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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民國對外投資

發布時間: 2021-04-18 16:26:09

Ⅰ 《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適用於哪些情況其主要內容有哪些

《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ICSID)也稱「華盛頓公約」,其宗旨是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的投資爭議提供便利。我國已經加入該公約,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朱啟楨於1990年2月9日在華盛頓簽署的《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序言
考慮到為經濟發展進行國際合作的需要和私人國際投資在這方面的作用;注意到各締約國和其他締約國的國民之間可能不時發生與這種投資有關的爭端;認識到雖然此種爭端通常將遵守國內法律程序,但在某些情況下,採取國際解決方法可能是適當的;特別重視提供國際調解或仲裁的便利,各締約國和其他締約國國民如果有此要求可以將此種爭端交付國際調解或仲裁;願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主持下建立此種便利;認識到雙方同意藉助此種便利將此種爭端交付調解或仲裁,構成了一種有約束力的協議,該協議特別要求對調解員的任何建議給予適當考慮,對任何仲裁裁決予以遵守;宣告不能僅僅由於締約國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約這一事實而不經其同意就認為該締約國具有將任何特定的爭端交付調解或仲裁的義務。
第一章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第一節 建立和組織
第一條
一、茲建立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二、中心的宗旨是依照本公約的規定為各締約國和其他締約國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調解和仲裁的便利。
第二條
中心的總部應設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以下稱為「銀行」)總行辦事處。該總部可以根據行政理事會經其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作出的決定遷往另一地點。
第三條
中心應設有一個行政理事會和一個秘書處,並應有一個調解員小組和一個仲裁員小組。
第二節 行政理事會
第四條
一、行政理事會由每一個締約國各派代表一人組成,在首席代表未能出席會議或不能執行任務時,可以由副代表擔任代表。
二、如無相反的任命,締約國所指派的銀行的理事和副理事應當然地成為各該國的代表和副代表。
第五條
銀行行長應為行政理事會的當然主席(以下稱為「主席」),但無表決權。在他缺席或不能執行任務時和在銀行行長職位空缺時,應由暫時代理行長的人擔任行政理事會主席。
第六條
一、行政理事會在不損害本公約其他條款賦予它的權力和職能的情況下,應:
(一)通過中心的行政和財政條例;
(二)通過交付調解和仲裁的程序規則;
(三)通過調解和仲裁的程序規則(以下稱為「調解規則和仲裁規則」);
(四)批准同銀行達成的關於使用其行政設施和服務的協議;
(五)確定秘書長和任何副秘書長的服務條件;
(六)通過中心的年度收支預算;
(七)批准關於中心的活動的年度報告。
上述(一)、(二)、(三)和(六)項中的決定,應由行政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二、行政理事會可以設立它認為必要的委員會。
三、行政理事會還應行使它所確定的為履行本公約規定所必需的其他權力和職能。
第七條
一、行政理事會應每年舉行一次年會,以及理事會可能決定的,或經理事會至少五個成員的請求由主席或由秘書長召開的其他會議。
二、行政理事會每個成員享有一個投票權,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理事會所有的事項應以多數票作出決定。
三、行政理事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其成員的多數。
四、行政理事會可由其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建立一種程序,根據該程序的主席可以不召開理事會議而進行理事會表決,該項表決只有理事會的多數成員在上述程序規定的期限內投票,才能認為有效。
第八條
中心對行政理事會成員和主席的工作,不付給報酬。
第三節 秘書處
第九條
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或數人以及工作人員組成。
第十條
一、秘書長和任何副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行政理事會根據其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選舉產生,任期不超過六年,可以連任。主席在同行政理事會成員磋商後,對上述每一職位得提出一個或幾個候選人。
二、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職責不得與執行任何政治任務相聯系。秘書長或任何副秘書長除經行政理事會批准外,不得擔任其他任何職務,或從事其他任何職業。
三、在秘書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責時,或在秘書長職位空缺時,由副秘書長擔任秘書長。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副秘書長,應由行政理事會在事前決定他們擔任秘書長的次序。
第十一條
秘書長是中心的法定代表和主要官員,並依照本公約的規定和行政理事會通過的規則負責其行政事務,包括任命工作人員。他應履行書記官的職務,並有權認證根據本公約作出的仲裁裁決和核證其副本。
第四節 小組
第十二條
調解員小組和仲裁員小組各由合格的人員組成,他們應根據以下規定指派,並願意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一、每一締約國可以向每個小組指派四人,他們可以是但不一定是該締約國國民。
