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ICSID
ICSID產生的原因
國際投資,是當代國際經濟交往的常見形式。在國際投資的實踐過程中,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之間,外國投資人與東道國政府之間,外國投資人與東道國公民或公司之間,都有互惠互利的一面,也有利害沖突的一面。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必然導致國際合作和國際爭端的並存。
發生在東道國境內的涉外投資爭端,應當歸誰管轄或者處斷,大體可以分為三類:
1.如果捲入糾紛的當事人雙方都是主權國家的政府,通常可以採用外交談判,提交國際仲裁等方式來謀求解決方式。
2.如果當事人雙方是不同國籍的公民或公司,一般應歸東道國的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者行政仲裁機構受理處斷。
3.如果捲入涉外投資爭端的當事人,一方是外國投資人,另一方卻是有權管理國家(包括管理境內外商投資活動)的東道國政府或各級行政機關,外國投資人所遇到的問題不是一般的商業性風險,而是行政性風險或政治性風險,類似於國有化、徵用、禁止兌換外幣、革命、暴亂、戰爭等等,通常總稱「非商業性風險」(non-commercial risks)。
在第三類情形下,外國投資人除了可以在東道國境內採取行政救濟手段或司法救濟手段,是否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要求將有關的行政訟爭提交到東道國境外的國際性仲裁庭,依照東道國法規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和仲裁規則,進行國際裁斷?這是一個事關東道國國家主權的因而十分敏感的問題,圍繞這個問題,在現代國際社會中,長期以來爭論激烈。
1962年世界銀行為了改善國際投資環境,促進國際投資的流動,並確保投資爭議非政治化,正式決定採取步驟制定《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簡稱「公約」) 。公約於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為了實施該公約,世界銀行設立了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簡稱「ICSID」),並為國際投資爭議提供了調解和仲裁兩種解決方法。從ICSID多年的實踐來看,仲裁遠多於調解。
二 ICSID在國際投資活動中的存在意義
ICSID開始運作以來,盡管它處理的國際投資爭端案件不多,但它所獨具的特殊體制和功能,畢竟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可以到東道國以外去控告東道國政府的一個特殊場所和專設機構,從而成為外國投資者在海外投資的重要精神支柱或希望所託。 可見,ICSID在國際投資領域中的影響和功能,正在緩慢而又穩定的擴大中。
晚近11年來,iscid仲裁體制的功能在不斷擴大,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有更多的發展中國家,直接在本國頒布的外資法規中明文規定:把本國境內的涉外投資爭端提交ICSID調解或仲裁。
2.有越來越多的雙邊投資保護條約,直接規定了ICSID仲裁條款
3.有日益增多的國際經濟組織作出規定,與ICSID聯手協作
4.在日益增多的東道國與外國投資者訂立的投資合同中,直接明文規定:將日後有關投資的行政爭端提交ICSID仲裁解決
5.有日益增多的國際性仲裁機構與ICSID機構開展互助合作,增強了ICSID的工作效率和功能
在以上五個因素的綜合作用下,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ICSID受理的國際投資爭端案件增長的幅度和速度,頗令人矚目。
二. ICSID的管轄權問題
管轄權是ICSID機制的核心,它決定了ICSID是否有資格對各個有關具體案件進行調解和裁斷,是ICSID調解委員會和仲裁庭行使調解權和仲裁權的基礎。因此,必須正確處理好ICSID管轄權和東道國國內管轄權的關系,從而平衡南北國家間的利益,將不應由其管轄的爭端強行納入其管轄的范圍之內,以迎合發達國家壟斷資產階級的需要。
一 對條文的分析
<<公約>>第25條第1款規定,爭端當事人如果想將有關爭端提交ICSID調解或仲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有關爭端是直接因投資而產生的法律爭端
2.爭端當事人必須分別是<<公約>>締約國和另一締約國國民
3.爭端當事人同意將爭端提交ICSID管轄
Jurisdiction of the Centre(Article 25):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entre shall extend to any legal dispute arising directly out of an investment, between a Contracting State (or any constituent subdivision or agency of a Contracting State designated to the Centre by that State) and a national of another Contracting State, which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consent in writing to submit to the Centre. When the parties have given their consent,no party may withdraw its consent unilaterally.
