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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債銷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4-15 08:19:20

① 誰有國債資金管理辦法呀

到財政部國庫司網站上看看,http://www.mof.gov.cn/guokusi/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國債管理各項政策都有。

②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3年1月22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以財庫〔2013〕7號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一般規定、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兌付管理、監督檢查、附則6章47條,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已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執行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

③ 如何理解《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對國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代理財政發行國債的明確規定。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一般都有代理政府財政部門發行公債和還本付息的職能。根據本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但是,為了防止財政出現赤字時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增加過多的貨幣供應量,《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④ 什麼是國債管理

國債管理(National debt management) 國債管理是指一國政府通過 國債 的發行、使用、償還等活動, 對國債的總額增減、結構變化、利率升降等方面制定適當方針, 採取有效措施,以達到籌借財政資金與穩定 經濟 的目的。

採納哦

⑤ 陝西省國債資金管理辦法

到財政部國庫司網站上看看,國債管理各項政策都有。
更多請參照:「有志青年網」

⑥ 商業銀行櫃台記賬式國債交易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交易和結算

第十七條櫃台交易應通過承辦銀行櫃台交易業務處理系統(簡稱交易系統)進行。
第十八條櫃台交易營業日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承辦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不得停止櫃台交易。
第十九條投資人應以真實身份開立債券託管賬戶,按照承辦銀行的要求開立或指定與之對應的資金賬戶。
第二十條投資人在買賣債券時,應向承辦銀行提交書面的指令。承辦銀行應在其交易系統中保留完整的指令記錄,並按投資人的要求提供書面的交割記錄。
第二十一條承辦銀行買入、賣出的雙邊報價價差幅度不得超過規定的價差幅度。買賣價差幅度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根據市場情況商承辦銀行後確定和調整。
第二十二條櫃台交易營業時間內,承辦銀行應在其開辦櫃台交易的營業網點掛出全行統一的債券買賣價格及供投資人參考的到期收益率,並同時向社會公布;承辦銀行不得擅自不掛牌價。
承辦銀行可根據市場情況自行調整債券買賣價格。
第二十三條承辦銀行應在所有辦理櫃台交易的營業網點的明顯位置標有以下聲明:「本行根據市場變化制定債券買賣價格,投資人自擔風險」。
第二十四條投資人賣出債券,承辦銀行應按所公布的價格買入。投資人買入債券,承辦銀行應按所公布價格賣出;如果出現某種債券臨時不足,承辦銀行可暫停該債券的賣出交易,但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於兩個工作日內補充債券,恢復賣出交易。
第二十五條櫃台交易債券報價單位為百元,交易單位為百元。資金清算單位為元,保留兩位小數。
第二十六條櫃台交易實行債券和資金的實時交割結算。承辦銀行應及時為投資人辦理資金清算和債券結算,並於交易結束後,按照規定向中央結算公司發送有關數據及結算指令。
中央結算公司應依據承辦銀行發送的有關數據及結算指令,在次日櫃台交易業務發生前完成承辦銀行自營賬戶與代理總賬戶間的債券結算。

⑦ 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質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題目不明確,你是想要全文嗎?

