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央行從二級市場買入債券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央行可以買國債呢。
就比如央行在股票市場買債券,就是在二級市場買入的一種方式。關於一級二級市場的區別,你可以網路一下。
如果市場流動性有問題,則央行通過二級市場買賣政府債券提供流動性。
人民銀行從二級市場買賣政府債券,最大的好處是可以以此形成國債的收益率曲線,為金融市場提供風險定價基準。財政應該增加債券的期限檔次,為市場提供連續的定價基準。
關於央行是否可以直接購買國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9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很清楚,根據該法,央行是不能直接認購國債的。但也有特例存在。2007年,為了籌集中投公司的資本金,財政部發行1.55萬億元的特別國債,其中1.35萬億元分兩期向農行定向發行,發行當天央行從農行購入,另外2000億元分六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
Ⅱ 《中國人民銀行法》疑問_對於央行是否可以購買政府債券,進而影響貨幣供應量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央行,具有貨幣發行權,銀行法規定央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政府債券,而是商業銀行進行認購和包銷,然後向市場發行。央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時候,比如釋放流動性(增發貨幣)以刺激經濟,就會在市場上回購政府債券,這是間接行為。如果央行要回收流動性以緩解經濟過熱,就會將回購的債券賣出,貨幣就會回到央行。
你遇到的問題是直接和間接的問題,政府債券是被商業銀行(如四大國有銀行)直接認購或包銷的,而不是央行。
Ⅲ 中國人民銀行禁止從事哪些義務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上述兩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性業務的規定。 中央銀行和政府財政和收支都是貨幣收支,又都是整個社會貨幣流通的構成部分,因此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應相互配合,共同維護貨幣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幣幣值的穩定。財政透支是指財政部門在中央銀行提取的款項超過了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財政透支會迫使中國人民銀行增發貨幣,這部分增發的貨幣是沒有物資保證的,致使社會總需求大於總供給,引起物價總水平普遍上升,導致通貨膨脹。 從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發行方式來說,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後果。所謂直接認購,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動用其自身資本或信貸資金直接購買國債或其他政府債券;所謂包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負責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銷售,對於未能出售的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予以認購。這種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是對財政的變相透支,是財政以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用抵押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這部分借款是沒有物資保證的,而且借款通過銀行的貨幣擴張機制,成倍地擴張,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發生,所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在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財政透支的同時,也規定禁止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國人民銀行從事的貸款業務是其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最重要、最有效的間接調控手段,其貸款對象是商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與商業銀行的貸款有著本質區別,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及再貸款的對象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 同時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中國人民銀行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此項規定的意義在於,如果允許中國人民銀行對外提供商業行為的擔保,勢必會擴大中央銀行的對外債務,因為無論任何擔保都會有一定的風險,一旦這種風險出現時,它是沒有特定的資金來彌補這部分虧損的。中央銀行掌握的這部分資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在沒有正當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它只有靠多發行一部分貨幣來彌補虧損,那麼靠多發行貨幣來彌補這種虧損是要負出昂貴代價的,所以,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
Ⅳ 請問我國央行不能在一級市場進行國債買入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因為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國家財政缺錢時不能要求央行發行貨幣,其中一種做法就是財政對央行發債,由央行認購。
央行不能在一級市場認購財政部發行的債券,但可以在二級市場購買,因為這屬於公開市場操作。
直接認購國債,意味著央行對預算赤字的融資,將導致基礎貨幣增加,形成通貨膨脹。
Ⅳ 中央銀行為什麼不可以向財政部提供長期貸款彌補財政赤字
那樣會引起貨幣貶值,導致通貨膨脹。
中央銀行雖然是特殊的銀行,但是也要遵守資產與負債的恆等關系,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是復式記賬法的基礎。中央銀行的負債主要有以下幾個:商業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國庫存款、流通中的貨幣。如果中央銀行向財政部提供長期貸款彌補財政赤字,就是增加中央銀行的長期資產,那麼這些貸款的來源從哪裡來呢?在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中,商業銀行的准備金存款變動較小,還要應付商業銀行提取現金以滿足存款人的現金需要;國庫存款也不可能增加很多(因為在赤字財政狀況下,財政部門也不可能有增加大量資金存在中央銀行),那麼唯一的途徑,就是逼中央銀行通過超發貨幣來平衡資產負債。市場的貨幣超發了,沒有相應的財富值來對應,勢必引起貨幣和大幅貶值,導致物價上漲,引起經濟動盪。
