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台灣經濟發展的幾個時期
1949年以來,台灣經濟發展大致經歷四個時期:
(一),經濟恢復時期(1949-1952年)。
當時台灣人口劇增,物價飛漲,工農業生產幾乎停頓,而軍事性開支卻占財政支出的一半以上,民眾生活困難,經濟瀕臨崩潰。為此,台灣當局採取了一系列旨在穩定社會和恢復經濟的政策與措施,土地改革、改革幣制、外匯貿易管制,優先發展電力、肥料及紡織工業等。50年代台灣農業發展迅速,增長率年均達各4.7%。
(二),以農養工發展時期(1952-196O年)。
當時台灣經濟基本上以農業為主,勞動力過剩,對外貿易和國際收支均逆差嚴重,外匯極度短缺,民眾因收入低而無力消費進口工業品。台灣當局以穩定中求發展為指導思想,確定了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業的方針。土地改革促進了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在總出口中的比重非常高,1957年高達71.5%,成為創匯主力。台灣當局又通過肥料換谷、強制收購等不等價交換方式,獲取利潤,把它轉移到工業部門。
在工業方面,重心放在資金需求量不大、技術要求不高、建廠周期短的民生工業上,以島內生產替代進口,以適應島內的消費水準,並節省外匯開支,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減輕就業壓力。形成了糖、茶、菠蘿及香茅油等農副產品加工業,以及水泥、玻璃、木製品、造紙、化肥、紡織、食油、麵粉、塑膠原料及製品、人造纖維、自行車、縫紉機和家用電器等進口替代工業。
(三),出口導向經濟發展時期(1960-1986中)。
由於台灣市場狹小,當時進口替代工業的產品市場已趨飽和,若繼續發展將導致經濟後勁乏力。台灣抓住當時國際分工變化的機遇,利用低廉工資的國際比較利益,大力發展加工出口工業帶動經濟發展,並陸續修正或制定旨在促進出口的政策與措施,如進行外匯貿易的改革、實施"獎勵投資條例"、鼓勵民間儲蓄、對外銷廠商實行稅收和融資的優惠、設立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倉庫等。
這個時期外資對台灣工業化和出口擴張起了重要作用,民間企業從進口替代轉向出口產業,成為經濟成長的主力。台灣企業從日本進口生產資料,向美國出口工業品,形成了生產上依賴日本、市場上依賴美國的三角貿易關系。台灣工業得到了高速發展。從1963-1973年,工業年均增長率高達18.3%,其中製造業的年均增長率達20.1%,工業產值在台灣GDP中的比重由196O年的26.9%提高到1973年的43.8%;出口貿易額中工業製品的比重由l960年的32.3%增至l973年的84.6%。
(四),經濟轉型時期(l986年至今)。
自8O年代以來,由於台灣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新台幣兌美元匯率大幅升值,工資也大幅上漲,勞動力短缺,勞動密集型加工出口工業逐漸喪失比較利益和比較優勢,導致民間投資意願低落,經濟發展陷入困境。為此,台灣當局於1986中提出了實行自由化、國際化、制度化的經濟轉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場經濟機制,並以產業升級和拓展美國以外的外貿市場作為重大調整內容,確定以通訊、信息、消費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天、高級材料、特用化學及制葯、醫療保健及污染防治等十大新興產業為支柱產業。
經過近10年的經濟轉型,台灣經濟在自由化、國際化方面取得一定進展,產業升級也初現成效,資本和技術密集型工業占製造業的比重目前已達61.5%,其中信息產業發展尤為突出,其產值已名列世界前茅。台灣對外出口市場的重心也逐漸從歐美轉向亞洲,對美國出口比重已由1984年的48.8%下降到1995中的23.7%,對亞洲的出口比重則由1998年的32.8%上升到1995年的52.6%。
出口產品結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電子、信息、機械、電機和運輸工具產品已佔總出口的50%以上。對外投資大幅度增長,開始成為凈資本輸出地區,累計至1995中,對外投資約300億美元。在這一時期,台灣與祖國大陸及香港的經濟聯系也日趨密切。
(1)台灣投資市場擴展閱讀:
(一)從祖國大陸帶去的財物和人才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國民黨統治集團敗退台灣時,從上海運送黃金80萬兩以及大量銀元、美鈔到台灣,由孔、宋家族將20億美金轉移至美國花旗、大眾等銀行,並帶去了大批各類財經人才。這些資金和人才對台灣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國民黨統治集團還將大量的機器設備運到台灣。
(二)台灣民眾為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台灣民眾勤奮節儉、吃苦耐勞,對台灣在提高儲蓄率以集聚資本,以及開拓國際市場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農民在工業化過程中作出了犧性,中小企業者成為出口貿易的主角。
(三)台灣當局制定了穩定中求發展等經濟政策。如在發展策略上先發展農業及勞動密集型工業,再發展資本與技術密集工業;先發展進口替代工業,然後發展出口導向工業,較好地結合了台灣的實際情況,並有效地利用了國際經濟環境變化的契機。
(四)兩岸經貿關系的發展,對台灣經濟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近十多年來,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已具一定規模,互補互利的局面正在形成,祖國大陸已成為台灣經濟發展的腹地。台灣每年從兩岸貿易中獲得巨額順差,保證了其貿易收支的平衡,且提高了其在本島的投資能力。大批台灣勞動密集型企業投資大陸,緩解了其在本島發展的困難,並且有利於台灣產業的轉型與升級,特別是有利於高新技術產業的成長。
B. 台灣股市中的集中市場和櫃台市場是什麼意思
集中市場
台灣證券交易為提供有價證券之競價買賣所開設的市場叫做集中市場。與現在的台灣證券櫃台買賣中心所開設的「櫃台市場」有所區別。
櫃台買賣市場