二、主席可以向每個小組指派十人,所指派人員應具有不同的國籍。
第十四條
一、指派在小組服務的人員應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並且在法律、商務、工業和金融方面有公認的能力,他們可以被信賴作出獨立的判斷。對仲裁員小組的人員而言,在法律方面的能力尤其重要。
二、主席在指派在小組中服務的人員時,還應適當注意保證世界上各種主要法律體系和主要經濟活動方式在小組中的代表性。
第十五條
一、小組成員的任期為六年,可以連任。
二、如果小組的成員死亡或辭職時,指派該成員的機構有權指派另一人在該成員剩餘的任期內服務。
三、小組成員應繼續任職,直至其繼任人被指派時為止。
第十六條
一、一個人可以在兩個小組服務。
二、如果一個人被一個以上的締約國、或被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締約國和主席指派在同一個小組服務,他應被認為是被首先指派他的機構所指派;或者如果其中一個指派他的機構是他國籍所屬國家,他應被認為是被該國所指派。
三、所有的指派應通知秘書長,並從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五節 中心的經費
第十七條
如果中心對使用其設施而收取的費用或其他收入不足以彌補其支出,那末屬於銀行成員的締約國應各按其認購的銀行資本股份的比例,而不屬於銀行成員的締約國則按行政理事會通過的規則來負擔超支部分。
第六節 地位、豁免和特權
第十八條
中心具有完全的國際法律人格。中心的法律能力應包括:
(一)締結契約的能力;
(二)取得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的能力;
(三)起訴的能力。
第十九條
為使中心能履行其職責,它在各締約國領土內應享有本節規定的豁免和特權。
第二十條
中心及其財產和資產享有豁免一切法律訴訟的權利,除非中心放棄此種豁免。
第二十一條
主席,行政理事會成員,擔任調解員或仲裁員的人員或按照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任命的委員會成員以及秘書處的官員的雇員:
(一)在履行其職責時的一切行動,享有豁免法律訴訟的權利,除非中心放棄此種豁免;
(二)如不是當地的國民,應享有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相應級別的代表、官員和雇員在移民限制、外國人登記條件和國民兵役義務方面的同等豁免權,在外匯限制方面的同等便利以及有關旅行便利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適用於根據本公約在訴訟中出席作為當事人、代理人、顧問、辯護人、證人或專家的人,但該條第(二)項只適用於他們往返訴訟地的旅程和停留。
第二十三條
一、中心的檔案不論其在何處,應不受侵犯。
二、關於官方通訊,各締約國給予中心的待遇,不得低於給予其他國際組織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
一、中心及其資產、財產和收入,以及本公約許可的業務活動的交易,應免除一切稅捐和關稅。中心還應免除征繳任何稅捐或關稅的義務。
二、除當地國民外,對中心付給行政理事會主席或成員的津貼或其他報酬,均不得征稅。
三、對擔任調解員或仲裁員,或按照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任命的委員會成員,在本公約規定的訴訟中取得的報酬或津貼,均不得征稅,倘若此項征稅是以中心所在地、進行上述訴訟的地點、或付給報酬或津貼的地點為唯一管轄依據的話。
第二章 中心的管轄
第二十五條
一、中心的管轄適用於締約國(或締約國向中心指定的該國的任何組成部分或機構)和另一締約國國民之間直接因投資而產生並經雙方書面同意提交給中心的任何法律爭端。當雙方表示同意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撤銷其同意。
二、「另一締約國國民」系指:
(一)在雙方同意將爭端交付調解或仲裁之日以及根據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或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登記請求之日,具有作為爭端一方的國家以外的某一締約國國籍的任何自然人,但不包括在上述任一日期也具有作為爭端一方的締約國國籍的任何人;
(二)在爭端雙方同意將爭端交付調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為爭端一方的國家以外的某一締約國國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日期具有作為爭端一方締約國國籍的任何法人,而該法人因受外國控制,雙方同意為了本公約的目的,應看作是另一締約國國民。
三、某一締約國的組成部分或機構表示的同意,須經該締約國批准,除非該締約國通知中心不需要予以批准。
四、任何締約國可以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約時,或在此後任何時候,把它將考慮或不考慮提交給中心管轄的一類或幾類爭端通知中心。秘書長應立即將此項通知轉送給所有締約國。此項通知不構成第一款所要求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除非另有規定,雙方同意根據本公約交付仲裁,應視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救濟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締約國可以要求以用盡該國行政或司法救濟作為其同意根據本公約交付仲裁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一、締約國對於其國民和另一締約國根據本公約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爭端,不得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要求,除非該另一締約國未能遵守和履行對此項爭端所作出的裁決。
二、在第一款中,外交保護不應包括純粹為了促進爭端的解決而進行的非正式的外交上的交往
第三章 調解
第一節 請求調解
第二十八條
一、希望交付調解程序的任何締約國或締約國的任何國民,應就此向秘書長提出書面請求,由秘書長將該項請求的副本送交另一方。
二、該項請求應包括有關爭端的事項、雙方的身份以及他們同意依照交付調解和仲裁的程序規則進行調解等內容。
