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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債利息收入性差異

發布時間: 2021-05-08 20:01:46

A. 求問:為啥國債利息收入 非公益性捐贈支出 資產減值損失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會影響所得稅 造成差異

國債利息收入會計上確認為投資收益,增加會計利潤;按稅法規定不需納稅;形成永久性差異。
非公益性捐贈支出會計上確認為營業外支出,減少會計利潤;按稅法規定不能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形成永久性差異。
資產減值損失會計上使用會計估計,按一定的會計政策在沒有實際發生損失時計提,減少會計利潤;按稅法規定必須在實際形成損失時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在會計上根據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狀況增加利潤;而稅法規定只有在資產出售等情況下,實際投資收益確認時,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B. 國債利息收入計稅基礎為什麼等於賬面價值

因為這個是永久差異,後續不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C. 請問,國債利息收入,在期末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時,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嗎

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收入, 產生的是永久性差異,不是暫時性差異。

國債利息根據稅法規定是免稅的,而會計對於這部分收益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兩者產生的差異是永久性差異,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逐漸消失。因此,不會引起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

收到利息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投資-債卷投資

投資收益-(利息)

(3)國債利息收入性差異擴展閱讀: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

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

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D. 國債利息收入計免徵企業所得稅,利息收入是指票面利息收入,還是按攤余成本計算的實際利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摺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即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未經備案,企業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表》;

(二)取得財政部國債利息收入的明細資料及憑證。

E. 為什麼國債利息不征稅,計稅基礎會等於賬面價值

國債利息收入計稅基礎等於賬面價值,沒有錯。但是國債的計稅利率是0稅率。

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屬於稅收優惠項目。具體包括以下4項: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國債一般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期末會計上按照確認的利息收入,稅法上按國債利息免稅,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需要納稅調整,但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5)國債利息收入性差異擴展閱讀: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

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

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並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於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F. 國債利息收入計稅基礎為什麼等於賬面價值它是免稅收入不應該等於0嗎

國債利息是永久性差異,所以不存在暫時性差異,無需計算計稅基礎。只在當年的應交所得稅里,納稅調減,其他不用管。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G. 計算會計利潤時,國債利息收入要算在收入里嗎

樓主:我覺的你可能混淆了一個概念,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收入總額概念: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而應納稅所得額的概念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國債利息收入即為不征稅收入,當然要減除了。
因此:
計算收入總額時先加進去(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免稅收入減去。

H. 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確認遞延所得稅,是對還有是錯

國債利息根據稅法規定是免稅的,而會計對於這部分收益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兩者產生的差異是永久性差異,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逐漸消失。因此,不會引起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

收到利息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投資-債卷投資
投資收益-(利息)

I. 國債利息收入的賬面價值是而計稅基礎是

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的,其賬面價值是等於計稅基礎的。
國債利息收入不屬於資產也不屬於負債,但是可以將其以負債的形式計算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以抵扣的金額,國債利息是免稅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了,所以未來期間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0,所以此時計稅基礎=賬面價值。

J.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問題

國債的確認利息支出的分錄
借:財務費用 2044.7*4%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2000*5%-2044.7*4%
貸:應付利息 2000*5%
所以如上所示,記入財務費用的是2044.7*4%,這才是真正記入損益的金額,這才是真正影響所得稅的金額,所以在進行應納所得額調整的時候,應當扣除2044.7*4%。
如果你不理解上述分錄,你可以查閱下債券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的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