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國債投資 » 投資核定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投資核定

發布時間: 2021-05-08 12:20:54

1. 核定徵收企業取得投資收益如何處理

【解答】《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8]30號)規定: ⑴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①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②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③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⑶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或: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該辦法中沒有明確應稅收入額的概念。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們理解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 ⑴不征稅收入是指:①財政撥款;②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⑵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①國債利息收入;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④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對核定徵收率的企業的應稅收入額中應不包含符合規定的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

2. 如何填寫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這個表的填法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作為你所提到的這種報稅情況,一般為服務業的中介機構,比如說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2)依據你公司辦理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上面所確定的應稅所得率乘以你當期報營業稅的計算基礎即可得出投資者合計的應納稅所得額;

(3)依據你公司投資者(或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攤應納稅所得額,最理想的情況是合夥人出資比例相同,這種情況下你直接用總的應納稅所得額除以合夥人數就得出每個人的應稅所得;出資比例不等時,按實際比例分攤。

(4)依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稅率表找出單個投資者的應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請記住,這里不能扣除2000元後再計算!!!),稅率表附下: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1 (0,5000] 5% 0
2 (5000,10000] 10% 250
3 (10000,30000] 20% 1250
4 (30000,50000] 30% 4250
5 (50000,+∞) 35% 6750

對於平均分攤的情況,用每個人的應稅所得乘以對應的稅率,再減去速算扣除數,就可以算個單位人數該繳的個人所得稅了,然後再用這個稅額乘以合夥人數就OK了;對於不是平均的情況,也就需要你一個一個算再合計就OK了。

舉個例子吧:

某律師事務所2009年7月份取得收入120萬元,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為25%,該所共有10個合夥人,10個合夥人的出資比例相同(即都為10%),計算合夥人本月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
解:總的應納稅所得額=120*25%=30萬元
單位合夥人分攤應納稅所得額=30/10=3萬元
對應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250,那麼單位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30000*20%-1250=4750元
10個合夥人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4750*10=47500元.

當出資比例不等時,方法一樣,只是稍顯麻煩點罷了.

3. 項目審批單位核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是根據( )。

【答案】B、C、D、E
【答案解析】經國務院批註,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資本金比例。投資項目資本金的具體比例,由項目審批單位根據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以及銀行貸款意願和評估意見等情況,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定。故選BCDE。

4. 核定徵收的企業投資收益還繳所得稅嗎

無論是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還是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投資收益均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時,投資企業要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由於股息、紅利是從被投資企業稅後利潤中分配的,如果將股息、紅利全額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稅收入中徵收企業所得稅,會出現對同一經濟來源所得的重復征稅。因此,消除企業間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是防止稅收政策扭曲、保持稅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國的普遍做法。為此,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企業的免稅收入。

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僅限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這一條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業之間的非直接投資所取得的權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業對非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直接投資一般是指投資者將貨幣資金直接投入投資項目,形成實物資產或者購買現有企業的投資。通過直接投資,投資者便可以擁有全部或一定數量的被投資企業的資產及經營所有權,直接進行或參與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包括:(1)投資者開辦獨資企業,並獨自經營;(2)與其他合作開辦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從而取得各種直接經營企業的權利,並派人員進行管理或參與管理;(3)投資者投入資本,不參與經營,必要時可派人員任顧問或指導;(4)投資者在股票市場上買入現有企業一定數量的股票,通過股權獲得全部或相當部分的經營權,從而達到收購該企業的目的。由於居民企業間的直接投資對解決就業有促進作用,所取得的股息、紅利也是從被投資企業稅後利潤中分配的,因而各國一般都給予稅收上的優惠,稅務部門在征稅時也易於辨認。
第二,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具有較大的投機成份,因而不在優惠范圍之內。

5. 核定徵收企業收回投資如何繳納所得稅

按照120萬元,核定徵收企業不能進行差額計稅的,核定徵收屬於處罰性質,稅負較高,建議規范賬目申請查賬。核定徵收企業加入你銷售一台固定資產100萬,不管成本多少,依然核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你企業轉讓股權,投資成本是100萬,賣成80萬,你依然要按照100收入核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劃不來的。

6. 核定徵收計算方法

核定徵收和查賬徵收的納稅區別如下所示(左為查賬徵收、右邊為核定徵收,開票額不低於100萬的企業來舉例)


綜合以上三個極端案例來分析,確實核定徵收方式更加節稅,不過我們還是建議小微企業從有限公司開始做起。
第一方面個人獨資企業不適合合夥經營。
第二方面年收入100萬以內,完全可以利用現有的成本規劃去做抵扣,以及利潤暫不分紅等方式來做賬,即便第一年虧損,第二年收入增多,前一年的成本依舊可以抵扣做賬。
所以小起目前建議成本票較少的服務行業等,可以在合適的時候考慮開辦獨資企業並向稅務局申請核定徵收,如高收入個體戶,企業中高管等。

7. 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核定方法是什麼

問:請問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並且沒有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能夠用哪些方法進行核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三條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方法核定計稅依據:(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採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8. 請問投資公司用查賬徵收好還是核定徵收

08年適用核定徵收的,09年如果按查賬徵收就要對09年的財務按查賬徵收進行管理和規范了。
如果公司的成本費用比較多,就應該按查賬徵收。
如果公司的利潤比較高,成本費用的發票不規范或者不多,就應該按核定徵收。

9. 什麼情況下需核定股權轉讓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有關規定,現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 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 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 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 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