三、秘書長應登記此項請求,除非他根據請求的內容認為此項爭端顯然在中心的管轄范圍之外。他應立即將登記或拒絕登記通知雙方。
第二節 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第二十九條
一、調解委員會(以下稱為「委員會」)應在依照第二十八條提出的請求予以登記之後盡速組成。
二、(一)委員會應由雙方同意任命的獨任調解員或任何非偶數的調解員組成。
(二)如雙方對調解員的人數和任命的方法不能達成協議,則委員會應由三名調解員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調解員一名,第三名由雙方協議任命,並擔任委員會主席。
第三十條
如果在秘書長依照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發出關於請求已予以登記的通知後九十天內,或在雙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內未能組成委員會,主席經任何一方請求,並盡可能同雙方磋商後,可任命尚未任命的一名或數名調解員。 第三十一條
一、除主席根據第三十條進行任命的情況外,可任命調解員小組以外的人為調解員。
二、從調解員小組以外任命的調解員應具備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述的品質。
第三節 調解程序
第三十二條
一、委員會應是其本身許可權的決定人。
二、爭端一方提出的反對意見,認為該爭端不屬於中心的管轄范圍,或因其他原因不屬於委員會許可權范圍,委員會應加以考慮,並決定是否將其作為先決問題處理,或與該爭端的是非曲直一並處理。
第三十三條
任何調解程序應依照本節規定,以及除雙方另有協議外,依照雙方同意調解之日有效的調解規則進行,如發生任何本節或調解規則或雙方同意的任何規則未作規定的程序問題,則該問題應由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一、委員會有責任澄清雙方發生爭端的問題,並努力使雙方就共同可接受的條件達成協議。為此目的,委員會可以在程序進行的任何階段,隨時向雙方建議解決的條件。雙方應同委員會進行真誠的合作,以使委員會能履行其職責,並對委員會的建議給予最認真的考慮。
二、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委員會應起草一份報告。指出發生爭端的問題,並載明雙方已達成協議。如果在程序進行的任何階段,委員會認為雙方已不可能達成協議,則應結束此項程序,並起草一份報告,指出已將爭端提交調解,並載明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如果一方未能出席或參加上述程序,委員會應結束此項程序並起草一份報告,指出該方未能出席或參加。
第三十五條
除爭端雙方另有協議外,參加調解程序的任何一方均無權在其他任何程序中,不論是在仲裁員面前或在法院或其他機構,援引或依仗參加調解程序的另一方所表示的任何意見或所作的聲明或承認或提出的解決辦法,也不得援引或依仗委員會提出的報告或任何建議。
第四章 仲裁
第一節 請求仲裁
第三十六條
一、希望採取仲裁程序的任何締約國或締約國的任何國民,應就此向秘書長提出書面請求,由秘書長將該項請求的副本送交另一方。
二、該項請求應包括有關爭端事項、雙方的身份以及他們同意依照交付調解和仲裁的程序規則提交仲裁等內容。
三、秘書長應登記此項請求,除非他根據請求的內容,認為此項爭端顯然在中心的管轄范圍之外,他應立即將登記或拒絕登記通知雙方。
第二節 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十七條
一、仲裁庭應在依照第三十六條提出的請求登記之後盡速組成。
二、(一)仲裁庭應由雙方同意任命的獨任仲裁員或任何非偶數的仲裁員組成。
(二)如雙方對仲裁員的人數和任命的方法不能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仲裁員一名,第三人由雙方協議任命,並擔任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八條
如果在秘書長依照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發出關於請求已予以登記的通知後九十天內,或在雙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內未能組成仲裁庭,主席經任何一方請求,並盡可能同意雙方磋商後,可任命尚未任命的仲裁員或數名仲裁員。主席根據本條任命的仲裁員不得為爭端一方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其國民是爭端一方的締約國的國民。
第三十九條
仲裁員的多數不得為爭端一方的締約國國民和其國民是爭端一方的締約國的國民;但獨任仲裁員或仲裁庭的每一成員經雙方協議任命,本條上述規定則不適用。
第四十條
一、除主席根據第三十八條進行任命的情況外,可以從仲裁員小組以外任命仲裁員。
二、從仲裁員小組以外任命的仲裁員應具備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述的品質。
第三節 仲裁庭的權力和職能
第四十一條
一、仲裁庭應是其本身許可權的決定人。
二、爭端一方提出的反對意見,認為該爭端不屬於中心的管轄范圍,或因其他原因不屬於仲裁庭的許可權范圍,仲裁庭應加以考慮,並決定是否將其作為先決問題處理,或與該爭端的是非曲直一並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一、仲裁庭應依照雙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規則對爭端作出裁決。如無此種協議,仲裁庭應適用作為爭端一方的締約國的法律(包括其沖突法規則)以及可能適用的國際法規則。
二、仲裁庭不得借口法律無明文規定或含義不清而暫不作出裁決。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得損害仲裁庭在雙方同意時按公允及善良原則對爭端作出裁決的權力。
第四十三條
除雙方另有協議,如果仲裁庭在程序的任何階段認為有必要時,它可以:
(一)要求雙方提出文件或其他證據;
(二)訪問與爭端有關的場地,並在該地進行它可能認為適當的調查。
第四十四條
任何仲裁程序應依照本節規定,以及除雙方另有協議外,依照雙方同意提交仲裁之日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如發生任何本節或仲裁規則或雙方同意的任何規則未作規定的程序問題,則該問題應由仲裁庭決定。

