A.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什麼意思
1、免稅啊!
2、解析: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下收入為免稅收入:
①國債利息收入;
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益收入;
③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益;
④符合條件的非贏利組織的收入。
B. 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要符合什麼條件
首先,要符合三個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適用個稅的企業)(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進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免稅,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再征稅就是重復征稅了,因此不征。
但注意理解其中的關系:注意:「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是要確認的,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就把這塊收入去掉,因為支付方(支付股息、紅利的企業)已交了所得稅,所以收到方就不應再交所得稅了(即免稅)。
C. 股息和紅利的區別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獲取股息和紅利,是股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經濟權利。
D. 股息紅利投資收益如何區分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收入。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2、符合規定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只適用於居民企業之間的。
E. 投資者如何獲得股息紅利 什麼是股息紅利
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在財會年度結算以後,會根據股東的持股數將一部分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股東。根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條理,我國的上市公司必須在財會年度結束的120天內公布年度財務報告,且在年度報告中要公布利潤分配預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進行。
在分配股息紅利時,首先是優先股股東按規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後普通股股東根據餘下的利潤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則不一定是固定的。在分取了股息以後,如果上市公司還有利潤可供分配,就可根據情況給普通股股東發放紅利。
股東一年的股息紅利有多少要看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因為股息紅利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所以稅後利潤既是股息紅利的唯一來源,又是上市公司分紅派息的最高限額。在上市公司分紅派息時,其總額一般都不會高於每股稅後利潤,除非有前一年度節轉下來的利潤。
由於各國的公司法對公司的分紅派息都有限制性規定,如我國就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按規定的比例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資本公積金來彌補公司虧損或轉化為公司資本,所以上市公司分配股息和紅利的總額總是要少於公司的稅後利潤。
由於上市公司的稅後利潤既是股息和紅利的來源,又是它的最高限額,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關系這股息和紅利的發放。在一個經營財會年度結束以後,當上市公司有所盈利時,才能進行分紅與派息。且盈利愈多,用於分配股息和紅利的稅後利潤就愈多,股息和紅利的數額也就愈大。
除了經營業績以外,上市公司的股息政策也影響股息與紅利的派法。在上市公司盈利以後,其稅後利潤有兩大用途,除了派息與分紅以外,還要補充資本金以擴大再生產。如果公司的股息政策傾向於公司的長遠發展,則就有可能少分紅派息或不分紅而將利潤轉為資本公積金。反之,派息分紅的量就會大一些。
股息紅利的分配受國家稅收政策的影響。上市公司的股東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要依法承擔納稅義務,如我國就有明確規定,持股人必須交納股票收益(股息紅利)所得稅,其比例是根據股票的面額,超過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部分要交納20%的所得稅。
上市公司在實施分紅派息時,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得違反公司的章程,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股息和紅利的發放數量。這些原則如下:
一、必須依法進行必要的扣除後才能將稅後利潤用於分配股息和紅利。其具體的扣除項目和數額比例要視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通過的分紅決議是不能與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抵觸的。
在上市公司的稅後利潤中,其分配順序: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3、提取公益金;4、提取任意公積金;5、支付優先股股息;6、支付普通股股息。
在公司按規定的比例交納所得稅後,將依照注冊資本的數額(也就是總股本)提取10%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但當法定的盈餘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比例一般為5-10%,任意公積金和股利由公司董事會根據當年的盈利情況報請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實施。
二、分紅派息必須執行上市公司已定的股息政策。上市公司一般都要將公司的長遠發展需要與股東們追求短期投資收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制定相應的股息政策,做為分配股息、紅利的根據。
三、分紅派息必須執行同股同利的原則。具體表現在持有同一種類股票的股東在分紅派息的數額、形式、時間等內容上不得存在差別,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可例外。如滬深股市的一些上市公司在分紅派息時,給個人股或職工內部股送紅股,而給法人股或國家股派法現金紅利。這實際上是一種不公平行為,它侵犯了法人股和國家股的權益,是同股不同權的表現,所以國有資產管理局多次發文制止同股不同權的分紅方式。
四、上市公司在依上述原則分紅派息時,還必須注意有關的法律限制。一般包括:
1、上市公司在無力償付到期債務或者實施分紅派息後將無力償付債務時,不得分派股息、紅利。即使是公司的總資產額超過了公司所欠債務總額,但是當其流動資金不足以抵償到期債務時,公司亦不得分派股息、紅利。
2、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不得違反公司所簽訂的有關約束股息、紅利分配的合同條款。
3、上市公司分派股息、紅利,依法不得影響公司資產的結構及其正常的運轉。如此,公司為了分派股息、紅利或收回庫藏股票而支出的金額,不得使公司的法定資本(股本)有所減少。
4、公司董事會的自行限制。其主要表現在分派股息、紅利時,不得動用公司董事會為了擴大再生產或應付意外風險而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留存收益部分。
F.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其中符合條件是指哪些條件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6)股息紅利投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G. 股息和紅利分別是什麼意思
你好,股息與紅利的區別股息又稱股利,是股票持有者定期從公司企業中取得的一定利潤。
利潤分配的標准以股票的票而資本傾為依據。
股息和紅利的區別優先股按照約定好的股息率優先取得股息。它是固定的。以企業的利潤多少或有無為轉移。
件通股的股息,一般是支付了優先股的股息之後。再根據剩下的利潤額確定和支付,因此它不是固定的。在企業利微或發生虧擬時。很可能就分不到股息,但是在企業盈利發達時,普通股的股息就遠遠高於優先股的股息。
紅利又稱股紅,是企業支付給股東的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
它是在企業賺錢時,除去股息和一切費用開銷後。尚有盈餘,把它再分給股東叫分紅。
紅利沒有固定的利率,要視企業利潤多少而定,以前,我國對股份公司的股息和紅利的。股息和紅利分配有一定的規定,股息准許稅前列支,股息和紅利而紅利在稅後利潤中分配。一般股息是按月頂提,年終決算後與紅利同時發放給股東.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H. 如何確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1、因為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就是說股息和紅利都是被分配公司已經交過稅的了,國家為避免重復征稅,已經交過稅的就不再繳稅了,所以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收入免稅。
2、根據《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要做所得稅納稅調減的。
3、免稅收入是指屬於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4、在中國,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I. 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予以免稅,如何理解
解析: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拓展資料: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符合免徵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適用個稅的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進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免稅,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再征稅就是重復征稅了,因此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