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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債回購交易申報單位

發布時間: 2021-05-04 03:14:18

Ⅰ 如何進行企業債回購交易

1.債券回購交易,指債券持有人在賣出一筆債券的同時,與買方約定,經過一定期限後,以一定的價格再行買回該筆債券的交易
2.投資者在本所交易市場進行國債回購交易,必須選定一家證券經營機構並簽訂全面指定交易協議
3.進行老國債回購(代碼:201***)的融資方在向本所交易系統申報「回購登記」(申報代碼:799997)後,方可委託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目前老回購登記業務已經停止,投資者需要進行回購只能做204***的新國債回購,直接在帳戶進行質押券的登記
4.投資者在本所交易市場進行企業債回購交易,無需申報「回購登記」可直接委託進行企業債回購交易

Ⅱ 國債回購交易的交易過程

1、回購競價交易由交易雙方按回購業務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直接輸入年收益率數值,並限於小數點後三位有效數字,最小報價變動為0.005或其整數倍。融資方申報「B」,融券方申報「S」,申報數量單位為「手」,並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標准券國債為最小交易單位。
2、回購交易毋須申報帳號,其成交後的資金結算和債券管理直接在其申報席位的自營帳戶內自動進行。在進行客戶代理時,可在帳號申報欄,輸入客戶股東帳號,作為券商與眾多客戶的資金清算的區分標志。
3、國債回購交易設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個品種,各回購品種名稱及其相應代碼為:
品種名稱代碼
7天國債回購R007201001
14天國債回購R014201002
28天國債回購R028201003
91天國債回購R091201004
182天國債回購R182201005
綜合債券回購,分別開設28天、91天、182天,三個掛牌品種,各品種名稱代碼為:
註:回購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計算)
品種名稱代碼
28天債券回購RC018201006
91天債券回購RC091201007
181天債券回購RC181201008
4、證券公司對客戶委託國債回購(綜合債券)交易的傭金的收取標准為:7天、14天、28天的回購品種成交,分別按最高不超過回購成交金額的0.25‰、0.5‰、1‰,28天以上回購期品種成交傭金收取標准統一為最高不超過1.5‰,券商應繳經手費,按回購業務傭金標準的5‰收取,傭金經手費兩項費用皆於回購成交發生當日一次性收取。

Ⅲ 債券逆回購競價申報規則是什麼

你好,債券交易和債券逆回購無漲跌幅限制,但對有效競價范圍有規定,具體如下:一、滬市:1、集合競價:債券: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70%;債券逆回購:申報無價格限制。

Ⅳ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交易單位為債券面額1萬元』的交易單位是什麼意思

交易單位就是「債券面額」,即債券所標識的面額,債券面額的最小單位為百元。
每百元債券面額的價格在一級市場通過招標由投標者或直接由發行人確定。如財政部「2011年記帳式貼現(三期)國債」與2011年7月8日招標發行,發行價格為人民幣98.211元,實際發行量為117.6億元。
每百元債券面額的價格通過二級市場的交易體現,就是你問的情況,因此交易時應與交易對手方明確交割價格。如「2011年記帳式貼現(三期)國債」每百元面值的債券價格為98.5或101.4元,影響該價格的因素包括經濟形勢、資金面情況、同類債券的供需等。

Ⅳ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的要求有( )。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8修訂)
第十五條 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准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四)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萬手;
選ABCD。至於說買斷式還是質押式,題目完全參照規定原文,就按規定原文來做,不用管是哪一種,這只是考試而已。

Ⅵ 國債回購怎麼買賣

所謂國債逆回購,本質就是一種短期貸款。也就是說,個人通過國債回購市場把自己的資金借出去,獲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購方,也就是借款人用自己的國債作為抵押獲得這筆借款,到期後還本付息。通俗來講,就是將資金通過國債回購市場拆出,其實就是一種短期貸款,即你把錢借給別人,獲得固定利息;而別人用國債作抵押,到期還本付息。逆回購的安全性超強,等同於國債。

