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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投資額不給

發布時間: 2021-04-15 19:57:26

① 已知投資總額及利潤,己知甲方投資金額,乙方投資金額不清。利潤平分。能求出乙方投資的數目嗎

通常情況下,知道投資總額,甲乙各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額所佔比例享受利潤,按照這個思路 是可以簡單的認為:利潤平分,那麼投資額也是評分的;
但是一個項目的運營還有需要的其他各種資源和要素,這些內容都考慮進去的話,盡管投入資金一樣,股權佔比與利潤分紅也可能是不一樣的。
而且投資額相同的情況下,有時股權一定的情況下,收益還可以另外進行私下的商定,所以僅依靠分紅的比例進地簡單的進行計算是不嚴謹的。

② 投資額怎麼算

  1. 逐項測演算法.逐項測演算法就是對構成投資額基本內容的各個項目先逐項測算其數額,然後進行匯總來預測投資額的一種方法.

  2. 單位生產能力估演算法.單位生產能力估演算法是根據同類項目的單位生產能力投資額和擬建項目的生產能力來估算投資額的一種方法.生產能力是指投資項目建成投產後每年達到的產量.可以用下列公式預測投資額:

    擬建項目投資總額 =同類企業單位生產能力投資額×擬建項目生產能力

  3. 裝置能力指數法.裝置能力指數法是根據有關項目的裝置能力和裝置能力指數來預測項目投資額的一種方法.裝置能力是指以封閉型的生產設備為主體所構成的投資項目的生產能力.裝置能力和投資額之間存在著如下關系:

    式中,Y2——擬建項目投資額; Y1——類似項目投資額;X2——擬建項目裝置能力; X1——類似項目裝置能力; t——裝置能力指數; a——新老項目之間的調整系數.

公式中的裝置能力指數,根據經驗來取.

③ 原始投資額不同,為什麼不能用凈現值法

用凈現值法沒有這個規定,凈現值法作為判斷一項投資是否可行的技術分析方法,只要判斷出凈現值流量是正值,就表示投資可行。
你所說的「原始投資相同,計算期相同」,估計可能是需要判斷兩項投資的優劣,而不是判斷一項投資是不是可行。
如果用凈現值法來判斷兩項投資的優劣,就需要要求「原始投資相同,計算期相同」了。因為要考慮投入產出比。舉個最淺顯的例子,一項投資,投資額1個億,投資期三年,最終現金凈流量100萬元,另一項投資投資額1000萬,投資期也是三年最終現金凈流量也是100萬元,你說哪一個更好一些?當然是第二種投資,要考慮投入產出比。
要比較兩項投資,都是用現值指數法或者內含報酬率法。

④ 投資額大於立項金額能辦理工程結算嗎

實際投資額大於立項批復金額是正常的,因為立項手續只是個理論性的手續,他主要是在前期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准入條件,解決能不能乾的問題,可研報告上的內容和數字一般都是經過估算的來的。項目立項後,才能依次進行招標、設計、施工、設備購置等環節,這時的數字才是經過精確計算,相對准確的,這時的數字就已經和立項手續中的數字不相符了。然後,你開始施工,施工過程是一個很長的階段,在這個階段,市場在不斷變化,比如人工、材料、設備、稅費等費用都有可能變動,與立項手續中的數字就更對不上了。
雖然允許存在差異,但是有個條件,一般上下浮動不要超過10%。如果你的項目報批投資1000萬,實際投了1100萬元,這個完全正常。如果你的項目立項批復投資1000萬,結果你投了10000萬,那就是典型的批小建大違規行為了。

⑤ 預算投資額小於五十萬是不是就不用立項

在立項管理方面沒有這樣的規定。

因為立項是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審查把關,立項文件是項目管理諸多手續中的一環,不是放在家裡自己看的,去辦理其他手續可能都能用到。
比如該項目需要佔地,那麼申請辦理土地手續之前,就需要提交項目立項手續,因為國土部門不可能把土地供給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再比如該項目需要到銀行融資貸款,申請辦理貸款時,也是要提交立項手續的,因為銀行不可能把資金放給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

⑥ 一個企業的投資總額可以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出來嗎或者是年投資額,不是資產總額

不能再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可以在在現金流量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中體現。

⑦ 企業對投資者的投資額有限制嗎能具體說說這方面的知識嗎

一般來說是有的
別人給你投資是要用股份來換的

而融資有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

直接融資有發行股票,債券

間接融資一般是通過銀行渠道來進行

⑧ 為什麼公布直接投資總額,不公布間接投資額

公布直接投資總額不公布間接投資工作是為了讓你有更多的遐想。

⑨ 招標公告裡面的投資額是不是就是控制價

這是不可能的,本身投標價超過招標公告的投資額就會被視為無效文件了怎麼還會中標,所以沒有這個說法。

⑩ 投資總額是什麼意思

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內資企業中並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在組成上,投資總額實際上包括投資者繳付或認繳的注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借款。這與現在很多項目公司最低自有資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處。
投資總額的概念出現的歷史原因在於對外開放之初,所謂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質還是項目公司意義上的企業,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而是為了一個具體的建設項目而在有效期限內存在的企業。國家在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就批准了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規模,這個規模就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
在對外資的實際監管中投資總額具有四方面意義,第一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第二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自用設備的額度,第三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貸款的額度,第四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