Ⅱ 民國時期經濟狀況

二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全國共有92個城市對外開放,鐵路和汽輪將這些城市與外界聯接。

新的職業和中外企業在這些城市發展起來,工業增長率在1912-1920年間高達13.4%,1921-1922年有一短暫蕭條, 1923-1936年,為 8.7%, 1912-1942年, 平均增長率為8.4%,整個1912-1949年,平均增長率為5.6%。

而在二戰前民國時期,盡管連綿戰爭,工業增長率仍高達8-9%。

外國投資阻礙了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之命題並沒有實證資料支持,中國人所有的現代工業在總現代工業中的比重在二次大戰前一直沒有下降,而中國人均外國投資在1914年是3.75美元, 1936年是6.97美元,比印度和拉丁美洲低得多。1930年代外國投資只佔國民生產凈值的1%。


(2)民國對外投資擴展閱讀:

民國時期的領土范圍

按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其中並未列明何為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但在1953年重新將蒙古地方作為中華民國領土。

若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積為1141萬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二大國(僅次於俄羅斯);若依1947年之疆域而不包括蒙古地方,則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三大國。

中華民國(敗退台灣時期)實際控制領土包括台灣島、澎湖群島、金門、馬祖、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和中洲島,總陸地面積36189.5平方公里。

Ⅲ 看晚清民國史,有些大型洋行可以一定程度上代表其所在國家,現在倒是少聽到!當時是怎麼回事講講歷史

「洋行」外國商人在舊中國開設的以代理進出口貿易為主的各種行號。後期亦向工礦、鐵路等生產領域擴張。根據現有資料,出現在中國的第一家外國洋行是1782年(乾隆四十七年)在廣州開設的柯克·理德行(Coxreid&Co)(一說171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廣州設立過洋行)。以後,外商代理行號迅速發展,至鴉片戰爭前夕已達150餘家,英商查頓、顛地兩行居於壟斷地位。這些洋行主要經營非法的鴉片貿易。大行號一般都擁有自己的飛剪船隊和保險機構。鴉片戰爭後至第二次鴉片戰爭前,洋行仍然主要依靠鴉片走私、掠騙華工、販賣人口等暴力掠奪手段積累財富。洋行還大肆進行走私貿易。正是暴力掠奪奠定了洋行財富的基礎,許多大洋行的壟斷地位就是這一時期形成的。第二次鴉片戰爭後,由於通商口岸的增闢和內河航運權的取得,外商對華貿易迅速擴大,洋行圍繞著商品輸出和原料掠奪,投資於輪船航運、船舶修造、碼頭倉棧、保險、銀行以及為商品貿易服務的加工製造業等。一些洋行資本集團開始形成,如著名的英商怡和洋行,在代理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還與香港黃埔船塢公司、香港火險公司、怡和銀行、香港九龍倉棧碼頭公司、上海順泰碼頭公司等保有資本關系;美商旗昌洋行以旗昌輪船公司的運輸貿易為中心,還有揚子保險公司、旗昌船廠等企業。這些洋行大班都成了新一代「巨富」。甲午戰爭後,洋行勢力空前擴張,由1894年(光緒二十年)的552家陡增至1911年(宣統三年)的2863家,1913年又激增至3805家。其中發展最快的是日本洋行,至辛亥革命前已遠遠超過英國而居於首位。代理進出口貿易依然是洋行的主要業務,勢力已遍及廣大內地地區,內地的非通商口岸地區也有洋行的非法活動。軍火貿易發展成為洋行代理業務的重要內容,僅1905年(光緒三十一年)袁世凱一次就向德商訂購價值達200萬兩的軍火。這一時期,資本輸出在洋行業務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主要是對清政府的政治軍事借款,以及各地的實業借款和鐵路借款。據統計,1894至1912年,清政府的借款高達庫平銀12億余兩。參預借款的雖然以外國銀行為主,但也有大量洋行參加,有些銀行本身就有洋行投資,或者是由洋行創辦的,與洋行關系密切,有些借款則完全是由洋行出借的。洋行商人還不斷地投資設廠,業務范圍已遠遠超過甲午戰前的為商品貿易服務的行業,進入了紡織、礦山採掘、冶煉、煙草、鐵路修造等重要生產領域。通過這些投資,外國洋行剝削和掠奪中國人民,並控制了中國的經濟命脈。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洋行勢力的擴張達到頂峰,幾乎深入到中國每一個城鎮和窮鄉僻壤,經營范圍也幾乎無所不包。抗日戰爭勝利後,日本洋行的在華機構和業務被國民黨政府接收。全國解放前夕,英、美等國的洋行撤離大陸。解放後,不少洋行仍與中國大陸保持各種貿易關系

