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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外商投資法對外商投資實行和負面清單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5-09 00:41:23

A. 《外商投資法》中規定的外商投資情形有哪幾種

1月9日,福建日報商務觀察專欄刊發《落實好<外商投資法> 為外商投資釋放政策紅利》,介紹省商務廳認真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有效促進招商引資。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商務廳認真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圍繞抓清規、建體系、重保護、優管理、廣宣傳等五個方面,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有效促進招商引資。在全球跨國投資總量下降的大背景下,2019年全省新設外商投資企業2391家;新增合同外資1109億元,同比增長6.2%;實際使用外資315.4億元,在全國位列第8,同比增長3.32%,超額完成全年目標任務。根據「福建商務」的一篇《外商投資法來了!(附全文)》,可知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B.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對現有「VIE」架構有影響嗎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開始徵求意見(全文附後),該條例預計將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由於2019年3月15日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僅做了42條簡短且無爭議的原則性規定,此前大家關注的有關VIE等外商投資的重點內容均出現在了本次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中。
一、關於返程投資的國民待遇問題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的,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有關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限制。
雷騰律師點評:
1.此條款對於備受關注的VIE架構問題給予了回應,但是「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的限定使得多數的VIE架構問題並不能直接得到解決,因為「境外設立企業」多數是融資或者境外合資目的,以在外設立的全資企業再返回投資的情況相對較少。即便如聯通這樣的國企,其香港上市公司也非聯通全資設立。

2.如果此條通過,雖然限制了「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但是卻提供了一條「國民待遇」通道,相信很多現有的VIE架構應該很快會進行架構調整,從「境內VIE」向「境外VIE」轉變。
3.該條款規定的「有關部門」的審核標准對於相關VIE企業的走向就非常重要,是否將「境外VIE」納入審核范圍及如何審核監管可能是一個難題。
二、限制投資領域的限制性要求落實
第三十四條規定: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比、高管人員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對相關領域外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性規定,外國投資者以設立合夥企業方式在該領域進行投資的,合夥協議約定的外國投資者的表決權比例應當符合負面清單關於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規定。
雷騰律師點評:
這是首次對於外資企業表決權進行的法律規定。
此前很多限制投資領域的外方為實現對合資企業的控制,在合資協議里往往會採取表決權與股權不一致的約定,未來這將受到限制。但是一些外國投資者比較關注的經營管理權、財務管理許可權等並在本次徵求意見稿里未有限制性規定。
《實施條例》同樣對外商投資企業涉及政府采購、股票發行及政府承諾事項等進行了規定,這些都將對外商投資企業產生重大影響,需引起相關企業重視。

C.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對國際電子商務發展有何影響

外商投資法早已經實施了,至於什麼時候開始的,有點不記得了。

D. 「負面清單」對外資企業的限制有哪些

負面清單是指凡是針對外資的與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業績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單方式列明。
「負面清單」是指政府規定哪些經濟領域不開放,除了清單上的禁區,其他行業、領域和經濟活動都許可.是一種國際通行的外商投資管理辦法。
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發揮了「綱」的作用,與內外資一致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商事登記改革、事中事後監管、「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建立境外投資服務促進體系、吸引高質量和高水平的外商投資項目、企業總部資金池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相配套,制度創新已經迸發出巨大的能量。例如,自由貿易試驗區形成了投資便利化和事中事後監管的可復制推廣經驗60多項。具體經驗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新的制度安排,如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注冊資本認繳制、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備案管理制度等;二是新的開放措施,如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允許設立股份制外資投資性公司等;三是新的管理方式和辦事流程,如企業設立實行「單一窗口」、營業執照新樣式、組織機構代碼實時賦碼等;四是最佳實踐案例,如「證照分離」改革、政府智能化監管服務模式、「企業專屬網頁」政務服務新模式、集成化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等。
目前,自由貿易試驗區作為全國對外開放的「新高地」,通過深入推進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為核心的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外商投資准入的開放度、透明度、可預見性不斷提升。此次調整相關規定,是我國加快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進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必然結果。

