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個文件廢止了關於開展保險資金託管工作的通知
保險資金運用原則: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 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② 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廢止
是的。今天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將正式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這次民法典對於家暴,重婚的無過錯方的保護;租房的一些細節,比如我們經常碰到的突然房東要賣房,而對於租房人的權益保護;高空拋物,事後追責補償等法規;性騷擾事件以及單位的處置;以及合同更改;游戲裝備賬號保護;物業蠻橫管理;見義勇為,緊急救人的免責等以上幾個方面進行了新的闡述。
(2)廢止投資合同擴展閱讀
民法典的意義
第一是因為以前20多個法律顯得很零散,不成系統
世界各國差不多都有民法典,而我們是碎片化的法律。民法典立法的第一個好處就是把這些法律編在一起,使得法律內在的系統比較協調。
第二是提升法律本身的時代性
這(部)法律是人類進入到互聯網時代、信息化時代的法律,而以前的法律對這些問題很少照顧到。我們現在制定的民法典,其中規定數據資產的問題,尤其現代化信息化社會條件下隱私保護的問題等,實際上就適應了現代化的要求。
第三是要彌補原來法律立法的短板
我們過去有些法律,像民法通則是計劃經濟時代制定的,它在投資制度、人民權利制度很多方面都跟市場經濟體制、跟人民權利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甚至連《合同法》都有這樣的缺陷。通過這次新的立法,把這些制度短板都給彌補了。
所以民法典可以說從思想性、技術性、體系方面都實現了極大的飛躍和更新,這就是它的意義。
③ 這個入股協議可以作廢嗎如果不能作廢,我該怎麼辦好謝謝!
可以重新簽訂協議
④ 2012年國務院廢止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暫行條例,現企業要辦理注銷,原欠繳的固投稅還要清理入庫嗎
當然要交了,要不你都廢業不了的,國家規定企業破產第一還工人工資等,第二就要還所欠的稅款,雖然你們不是破產只是普通的注銷,工商注銷前是先進行稅務注銷,如果不還欠的稅款是辦不了稅務注銷的,
⑤ 所有合夥人追加投資可以把原協議作廢重新寫嗎
合夥人追加投資。跟原協議作廢沒有關系。只是追加投資。不用重新寫的。
⑥ 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的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2號
《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10月9日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同時廢止。
主任:徐紹史
2014年5月17日 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以下簡稱《核准目錄》),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夥、外商並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
…………。
第八章 附 則
…………。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7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10月9日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同時廢止。
⑦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是否有效
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並審議通過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⑧ 廢止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後,原欠稅還要清理嗎
廢止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後,原欠稅看當地稅務局要求,如果不用清理可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⑨ 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廢止了嗎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供電(水、汽)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法律事務的審批; 第四條 集團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參與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三)參與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並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審查意見; (四)參與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五)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六)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對履行中出現的重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意見;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五條 合同具體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並提供相應資料; (二)具體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招標、談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審批手續;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及時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遇有合同變更、解除等重大事項,須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五)負責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六)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歸檔。 第四章 合同的授權委託 第六條 簽訂合同可以實行授權委託制度。合同由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也可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有關人員代理簽訂。 第七條 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簽約人應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見附件一),並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採取一事(合同)一授權,合同一經履行,委託事項即行終止。 第八條 各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管理授權委託書,根據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決定,辦理出具授權委託書事宜。 第九條 代理人必須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負責,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 第十條 代理人實施損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不再適宜擔任代理人的,各單位有權隨時終止委託代理關系。終止委託代理關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做出決定,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收回授權委託書。 第五章 一般合同的簽訂、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付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十三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准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條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六條 對於質量有國家標准,部門行業標准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准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七條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八條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補充: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九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第二十一條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二十三條 根據《合同法》對違約責任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第六章 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審批和履行 第二十五條 訂立重大經濟合同,須由合同承辦部門牽頭,會同政策法律室、財務部、生產安全部、審計部、監察部等部門組成合同談判小組,共同參與合同簽訂的調研、招標、談判。未經合同談判小組參與訂立的重大合同,發生問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在簽訂合同前,應預先審查對方以下情況: (一)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審查。包括:企業名稱、性質、地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注冊資金以及依法應當辦理的行政許可證。 (二)對方當事人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審查。包括:資產負債、技術設備、產品質量、商業信譽等。 (三)對方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包括簽約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證明。 第二十七條 合同應按下列程序辦理簽訂、審批手續: (一)草擬會簽:合同承辦單位應就商談約定的內容草擬經濟合同文本,填寫「唐山三友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審查會簽表」,送相關部門會簽,各相關部門應在2日內完成會簽,並將會簽意見及合同文本交政策法律室。 (二)審查修改:政策法律室於3日內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審查意見,會同相關部門意見一並交承辦部門進行修改,相關部門與承辦部門對合同內容有異議的,由政策法律室進行協調定稿。 (三)最後簽訂:經會簽的合同文本定稿後,由合同承辦部門送主管領導或法定代表人簽批後,由法律事務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
補充:
第二十八條 合同承辦、審查會簽部門的審查事項及責任: (一)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的業務、技術條款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二)財會部門對合同項目是否與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本單位的計劃抵觸以及合同支付條款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三)安全生產部應對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生產技術標准、安全保護標准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四)政策法律室對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文字用語是否准確、規范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第二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三十條 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審查會審表交存公司政策法律室一份備案。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三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三十六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 (一)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補充:
(二)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七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政策法律室處理,並報總法律顧問。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第三十九條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九章 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四十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四十一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政策法律室,並擬定處理意見,報政策法律室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政策法律室和總法律顧問。 第四十二條 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集團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十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政策法律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法律顧問批准。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第四十五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政策法律室隨合同保管。
補充:
第四十六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政策法律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七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四十八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四十九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五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⑩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是否廢止
大家都持股,股份平均分配,實際企業權利還是集中在一人之手,但是職工以及部門小股東認為權利已經移位,造成董事長行駛權利沒人聽,但是他還是死死抓住權利不放,小股東不斷的奪權,造成企業不是在生產了,而是爭權奪利的戰場,最後大部分都是以群攻的小股東取勝居多,最後多人掌控企業,權利高度分散,又造成權利的真空,混亂不堪,都在瓜分企業,這就股份制的一點小弊端,怎麼避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