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按照百分比分配財產投資或者存銀行
正常的來說是30%消費,40%投資,30%作為存款,或者30%投資,40%存款,這主要看個人意願。當然,前提是你已經有了不菲的收入。一切都要以正常的生活消費為前提。所以一般來說,刨去生活支出的錢,剩下的結余當中,60%作為投資,40%作為存款,或者40%作為投資,60%作為存款,最好不要超出這個比例差。
⑵ 有8000萬現金,該如何進行資金分配或者理財投資
8000萬資金要保證流動性的話,眼下最好先投資低收益保本理財,等股市釋放掉大部分風險,如創業板市盈率低於30倍,可以全部投入股市,可獲得高額收益,但需要有一個強大的心臟能忍受股市的波動。
⑶ 家庭盡快實現財務自由 資產如何分配投資
45歲的丁先生夫婦是政府公務人員,家庭月收入17000元很穩定,單位的福利保障也很好,有「六險一金」。由於都在政府機關工作,夫妻兩人各自從單位分到了一套三居室房子,房改後,產權都歸在自己名下。兩人育有一子,20歲,目前在京上大學二年級,每年學費8000元。每月丁先生定期給他的兒子轉2000元生活費。
家庭資產方面,擁有銀行定期存款35萬元,國債15萬元。一輛20萬元的私家車。家庭開銷方面,基本生活開支3000元/月,養車費2000元/月,每年旅遊開銷2萬元。
對丁先生夫婦來說,雖然放開了二胎政策,但心有餘而力不足,就想著過幾年給兒子帶孫子或孫女吧。原本丁先生計劃購買一套住房留給兒子結婚用,但兒子說不用,直接用爸媽的舊房裝修下就可以。於是,丁先生轉而投資了一家店鋪,全款70萬元,未來月租金可達4000元。對丁先生夫婦而言,想實現家庭財務自由,應該怎麼配置資產及投資比例?
一、家庭財務狀況分析
前提假設單位分到丁先生家的兩套三居室房子,目前市值共計300萬;投資的一家店鋪,目前市值80萬元。理財分析師為丁先生的家庭做整體財務分析和規劃,先從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情況表兩方面來對丁先生一家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
1、資產負債情況分析
從丁先生的家庭資產負債表來看,家庭總資產為450萬元,沒有任何負債,財務狀況非常健康,不過適度的負債會更有利於家庭財富的增長。
2、現金收入支出情況分析
從丁先生家庭的收入支出表來看,家庭的月收入為21000元。其中夫婦倆的月收入17000元,占家庭月總收入的80.95%,店鋪月租金為4000元,占家庭月總收入的19.05%,從家庭收入的結構中分析,丁先生和妻子的工資收入是目前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
家庭的月總支出為7000元,其中家庭日常生活開支3000元,占家庭月總支出的42.86%;養車費為2000元,占家庭月總支出的28.57%。目前家庭每月結余為14000元,年度結余為140000元,結余比率為55.56%,表明丁先生家控制支出和儲蓄能力比較強。
二、理財規劃分析
在此階段,丁先生夫婦的家庭、工作和生活都很穩定,兒子20歲今年上大二,教育費和生活費都較大。家庭有車有房有存款有投資,整體而言家庭經濟狀況還是不錯的。
但丁先生此年齡階段還需面臨現實問題是退休的壓力,投資也不能像年輕時那樣冒險並且也沒有多餘精力去分析各種投資渠道。家庭理財目標要實現財務自由,那麼資產結構需要再調整,理財多以穩健為主,比方說兔子金服,年化收益率達到12%,並且資產端全部對接銀行產品,安全可靠,隨存隨取,非常適合丁先生投資。如果提前合理規劃,並且適度投資,就可以早些實現財務自由。
1、預留應急准備金建議
家庭首先要預留應急准備金,主要為防止短期意外事件發生時家庭所需要的資金。應急資金一般為3-6個月的家庭月生活基本開支,按照目前丁先生的家庭日常生活必需開支情況,至少需准備21000-42000元。理財分析師建議丁先生可以從家庭銀行存款35萬元中留出5萬元作為應急備用金,可以通過活期、定活兩便或投資貨幣基金等方式來存放。
2、家庭保障規劃建議
丁先生夫婦都是公務員,單位福利保障也很好,但是隨著年齡的增加,重大疾病及意外等發生率也會增高,同時未來醫療費用也是比較昂貴的,因此理財分析師建議丁先生夫婦在社保基礎之上,各自再配置一份保費低廉的意外傷害險和一份重大疾病險;給孩子可以配置一份意外險,加強家庭抗風險能力,完善家庭保障,也為夫婦倆退休後高質量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按照雙十原則,保費支出應控制在家庭年收入10%-15%。根據丁先生的家庭情況,目前年收入252000元,保費支出控制在25200元-37800元。夫婦倆除了社保每月工資直接扣款,那麼家庭額外年保費只需支付12578元。

3、家庭投資規劃建議
此外,為了讓家庭盡早實現財務自由,理財分析師建議丁先生的家庭,應該減少資金閑置,進行投資理財,更好地保證資金的保值增值。
從目前丁先生的家庭資產配置來看,資產中2套房產的價值最高,但是一套房產屬於自住性的,另一套房產未來要裝修留給兒子結婚用,基本也屬於自住性,只能帶來資產價值的提升,而不能帶來穩定的現金流。店鋪投資每月4000元的租金收入,還是不錯的,如果店鋪行情一直可以,可以繼續投資。
存款雖然有利息收入,但是銀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才2%左右,非常低,這部分資產只能起到保值作用,無法增值。如果丁先生希望實現財務自由,則需要將部分資金從銀行存款轉向可投資性資產,增強家庭資產投資收益率。
國債15萬元可繼續做投資,而35萬元的家庭存款,建議預留5萬元作為應急備用金,剩餘的30萬元可以配置固定理財產品,家庭即可獲得額外的可觀穩定收入,相比存款利息收入最高翻了6倍多。而且未來,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這部分投資資金若再增加些,就可進一步提高家庭收入。