E. 外商准入負面清單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二、FDI負面清單的解讀;

三、立法建議。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一)

涉外項目和交易可更快進行

涉外項目和交易的協商和完成能夠更快的進行。如果某一FDI綠地投資項目或並購交易不涉及FDI負面清單內的產業,則其股權購買協議或資產購買協議將可在簽署後立即生效。相比之前購股協議需經過一到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獲得外商投資批准才能生效,項目或交易現可以更快完成。

(二)

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

無需進行外商投資審批程序也大大增大了涉外企業並購交易中的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理論上來說,中國外商投資審批由相關審批部門完全自主決定是否批准與否,而批准又需要考量許多不斷變化的政策和因素。在過去的一些案例中外商投資企業並購項目被意外推遲或者否決的情況將成為歷史。

(三)

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或更靈活

最新的法律變化可能對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提供更多空間或靈活性。比如,跨境換股交易結構相比以往很可能更具可行性。

(四)

核查是否需要其他監管部門審批

最後,對於不在FDI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盡管外商投資審批已經不再需要,交易雙方仍需核查其是否需要其他中國監管部門的審批,比如國有資產管理核准程序和國有資產轉讓招拍掛程序、企業並購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等。

二、FDI負面清單的要點解讀

(一)

負面清單和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新版FDI負面清單和2016年9月以來發布的相關法規,中國開始對外商投資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國民待遇原則。即:負面清單中的限制類產業仍需遵循中國常規的外商投資准入的審批流程,但負面清單以外的產業則享受國民待遇,不需要外商投資准入審批,僅需在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備案即可。

(二)

新版負面清單包括的產業

新版負面清單基本上包括了舊版《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所規定的以下產業:

(1)「限制類」產業;

(2)原來的「鼓勵類」中有股比要求或有其他特殊限制的產業;

(3)「禁止類」產業。

(三)

外商投資審批門檻提高

中國監管部門最近表示,與上一版外商投資目錄相比,此次新版負面清單極大地放寬了對產業的限制。但實際上,相比於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此次的清單中放開的產業還是比較有限的。而且,對於從鼓勵類轉移到負面清單中的一些產業,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從過去適用於鼓勵類的10億美元提高至了3億美元。例如,要求中方控股的民用機場建設和經營或者種子生產在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是鼓勵類,現在都被挪到了負面清單中,因此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就相應提高了。

(四)

負面清單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

值得一提的是,負面清單制度也適用於涉外的企業並購。商務部最近表示,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備案制度不僅適用於外商投資新設項目,還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包括外國投資者直接收購或出售內地未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股份(股權)或資產等。因此,如果目標公司涉及的產業不在負面清單上,買方便可直接收購或出售取得內地企業的股權,而不需要經過中國的外商投資審批程序。

(五)

明確模糊地帶

最新規定也明確了外國公司不能在中國大陸成立合夥企業來投資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中的產業。這明確了過去幾年法律上的一個模糊地帶。外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將不能通過在中國大陸設立合夥企業來直接或間接向涉及FDI負面清單上的產業的國內企業進行投資。

三、立法建議

(一)

重新確定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

是否應對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再重新梳理,做出統一規定。至少將從原來鼓勵類中移到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的審批許可權提高到原來的10億美元。

(二)

立法修訂

是否應對一些有關外商投資和外資並購的重要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訂,比如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規定(1997年)和外資戰略投資境內上市公司的規定(2005年)等等。筆者認為在統一性的外國投資法出台之前,這些立法修訂有一定的必要性。

F. 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新外商投資法》外商企業如何界定

1月9日,福建日報商務觀察專欄刊發《落實好<外商投資法> 為外商投資釋放政策紅利》,介紹省商務廳認真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有效促進招商引資。
根據「福建商務」的一篇《外商投資法來了!(附全文)》,可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G. 外商投資法所謂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 准入管理措施

外商投資法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H. 我國中國境內涉及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條款主要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