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什麼公司可以投資其它公司
開控股一類公司,是可以對其他公司進行投資的,比如你開金融類控股股份投資公司。
⑵ 合夥企業可以投資其他企業嗎
合夥企業只是企業的一種,當然可以投資了,目前很多私募基金都是合夥企業方式
⑶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期他類型的企業投資,以公司的信用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對不對
錯!
《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因此,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合夥企業等要求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實體投資。
公司以其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⑷ 別的公司可以投資和自己不一類的公司嗎
可以呀,只要符合國家的法律要求,任何公司或個人都可以進行合法的投資行為。
⑸ 貿易公司可以投資其他公司嗎
為什麼不可以呢,任何公司都可以開展投資業務。它可以投資自己的公司,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也可以投資到有需要的公司,與他公司達成合作經營,或者是其他方式的經營。
⑹ 公司可以代替客戶投資其他公司嗎
客戶給單位(公司)授權,要與客戶面對面的協商並簽訂相關協議,才可以接受這樣的投資項目。
⑺ 請問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有什麼限制
一、根據新《公司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二、公司轉投資行為對於活躍資本市場和企業擴展經營規模,提高經濟效益具有積極意義,同時轉投資又是公司並購、擴張的前提,是公司經營的內在需求。因此轉投資已成為企業間相互重組和聯合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但於此同時,轉投資存在不可避免的負面影響。單項轉投資會產生虛增資本的問題,而雙向投資會引發關系企業及董事、監事互相控制的問題。因此,對於轉投資的負面效應,公司法必須對其進行回應。這樣就產生了公司法上的轉投資限制制度。
⑻ 有的企業投資於其他公司,為什麼
沒有三分利,誰起早五更?
1.投資上游企業,是為獲取原材料的便利或控制原材料供應,或者彌補原材料漲價的損失。比如沙鋼等鋼鐵企業投資鐵礦石企業,中石油投資部分鋼管企業等。
2.投資下游企業,是為拓展產業鏈,或控制渠道。如寶鋼生產鋼板,它又耗資投資鋼管公司。如康師傅與英國零售巨頭tisco共同投資超市。
3.有巨額閑置資金,本行業發展觸及了天花板,而看好另一個行業的前景。比如,喜之郎投資於煤炭板塊的上市公司。
4.「其它公司」為規避被吃掉的風險,或者缺乏某一重要資源,主動邀請特定企業來投資入股。
5.同行業的投資是戰略聯盟、消除競爭、規模擴張等等。
6.政府拉郎配。
... ...(省略20條)。
⑼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上有什麼限制性的規定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釋義】 本條是關於股東會職責和股東會書面議事方式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股東會的職權,歸納起來有六個方面的內容。
(1)投資經營決定權,是指股東會有權對公司的投資計劃和經營方針做出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和經營方針是公司經營的目標方向和資金運用的長期計劃,這樣的計劃和方針是否可行,是否給公司帶來贏利並給股東帶來贏利,影響股東的收益預期,決定公司的命運與未來,是公司的重大問題,應由公司股東會來做出決定。
(2)人事權。股東會有權選任和決定本公司的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對於不合格的董事、監事可以予以更換。在現代社會競爭日益加劇的情況下,股東會擁有用人權是必須的。董事、監事受公司股東會委託或委任,為公司服務,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當然應當給予其相應的報酬。報酬事項包括報酬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都應由股東會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及報酬不需由股東會決定。
(3)審批權。本條規定的審批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審批工作報告權,即股東會有權對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向股東會提出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批准。這體現了工作責任制和股東的投資者權益。二是審批相關的經營管理方面的方案權。即公司的股東會有權對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向股東會提出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進行審議,股東會認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則不予批准,而責成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重新擬定有關方案。根據本法的規定,董事會有權利,也有義務根據公司的經營情況,擬定上述文件,並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違反法律和章程的規定,擅自決定應由股東會決定的事宜,隱瞞不報,越權經營,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決議權,即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進行決議。這里列舉的幾項事項都有關公司股東的投資者權益,應由公司股東會議決。其中有的事項的決議還有本法規定的程序上的限制。如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應以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做出決議。
(5)修改公司章程權。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會在設立公司時制定的,所以應由公司股東會來修改。並需要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這是一個未盡事項的規定,由於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的一切活動,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有權力也應當履行這一職權。
股東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既重大又較多,股東會又是以會議方式履行職權。為了節省人力物力,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特點,本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對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書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字、蓋章。
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限制性規定:原《公司法》規定,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新《公司法》修訂,一是刪除了原《公司法》中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改由章程可以規定對外投資的限額,同時增加了有關擔保的規定。這種限制不屬於公司登記機關的審查的范疇,公司對外投資本來就是公司與生俱來的權利,是公司支配財產和自主經營的行為,改由章程規定實際上是還權利與公司。
二是章程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擔保有規定的,必須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而且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三是為防止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利用職權損害公司利益牟取私利,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同時規定,被擔保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而且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