Ⅳ 如果民國是一個實際意義上的資本主義工業強國會怎樣

中國會參與到戰後世界秩序構建的主要設計者行列,與蘇美並列為世界三大巨頭。
冷戰將會以三極對抗模式展開,而不是美蘇對抗,而我dang會被清掃不會單生xin中國。
成為一個高度發展的資本主義國家,東亞東南亞南亞西太平洋將會成為我國的勢力范圍。
世界格局將會呈東亞歐大陸至西太平洋為我國陣營范圍,西太平洋到西歐是美國為首的陣營,東歐至西歐亞大陸大部分將會成為蘇聯勢力范圍。
然而這些都是yy,二戰時的中國及二戰結束後的很長一段時間的中國仍是一個農業國。或許有部分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存在,但是影響極小。二戰貢獻沒有美蘇大,實力是五大國中略強於法國的第二弱,沒有構建戰後世界秩序的條件與能力。
之所以成為五大國之一,因為當時的民國是美國的扶持對象,把中國列為五大國是為了把民國拉入美國陣營,以後再國際投票方面壓蘇聯一籌。但他沒想到民國被我dang打敗。
又用於新中國的誕生與西方世界的意識形態敵對,後來與蘇聯的關系惡化,以及有與周邊及接壤大多數國家交戰的經歷(抗日戰爭,朝鮮戰爭,對越反擊戰,對印反擊戰,中蘇珍寶島)
在周邊上,在國際上很大程度很長時間我國處於相對被孤立狀態,技術上落後被封鎖,人才上被wenge清洗,浪費了世界戰後大發展的之中的很長一段時間。

Ⅳ 民國四大家族之間的關系

四大家族,一般是指蔣宋孔陳四大家族,指20世紀上半葉控制中國政治,經濟命脈的四個家族,即蔣中正家族、宋子文家族、孔祥熙家族和陳果夫、陳立夫家族。

蔣、宋、孔是姻親。宋家是兩朝皇親,宋慶齡嫁給了孫中山,宋美齡嫁給了蔣介石,宋子文以他哈佛的文憑與經濟學專業的資歷,擔當國民黨的「理財大家」。宋家大姐宋藹齡是孔祥熙夫人,孔祥熙出身山西太谷金融世家,留洋回國後經商有道,由於夫人的原因,得以由商入官,並促成蔣宋聯姻。

蔣介石通過宋子文和孔祥熙密切與江浙財閥們的聯系,對外則有利於爭取英美政府的支持和外國資本對華投資,從而穩定南京政府的財政基礎和外交陣腳;而孔宋家族則可通過蔣介石掌握的政權,輕而易舉地獲得政治上的地位,並為家族增殖財富取得可靠的政治保證。

孔祥熙33年擔任中央銀行總裁兼財政部長後,以「國家」為幌子,達成了對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銀行的充分控制,實現了四大家族對中國金融業的全面控制。以蔣宋孔陳四大家族為首的買辦官僚資產階級,正是在壟斷了金融、實施「法幣」政策的條件下,才使買辦的封建的國家壟斷資本得以加速膨脹。

而孔家則在借公營私、亦官亦商、因利乘便的情況下,成為國中的豪門首富。陳家兄弟與蔣是政治關系,歷來有蔣家天下陳家黨之說,從蔣介石崛起開始,陳果夫與陳立夫兄弟一直是他的心腹和左右手。二陳為蔣出謀劃策,控制黨權,規劃中統局清除反對勢力,終致開創出蔣家天下陳家黨的局面。

有道是:蔣家的天下陳家的黨,宋家的姐妹孔家的財。蔣介石是"四大家族"毋庸置疑的領軍人物,有了蔣中正的才能和野心才有了曾經煊赫無比的「四大家族」——「蔣宋孔陳」。蔣控制的是政治,陳控制的是黨,宋孔兩家先後擔任財政部長,長期把持國家的財政大權。

(5)民國對外投資擴展閱讀:

在中國近現代史上赫赫有名的蔣、宋、孔、陳四大家族,其輝煌早已隨歲月煙消雲散。四大家族的後代散居世界各地。四大家族後人絕大部分都沒有像他們的前人那樣踏上政壇。

這其中原因很多,蔣家是因為蔣經國表示不希望後代再從政,而孔、宋、陳三大家族,則是因為他們在國民黨逃台後名聲很差,後人也喪失了從政的基礎。除此之外,四大家族的後人在近幾十年中,親眼見證了自己家族的衰落與凋零,從長輩的沉浮起落中看到了政治的灰暗,嘗盡了世態的炎涼,恐怕這也是他們不願從政的重要原因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沒收四大家族的官僚資本,成為社會主義國營經濟的組成部分。

Ⅵ 中華民國一年是

1912年。

清宣統三年辛亥年(1911年),孫中山領導的革命黨人於武昌起義,推翻清朝帝制。湖北軍政府的文告和各省響應的宣言不使用年號,使用黃帝紀元;但革命黨人討論成立共和政府時,認為黃帝紀年也不合民主共和的宗旨。

各省代表於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南京召開臨時大總統選舉大會,孫中山當選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次年(1912年)元旦正式就職,通電各省,頒訂國號為中華民國,並且不再使用帝制的年號。

以黃帝紀元4609年11月13日(1912年1月1日)為中華民國元年元旦,並改用公歷。中華民國成立前的紀年可用「民前」,例如,民前一年就是1911年。

(6)民國對外投資擴展閱讀:

1912年發生的重大事件:

1、中華民國成立

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臨時大總統,宣告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以中華民國為紀元,改行陽歷。

孫中山在臨時大總統就職宣言中表示,一定要「能盡掃專制之流毒,確定共和,普利民生,以達革命之宗旨,完國民之志願。」

「臨時政府成立以後,當盡文明國應盡之義務,以期享文明國應享之權利」。臨時政府對外要洗雪清朝反動政府的「辱國之舉措」。

在孫中山組閣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中,革命派占絕對優勢,但也吸收了一些舊官僚、立憲派。在9名國務部長中,同盟會員3名,他們是陸軍總參謀長黃興,外交部長王寵惠,教育總長蔡元培。

其餘6名國務部長中,有舊官僚2名,立憲派2名,自由派專家2名。孫中山在臨時大總統任內推行了一系列的社會和政治改革,制定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在經濟上,廢除清代的苛捐雜稅,保護民族工商業,獎勵華僑在國內投資。在文化教育方面,提倡「自由、平等、博愛」為宗旨的「公民道德」教育,廢止小學讀經。

中華民國的成立標志著長達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的結束。

2、泰坦尼克號沉船

泰坦尼克號(RMS Titanic),又譯作鐵達尼號,是英國白星航運公司下轄的一艘奧林匹克級郵輪,排水量46000噸,於1909年3月31日在北愛爾蘭貝爾法斯特港的哈蘭德與沃爾夫造船廠動工建造,1911年5月31日下水,1912年4月2日完工試航。

泰坦尼克號是當時世界上體積最龐大、內部設施最豪華的客運輪船,有「永不沉沒」的美譽 。然而不幸的是,在它的處女航中,泰坦尼克號便遭厄運——它從英國南安普敦出發,途經法國瑟堡-奧克特維爾以及愛爾蘭科夫(Cobh),駛向美國紐約。

1912年4月14日23時40分左右,泰坦尼克號與一座冰山相撞,造成右舷船艏至船中部破裂,五間水密艙進水。

次日凌晨2時20分左右,泰坦尼克船體斷裂成兩截後沉入大西洋底3700米處。2224名船員及乘客中,逾1500人喪生,其中僅333具罹難者遺體被尋回。

泰坦尼克號沉沒事故為和平時期死傷人數最為慘重的一次海難,其殘骸直至1985年才被再度發現,目前受到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國紀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民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泰坦尼克號