台灣證券櫃台買賣市場(OTC/ROSE/TAISDAQ) 也稱台灣「二板市場」,因長期承擔輔助上櫃股票轉為上市股票的任務,被視作台灣上市股票的「預備市場」。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前店頭市場曾經盛行,證交所成立的同時被關閉,但1988年又重新成立股票店頭市場,目的是為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開拓股票流通渠道。 1994年成立台灣證券櫃台買賣中心(OTC),旨在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台灣二板市場遂告成立。2000年5月台灣參考美國的納斯達克(NASDAQ)市場將櫃台買賣中心更名為「台斯達克」(TAISDAQ),成為台灣中小科技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的主要平台,以及創業投資退出的主要渠道。值得一提的是,當年台灣還實施了櫃台第二類股票制度,即「台灣創新成長企業類股」(TIGER, Taiwan Innovative Growing Enterpreneurs),目的是形成一個新的台灣創新企業市場,為條件不夠但又成長看好的高科技中小企業的提供籌資渠道,被稱為第二類股票交易市場,與 TAISDAQ並為台灣二板市場。但因制度限制嚴格,而企業發展、尤其是高科技企業成長風險又不斷增大,導致績效不佳,最終命運像日本的新興市場與德國的高科技股票市場一樣,在2004年被廢止。
OTC的現狀
台灣的櫃頭市場有些不同於美國NASDAQ及歐洲的第二板市場。按產業領域來分析,美、歐第二板市場的公司主要是高科技電子、互聯網網站類公司,而台灣櫃頭市場的情況是:截止到1998年11月,在台灣OTC市場的上櫃公司總數為157家。其中,資訊電子業上櫃公司58家,佔40%的比重;證券類上櫃公司17家,佔11%的比重;機械電器類上櫃公司18家,佔12%的比重;鋼鐵業9家,佔6%的比重;金融保險類7家,佔4%的比重。
OTC的相關要求
1.企業上市的適合范圍。台灣OTC的規定是「本土的中小型公司」(包括新成立的公司)。可見,此規定是比較寬松的,所以便上市企業的產業領域遠遠超過了高科技范圍。
2.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經兩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
3.企業上市的業務記錄。至少有三年的業務發展過程。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最近年度達4%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計虧損者;或最近平均達2%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4.企業上市的盈利要求。台灣OTC規定在上市前兩年內,每年的合並全年收入及除稅前純利必須為資本總額的2%,但符合資格的科技類企業則不受此條例的限制。 5.企業上市的信息公布。台灣OTC規定每季度進行報告,及時披露重大消息,遵守一系列有關維持上市地位數值的標准。
6.最低公眾持股量。持有股份1000股至50000股的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總額10%以上或逾500萬股。
C. 大陸人可以到台灣做生意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條文(核定本)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劃變更事項之審理、查核、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它機關(構)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它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它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台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第 四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
一、持有台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
二、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第 五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六 條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它智慧財產權。
四、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第 八 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佔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第 九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劃、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它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劃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投資人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申報資金來源或其它相關事項;申報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十 條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
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此限。
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其投資額之核計方式、審定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准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並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陸資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或其它資料。