二 ICSID管轄權的必備條件
1. 爭端性質適格(即ICSID的對事管轄權)
<<公約>>第25條規定,爭端當事人提交ICSID管轄的爭端必須是「直接因投資而產生的法律爭端」。這一規定實際上包含兩層條件:第一,爭端是法律爭端;第二,爭端是直接因投資而產生的。
在<<公約>>的一份草案中,「法律爭端」曾被定義為「任何有關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爭端或任何有關確定法律權利和義務的事實的爭端」。 使用法律爭端這一用語,目的在於明確權利的沖突屬於ICSID的管轄范圍,而單純的利益沖突則不屬於ICSID的管轄范圍。 爭端必須涉及到法律權利和義務的存在和范圍,或者是因為違反法律而產生賠償的性質和范圍。可見<<公約>>所指的爭端,只限於那些涉及到在投資協議或與投資協議有關的法律和規則中所規定的當事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爭端。基於不可抗力或類似事件而不履行協議義務的爭端,因徵收或國有化及其相關補償的爭端等等。相反,那些有關當事人之間利益沖突的爭端,例如就有關投資協議重新談判而產生的爭端,則不屬於<<公約>>所適用的爭端范圍。由此可見,一項爭端是否屬於法律爭端,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在爭端未發生以前,通常難以對此類問題加以確定。有鑒於此,有關當事人通常在投資協議中對此問題不加約定,而是在產生爭端後,將這一爭端提交ICSID以後,有ICSID秘書長或者仲裁庭或者調解委員會加以確定。
對於什麼是<<公約>>所指的「投資」,<<公約>>同樣未作出定義。 因為<<公約>>的起草這無法在當時預見在各個案件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形。從提交給ICSID管轄的案件來看,既有涉及有關自然礦產或其他資源的勘探開發,城市設施等傳統投資方式的爭端,又有涉及有關以轉讓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等諸如此類的新型投資而產生的爭端。 在某種意義上,到目前為止,ICSID所受理的案件本身也可以反映ICSID對於「投資」一詞的理解。
2.爭端當事人適格(即ICSID的對人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25條的規定,ICSID所管轄的爭端的當事人一方必須是<<公約>>締約國或者該締約國指派到ICSID的任何下屬單位或者機構,另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另一締約國的國民。「另一締約國國民」是指:⑴在雙方同意將爭端交付調解或仲裁之日以及在根據<<公約>>的調解或仲裁請求予以登記之日,具有作為爭端一方的國家以外的某一締約國國籍的任何自然人;⑵在雙方同意將爭端交付調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為爭端一方的國家以外的某一締約國國籍的任何法人,而該法人因受外來控制(foreign control),雙方同意為了本<<公約>>的目的,應視作另一締約國的國民。
"National of another Contracting State" means:
(a) any natural person who had the nationality of a Contracting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party to the dispute on the date on which the parties consented to submit such dispute to conciliation or arbitration as well as on the date on which the request was register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3) of Article 28 or paragraph (3) of Article 36, but does not include any person who on either date also had the nationalit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party to the dispute; and
(b) any juridical person which had the nationality of a Contracting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party to the dispute on the date on which the parties consented to submit such dispute to conciliation or arbitration and any juridical person which had the nationalit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party to the dispute on that date and which, because of foreign control,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should be treated as a national of another Contracting Stat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把締約國與締約國之間的爭端以及締約國與其本國國民之間的爭端排除在ICSID的管轄權之外.這一規定通過解決東道締約國與其他締約國國民之間經常發生的投資爭端,以便促進私人國際投資的發展,進而促進國際經濟合作。
3.爭端當事人的同意