另外,家庭每個月結余的資金14000元可投資債券或債券基金,待資金增多,可轉向收益更可觀的可投資性資產。
根據合理地規劃,過不了幾年丁先生的家庭就可以實現財務自由,甚至夫婦倆可以提前退休,在家幫兒子帶孫子,享受高品質幸福的晚年生活。
⑷ 財產如何分配追加高分。
第一問:有.但只限於夫妻共同財產中,他分割所得的部分
第二問:有.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他一旦出生,就享有繼承權,在我國,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第三點:男方離婚前存在過錯,會影響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我國婚姻法中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這一點非常很需要.
一、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需產生於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所負的債務;為履行撫養教育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發生的債務。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個體工商業、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雙方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證券交易活動所負的債務;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收入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以個人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雖一方獨自籌資但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財產的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的是合法締結婚姻到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終止期間,即合法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或雙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日的期間。包括領結婚證後,雙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間,因鬧離婚分居期間,在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尚未判離婚或雖經判決准予離婚,但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間。對在以上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不包括以下期間:
1、雙方雖共同生活,但因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未領取結婚證的期間。
2、雙方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生效後,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間,這兩段期間均不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此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一方經營的企業或投資權益的共同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如何分割?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達與成熟,在夫妻財產分割中越來越多的涉及到其中一方在企業中的財產或投資權益,面對這種新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自2004年4月1號開始實施),大致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三)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以上情形沒有盡數概括夫妻一方存在經營行為或投資權益的情況,但是其分割原則已經體現分明,涉及到其它情況的,應當比照上述情況作類似的處理。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項,在法律上應當如何認定?是否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涉及到的因素較多,與借條內容,夫妻雙方的陳述,債權人的陳述及其它相關證據均有關系,在此僅說明法律上的一些原則性規定和解釋。
(一)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並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但是總的原則是如無上述情形,一方在婚內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內部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應當如何分割?
