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需滿足哪些條件
請參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2014年5月14日 證監會令第99號)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七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十八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方向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及未來資本支出規劃等相適應。
⑵ 新股發行的條件
新股申購的條件:
現有的新股申購規則是市值配售規則,申購需要的是額度,申購時不需要資金。
1、已開立對應市場的A股賬戶;
2、需要有對應市場的新股申購額度,額度是按您T-2日(T日為網上申購日)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計算,達到1萬市值(含1萬)才有額度,上海深圳市場的市值分開計算。
3、申購創業板/科創板的新股還要求開通創業板/科創板許可權。
新三板精選申購規則建議您聯系證券賬戶所在券商客服。
⑶ 符合什麼條件的股民才可以申購新發行的股票
1.根據市值配售,單個市場市值只能用於本市場新股申購:
根據投資者持有的市值確定其網上可申購額度,持有市值1萬元以上(含1 萬元)的投資者才能參與新股申購,滬市每1萬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1萬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深市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
2.融資融券信用賬戶市值合並算入投資者持有市值:
融資融券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投資者持有的市值中,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證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申購款應在申購委託前存入資金賬戶:
申購委託前,投資者應把申購款全額存入其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資金賬戶。申購時間內,投資者按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以發行價格填寫委託單。一經申報,不得撤單。申購配號根據實際有效申購進行,每一有效申購單位配一個號,對所有有效申購單位按時間順序連續配號。
4.參與網下發行的投資者不得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對每隻新股發行,凡參與網下發行報價或申購的投資者,不得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⑷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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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股票發行: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資格
(1)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規范運行
(1)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5)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7)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三)財務與會計
(1)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2)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3)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4)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5)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7)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8)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9)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股本結構
股份公司的股本結構,需考慮如下因素:
(1)發起人人數及其住所、國有股及其管理、外資股及其比例等;
(2)凈資產及其折股比例;
(3)主發起人的控股地位(絕對或相對控股);
(4)股份公司計劃募集的資金數額;
(5)發起人擬投入股份公司資產的盈利能力及利潤全面攤薄後的情況;
(6)股份公司將來在二級市場的發展及增資配股等情況
⑹ 股票發行的條件
股票發行條件:是股票發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並滿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④至今連續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⑤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依照2009年3月發布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連續盈利,至今連續兩年凈利潤累積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至今連續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至今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3000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板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職責。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之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為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制定並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一般性條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一般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至今連續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規行為。
(2)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配股)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③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除經融類企業外,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③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可轉換債券按附認股權和債券本身能否分開交易可分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非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前者是指認股權可以與債券分開且可以單獨轉讓,但事先要確定認股比例、認股期限和股票購買價格等條件;後者是指認股權不能與債券分離,且不能單獨交易。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低1期末凈資產額的40%;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公司至今連續1期末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②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權金額。
(5)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②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③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④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⑺ 申請新股需要什麼條件
1、首先,本人必須最近20個交易日持有股票,申購的上限是由最近持有股票平均市值決定的。
2、比如:持有市值1萬及以上(含1
萬元)的投資者才能參與新股申購(打新),滬市每1萬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1萬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就是不行。深市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也是不行的意思。
3、其次,融資融券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投資者持有的市值中