與國際仲裁的一般規則相同,爭端當事人必須雙方同意將爭端提交ICSID管轄,這是ICSID對特定爭端享有管轄權的基礎。 正如<<執行董事會報告書>>中所稱,「同意是中心管轄權的基石」。 因此,<<公約>>在序言中規定,不能僅僅就締約國批准接受或者認可了本<<公約>>這一事實,而可以不經過其同意就認為締約國有義務將任何特定的爭端提交ICSID調解或者仲裁。根據<<公約>>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一旦作出同意,就不能單方面將其所作的同意撤回。,這是ICSID機制有效性必不可少的。
從東道國一方來看,同意可以通過三種基本方式來表達:⑴東道國與外國投資者直接訂立的協議;⑵東道國國內立法;⑶東道國參加的國內條約。東道國通過國內立法或者國際條約表示的同意ICSID管轄的意願,實際是一種要約,該要約只有被外國投資者承諾以後,才會構成作為ICSID管轄權存在基礎的同意。
Ⅱ 技術性貿易壁壘包括哪些內容
「技術性貿易壁壘」又稱「技術性貿易措施」或「技術壁壘」,是以國家或地區的技術法規、協議、標准和認證體系(合格評定程序)等形式出現,涉及的內容廣泛,涵蓋科學技術、衛生、檢疫、安全、環保、產品質量和認證等諸多技術性指標體系,運用於國際貿易當中,呈現出靈活多變、名目繁多的規定。由於這類壁壘大量的以技術面目出現,因此常常會披上合法外衣,成為當前國際貿易中最為隱蔽、最難對付的非關稅壁壘。
涉及到貿易的各個領域和環節:
農產品、食品、機電產品、紡織服裝、信息產業、家電、化工醫葯,包括它們的初級產品、中間產品和製成品,涉及到加工、包裝、運輸和儲存等環節。
利用技術標准作為貿易壁壘具有非對等性和隱蔽性。在國際貿易中,發達國家常常是國際標準的制定者。他們憑借著在世界貿易中的主導地位和技術優勢,率先制定游戲規則,強制推行根據其技術水平定出的技術標准,使廣大經濟落後國家的出口廠商望塵莫及。而且這些技術標准、技術法規常常變化,有的地方政府還有自己的特殊規定,使發展中國家的廠商要麼無從知曉、無所適從,要麼為了迎合其標准付出較高的成本,削弱產品的競爭力。
Ⅲ 求助推薦幾本書
1、《經濟學原理》 N·格里高利·曼昆(N.Gregory Mankiw),中國人民大學出
版社。
2、《應用經濟計量學》拉姆·拉瑪納山(Ramu Ramanathan),機械工業出版社。
3、《貨幣金融學》 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 (Fredcric S.Mishkin),中國人民
大學出版社。
4、《金融學》 茲維·博迪、羅伯特·默頓,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5、《公司理財》 斯蒂芬·A·羅斯, 機械工業出版社。
6、《投資學精要》 茲維·博迪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7、《國際金融管理》 Jeff.Mara,北京大學出版社。
8、《固定收入證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 Suresh.M.Sundaresan,北京大學出版社。
9、《銀行管理——教程與案例》(第五版),喬治·H·漢普爾,中國人民大學出
版社。
10、《投資組合管理:理論及應用》小詹姆斯·法雷爾,機械工業出版社。
11、《衍生金融工具與風險管理》 唐·M·錢斯(Don.M.Chanc),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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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學原理》 N·格里高利·曼昆 (N.Gregory Mankiw),中國人民大學出
版社。
2、《應用經濟計量學》 拉姆·拉瑪納山(Ramu Ramanathan),機械工業出版社。
3、《金融經濟學》(德)於爾根·艾希貝格爾,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4、《貨幣金融學》 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 (Fredcric S.Mishkin),中國人民
大學出版社。
5、《金融學》 茲維·博迪、羅伯特·默頓,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6、《國際經濟學》(美)保羅·克魯德曼,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7、《比較金融系統》富蘭克林·艾倫,王晉斌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8、《世界經濟千年史》(英)安格斯·麥迪森(Angus Maddison),北京大學出版
社。
9、《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基礎》(美)弗朗哥·莫迪利亞尼,清華大學出版社199
9版。
10、《微觀銀行學》弗雷克斯,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11、《公司理財》斯蒂芬·A·羅斯,機械工業出版社。
12、《投資學》茲維·博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金融學推薦閱讀原創論文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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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金融學在職研究生如何選擇
金融學專業在職研究生方向有:金融投資與證券實務方向、CFA(特許金融分析師)方向、金融理財與投資分析方向、公司金融與投融資方向、和金融工程與風險管理方向。
這些方向的設置都是非常具有針對性的。
1.金融投資與證券實務一般銀行證券基金公司或者是投資部門的學生選擇較多,面比較廣。
2.CFA則是針對想考CFA(特許金融分析師)的學生而設的,課程分為兩部分:一是國家統考需要考試的內容;二是CFA考試的內容,採取雙語授課,幫助學生能順利通過CFA考試。
3.金融理財與投資分析是結合當前實際經濟金融現狀,講述理財投資等知識。一般自己或者是家庭理財,或者是企業單位的投資理財部門的學生可以考慮。