Ⅶ 中華民國的經濟

二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全國共有92個城市對外開放,鐵路和汽輪將這些城市與外界聯接。新的職業和中外企業在這些城市發展起來,工業增長率在1912-1920年間高達13.4%,1921-1922年有一短暫蕭條, 1923-1936年,為 8.7%, 1912-1942年, 平均增長率為8.4%,整個1912-1949年,平均增長率為5.6%。而在二戰前民國時期,盡管連綿戰爭,工業增長率仍高達8-9%。傳統的認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減少了外國產品對中國民族工業的競爭壓力,因而使中國民族工業在第一次大戰期間有機會發展的看法是武斷而沒有根據的,實際上第一次世界大戰使外國對中國的直接投資下降,使很多工業項目因缺乏所急需的設備不得不延緩。外國投資阻礙了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之命題並沒有實證資料支持,中國人所有的現代工業在總現代工業中的比重在二次大戰前一直沒有下降,而中國人均外國投資在1914年是3.75美元, 1936年是6.97美元,比印度和拉丁美洲低得多。1930年代外國投資只佔國民生產凈值的1%。
而抗日戰爭時外國投資比重最高的是日本佔領下的東北。其經濟發展是二戰時期中國經濟發展最好的部分,當時整個中國的投資率是5%,而東北1937年高達17%, 1939年高達23%。這主要是日本經濟法律制度對私人企業產權的保護很好,政府不辦國營企業,沒有什麼機會主義行為。日本人在東北的高投資率也刺激了中國私人企業的發展。 民國時代的土地制度由於1930年土地法的頒布而較清末更為成熟。但由於缺乏長子繼承權,戰亂連綿,制度化的土地市場仍不發達,所以每戶土地分割為很小的數塊。1910年戶均土地為2.62公頃 , 1933年為2.27公頃。民國時土地所有權分布雖然不平均,但比其它落後國家要平均,73%的家庭平均每戶擁有15畝地,他們的土地佔全部土地的28%,而5%的家庭戶均擁有50畝以上的耕地,占總耕地的34%。民國時期資本主義式的僱工租地大規模商業化農業經營並不普遍。
1930年代,50%的農業人口與租佃制有關,30%的佃農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以上的佃農耕種自己的土地同時租佃部分耕地。
長江流域細密的水路運輸網被用來形成區域性糧食市場,因此此區域的分工專業化、城市化、原始資本主義自宋朝以來都是中國最發達的區域。這里專業性的租佃經紀人出現了。佃農並不一定非常貧窮,有的佃農大戶反而比小自耕農富有,他們已形成資本主義式租佃,僱工商業化農業經營的萌芽。
中華民國內政部1932年對849縣的調查記載了租佃契約的多樣化, 220縣租地壓金非常普遍,租金主要採取現金、實物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三種形式。國民政府1934年的調查報告說50.7%的佃農以實物付固定租金,28.1%付分成租, 21.2%付固定現金租,而1934-1935年的土地調查顯示這三組數字分別為 60%、15%和24.62%,而勞務租佔0.24%。分成地租的多少依地主是否提供種籽、工具、耕畜而不同,分成地租的租金高於固定實物地租12.9%,其又高於固定現金地租11%。在地主不提供種籽、工具、耕畜的情況下,平均地租約為43.3%。固定實物地租在佃農比例高、產量高的產區較為普遍。
1930年的土地法中有一條款給予佃農無限期續約權,除非他主動收回土地自耕。這種條款並不利於有效率的土地制度的形成。雖然這一條款在三四十年代的國民黨治理區域並未嚴格執行,它卻為後來的土改開了侵犯財產權的先例,因而對經濟發展有長期負面影響。國民政府在30年代還制定了將租金限制在37%的政策,這一政策只是少數省區於1949年實行。國民政府的限制租金政策在抗日戰爭時的八路軍控制地區也普遍實行。
這些政策也因破壞人們對自由契約制度的信心,而對經濟發展有長遠負面影響。30年代中國農業生產力以水稻畝產量而言,稍高於明治革新的日本,比30年代的日本低30%,小麥單產相當於當時的美國,但勞動生產率是美國的1/14。這都說明當時的中國農業雖沒現代化,但也不是非常落後。
但是整個民國時代,財產權由於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過和實行而逐漸現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財產的行為成為非法,中國傳統的佃農的永佃權概念,及地主賣地後永遠可以以原價贖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現代土地自由買賣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民國時期的中國農村保持著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基本自給自足的農村人口占人口的75%,農業產出占產出的65%。捲入較高分工水平的人口,主要是大中城市人口,只佔人口的6%。 民國時期的農村,雖然基本是自給自足的,但專業商人在商業發達的城市和沿海地區比一般落後國家要發達,這被稱為商業資本主義或原始資本主義。上海、寧波沿海地區與長江流域其它地區的國內貿易和主要在最終消費品生產中的分工是這些商人的主要生意。
這種商業資本主義不但導致商業分工的加深,不同的專業商人處理貿易的不同環節,專業貨棧的出現,專門協調,規定商業活動的行會和商會的出現,而且產生了相當發達的中國自己的金融網。山西票號就是這樣一個適應商業發達後所需金融服務的網路,它發行發揮貨幣功能的票據及信貸。各種錢庄和當鋪也在沿海和發達地區形成網路。各種習慣法和私法也發達起來,以調節發達的商業和金融活動中分工和相關交易以提高交易效率。
長江流域的絲織業中已有相當發達的商人與手工業者之間的計件外包制。與清末不同的是,現代金融和貿易制度在民國時代發展起來。政府於1929-1930年擺脫了固定的關稅額必須償付戰爭賠款的束縛,完全獲得關稅自主權,增加了關稅率。30年代政府也收回一些租界,但收回租界的經濟效果是負面的。1930年進口稅從銀本位改為金本位,1928年鹽稅統一於全國財政系統,各種苛捐雜稅統一成中央政府的稅收及地方政府的土地稅,1933年統一貨幣,幾乎停止使用銀兩,1935年政府用外匯儲備為支持建立起現代化紙幣制度,銀兩完全被禁止用作貨幣。官方的中國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正式發行了紙幣,政府開始試行年度預算,稅收和財政報告制度都大大改進。現代政府債券制度也於1931-1932年發展起來。債券主要由國家政府銀行及上海私人銀行購買。
國家政府銀行同時發揮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功能,官商不分,使貪污和國家機會主義行為制度化。大私人銀行通過與四大官方銀行的人事交叉安排,也使官商勾結等壞資本主義的特色出現。但是與1949年以後的制度相比,私人銀行業在民國時期相當自由和發達, 1928-1937年間,共有160家私人現代銀行建立,它們擁有1,597個分支機構。現代銀行資本從1928年的1.86億元增至1935年的4.47億元 , 存款從11.2億增至37.8億元。但由於四個官方銀行的壟斷地位,相當大的金融資源主要用來為政府提供統一戰爭的軍費,用於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設施建設的比重太小,四大政府銀行由於官商不分,也不能按市場競爭的規律有效地支持有利可圖的經濟發展。
現代金融和紙幣制度的發展,可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因而促進分工的演進,提高全社會的生產力。但是由於中國還沒有真正統一,1928-1937年中央控制的財政收入70%用於統一戰爭,而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控制在1929年只到達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和河南五省。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於1931-1936年間只佔國民收入的3.2-6%,大大低於美國政府1929年的8.2%。
特別是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政府將大量日本私人企業收歸國有,使官辦企業對重工業的壟斷大大加強,為日後中國工業國有化和扼制私人自由企業的制度發展創造了經濟結構上的條件。
民國後期由於國民政府在戰爭中失利,金融財政體系崩潰,通貨膨脹率高達200%。因此紙幣成為政府搶劫人民財產的工具,人民紛紛棄紙幣不用而回到商品貨幣和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使紙幣改進交易效率的功能不能發揮,因而分工水平大大下降,生產力崩潰。
民國時代交通條件也表現了二元經濟的特徵。大部分貨物仍是由落後的傳統運輸方式運輸,1933年傳統手工、木船、獸力運輸方式對國民收入的貢獻是現代運輸方式的三倍。1915年日本在東北生產的焦煤5.74元一噸,運到漢陽是24.54元一噸,交易費用是生產成本的3.27倍。這主要是因為政治不安定,鐵路建設遲緩造成。 清朝末年共修鐵路9618公里,民國共修15000公里,其中三分之一由日本人在東北建設。清朝基本沒有公路建設,國民政府部分由於統一戰爭的需要,進行了大規模公路建設,共修成116000公里,大部分是1928年後國民黨政府所建。從海關記錄,非機動運輸的貨物於1920年代開始下降 。