國債回購交易是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亦即債券持有者(融資方)與融券方在簽訂的合約中規定, 融資方在賣出該筆債券後須在雙方商定的時間,以商定的價格再買回該筆債券, 並支付原商定的利率利息。

國債逆回購是其中的融券方。對於融券方來說,該業務其實是一種短期貸款,即你把錢借給別人,獲得固定利息;別人用國債作抵押,到期還本付息。

三、交易技巧:

根據自己的資金情況、可用期限,選擇相應的投資品種。

1、7、14天等短期品種最受歡迎,也最活躍。

國債逆回購實際是短期貸款,因此,其收益率與利率關系密切,利率下跌,收益率必然下跌。此外,股市活躍、新股發行時,收益率也會上升;年末資金緊張,收益率當然也高。

四、收益計算: 公式為「收入(成交額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天)—成本(成交額×手續費率)=凈收益」

Ⅶ 國債回購細節

國債回購交易是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亦即債券持有者(融資方)與融券方在簽訂的合約中規定,融資方在賣出該筆債券後須在雙方商定的時間,以商定的價格再買回該筆債券,並支付原商定的利率利息。(感受中國股市最具震撼力的攻擊型波段…)

上證所開辦的回購業務採用標准化國債(綜合債券)抵押方式,不分券種,統一按面值計算持券量進行融資、融券業務,即融入資金與抵押國債的面值比例為1:1。

交易過程(主力資金異動,同步跟蹤我的財富…)

1、回購競價交易由交易雙方按回購業務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直接輸入年收益率數值,並限於小數點後三位有效數字,最小報價變動為0.005或其整數倍。融資方申報「B」,融券方申報「S」,申報數量單位為「手」,並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標准券國債為最小交易單位。

2、回購交易毋須申報帳號,其成交後的資金結算和債券管理直接在其申報席位的自營帳戶內自動進行。在進行客戶代理時,可在帳號申報欄,輸入客戶股東帳號,作為券商與眾多客戶的資金清算的區分標志。

3、國債回購交易設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個品種,各回購品種名稱及其相應代碼為:

品種名稱代碼

7天國債回購R007201001

14天國債回購R014201002

28天國債回購R028201003

91天國債回購R091201004

182天國債回購R182201005

綜合債券回購,分別開設28天、91天、182天,三個掛牌品種,各品種名稱代碼為:

注:回購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計算)

品種名稱代碼

28天債券回購RC018201006

91天債券回購RC091201007

181天債券回購RC181201008

4、證券公司對客戶委託國債回購(綜合債券)交易的傭金的收取標准為:7天、14天、28天的回購品種成交,分別按最高不超過回購成交金額的0.25‰、0.5‰、1‰,28天以上回購期品種成交傭金收取標准統一為最高不超過1.5‰,券商應繳經手費,按回購業務傭金標準的5‰收取,傭金經手費兩項費用皆於回購成交發生當日一次性收取。

清算

資金

1、回購交易雙方實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當日對雙方進行融資、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統一按標准券的面值100元計算,雙方據此結算當日應收(付)的款項。

2、到期購回清算,由本所根據成交時的收益率計算出購回價,其計算公式為:100+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如到期購回時恰逢節假日,則順延至到期後的第一個交易日。

3、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抵押的標准國債(綜合債券)將用於交割。

債券:

1、用於國債回購的國債券必須是財政部已經發行,並在上證所可上市流通轉讓的國債券種。不可上市的國債一律不可用於國債回購交易,綜合債券回購券種限於在上證所上市的金融債券、建設債券、企業債券等各類債券回購。

2、回購交易過程中,債券清算不在成交雙方庫存帳戶內劃撥,其屬保證券性質,由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出入庫和買賣債券的變動情況核定該券商進行融資業務可供抵押的債券數量,用於融資方違規補償。

3、回購業務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日至購回日其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標准國債(綜合債券)的數量應等於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若融資方在成交當日、無足夠的抵押債券,上證所將凍結其當天成交融入的資金,直至其將庫存補足,其間造成的損失由融資方負責。

Ⅷ 國債回購中的GC007是什麼

國債回購交易是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亦即債券持有者(融資方)與融券方在簽訂的合約中規定,融資方在賣出該筆債券後須在雙方商定的時間,以商定的價格再買回該筆債券,並支付原商定的利率利息.