這與中央銀行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貨幣政策目標的是背道而馳的。所以,我國法律禁止中央銀行向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發放貸款以彌補財政赤字,以免引發人民幣幣值的大幅貶值,沖擊我國經濟。國家規定,彌補財政赤字可以採取發行國債的方式來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Ⅵ 如何理解《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對國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代理財政發行國債的明確規定。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一般都有代理政府財政部門發行公債和還本付息的職能。根據本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但是,為了防止財政出現赤字時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增加過多的貨幣供應量,《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Ⅶ 央行為什麼不能直接借錢給政府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致使社會總需求大於總供給。而且借款通過銀行的貨幣擴張機制,成倍地擴張,也規定禁止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與商業銀行的貸款有著本質區別。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這部分借款是沒有物資保證的,是財政以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用抵押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那麼靠多發行貨幣來彌補這種虧損是要負出昂貴代價的。引起物價總水平普遍上升,財政透支是指財政部門在中央銀行提取的款項超過了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它只有靠多發行一部分貨幣來彌補虧損,對於未能出售的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予以認購,所以,所謂直接認購,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勢必會擴大中央銀行的對外債務, 從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發行方式來說,」「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中央銀行掌握的這部分資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旦這種風險出現時,導致通貨膨脹,禁止中國人民銀行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王強 ,其貸款對象是商業銀行。」 上述兩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性業務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及再貸款的對象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此項規定的意義在於。 中央銀行和政府財政和收支都是貨幣收支,如果允許中國人民銀行對外提供商業行為的擔保,這部分增發的貨幣是沒有物資保證的, 同時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這種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是對財政的變相透支,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動用其自身資本或信貸資金直接購買國債或其他政府債券;所謂包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負責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銷售,它是沒有特定的資金來彌補這部分虧損的,又都是整個社會貨幣流通的構成部分,所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在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財政透支的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後果,中國人民銀行從事的貸款業務是其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最重要、最有效的間接調控手段,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在沒有正當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因為無論任何擔保都會有一定的風險。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發生,共同維護貨幣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因此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應相互配合,財政透支會迫使中國人民銀行增發貨幣。
Ⅷ 中國人民銀行不是不能直接認購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嗎為什麼做題看到說中央銀行直接進入一級市場購買國庫
只能從二級市場購入國債等政府債券。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9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很清楚,根據該法,央行是不能直接認購國債的。
一方面是經濟下滑帶來貸款風險增加,使得銀行在放貸方面趨向保守,另一方面也是因為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夠完善,主要是從銀行到實體經濟的傳導不夠暢通。另外從寬貨幣到寬信貸仍需要一點時間,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這方面的問題會有所緩解。
(8)為什麼人行不得包銷國債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建議去中小銀行購買。很多人以為國債只能在國有銀行購買,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其實大家搞錯了,很多中小銀行也可以購買,包括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每家銀行分配的額度不同,小銀行由於不太受關注,所以更好買一些,完全沒必要去國有大行搶購。
國債到期後要盡早取出。本次國債不計復利,且逾期不加利息,所以為避免損失,投資者在國債到期之後要盡早取出來,把錢投放到其它有收益的產品中,當然也可以提前辦理約定轉存業務。由於期限過長,有些人會把憑證遺失,可以持身份證到網點辦理掛失手續。
Ⅸ 關於中央銀行是否持有國債的問題
問中國還是美國?
1,《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央行不能直接認購、包銷國債;但是可以從市場中購買,即購買第三方手裡的國債。
2,我國的公開市場主要是央票!
參考資料:玉米地的老伯伯作品,拷貝請註明出處!
Ⅹ 中央銀行為什麼不能購買政府債券
你大超哥的最新答案 記得給我分啊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央行也就是發行貨幣的機構,具有貨幣發行權,政府債券都在老百姓手裡。所以,央行(用現金)購買(老百姓手裡的)政府債券=央行將其印發的貨幣流通到老百姓/市場中去。這就導致市場上貨幣流通量的增多=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因為考慮到這樣的後果,國家自然限制央行這樣做
而且銀行法也規定央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政府債券,而是商業銀行進行認購和包銷,然後向市場發行。央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時候,比如釋放流動性(增發貨幣)以刺激經濟,就會在市場上回購政府債券,這是間接行為。如果央行要回收流動性以緩解經濟過熱,就會將回購的債券賣出,貨幣就會回到央行。
政府債券是被商業銀行(如四大國有銀行)直接認購或包銷的,而不是央行。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第三十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而又允許央行進行公開市場的貨幣政策運用:在公開市場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外匯。兩者是如何理解的。因為這涉及到在政府赤字時,發行國債是否會使貨幣供應量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