4.公司理財主要講述企業單位資本運營管理,投資分析以及上市操作等內容。
5.金融工程與風險管理方向主講金融衍生產品等,以及現今的風險管理。
Ⅳ 風險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的區別
越來越多的理論研究與經濟實踐表明,產業風險投資對於激發經濟體系的企業家精神、促進宏觀經濟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對於發展中國家尤其如此,因為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大致相同的問題,即在促進創新效率提高所需的企業家和技術資源上存在著短缺問題。正如著名經濟學家約瑟夫·E·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要想讓企業家的活力煥發出來,金融體系必須給這些公司提供足夠的融資。如何最好地實現這一目標---如何形成發展中國家的風險投資基金,看來是金融改革應當解決的問題之一。
目前,我國的產業風險投資盡管在推動創新與金融的融合上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體系相對而言還很不完善,投資主體、市場架構和運作機制都處於建立和完善之中,各個參與者在產業風險投資體系中的角色與定位尚不明晰,這客觀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產業風險投資體系運作的效率和有效性。
一、 政府在產業風險投資體系中的角色與定位
與傳統金融投資或工業投資相比,產業風險投資具有一些不同之處。產業風險投資往往是高技術導向的,這使得產業風險投資在成本和收益上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而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問題,則使得風險投資評價更為困難。再者,產業風險投資也面臨著技術創新活動所具有的外部性問題。正如一些對產業技術創新的研究成果所表明的,許多重要的產業創新,在市場條件下,其社會收益率水平將普遍高於私人收益率水平。因而如果沒有較高的投資收益率作為支持,產業風險資本的供給方將存在經濟動力不足的問題。產業風險投資所存在的市場失效問題,必然要求政府的適度介入來加以消除。
必須指出的是,在政府作為產業風險投資主體的問題上,許多國內外學者都持否定的態度。辜勝阻等人認為,政府在發展風險投資中應該發揮重要的引導和扶持作用,但政府不宜成為風險投資主體,否則容易導致效率不高和道德風險問題,並且將會削弱民間資本進入產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積極性。
事實上,美國SBIC的發展歷程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美國於1958年通過了小企業投資法案,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小企業投資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rporation) ,簡記為SBIC,作為政府資金與私人資本相結合的一種嘗試,旨在通過推動風險投資促進高科技企業的發展。盡管美國的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在推動美國風險投資的早期發展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總體而言,SBIC計劃存在一定的問題,目前該部分風險投資占風險資本總量的比例逐漸下降至很低的水平,到1988年,SBIC管理的風險資本佔全美風險資本總額的比率降至1%。一些美國學者對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失敗的原因進行了研究。研究成果表明:(1)由於政府以四倍的杠桿向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發放優惠貸款,使得政府成為風險投資的主體,這種非股權投資性質導致SBIC出現尋租行為。需要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將政府優惠貸款轉貸給其他企業以賺取利差。這樣,政府優惠貸款中就有相當一部分並未用於風險投資,從而背離了政府設立該計劃的初衷。(2) SBIC計劃失敗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政府作為風險投資主體就意味著政府將對投資機會進行直接評價和選擇,而大量研究都表明政府常常並不具備這種能力。(3)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由於有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又缺少對風險投資家的激勵機制,難以培養和吸引高素質的風險投資人才,因而造成管理不善和嚴重虧損問題。
因此,政府應盡量避免直接介入風險投資的市場活動當中。政府資本作為風險投資主體,應當只是一種發展產業風險投資過程中的過渡形式。政府資本在產業風險投資進入良性運作之後應考慮逐步地縮小其所佔比例,甚至是全部退出那些具有市場競爭性的產業領域。從長遠來看,應當積極引導民間投資進入產業風險投資領域,並最終為企業成為創新主體構建基礎條件。與此同時,產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又離不開政府的引導與扶持,政府應該創造有利於風險投資發展的外部環境,推動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總體而言,政府在培育風險投資體系中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
1. 為了激勵機構資金在企業初創時期以及在高技術企業中的投資,政府需要採取一些直接措施以提高此類投資的收益水平。這事實上也是許多國家都採取稅收優惠計劃以降低風險資本的獲得成本、提高產業風險投資的平均收益率水平的重要原因。這類措施將大大降低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財務成本,進而推動資本投資的快速增長。