首先必須確認在訴訟中爭議的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而非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確定這個前提後,按照以下原則從法律上進行分割:
1、首先考慮夫妻雙方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否有約定,或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產的分割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如果存在這一前提,法院會優先尊重雙方的約定;
2、未達成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或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有: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當的,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6、關於雙方仍然是承租使用的公房,分割方法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目前由於我國房屋權屬及形態復雜多樣,如房改房、私產商品房、承租公房、部分產權房、農村宅基地房等等,即使都是商品房也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分割方法,在此不作詳細闡述。
六、夫妻財產協議在什麼情況下是有效的?
從婚姻法角度來說,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分兩個內容:一是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即由法律來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界限,確定財產的分割與歸屬;二是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及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分割達成協議。
根據《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以及《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協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1、首先,夫妻財產協議的當事人必須是合法夫妻。夫妻財產協議訂立的目的和內容既然是分配和處分夫妻財產,那麼,其主體就必須是有權支配該財產的人,任何其他人均不得越俎代皰,否則將有可能導致第三人對夫妻財產的侵害。其次,訂約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夫妻財產協議的訂立是訂約人行使財產處分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其行為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在這里應注意的是,對於法律允許結婚的一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非重症智力低下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夫妻財產協議。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意思表示應當如實地反映當事人真實的目的和意圖。意思表示真實是夫妻財產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首先,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不得利用夫妻協議來逃避納稅的義務,或者非法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履行,或者非法轉移贓款贓物逃避刑罰的制裁等。其次,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和內容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不得歧視婦女,或者帶有封建宗法觀念,或者限制、剝奪一方的自由權或其他權利等。比如有的當事人在婚前財產協議中規定,如果妻子婚後生育男孩,可以獲得某項重要財產,如果生育女孩,則不能獲得男方的任何財產;有的當事人在夫妻財產協議中規定,如果一方提出離婚,便自動放棄任何財產;還有一些夫妻,一方在外經商,一方在家從事家務勞動,在其訂立的財產協議中規定,婚後男方負責養家,每個月交給女方家庭生活費若干,生活費之外的其他收入,都歸男方所有,使得在家從事家務勞動的女方處於不利的地位,等等。根據《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凡是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夫妻財產協議,均為無效協議。
4、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5、應採用書面形式。
七、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系,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伴隨著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夫妻財產的分割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問題。確定夫妻財產的范圍,應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既要保護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利益,也要保護家庭關系中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受到侵害。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家庭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和全家共有的財產。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因離婚而離開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資格,分得其應有的份額。未成年子女通過繼承、受贈及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財產,屬於其本人所有,有離婚後負責撫養該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
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范圍為《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為,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受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約定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
