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在外國投資建廠的企業家,對我國有什麼好處(中國還可以收該公司的稅嗎)
按著國際慣例,企業的納稅是屬地納稅原則,不是按著資本的所有權納稅,但是企業的盈利是由投資人所有,在經常項目下,可以換成國際通行的貨幣,歸出資人支配。所以,我國在國外投資建廠不能將稅收拿回國內來,要繳納到投資企業所在國家,但是,企業的利潤是可以拿回來的。
2. 我國有沒有國有資產在國外投資方面的制度法規是什麼
這些文件我都有。
你如需要,可發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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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境外企業、機構清產核資報表》的通知(財清[1995]6號)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
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年2004第21號)
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16號)廢止
商務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合發[2004]452號)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通知(匯政發字[1997]第10號)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1]144號)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26號)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27號)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境外發[1992]29號)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資企發[1996]114號)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新修訂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資企發[1995]85號)廢止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的通知(國資企發[1996]142號)
3. 我國各石油公司在國外的投資項目,越詳細越好.謝謝各位啦!
中國石油企業海外投資項目管理——以河南油田為例
人人網
自1993年我國成為石油凈進口國以來,石油進口量逐年增加。2004年已經超過8000萬噸,約占國內石油消費總量的30%。2005年我國原油進口量超過1億噸。到2020年,我國石油消費量最少也要4.5億噸,據國際能源機構(IEA)分析,屆時中國石油需求將有80%依賴進口,成為世界第一大油品進口國。石油供需矛盾在2020年後還將更加嚴峻。我國石油供應格局正在由國內為主逐步轉變為國外為主。目前我國的石油對外依存度60%,考慮到2030年乃至2040年石油消費還要持續增長,國內的產量不可能大幅增長,甚至還有可能下降,對外石油的資源依存度將進一步提高。國內石油消費對國際市...
4. 我國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是什麼
1979年8月,國務院提出「出國辦企業」,第一次把發展對外投資作為國家政策。由此開始嘗試性的對外直接投資。2000年3月的全國人大九屆三次會議期間,「走出去」戰略正式提出。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上,「走出去」戰略的最終明確,首次明確提出「走出去」戰略,並把它作為四大新戰略(西部大開發戰略、城鎮化戰略、人才戰略和「走出去」戰略)之一。鼓勵符合國外市場需求的行業有序向境外轉移產能,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海外並購,深化境外資源互利合作,提高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質量。
5. 我國法律對於國外投資房地產是否允許
目前我國法律已經明確有資格境外機構和個人可在國內購房。
住建部、商務部等6部委聯合發布《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明確有資格境外機構和個人可在國內購房。除了還在實行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人士在國內購房套數已經不受限制。
《通知》提出,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執行。取消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辦理境內貸款、境外貸款、外匯借款結匯必須全部繳付注冊資本金的要求。
同時,《通知》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6. 什麼是境外投資,我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什麼是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相關法規:
第一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政策支持
可參考以下鏈接:網頁鏈接
一、全國人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2011)
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的實施意見》(發改外資[2012]1905號)
三、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布《「十二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2012年7月17日發布)
四、商務部、外交部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2004年7月發布《目錄一》,2005年10月發布《目錄二》,2007年1月發布《目錄三》)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發改外資[2006]1312號)
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關於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號)
第二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前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信息報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備案制度
(四)項目登記制度
(五)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備案或登記的法律效力
二、國家商務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國家商務部核准後的法律效力
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前期報告制度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
四、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投資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
(二)境外投資的決定作出機制。
(三)重大事項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資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五)制定投資管理制度。
(六)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制度。
(七)主業務投資限制制度。
五、國土資源部
第三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經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改委
二、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第四部分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法律法規等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類
二、法律類
三、行政法規類
四、部門規章類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二)國家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7. 我國企業海外投資主要分布在那些行業為什麼
我國海外投資主要是資源行業,諸如石油、鐵礦類,由於中國作為世界工廠,對能源消耗甚大,而自給能力相對有限,海外並購符合戰略考量,這裡面肯定有來自國家層面的推動。去年以來,中國在金融行業也有不少手筆,諸如中投投資摩根士丹利、黑石;平安入股富通;工商銀行收購南非標准;國開行入股巴克萊等,由於中國擁有巨大流動性,外出購買資產可以緩解流動性壓力,減輕人民幣升值壓力,國家樂見其行,同時人民幣升值,國外資產相對便宜;而處於完全競爭行業的收購就相對少很多了,到今天為止,能說比較成功的可能就只好聯想了,算是實現了國際資源的整合,從生產、研發、銷售、傳播、人力資源體系都做到了國際化的很好整合。基本上是一個成功的孤案,畢竟,中國的管理能力在面對國際市場的時候,還是顯得捉襟見肘。這些都是源自一個知識,經驗的積累,一種理念的升華,我們的企業所獲得成長時間還很有限,需要時間。
8. 我國的國內外投資環境分析
還是國內的比較好,浙江這一塊比較不錯的
9. 請問我國境內投資者如何進行國外股票投資,可以買哪些股票。
想買哪的股票就去哪個國家的證券公司去開戶.存入相應的貨幣就可以了.
10. 我國國家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爭議解決方式有哪些
有關徵收國有化補償數額的爭議,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可直接選擇國際仲裁
我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對這類爭議的解決方法做了約定。具體如下:(1)協商。一般限定協商期為6個月,期滿協商不成的可採用其他方法,故協商是必經程序。(2)當地行政或司法救濟。如協商不成,投資者可以在東道國投訴行政主管機關,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尋求救濟,在我國當地救濟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3)國際仲裁。有關徵收國有化補償數額的爭議,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可直接選擇國際仲裁。我國已成為《華盛頓公約》的成員國,可以約定提交國際中心仲裁。(4)由投資者本國出面同東道國交涉解決。這種辦法是通過簽訂雙邊投資協定將投資者同東道國的爭議,提交政府間協商或仲裁解決,或通過代位求償解決。其關鍵在於「協商是必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