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財產購買憑證式國債產生的收益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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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對該問題沒有明確界定,婚姻法僅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婚前個人財產。對於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司法實踐中就產生了嚴重的分歧,司法判決也不進一樣。【律師分析】根據司法實踐總結,一般來婚前一方的股權在婚後的股權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轉讓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後出租租金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賣房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的知識產權在婚後收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方的知識在離婚後的收益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什麼這么認為呢?因為主要看夫妻有沒有為收益做出貢獻,比如股權分紅,雖然是婚前一方的股權,但是婚後,一方管理、經營自己的公司或股權,另一方操勞家務或在其他行業,各自的行為都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都消耗夫妻共同財產,都消耗夫妻共同勞動,當然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出租,需要經營、管理,股票、基金需要費勁信息考慮,這些行為都是勞動,都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其中收益或虧損當然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至於存款本金即利息或股權轉讓款就不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婚後即使不付出、不勞動,它們也會有這些收益的。但如果能證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並未參與房屋的經營管理,則房屋的租金收益仍應屬於個人財產。讓然,離婚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者:劉長洪律師
B.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1、婚前買的房子,房產證登記時誰就是誰的。結婚後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2、如果要去房管局增加女方姓名,將成為共同財產,也就是你老公將房屋部門贈與你,你們共同所有,但應當由書面贈與合同,贈與要交契稅。具體情況可向房管局咨詢。3、如果離婚,房產證沒有加你的名字,房屋時你老公的,在婚姻存續期間還得貸款時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你老公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自己的婚前個人債務,比如離婚時共還貸款10萬,那麼你可以主張返還5萬給你。但房屋不能要求分割。4、如果離婚時,房產證加了你名字,就是你老公將部分房屋贈與你,你只能主張贈與你的部分,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的原則分割。 補充回答:你們可以協商,你老公寫贈與合同然後公證的話,具有法律效力,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既然你老公可以把房子贈與你當然可以,只要是他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就可以。 【參考】
C. 國債與婚前財產的關系問題
1、只有婚前產生的本息屬於個人才有,就算是婚前購買的國債,婚後產生的利息也屬於雙方共同所有。
2、有足夠證據證明屬於婚前的財產即可。
D. 婚前購買的股票、債券、基金、房子、車子在婚後賣掉變現,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1、婚前購買的股票、債券、基金、房子、車子在婚後賣掉變現,本金、增值或貶值部分都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2、婚前父母給的銀行存款一直放銀行收利息,婚後本金和利息都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E.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
一、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二、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三、男方婚前買房,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還貸部分支出及相應的財產增值收益,是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給予一半數額的補償。【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F. 婚前的個人存款,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婚後個人存款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在離婚時屬於共同財產,分割要依據共同財產的標准進行分配,但是在離婚後不具有法定關系,個人存款離婚後屬不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原則:
1、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財產分割僅限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間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區分出來。其次,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2、把握分割的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婚姻法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該條規定還不全面,在分割財產時,無論是當事人協商,還是人民法院判決,除了依此條規定,還必須把握其他一些原則。具體而言,有如下原則需要把握:
(1)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但前提是該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2)男女平等原則。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那麼,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就應遵循平等原則,均等分割。當然,夫妻對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承擔上也應是平等的。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這是從保障婦女、兒童權益角度出發的,雖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說夫妻絕對平均,也不是簡單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對半分割。一般來講,女性的經濟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對男性的,會弱一點,因此,適當照顧女方是必要的。照顧子女的利益,也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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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應該保障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不降低其價值。對不能分割的,則應作價補償給對方。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應當依法收繳,不得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