2. 控制或降低投資者所承受的風險,以保護投資者利益並維持投資者參與高技術風險投資的積極性。這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強並規范財務信息披露,增加風險企業的信息透明度;由政府直接成立特定機構或授權一些組織來對企業業績及投資價值進行正式評價,從而降低中小投資者的評價成本,並彌補中小投資者在專業知識上所存在的欠缺;建立投資損失補償計劃,以激勵投資者更為積極地參與產業風險投資活動。
3. 增加風險投資的流動性。由於風險資本存在著周期性特徵,因此能否有效地兌現資本收益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各國政府為了促進產業風險資本的順利循環以及增量風險資本的進入,就必須考慮建立起有效的風險資本退出機制,以增加風險資本的流動性。
4. 培育企業家精神和社會氛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家的存在是創新推動經濟發展的前提,而這有賴於在整個社會培育起重視創新活動的社會文化和氛圍。對於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這一點尤其重要。
二、機構投資者與戰略投資者的培育
如何在產業風險投資體系中培育機構投資者與戰略投資者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事實上,美國風險投資業的大規模興起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機構投資者的形成與參與。由於產業風險投資具有風險大、收益期相對較長的特點,因此使得產業風險資本比證券市場更依賴於機構投資者。1997年,美國風險投資當年投入額達到122億美元,其中62%被投入到高科技企業。其中,養老基金所佔比例為40%。美國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養老基金、大學教育儲備基金以及各種非贏利性基金會,這些機構投資者傳統上相當保守,主要投資於債券和高紅利股票。這一方面是因為聯邦和州政府出於謹慎考慮所制定的法規限制,另一方面是因為人們一般認為投資於新興企業風險過高且難於監控。因此,美國創投事業在早期主要依賴於個人投資者。但自60年代末期特別是1976年之後,風險投資可能帶來的豐厚回報,促使政府放鬆了這方面的管制,如允許將2%-5%的養老基金投資於新興企業,於是這些機構投資者成了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之一。
對於我國而言,我國產業風險投資自發展初期就存在著兩個重要的問題,一個是缺乏長期資本的介入,二是真正意義上的戰略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還遠未成熟。事實上,這兩個問題是相關聯的,因為產業風險投資中長期資本的供給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於機構投資者尚未有效形成所導致的。因此,培育機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是一個相當迫切的問題。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對於改變我國目前證券市場存在的諸如股權結構不合理、流通性差、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將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機構投資者的培育與成熟,可以增加證券市場資金存量和增強證券市場整體風險承受能力。
具體而言,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產業風險投資基金,而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目前也僅僅是初步地介入證券市場投資。而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非國有資本存量增長非常迅速,它們目前可供選擇的投資渠道還很不足,許多資金都轉向股票市場。這部分資本存量可以考慮逐步引入產業風險投資領域,以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借鑒國外發展產業風險投資的經驗,我國可以在控制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逐步地允許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參與產業風險投資活動,這樣可以使這些具有長期資本特性的資金介入產業風險投資領域。
其次,為了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近年來已經開始在公司上市過程中引入"戰略投資者",以期樹立長期投資理念。在發展產業風險投資的過程中,引入戰略投資者無疑是一個現實的選擇,尤其是引入一些具有良好市場業績的上市公司作為戰略投資者。這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資渠道和財務資源,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這種做法使公司更為關注企業的長期業績增長和成長性,而改變我國目前投資領域內普遍存在的短期傾向。
三、個人投資者在產業風險投資中的角色定位
