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與投資人的利益怎麼分配
一種是按照投資比例分配利潤
另一種是按照兩人約定的比例,在合同里寫明即可。
你可以多爭取一點利益的,主要是和你朋友兩個人商量好,做生意要公私分明。
具體的還是建議找個專業律師,比較靠譜。
❷ 未經允許擅自動用別人的錢財投資犯法嗎我買了理財產品六個月,到期後本金正好有用,但是我只拿到了利
建議你可以去查一下自己是不是購買的半年盈或類似的滾動理財產品,如果是這種性質的話到期前一個月內你可以申請終止,然後按期取出本金和收益,否則只取收益本金自動轉入下一個理財期。
❸ SMI創始人黃彥清介紹
CEO黃彥清是一位有豐富投資經驗的新加坡著名的華人基金經理,金融專家、成功學大師,SMI全球股票市場投資理財金融系統的創建者。
❹ 投資項目利為什麼這么大別人靠什麼賺錢
這個是典型的龐氏騙局,是以高回報吸引投資者的本金。投資有風險,不要輕易相信那些線上投資。
❺ 開設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來經營民間借貸,屬於非法經營罪嗎
不夠非法經營罪,有可能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詳情留言。
❻ 利復利投資有限公司騙局揭秘
EGD網路黃金相比其他的虛擬貨幣有那些優勢呢?
1、無論是分紅盤,還是拆分盤,無論是國內盤還是國際盤,都是自己的公司行為,都是發現公司和實體公司的簽約行為,幣的本身不具有稀缺性和網路認可性,換句話說,你虛擬貨幣的公司,自己是全盤的控制者,離開發行公司,其他公司無法兌換,無法認可,今天EGD網路黃金本身就是加密數字資產,是網路公認的存在,就像現實生活中的黃金、白銀一樣,你拿到哪裡都值錢,只要互聯網存在,網路黃金在哪都值錢。就像你錢包里的人民幣一樣,只要這個社會存在你的錢就可以用,他就有自身的價值存在。
2、EGD網路黃金作為支付系統,有其自己的APP全球兌,不影響各個國家的貨幣制度,在實際中作為虛擬資產存在的,網路在那裡你打開全球兌軟體就可以實現點對點的支付,不受任何限制。線上線下全球互通,說是人類的第五大發明,實不為過。
3、EGD網路黃金是網路存在的東西,因為是網路存在的東西,就不存在控股機構關閉,其他實體合作公司無法兌現的情況,這是最重要的一點,比方說吧,A公司發現了300萬虛擬貨幣,下面有NWFG等等實體公司和A公司合作,合作之初呢,肯定是大家各有所需,但一但做大了,就形成了A公司在獨家掌控NWFG等公司的經濟命脈了,這些實體合作公司,就要說話了,「求求你A公司老人家啊,你千萬不要關網啊,我還有幾十萬的虛擬幣還在交易呢,求求你啊,求求你」,這就是因為A公司本身發行的虛擬貨幣本身不存在任何價值意義,為什麼我們國家在幾百年前用黃金白銀作為支付介質呢,而黃金作為法定貨幣儲備金,因為黃金白銀本身就具有稀缺性和價值的存在,今天的 EGD網路黃金支付的存在就是這個道理。
4、當然了,很多人又要說了,人民幣本身是不具有價值的的,是人類社會的發展,國家賦予了人民幣和紙幣的價值,這個說的沒有錯,但是作為發行機構本身,大家都能夠發現人民幣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就如同上面說的A公司一樣,這樣的虛擬貨幣只要是公司都可以發行,EGD網路黃金出現了,這個以往的虛擬貨幣使用價值在以後的 EGD網路黃金支付系統面前,就如同虛擬貨幣屬於個人行為,EGD網路黃金屬於互聯網行為一樣。
❼ 做什麼投資可以暴利啊
暴利的投資相對的風險也是很高的,不過原油最近好像不錯,很多人做,主要行情好,收益也大。
❽ 大股東兼法人,未經董事會同意投資,是否構罪
1、以公司名義投資的其他企業的,沒有問題,合法。但如果投資協議和章程有特別約定的,沒有按照約定執行,構成違約責任。
2、以公司名義投資關聯公司或進行關聯交易的,需要獲得董事會批准,關聯股東不得參與投票。沒有董事會批准擅自投資的,其他股東有權告其違約,賠償損失。
3、只要大股東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動用公司的財產為個人謀取私利,都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警方也不會立案。
❾ 投資和出借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
投資和借貸的區別:
1、性質不同: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
2、所有權不同: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
3、目的不同: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雖然大多數的借貸也是為了經濟的目的,但有的借貸是無償的;
4、獲利的確定性不同:投資所可能獲取的效益是未來的、不確定的,而借貸如果是有償的,則應該是確定的;
(9)利擅投資擴展閱讀:
投資和出借在法律上有本質不同:投資是要承擔所投資項目的經營風險的,如果項目無營利或者虧損,都是要由投資者承擔的,並且在投資項目結束以前,投資者在經全體投資人同意前不得擅自撤回投資;
借款則不同,借款是債務,要借入人承擔還本付息義務的,借出人不承擔投資失敗的責任。簡言之,投資有風險,出借沒有風險。所以,網貸受害人在維權時一定要明確主體概念:你們是出借人,不是投資人!你們與平台發生的是借貸關系,而不是投資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