⑧ 國債資金管理的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

⑨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維護投資者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第三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訂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政策。
第四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為財政部開發和維護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用於管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配和接收、核對、記錄承銷團成員銷售和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數據;制定數據傳輸規范,下發系統參數;協助財政部完成資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等。 第五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對象為個人。承銷團成員不得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任何機構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可按照本辦法等規定持有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
第六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以100元面值單位發行和辦理相關業務。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從開始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財政部於付息日或還本日通過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按實際天數計息,不計復利(具體計息規則見附1)。本辦法生效前發行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規則按原辦法執行。
第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可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
第十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託管,國債登記公司為一級託管機構,承銷團成員為二級託管機構。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分別對一級和二級託管賬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資金清算,財政部與承銷團成員進行一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與投資者進行二級資金清算。二級資金清算通過投資者指定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 第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通過各自營業網點櫃台和其他經批準的渠道,為投資者辦理以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
(一)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二級託管賬戶(以下簡稱個人國債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和個人國債賬戶相關業務。
(二)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資金清算。
(三)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付息、還本、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質押貸款等業務,為投資者開立儲蓄國債(電子式)持有證明(財產證明)。
(四)進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政策宣傳,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條件、業務操作規程等信息咨詢和國債託管余額查詢等服務。
承銷團成員應開發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處理系統)用於支持上述業務的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承銷團成員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期次、數量及變動等情況。投資者在同一承銷團成員只能開立一個個人國債賬戶。
如投資者已經在承銷團成員開有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投資者可以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無需重復開戶。
第十四條 個人國債賬戶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 實行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應依法為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信息以及賬戶內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情況保密。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可到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注銷本人託管余額為零的個人國債賬戶。對於連續5年余額為零的只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個人國債賬戶,承銷團成員有權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投資者不可在承銷團成員之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轉託管。
第十八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需在同一承銷團成員指定一個人民幣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投資者可變更資金清算賬戶。資金清算賬戶與個人國債賬戶的開戶人須為同一人。
第十九條 投資者可於發行期內到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認購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單一個人國債賬戶認購的單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不得超過當期國債個人國債賬戶最高購買限額。
第二十條 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後,承銷團成員應向投資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見附2)。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在發行期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提前兌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儲蓄國債(電子式)。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只能按照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並且要按照提前兌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確認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及相關手續無誤後,應立即向投資者支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付息日或還本日營業開始前向投資者資金清算賬戶足額劃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條 由於個人資金清算賬戶注銷或者賬戶信息錯誤導致無法正常完成二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應將無法支付的資金設專戶保留,待投資者補齊相關手續後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條 因法院判決而扣劃給其他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承銷團成員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辦理非交易過戶;因法院判決扣劃給非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變現後劃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辦理開戶、認購、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時,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在其業務處理系統中准確記錄個人國債賬戶和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並保留完整的指令記錄。
如投資者通過營業網點櫃台辦理上述業務,承銷團成員應在辦理完上述業務後向投資者提供紙質業務單據,並保留投資者書面指令備查。
第二十六條 承銷團成員應至少通過營業網點櫃台和電話為投資者提供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及託管余額查詢服務,承銷團成員記載的並經國債登記公司核查通過的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為投資者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額。國債登記公司應建立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對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有疑問的,應先向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提出咨詢;未能解決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仍未能解決的,可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反映。
第二十八條 法定節假日承銷團成員應辦理提前兌取和還本付息業務。如法定節假日在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還應辦理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和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二十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停止辦理當期國債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和國債質押,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第三十條 承銷團成員不得就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及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服務收取費用。投資者申請開通個人國債賬戶的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功能,承銷團成員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承銷團成員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個人國債賬戶憑證的掛失補辦和開立財產證明可收取手續費,其中,提前兌取手續費率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其他三項收費標准由各承銷團成員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執行。辦理其他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如需收費,須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承銷團成員不得因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資金清算而對相關資金清算賬戶增加收費。 第三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採用代銷方式發行,每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數量不超過當期國債最大發行額。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在取得的發行額度內對投資者銷售,不得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發行期結束後,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代銷額度,分別按照計劃分配和競爭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給承銷團成員。具體方式為:
(一)發行開始前,財政部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最大發行額的全部或部分作為基本代銷額度,按比例分配給承銷團成員。未分配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承銷團成員在發行期內抓取。
(二)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系統聯網方式按有關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承銷團成員違反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將被暫停或終止當期國債發行額度抓取。
(三)發行期每日日終,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大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未售出發行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小於或等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當日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
(四)發行期內,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調減銷售進度緩慢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調減出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競爭性抓取。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四條 承銷團成員應按要求向財政部及時足額繳納發行款,財政部按雙方約定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一級資金清算方式分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兩種。定期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暫時持有,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承銷團成員清算資金,並注銷相應債權。不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不晚於付息日或還本日前一個工作日向承銷團成員支付儲蓄國債(電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按有關規定將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數據傳送至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國債登記公司應對承銷團成員傳送的業務數據進行核查,並於次日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核查結果。承銷團成員應於收到反饋當日完成全部數據核對和賬務調整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承銷團成員首次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前,應將下列材料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一)本單位業務處理系統開發方案。
(二)業務處理系統內部測試報告和國債登記公司出具的聯網測試報告。
(三)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單據和相關收費標准。
(四)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如上述各項材料內容發生變更,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 不再具備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機構,對其託管的尚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規定繼續辦理除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以外的各項業務,並做好相關國債託管和資金清算工作。 第四十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承銷團成員和國債登記公司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承銷團成員當地分支網點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債登記公司可對承銷團成員的二級託管賬務進行核查,承銷團成員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國債承銷協議執行,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按照國債承銷協議的規定暫停或者終止其執行協議。
在做出最終處理決定前,財政部有權要求承銷團成員暫停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四十三條 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建議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以下術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是:
(一)發行期:指對於具體期次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銷售當期國債的時間。
(二)提前兌取:指投資者於發行期結束後至還本日前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承銷團成員兌取未到期國債的行為。
(三)質押貸款:指投資者以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為質押品,向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貸款的行為。
(四)非交易過戶:指投資者或相關利益方因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程序,通過承銷團成員辦理個人間儲蓄國債(電子式)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根據本辦法制定《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執行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
附:1.計息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計息規則
一、一般原則
1. 一年按當年實際天數計算。
2. 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計算出的提前兌取執行利率的小數保留位數均按以下規定執行:計算過程保留14位,計算結果保留2位(指百分數,例:2.51%),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3. 付息日應計利息、還本日應還本金、提前兌取應計利息和應扣利息以元為單位,計算過程保留14位小數,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至分),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4. 提前兌取執行利率和應扣除天數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從起息日計算至資金清算日,算頭不算尾)和當期國債發行通知規定的分檔執行。
5.對於提前兌取一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
對於提前兌取二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提前兌取手續費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f為每年付息次數。
其中,執行利率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從上一付息日起實際持有天數為從上一付息日(含)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如提前兌取資金清算前該期國債從未付過息,上述計算時,上一付息日為起息日。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當前計息年度實際持有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年首日(含)計算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1年,N=0)。 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
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一、單據正面式樣
二、單據背面文字
客戶須知
一、本確認書並非債權憑證,僅用於賬務核對,丟失並不影響對國債的所有權。
二、本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流通轉讓,但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兌取或質押貸款。
三、提前兌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並交納相應的手續費。
四、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開始停止辦理提前兌取業務,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五、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執行利率為票面利率。
六、客戶可通過在櫃台列印對賬單或者撥通承辦銀行客戶服務電話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七、客戶可在認購次日起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語音復核查詢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三、印製說明
1. 憑單規格:175×100(mm)
2. 邊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 行標:XXXX銀行為各行印製行標之處。
4. 顏色:字體顏色除各銀行行標之外均為黑色,紙張顏色統一為白色。
5. 字體:表單標題為隸書小三加粗,其餘為宋體五號,最左側一列加粗。
四、列印說明:
1. 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該欄列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 最後一欄由銀行自行選擇列印要素,銀行簽章為必選項,可選項包括經辦、復核和客戶簽字等。
3. 需要復寫列印多聯的銀行第一聯(客戶聯)必須按統一要求,銀行留存各聯字體顏色和紙張顏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說明:
各承銷團成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符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規定格式的認購確認書為客戶辦理業務。從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認購確認書格式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