在非正式風險資本市場中,個人風險投資者(business angels)主要投資於初創企業和處於早期發展階段的企業。英國內閣辦公室科技顧問委員會指出,"一個由私人風險投資家組成的活躍的非正式風險投資市場是企業經濟興旺的前提條件"。據歐美國家估計,與機構投資者相比,它們所投資的企業數量為20~40倍,但在中小企業中的投資金額要比機構投資者高出5倍。就中小企業投資金額而言,英國非正式風險資本市場要比機構風險資本市場高出2~4倍。這充分表明,盡管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在產業風險投資體系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但個人風險投資家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為正如一些研究學者所指出的,在傳統類型的風險投資領域,個人投資者一直是主要的參與者。這些個人風險投資家不僅具有一定的私人資本,而且往往在技術、管理、金融或法律等方面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他們除了向風險企業投入資金之外,還積極參與風險企業的運作和管理。由於其投資的權益特性,他們對公司的成長性和發展潛力比當期利潤更為關注。
個人風險投資家的一個比較顯著的特點就是傾向於介入高技術中小企業,而這往往是商業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缺乏積極性的領域。Caston調查發現,英國大約13%的個人風險資本家曾投資於高技術製造業,而其中6%只投資於高技術公司。
對我國而言,充分發揮個人投資者在產業風險體系中的作用包括兩方面的含義。首先,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逐漸出現了一個階層,他們已經基本完成了個人原始資本的積累過程,並且在企業管理上具有一定的專長和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有效地引導和鼓勵這些個人參與產業風險投資活動就成為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我國目前城鄉居民儲蓄水平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社會層次資本供給水平也日益增大,迫切需要一些合理的投資途徑。但由於我國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尚處於發展之中,我國投資者在整體上尚缺乏理性投資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因此,一條可行的途徑就是由一些專業投資管理機構來對投資者的集合資本(pooled capital)進行管理,產業風險投資基金的設立將成為一種合理的選擇。它將為廣大普通投資者提供參與產業風險投資活動的金融工具。
四、發揮高技術企業在產業風險投資領域的作用
必須指出的是,把美國近年來風險資本的增長完全歸功於法律環境上的變化將容易使人產生誤解,因為在同一時期,風險資本的需求方也發生了顯著的增長,尤其是在微電子技術上的技術革命更加劇了這一點。換言之,目前大多研究和分析都著眼於風險資本的供給,而較少考慮風險資本的需求方即高技術企業在發展產業風險投資體系中的作用。從我國的現狀來看,1994年,我國高科技產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8%,遠遠低於同期發達國家的水平。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我國高技術中小企業因缺乏財務資源的支持而未能充分地發揮其推動經濟增長的作用。其結果之一就是使得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的成長缺乏良好而堅實的基礎。
對於高技術中小企業而言,財務資源不足是一個普遍的問題,這主要是由如下原因造成的:首先,高技術投資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收益不確定性,這使得採取穩健性原則運作的傳統金融機構在提供融資上缺乏積極性;其次,高技術企業和項目由於涉及到較為復雜的技術特性,對其價值及投資收益的評價需要較強的專業背景和經驗,而這也恰恰是一般的金融機構所不具備的;再者,與傳統製造業不同,高技術中小企業主要是以無形資產為主,其有形資產相對比例較低,這使得它們在向商業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時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除此之外,我國高技術中小企業在其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總體而言,我國高技術企業盡管在數量上發展迅速,但規模普遍偏小,這使得高技術中小企業對我國宏觀經濟的影響力難以進一步提高。形成這個問題的原因除了高技術企業自身存在的不足,其中之一就是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股票市場對投資者具有越來越大的影響力。為了提高股票市場的投資收益,一些證券機構對高科技概念進行了一些炒作,這導致我國高技術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泡沫成分,許多所謂的"高科技公司"並非真正意義上的高技術企業。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廣大投資者對高技術企業價值的認同感,對於我國高技術產業的長遠發展非常不利。
五、積極發展產業風險投資領域的中介機構及其網路