上證所開辦的回購業務採用標准化國債(綜合債券)抵押方式,不分券種,統一按面值計算持券量進行融資、融券業務,即融入資金與抵押國債的面值比例為1:1。

交易過程(主力資金異動,同步跟蹤我的財富…)

1、回購競價交易由交易雙方按回購業務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直接輸入年收益率數值,並限於小數點後三位有效數字,最小報價變動為0.005或其整數倍。融資方申報「B」,融券方申報「S」,申報數量單位為「手」,並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標准券國債為最小交易單位。

2、回購交易毋須申報帳號,其成交後的資金結算和債券管理直接在其申報席位的自營帳戶內自動進行。在進行客戶代理時,可在帳號申報欄,輸入客戶股東帳號,作為券商與眾多客戶的資金清算的區分標志。

3、國債回購交易設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個品種,各回購品種名稱及其相應代碼為:

品種名稱代碼

7天國債回購R007201001

14天國債回購R014201002

28天國債回購R028201003

91天國債回購R091201004

182天國債回購R182201005

綜合債券回購,分別開設28天、91天、182天,三個掛牌品種,各品種名稱代碼為:

注:回購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計算)

Ⅸ 怎樣在網上進行國債回購交易

國債回購交易如何操作

什麼是回購交易?
國債回購交易,也稱國債的現先交易,是指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的市場,即賣出債券,並附加條件,於一定期間後,以預定的價格和收益,由最初出售者買回債券。還包括買入債券,於一定期間後,以預定的條件和價格,再賣給最初出售者的反回購。回購方式可以提高債券經紀商經營國債的容量,提高對國債的需求,活躍交易,擴大國債市場規模,發揮國債融資功能。中央銀行也可以通過國債回購或反回購,調節或影響社會資金的流動量及短期利率的變化。下面以上交所為例向大家介紹國債回購交易業務如何操作:
一、 回購交易業務的開通
1、會員單位所屬的上交所場內交易席位無須申請,即可開通國債回購交易。
2、會員單位所屬的異地交易中心或通訊站的交易席位,應通過交易中心或通訊站向上交所交易運行部提出國債回購業務開通申請,經交易運行部核准後方可開通國債回購交易。
二、 國債回購交易的品種
目前,上交所國債回購交易品種包括六個:分別為3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其交易代碼依次為:201000、201001、201002、201003、201004、201005。
三、 國債回購交易的申報
1、申報方向:融資方(資金需求方)為"買入";融券方(資金拆出方)?quot;賣出"。
2、申報帳號:回購交易按席位進行清算交收,交易申報時可不輸入證券帳號或基金帳號。
3、報價方法:按回購國債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
4、最小報價變動:0.005或其整數倍。
5、申報單位:以"手"為申報及交易單位,1手等於1000元面值。
6、最小交易單位: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的標准為最小交易單位。
7、每筆申報限量:最大不得超過1萬手。
四、 回購交易的清算
1、實行"一次成交、兩次清算"的辦法,即會員單位通過交易席位完成
申報並確認後。由上交所登記公司在成交日和購回日分別進行兩次電腦自動清算。在成交當日,對雙方進行融資融券成本清算並劃付有關傭金和經手費;在到期購回日,由上交所登記公司根據成交時的收益率計算出的購回價對雙方應收(付)數額直接進行自動劃付。回購交易清算時間與現券及股票清算時間相同。
2、兩次清算均由上交所登記公司根據電腦數據自動完成,會員單位只需在成交日和到期日按時接收清算數據並與客戶完成逐筆交割即可。
