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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利用國債貸款的名義行騙

發布時間: 2021-04-24 00:13:03

1. 貸款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4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發[2001]11號。)
(一)、「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二)、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三)、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四)、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9、12、13條,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32號。)

2. 什麼是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

若是我行辦理貸款,個人質押貸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發放的,以我行認可的質物作質押擔保的,用於借款人家庭消費的貸款;貸款幣種為人民幣;
可接受質押的質物:人民幣活期存款和人民幣定期存款保證金、外幣定期存款、本外幣定期存單、憑證式國債、儲蓄國債、記賬式國債、本外幣受託理財產品和個人人壽保單;
人消費質押貸款僅能接受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質物質押。

3. 礦山抵押從銀行貸款行騙案例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4. 貸款被騙,我能否告他詐騙呢

這個報了也沒什麼用,因為你沒有損失具體財務,如果5000塊不退你,你可以告,既然他退你了,你們也沒有具體違約協議,加之都沒什麼損失金額,告了也不會受理的,因為對你們幾方都是浪費。

5. 昨天在網上申請無抵押貸款,今天叫我打錢到自己卡里說是要驗資,可靠

什麼網?
一般來說這樣的情況騙子多,正規的沒有要驗資的,不見面要轉賬的都是騙子不能相信
目前,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良好社會影響開展行騙。尤其在互聯網時代的今天,這種假借小貸公司的行騙手段已經成為網路貸款騙子最善用的的行騙方式之一。那麼,如何防範信貸詐騙呢?
信貸詐騙的特點
經綜合分析,貸款詐騙案件有以下共同作案特點:
(一)以虛假的信貸公司、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或假冒某信貸公司、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對外發布假信息;
(二)以提供小額、低息、無抵押貸款為誘餌;
(三)冒充銀行工作人員身份;
(四)利用貸款人貸款心切的心理,以先行收取利息等手段設局進行詐騙;
(五)用假身份證或盜用他人身份資料進行詐騙。
(六)貸款前收取手續費用及利息費用;
(七)在工商部門的網站上無法查得該公司的相關信息;
(八)承諾可以全國各城市放款;
(九)自稱與銀行合作放款,但與銀行溝通後實際無此合作客戶;
(十)要求客戶匯錢至個人銀行帳戶;
(十一)利息和手續費還可以討價還價。
信貸詐騙防範對策
為防止貸款人受騙上當,建議加強以下防範措施:
(一)個人小額借貸,盡可能選擇正規銀行途徑貸款。若不符合貸款條件而選擇民間借貸的,應到正規的信貸公司、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實地洽談貸款事宜,不可盲目輕信手機或互聯網信息;
(二)條件過於寬松的低息無抵押貸款,往往暗藏玄機,款未貸到手需先支付利息,極有可能是騙局,貸款人需謹慎行事;
(三)對自稱是某某銀行工作人員和銀行辦公電話的,要盡可能回訪核對,核實其真偽;
(四)一旦上當受騙,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6. 我是在農商銀行app上申請的信用貸款,卻被不法分子利用,並且行騙成功。我該怎麼辦

如果是這種情況下,
我建議您報警,
讓警察幫助您找回損失的商品。

7. 2000萬國債貸款手續費30萬是不是騙局

首先要去正規的大型銀行辦理,正規銀行以外的機構沒有資質辦理,如果不是正規的金融機構,那一定是詐騙。

下面是傭金標准,
國債質押式回購手續費傭金標准:
1天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001%
2天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002%
3天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003%
4天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004%
7天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005%
14天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01%
28天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02%
28天以上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03%

8. 我被北京國華文創融資擔保公司昨天以貸款名義詐騙了三萬元錢,報警後能不能追回我的錢

正所謂錢財落到光棍手,難追啊,除非有一天公安機關能將他們這幫狗男女,一網收拾他們。…行騙你的時候他們會說,驗證你的帳號有沒有還款能力,然後叫你收到手機驗證碼就報給他聽,如你一報,那就馬上把你帳號里的錢轉走了,所以千萬別上當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