在現實的市場經濟體系下,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問題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因而信息的獲取成本就成為市場交易成本的重要構成部分。產業風險投資由於其所涉及的技術以及財務特性,使得風險投資活動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問題更為嚴重。由此造成的後果之一就是難以在產業風險投資過程中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來消除和防範道德風險。因此,在創投項目、風險資金、股權三者之間,必須有特定的組織或機構來提供大量的中介信息和中介服務,這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風險投資市場體系的運作效率。因為從國外產業風險投資的運作實踐來看,妨礙他們對創新的金融支持的並不是資金的缺乏,而是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項目!'#。就政府而言,為了促進產業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政府首先應當努力發展風險投資中介組織,使普通投資者能夠獲得必要的流動性,並能夠把閑散資金投入到回報率比較高的風險投資中。其次,努力採取措施降低風險投資的信息成本,防範道德風險發生。政府在其中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高新技術成果進行正式評價以及加強推行企業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在美國、英國、加拿大等風險資本市場較為發達的國家,存在著大量的風險投資者網路,其中的大多數是由政府或非贏利性機構經營的,也有少數是處於商業目的建立的。典型的如1973年成立的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 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第一風險公司(Venture One Inc.)、英國風險投資協會(BVCA)和加拿大風險投資協會(CVCA)。全美風險投資協會是美國最大的風險投資協會,會員均為風險投資公司,目前擁有240家會員(全美有600~700家風險投資公司),主要靠會費收入和一些專業會計師及律師事務所的募捐運作,後者捐款的目的是希望風險公司和風險企業成為他們的客戶。1995年,英國至少有37家個人風險投資家網路,其中大多數是由公共部門機構或非贏利性組織運作,而其運行費用赤字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或公司資助。
不過,美國、英國、加拿大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對個人風險投資家網路的研究表明,除了少數例外情況,它們大多數對非正式風險資本的流動有著較為有限的影響。不過自90年代中期開始,個人風險投資家網路開始發揮著越來越大的影響力。事實上,它們的影響力取決於如下四方面的因素:(1)商業銀行在經濟衰退時期在小企業投資上出現了大量貸款損失,因此出現惜貸傾向;(2)人們對非正式風險投資市場逐漸加深認識並日益關注;(3)人們在運作個人風險投資家網路過程中逐漸積累起經驗;(4)在網路之間尤其是在區域性網路與全國性網路之間正逐步建立起越來越廣泛的聯系。
普遍認為,風險資本之所以在企業初創期和技術型企業中沒有充分的動機去投資,就是由於此類投資中相對過高的評價與監控成本,這種成本可以視為投資過程中的固定成本,因為對於小規模投資和大規模投資,這部分成本基本上是相同的。所以,為了降低交易費用,政府部門有必要建立起官方的風險資本評價機構,這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資者在對企業進行技術以及財務評價過程中的交易費用。
對於私人機構,它們很難擁有足夠的技術、財務、市場專家來進行投資評估,並且聘請此類專家也會使成本上升,由此導致許多評估存在著依賴於主觀判斷的傾向,這客觀上也阻礙了人們對高技術初創企業的投資積極性。
不過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形。據英國貿工部的調查,多數風險資本家並不主張成立政府所屬的創業評估機構,這與其風險資本發投資趨向有著很大關聯,因為在英國絕大多數的風險投資都是針對於企業的擴張階段以及管理層收購。
我國目前產業風險投資的中介服務機構尚處於建立過程中,這些中介機構的缺乏已經對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形成了制約。這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1)由於中介機構普遍處於建立初期,因此許多風險投資公司在運作過程中經常面臨投資項目信息不足的問題,使得資金的供給方與項目的供給方之間難以實現匹配;(2)中介服務機構的缺乏還使得信息披露機制和渠道效率較低,造成對風險項目或風險企業的評價成本過高,這將大大抑制個人資本參與產業風險投資活動的積極性。
必須指出的是,所有現有證據都表明,為了有效地運作,風險資本的天使投資者網路如果沒有來自私有部門或政府部門的資助是無法完全自負盈虧的。因此,在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網路的建立過程中,政府可以通過提供財務資助的辦法來支持其運作,從而為產業風險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所必需的基礎構架。
六、結論
風險投資業要真正成為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的資金支持體系,必須擁有充足的風險資本供給。因此,拓寬資金來源,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資本在風險投資中扮演重要角色,是發展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的重要工作。政府應當發揮政府風險投資對其他投資主體的市場導向作用,採取一些切實可行的政策和措施來創造條件,吸引總量已經超過六萬億元的私人資本流向風險投資企業,使私人資本成為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之一。
針對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缺乏長期資本介入的現狀,培育機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借鑒國外發展產業風險投資的經驗,我國可以在控制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逐步允許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等具有長期資本特性的機構投資者以及一些具有良好市場業績的上市公司作為戰略投資者來介入產業風險投資領域。