主管機關為查驗前二項資料,或掌握陸資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調查,陸資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二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許可轉讓股份、撤資或減資者,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繼承人或經許可受讓其投資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它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公司法及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經許可在台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台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台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第四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准則規定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第五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金規定之限制。
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查核方式,准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其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一、分公司或辦事處之目的或業務,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分公司或辦事處申請許可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第七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投資許可後,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五、本公司董事與負責人之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灣地區所營事業。
八、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
九、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與非訴訟之代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八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九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五、本公司董事與負責人之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與非訴訟之代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十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經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一、辦事處所在地。
二、在台灣地區所為業務活動范圍。
第十一條前四條規定事項有變更者,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或登記,或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在台灣地區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該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之負責人。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委任分公司經理人,並以之為在台灣地區分公司業務上之負責人。
第十三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范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范圍,以在台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采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
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之分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從事本條例所核准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無意在台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
第十六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經許可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許可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二、從事之業務活動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公司已解散。
四、受破產之宣告。
五、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缺位。
第十七條依本辦法所檢附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
第十八條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報備應備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就目前狀況看,投資要過一段時間才能實現吧,建議你先不要著急。
D. 台灣人投資大陸有什麼行業限制嗎
不能投資壟斷行業,這是政府把持的。。不能涉及敏感行業,這是政府關注的。。其他的可以投資製造業餐飲業等等。。
E. 台灣哪些城市有投資價值
現在都沒有投資的價值,投資要看趨勢和方向,現在台灣還不如香港,不如深圳,加上兩岸局勢,還不如內地或者港澳呢
F. 大陸企業到台灣可以投資哪些行業
台灣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曾說,大陸企業可以到台灣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比如高速公路、一般公路、橋梁以及港口等。另外,航運、電信、金融業等特許行業,採取的是有條件開放。
G. 台灣經濟如何
台灣經濟在二次大戰結束後,以台灣日治時期的農業與輕工業為基礎,逐漸發展起來以中小企業引導投資的小型資本主義經濟體,輔以台灣政府主管投資大部分的公營事業體、以及眾多國外投資所引導的資本主義經濟體。至今,台灣的多方面經濟還正在持續增長中。
在1951年至1988年間,台灣年均經濟增長率達到9.57%,1988年至2008年間為6.1%,2008年至2015年間為2.8% 。農業在GDP中的比重從1952年的35%下降到5%。傳統人力密集型工業已經漸漸由電子產業替代。台灣的電子工業對世界經濟舉足輕重,一定數量的電腦或電子零部件都是在台灣所生產的。對外的貿易是台灣重要的經濟命脈,在過去美國和日本長久以來一直都是台灣的前兩大貿易夥伴,現在則是將市場與人才的重心轉移至中國大陸,在中國大陸有五萬多個台資企業,長期居留的台商及眷屬則有上百萬人之多。另有部分轉向歐洲和東南亞市場,其中以泰國、印度尼西亞、菲律賓、馬來西亞和越南為主要投資國家。
在2008年,隨著台灣二次政黨輪替,重新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在政策上緩和兩岸關系並加強與中國大陸的經貿交流關系,簽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根據台灣財政部統計自2000年以來對中國大陸貿易出口總額增加了約25%,而對美日的出口總額則減少了約18%,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佔了台灣貿易出口總額的40%,在2013年時啟動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金融業在新台幣與人民幣的匯兌轉換上,不再透過美元做為中間貨幣,台灣對中國大陸地區貸總額達2.7兆台幣,是高風險貸款,這顯示台灣經貿已相當依賴中國大陸。
台灣是亞洲開發銀行(亞行)、亞太經合會(APEC)、世界貿易組織(WTO)和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總裁聯合會(SEACEN)的成員,也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觀察員。台灣在2010年排名前五位的貿易夥伴分別為大陸、日本、美國、歐盟和香港。台灣的外匯儲備目前為止是世界第五。
2011年台灣人均GDP達到2萬美元,國際貨幣基金(IMF)預測,2022年台灣人均將達到3萬美元。
台灣正積極推動FTA(自由貿易協定),目前台灣已生效的是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等國的FTA,台灣優先推動和日本、美國、歐盟等國家和聯盟的FTA。
而且根據台灣現行的基本工資制度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現行基本工資為月薪新台幣23100元也就是大概人民幣五千元,時薪新台幣150元也就是大概三十塊錢人民幣。
總的來說發展的還是不錯的,畢竟搞起了那麼多東西,只是最近幾年進步不大而已。
H. 通過什麼樣的方式可以找到台灣投資商
1 如果你夠牛的話,可以直接與台灣各個縣的經濟發展部門直接聯系。他們也會接待,然後給你推薦相關企業的。
2 如果你當地有台商協會,可以到協會了解一下情況,也有些合適的企業可以談。
關鍵看你的項目,以及你所在的地區,在東部沿海的話,這樣的協會每個地區都有,很好找的。
I. 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買賣市場
台灣店頭市場(ROSE)即台灣證券櫃台買賣市場(OTC),也稱台灣「二板市場」,因長期承擔輔助上櫃股票轉為上市股票的任務,被視作台灣上市股票的「預備市場」。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前店頭市場曾經盛行,證交所成立的同時被關閉,但1988年又重新成立股票店頭市場,目的是為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開拓股票流通渠道。 1994年成立台灣證券櫃台買賣中心(OTC),旨在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台灣二板市場遂告成立。2000年5月台灣參考美國的納斯達克(NASDAQ)市場將櫃台買賣中心更名為「台斯達克」(TAISDAQ),成為台灣中小科技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的主要平台,以及創業投資退出的主要渠道。值得一提的是,當年台灣還實施了櫃台第二類股票制度,即「台灣創新成長企業類股」 (TIGER, Taiwan Innovative Growing Enterpreneurs),目的是形成一個新的台灣創新企業市場,為條件不夠但又成長看好的高科技中小企業的提供籌資渠道,被稱為第二類股票交易市場,與 TAISDAQ並為台灣二板市場。但因制度限制嚴格,而企業發展、尤其是高科技企業成長風險又不斷增大,導致績效不佳,最終命運像日本的新興市場與德國的高科技股票市場一樣,在2004年被廢止。
J. 我現在想去台灣投資,具體要怎麼做啊
現在要去一個台灣投資的公司面試,主要生產晶圓,給我一張表先填,上面的問題好詳細,而且不能有漏填的空,第一次見到這么正規的面試,心裡有點緊張,不由的心裡有點緊張了,所以一下幾個問題咨詢一下大家.
1.聽說台灣人都比較注重細節,還有點迷信,在面試那天,衣著上要注意什麼?我沒有太正式的衣服,連唯一的皮鞋都是棕色休閑的,我的衣服幾乎全是休閑的,我面試那天打算穿一咖啡色羽絨服,一條深藍色的牛仔褲,一雙白色的運動板鞋,這樣可以嗎?我朋友說,我不用太正式,休閑一點也可以 ,這樣可以嗎?
2.那天面試估計會問到我五年以後的職業生涯規劃,還真沒想過這方面的問題,而如何回答,著重哪方面?他們問這個問題主要是想了解你的什麼?
3.還有,你所知道的台灣人面試時會提到的問題,以及我所需要注意的問題,能否指導一二,小弟在這里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