4、再次,申購款應在申購委託前存入資金賬戶
5、申購委託前,投資者應把申購款全額存入其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資金賬戶。申購時間內,投資者按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以發行價格填寫委託單。一經申報,不得撤單。申購配號根據實際有效申購進行,每一有效申購單位配一個號,對所有有效申購單位按時間順序連續配號。
6、注意:參與網下發行的投資者不得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7)首次發行股票的投資者條件擴展閱讀
新股申購規則:
一、T-2日(含)前20個交易日日均必須至少持有1萬元非限售A股市值才可申購新股,上海、深圳分開單獨計算;
二、姓名、身份證號相同的所有賬戶(含融資融券賬戶)合並計算T-2日市值;
三、上海每持有1萬元市值可申購1000股,深圳每持有5000元市值可申購500股;自己的賬戶能申購多少股,在下單時交易軟體會有提示;
四、有市值的賬戶才能申購,上海在普通或信用賬戶申購,深圳在普通或信用賬戶申購,只有第一次下單有效(按發行價買入)且不能撤銷;
六、值得注意的是,客戶申購時,不需要事先凍結資金,待中簽後才需要兌付。
七、還有很重要一點,當客戶累計有3次中簽後沒有兌付相對應金額申購費的,就會被暫停半年申購新股功能。根據最新消息,兩周內會有10家公司申購,根據規則,t-2的前20天平均市值,大家若想多些號碼中簽,需要最近提高自己倉位,獲得更多號碼抽簽。
參考資料
網路-新股申購
⑻ 公司發行新股需要哪些條件
眾所周知,我們國家的新股發行如同計劃經濟體制,一貫採取審批制,主要表現在政府分配指標和額度,公司發行上市,首要條件是取得指標和額度。反過來,取得政府給予的指標和額度,等於得到政府的保薦,發行上市不過是走個程序。因此,審批制下公司發行上市的競爭主要是爭奪指標和額度。
隨著市場經濟越來越多地替代計劃經濟,新股發行的核准制必將替代審批制。第一次真正提出新股發行核准制,是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其中「第十一條: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期盼新股發行核准制。(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雖然《證券法》於1999年7月1日生效,但是為了集中解決歷史遺留的指標企業,並為核准制的推行准備過渡期,新股發行直至今日仍然實行審批制(主要審批有指標的企業)。在此期間,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3月17 日頒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其中規定「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輔導一年,並出具承諾函。」這是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制推出的第一個文件,但只明確要求輔導一年,並沒有明確報審材料目錄。由此可以推斷,核准制新股發行最早時間要在2001 年3月17日以後產生。
2001年將是真正實行核准制發行的第一年,隨著3月7日的臨近,證券市場對核准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前不久的2001年3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一次明確核准制新股發行需要報審的材料目錄。由此標志核准制新股發行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第一批核准制新股發行企業以3月17日為第一時間進入沖刺階段。
新股發行三種監管方式
一般認為新股發行有三種監管方式,即審批制、注冊制及核准制。
審批制是我國在證券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採用行政計劃的方法分配上市指標,由地方政府或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上市的監管制度。證券監管部門憑借行政權力行使實質性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主要職能是技術指導。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監管方式,證券監管部門公布發行上市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上市。發行人是否達標的判斷由證券中介機構負責,證券監管機構只實施合規性的形式審查。
核准制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的中間形式。一方面取消了政府推薦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標發行上市;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發行上市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定發行上市申請。因此核准制進一步加強了監管力度。
核准制與審批制報送材料比較分析
2001年3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一次明確核准制新股發行需要報審的材料目錄。通過這份目錄可以進一步看出核准制與審批制的不同和變化,甚至可以將其差別進行量化。
1、核准制材料目錄減少內容包括(1)取消省級政府及部委的推薦函;(2 )盈利預測可以不用提供。
取消政府推薦(指標和額度)是新股發行真正核准制的重要標志。因為政府推薦制主要為了照顧國有企業,與市場化相距甚遠。取消政府推薦則意味著企業不分所有制一視同仁,民營企業在第一輪上市中雖然落後,但在核准制下優勢將得到充分的發揮,甚至後來者居上。
發行人可以不用披露盈利預測意味著進一步推行市場化發行。盈利預測本是預測數字,肯定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本著對投資者負責,如果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確信盈利預測可以實現,則可以向投資者披露,否則可以不用披露,由投資者自行分析判斷,總之不能誤導信息。盈利預測的這項改變對新股的定價方式也將產生重大影響,以往的新股定價絕大多數以盈利預測數乘以一定的市盈率得出,不披露盈利預測的新股定價將不得不以市場詢價和競價為主要方式。這是對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發行推進。
2、 核准制材料目錄增加內容包括(1)券商推薦函、券商審查意見、 券商輔導報告;(2)發行人及所有中介機構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 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3)律師工作報告;(4)特殊行業監管意見書;(5 )發行人關於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方面的獨立情況的說明;(6 )發行人關於技術含量及技術創新能力的依據;(7)其它關於改制、重組、關聯交易、 同業競爭等方面規范要求的更明細資料。
券商推薦、審查和輔導替代政府推薦,構成核准制的前提條件。券商在核准制中的關鍵作用和地位在此確立,進入證券市場的企業由券商把關和培育,可能更有利於提高證券市場資源配置的有效性。而且從內容上也大大強化了保薦的分量,包括出具審查報告和輔導報告,從一年輔導期開始,券商即對發行人實施培育和改造,可謂知根知底,把關到位。這樣才能真正地實施審查和保薦。
發行人和所有中介機構承諾對材料負責,使得中介機構負有連帶責任,集體對整個新股發行負責。這樣進一步明確和加大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體現核准制下的新股發行監管以中介機構的一線監管為主。這對各證券中介機構的內控機制將帶來新的要求和考驗。
專門出具律師工作報告和特殊行業監管報告,都是為了進一步強調專業機構對專業問題的判斷和監管,表明管理思路的專業化趨勢。
股份公司與大股東的獨立問題是證券市場的頑疾,因此本次目錄中專門強調這點,出具專門的材料說明,同時提供經審查的依據。
對發行人的技術能力專項說明,是為了更加突出核心技術對企業的至關重要性,有利於上市資源向具有核心技術能力的企業配置。
改制和重組是發行人的起源,完善發行人體制必須從源頭抓起,做到「根紅苗壯」。因此本次目錄大大地加強了改制和重組方面的內容披露,而且採取專項說明的方法,難以迴避。這樣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規范性。
綜上所述,核准制報送材料目錄明顯具有兩大特點,一是證券中介機構成為核准制的關鍵,新股發行主要由中介機構一線判斷,其次才是監管機構的二線判斷。二是股份公司的規范性仍是審核的重點,而且將規范性審核的重點前移至改制、重組和輔導期間,希望從股份公司成立之初的源頭開始規范,並在中介機構輔導(監督)下運行一年。此舉有望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規范性。
比較內容 審批制 核准制 注冊制
指標額度 有 無 無
發行上市標准 有 有 有
主要攤(保)薦人 政府 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
對發行實質判斷 證監會 中介機構、證監會 中介機構
監管性質 證監會實質性審核 中介機構和證監會 證監會形式審核
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 中介機構實質審核
市場化程度 計劃體制 逐步市場化 完全市場化
⑼ 公司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⑽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需滿足以下哪些條件
你好,很高興幫助你
為你解答問題,疑問
祝你生活愉快,幸福
: 一方面是內在的調整需求,一方面也是反彈積累的做空動能的釋放,成交量的萎縮表明了後市即使重復前面的規律,但殺跌動能將有所減弱,還不會脫離底部構建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