與此同時,為了解決產業風險投資體系存在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問題,我國必須逐步建立和完善產業風險投資中介機構及其網路,努力採取措施降低風險投資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以提高整個風險投資市場體系的運作效率。
Ⅵ 投資銀行的ECM, ED, CMD, 和IBD分別指的是什麼部門或職務 大概職責是什麼
1、ECM=Equity Capital Market 資本市場部門
為投資銀行部及其客戶提供市場分析,為客戶融資過程中的決策提供多種金融衍生產品的專業建議
2、CMD=Capital Market Department 資本市場部門,叫法不同
協助IBD的證券承銷業務,評估和控制承銷風險,設計股票或者債券的發行結構,組織承銷團,協調市場推介路演,主導定價和配售,以及管理項目收入。
3、IBD=Investment Banking Department 投資銀行部門
投資銀行部主要從事投資理財,也就是皮包銀行。是銀行發展的高級階段,也是食物鏈的頂層。這個業務主要在譜銀行業務基礎上進行包裝整合,以效率或者效益的形式整合銀行傳統產品。因此很多成為金融衍生產品。
4、ED=Executive Director,執行董事
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s)是與商業銀行相對應的一類金融機構,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6)投資性ed擴展閱讀:
投資銀行是金融市場主要的服務提供者。
投資銀行是指傳統商業銀行以外的金融服務機構,區別於商業銀行的特徵是風險不隔離;
在美國,投資銀行往往有兩個來源:一是由綜合性銀行分拆而來,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證券經紀人發展而來,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證券。
投資銀行的類型:
1、商人銀行
這種形式的投資銀行主要是商業銀行對現存的投資銀行通過兼並、收購、參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屬公司形式從事商人銀行及投資銀行業務。這種形式的投資銀行在英、德等國非常典型。
2、全能型銀行
這種類型的投資銀行主要在歐洲大陸,他們在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同時也從事一般的商業銀行業務。
3、跨國財務公司
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美林、雷曼倒台,而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也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
Ⅶ 管理學原理 為什麼說工作專門化程度達到為什麼說工作專門化程度達到一定水平後會出現不經濟性
管理者如何創造一個結構化的環境,使身處其中的組織成員得以有效率且有成效地開展工作,一旦妥善制定了目標,方案和戰略,管理者就必須設計組織結構以最大限度地促進這些目標實現。
組織是為安排和設計員工的工作以實現組織目標,管理者設計組織結構的過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組織結構是組織內正式的工作安排,當管理者創造或改變組織結構時,他們就在進行組織設計,即一個涉及六項關鍵因素的決策過程:工作專門化、部門化、指揮鏈、管理跨度、集權和分權,正規化。
• 工作專門化:指的是把工作活動劃分為各項單獨的工作任務,個體員工專門從事一項活動中的某一部分而不是整項活動以提高工作產出,以此來高效利用員工所擁有的的各項技能。工作專門化的引入幾乎都帶來了更高的生產率。然而一件過於美好的事情往往會脫離實際,所謂物極必反,在達到某種程度後,勞動分工所造成的人的非經濟性——厭倦、疲勞、壓力、低生產率、糟糕的質量、頻繁曠工和高離職率——就會超過原有的經濟優勢,在超過某種程度後,工作專門化不再帶來生產率的提高,因此,一些公司盡量採用最低限度的工作專門化,並賦予員工一系列廣泛的工作任務的原因。
• 部分化:在決定了工作任務由誰來完成之後,共同的一些工作活動需要組合在一起,使得工作可以以一種協調的一體化的方式完成。工作崗位組合到一起的方式稱為部分化。越來越多的組織正在採用一種具體的工作團隊類型是跨職能團隊。即來自不同領域的個體組成的工作團隊。
Ⅷ 翻譯文章 高分
XXX是領先的房地產開發和替代性的資產管理公司與約2億美元,所管理的資產截至2008年3月31日。XXX是總部設在紐約的子公司,並已與在香港的辦事處,倫敦和北京。
三十是成立於2005年作為一個房地產開發及資產為基礎的投資管理公司與一個基本的哲學前提,其路線的利益與投資者在其資金。三十發展大型高端豪華房地產項目,並提出,投資,管理和私人股本基金和對沖基金。三十打算成長,其現有的業務,同時繼續創造創新的產品,以滿足日益增加的需求,由精密的投資者優越的風險調整後的投資回報。
我們的企業:房地產開發....等
資金
私人股本業務,主要是使顯著,控制為導向的投資在北美和亞洲,重點是獲取和建設以資產為基礎的企業有顯著的現金流動。三十還管理一個家庭的月''長期價值''的資金集中於投資於被低估的資產有限,目前的現金流量和長期投資的視野。
城堡
城堡,目前主要投資在房地產和房地產投資的債務。
對沖
基金的對沖基金業務,是組成兩個業務部門: (一)雜交對沖基金-其中包括兩套資金;一組使高度多樣化的投資,在全球范圍內被低估和痛心的資產,包括貸款,資產和公司,證券及另一套資金投資具有廣泛的任務,類似的養老投資組合的大型大學;(二)液體對沖基金-投資在全球范圍內的固定收入,貨幣,股票和商品市場和有關的衍生金融工具,以充分利用不平衡,在金融市場。
Ⅸ 70萬資金應該如何理財和投資
你的七十萬理財要注意到兩點即可:一,長期(如:保險)和短期(如:銀行短期理財)相結合;二,有風險性投資(如:股票基金)和無風險性(保本型)理財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