對於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在離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歸誰所有,以夫妻雙方的約定優先。有約定的,離婚時應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雙方的約定,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也可以以口頭形式約定。對於口頭形式約定,必須雙方無爭議,方按口頭約定的協議處理。夫妻雙方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規避法律。如果規避法律,則該約定無效。所謂規避法律的約定,是指該約定規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例如,夫妻一方為了轉移財產,避免個人所負債務,在離婚時約定把所有的財產歸於另一方所有,使其債權人難以獲得應得的財產,或者進行假離婚以逃避債務,這樣的約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約定無效。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按照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決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根據該法第1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對於這部分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是夫妻雙方也應處於平等的地位。(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3)尊重當事人意願。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應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生產資料的比重占的比較大的情況。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使物盡其用,方便生活。
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案件時,應當做好調解工作。首先由當事人雙方協議,在互諒互讓的原則上得到合理的解決。如果當事人有爭執,法院應當遵循合法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共同財產的實際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八、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九、夫妻對共同財產進行重要處分時,是否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權進行處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處分決定的,任何一方的決定即當然地代表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共同財產進行重要處理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這個司法解釋還規定,如果對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一規定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利
⑸ 資金如何分配
資金分配是指對企業的收入和利潤進行分割和分派的過程。企業通過資金的投入和使用,取得收入,並實現了資金的增值。企業應將取得的收入扣除生產經營中的各種耗費和損失,最終獲得利潤。企業的利潤,首先,需依法向國家繳納所得稅,這一部分資金的分配具有強制性;其次,依法提取各種公積金和公益金,用於企業風險金和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最後,將利潤在所有者之間進行分配,這是企業收益分配中的重點,也是資金分配管理的重點。企業應在遵循國家分配政策的前提下,從企業的長遠利益出發,合理確定收益分配的規模和分配方式,使企業獲得最大的長遠利益。籌資、投資和分配是企業主要的財務活動,它們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作用於生產經營過程,促進資金不斷地運動,最終取得最大的利潤。這三者構成了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除此以外,財務管理還包括日常資產的管理。日常資產管理是指企業對各類資產所進行的經常性的管理,包括現金收支的預算、材料采購計劃的制訂、存貨的管理、固定資產的維修管理等。加強日常資產的管理,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的前提條件和必要工作。
⑹ 不承擔虧損,不參與利潤分配的投資,是否計入固定資產投資
既然是投資,就要承擔虧損風險,也要有利潤分紅,這才算是你的固定投資資產。不承擔虧損,又不參與利潤分配的投資就不算是投資,只能算是無償幫助。所以,就不算是固定資產的投資。
⑺ 買基金怎麼分配資產
基金收益是基金資產在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超過自身價值的部分。具體地說,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1)紅利:是基金因購買公司股票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一般而言,公司對股東的紅利分配有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兩種形式。基金作為長線投資者,其主要目標在於為投資者獲取長期、穩定的回報,紅利是構成基金收益的一個重要部分。所投資股票的紅利的多少,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一個重要標准。
(2)股息:是指基金因購買公司的優先股權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比例事先規定的,這是股息與紅利的主要區別。與紅利相同,股息也構成投資者回報的一個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重要標准。
(3)債券利息:是指基金資產因投資於不同種類的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金融債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一個基金投資於國債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此可見,債券利息也是構成投資回報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4)買賣證券差價:是指基金資產投資於證券而形成的價差收益,通常也稱資本利得。
(5)存款利息:指基金資產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這部分收益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個組成部分。開放式基金由於必須隨時准備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必須保留一部分現金存在銀行。
(6)其他收入:指運用基金資產而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額,如基金因大額交易而從證券商處得到的交易傭金優惠等雜項收入。這部分收入通常數額很小。
⑻ 家庭理財如何分配比例最合理
家庭理財可以使用4321定律,4321定律將家庭總收入可以分為4份:40%的收入用於買房或股票、基金方面的投資;30%用於家庭生活開支;20%用於銀行存款,以備不時之需10%用於保險。4321家庭資產配置在於合理配置家庭資產、降低財務風險、提高生活指標等。但是,在理財之前每個家庭要了解自己的「家底」。如果是剛畢業的單身上班族,房租會佔到收入的四分之一,甚至是三分之一,加上日常開銷和社交支出,能夠有所剩餘已經很不易了,顯然不能按照4321定律的條框理財。
家庭年收入兩百萬元的家庭或者個人,累計資產已有數千萬之多了,讓他把收入的20%即40萬放在銀行做緊急備用金,每年20萬花在保險上,這也不太合理。保險是為了堵住財務漏洞,如果已有的資產完全可以覆蓋身故、疾病、養老帶來的隱憂,那就無需花太多保費了。
對家庭如何理財不清楚的可以到金斧子平台預約咨詢,金斧子致力從家庭目標與規劃出發,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的家庭財務分析、投資策略、以及跨周期、全品類、多元化的基金配置方案,服務涵蓋移動端、PC端、微信端便捷的產品搜索、基金申贖、凈值查詢、財富記賬、配置規劃、投資咨詢等,最終幫助家庭實現財富的保值、增值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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