3、國債回購的購回價:如果借貸成本以100元面額(國債)予以固定,則購回價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天,其中,年收益率即是成交日由交易雙方競價產生的某一回購品種的場內掛牌"價格"。
五、 記帳式國債,用於回購業務須辦理確認程序
1、會員單位自營或代理若將記帳式國債用於回購業務,首先須將(自營或委託人)持有的"證券帳戶"或"基金帳戶"辦妥指定交易手續,並程序向上交所交易系統申報"回購登記"(申報代碼為799997)。
2、登記公司根據上述帳戶"回購登記"的申報,將該帳戶記帳式國債當日交易結束後的實際余額,按比例摺合成標准券,相應記入各會員單位回購結算主席位的國債標准券帳戶。各會員單位當日即可將該帳戶記帳式國債用於回購業務。但如果該證券帳戶國債余額不足,則為賣空,登記公司根據現行規則,對賣空者實施欠庫扣款或強制平倉。
3、各會員單位以撤消"回購登記",須用原登記帳戶在原指定席位向上交所交易系統申報"回購注銷"(申報代碼為799996)。
4、已進行"回購登記"的帳戶在回購業務未到期前,不得變更其指定交易所屬的證券營業部。若帳戶持有人申請變更"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須審核帳戶持有人有無未了結回購業務及有關交易交收責任。
六、 國債回購交易的抵押券
上交所對回購交易抵押的國債現券,實行標准化管理,即不分券種,統一按面值及其折算率計算會員單位的持券量及抵押券庫存。該抵押券也稱?quot;標准券"。
七、 現券折算成回購交易標准券的比率
上交所每季度,按照國債利率和上市國債的市場價格,對所有上市國債現券交易品種,計算並公布可用於回購業務的折算比率,並以此自動計算並調整會員單位席位標准券庫存的實際數量。
八、 債券結算席位連通與變更
為方便會員單位多個席位的債券及回購交易,會員單位可向登記公司提出辦理債券結算席位的連通變更(與股票指定交易的連通與變更不是一個概念),並以一個結算主席位合並計算債券庫存余額。
九、 國債回購交易費用
1、3天、7天、14天、28天回購品種成交,傭金分別按最高不超過回購成交金額的0.015%、0.025%、0.05%和0.1%收取,28天以上回購期品種成交,傭金收取標准統一為最高不超過0.15%。
2、上交所對會員單位回購業務的經手費,按會員單位回購業務傭金標準的5%收取。

Ⅹ 國債回購業務的國債回購主體

國債回購業務的主體由融資方和融券方兩個交易主體構成。
融資方是指放棄一定時間內的國債抵押券,獲得相同時間內對應數量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以購回國債抵押權的方式歸還借入的資金,並按照交易時的市場利率支付利息。在交易時做「買入」申報。融券方是指放棄一定時間內的資金使用權,獲得相同時間內對應數量的國債抵押權,期滿後,以賣出國債抵押權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資金,並按照成交時的市場利率獲取利息收入。在交易時做「賣出」申報。 根據現行業務規則,機構投資者(含券商)需要將其記賬式國債用於回購業務時,必須事先將證券帳戶在擬回購登記的主席位上進行指定交易,再通過交易系統進 行回購登記申報。當日清算時,國債結算系統接受登記後自動將該帳戶登記的國債摺合成標准券記到其指定債券登記的主席位上。回購登記成功後,機構投資者便可 以在該主席位所聯通的各席位上進行回購交易。
標准券即用於回購抵押的標准化國債券,由交易所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證券帳戶的國債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種、根據各自的摺合比率計算。上海證券交易所定期於每季 度最後一個營業日公布下季度各現券品種折算標准券的比率,並於下季度第一個營業日起按新的折算比率計算各會員單位可用於國債回購業務的標准券數量。深圳證 券交易所則視國債市值的變化,定期予以調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