Ⅷ 聽說民國時期上海市亞洲最發達的城市是真的嗎

19世紀的時候,由於上海良好的港口位置使其開始展露鋒芒。1842年《南京條約》簽定後,上海成為中國開放對外通商的口岸之一,並很快因成為東西方貿易交流的中心而迅速發展。至20世紀30年代,上海成為跨國公司開展貿易和商務的樞紐,是亞太地區最繁華的商業中心,被譽為「東方巴黎」。
鴉片戰爭後,第一次鴉片戰爭後,依照1842年簽訂的中英南京條約,上海成為五個對外通商口岸之一,允許英國上海設立租界。後來,又陸續有了其它列強的租界。當時上海的租界地區享有完全獨立的行政權和司法權。租界的存在使得上海未被戰火所波及,並享有實際獨立的地位和充分的國際聯系,帶來了近代上海的繁榮。這一點,和現在的吸引外資是一個道理,外國人打開中國的國門,和後來日本侵華戰爭不一樣,他們是為了打開一個市場,給他們的貿易帶來利益。所以,上海得到了這個契機,作為貿易中轉站,不但有大量的進出口稅額,還有很多外國的投資商在上海進行各種各樣的投資,正是如此,開埠後的近代上海成為遠東最繁榮的港口和經濟、金融中心,是近代亞洲唯一的國際化大都市。當然這些利益都不歸大清國所屬,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租界和洋人在華的貿易帶動了上海的建設和發展。而在民國時期到後來的抗日戰爭,由於虹口、楊浦兩區後來被劃為日軍防區,成為日本勢力范圍,在淞滬會戰期間和華界一樣受到重創。
但在1949年建國之後,外國人幾乎全部離開了上海,上海隨即沒落。改革開放後的1990年,上海又開始重現往日的繁華,成為了今日中國最大的經濟中心和全球最大的貿易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