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誰知道取得財政專項扶持資金要繳企業所得稅嗎
現在省國稅局要求將以前年度取得的財政專項扶持資金作為經營收入,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請問是否合理?該如何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徵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
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法規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收到政府撥付基金等收入一般的處理原則是除了國家有明文規定的免稅文件規定外,其他的補貼或獎勵都應該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貴公司取得的以前年度財政的產業化項目基金及扶持資金,應並入實際取得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分不能並入本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整,補交所得稅同時計算繳納對應稅款的滯納金。其會計賬務處理為:
調整補計收入:
借:相關科目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調整應交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同時補交稅金: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B. 政府補貼收入 是否為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 那那些屬於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
政府補貼收入不一定是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收入都應該相應交稅,交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也有例外,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徵,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收到的國債專項資金撥款是否免稅擴展閱讀
在實際工作中,政府補助的形式主要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和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企業不論通過何種形式取得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准則規定,在會計處理上應當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因為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補助的原則和理念,政府補助主要是對企業特定產品由於非市場因素導致的價格低於成本的一種補償。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最終也是與收益相關,只是暫時作為遞延收益處理,在相關資產形成、投入使用並提取折舊或攤銷時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C. 國債建設專項撥款是否徵收所得稅
財政下撥國債專項資金撥款是否免稅
國債專項資金分兩類:一類列入中央預算支出,用於中央項目建設和補助地方項目建設;一類轉貸給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門,用於地方項目和中央部門項目建設,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門還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預算,也不作財政赤字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以上兩條是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於企業取得的來自財政的資金的解釋與規定,對於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企業取得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有三個很重要的條件:一是「專項用途」,二是「經國務院批准」,三是財稅部門的規定。
如果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那就屬於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所指其他不征稅收入,否則應該按第二十二條作為補貼收入並入企業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D. 收到財政專項工程撥款是否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1、財政撥款屬於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有明文規定。
2、球墨鑄鐵管部分構成工程成本,不是營業額,不應計征營業稅。
3、安裝分公司上交總公司的管理費不可以直接沖減管理費用,因為你們收到款後應當開發票給安裝分公司,要作收入。如果不開發票直接沖減管理費用,安裝分公司需要做所得稅納稅調整。總體看更吃虧。
E. 企業收到的財政性資金交增值稅嗎
一、財政扶持資金
(一)做賬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財政扶持資金
(二)財政扶持資金不用交增值稅和營業稅。對於所得稅,符合不征稅規定的不征稅,否則要交所得稅。
二、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財政性資金規定: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第一條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的財政貼息屬財政性資金。該財政性資金應按上述規定確定是否屬於不征稅收入。
若屬不征稅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若財政性資金不屬於不征稅收入,則應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F. 政府專項資金開票是否免稅
政府專項資金開票一般都是免稅!
G. 收到的財政撥款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收到的財政撥款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視不同性質的單位不同。
1、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屬不征稅收入。
2、對企業的財政撥款如果是屬於「政府補助」的,應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構成利潤總額的一部分,計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政策性優惠貸款貼息的,應當區分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和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兩種情況,分別按照本准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該政策性優惠利率計算相關借款費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價值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並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借款費用,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借款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益。遞延收益在借款存續期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相關借款費用。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方法之一後,應當一致地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四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應當將對應的貼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7)收到的國債專項資金撥款是否免稅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六條 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第七條 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第八條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 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當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
第九條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 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二) 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第十條 對於同時包含與資產相關部分和與收益相關部分的政府補助,應當區分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應當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第十一條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 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H. 專項用途財政資金撥款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不徵收,屬於政府獎勵的資金,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了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等三項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I. 企業收到國債專項資金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解答 企業收到的國債專項資金一般通過「長期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相應的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付款──國債專項資金補助
企業將資金投入相應的建設項目時,借記相應的資產、費用科目(如「在建工程」,「管理費用──技術改造支出」等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建設項目結束後,如果相應的資產要回拔給國家,則相應的分錄是:
借:長期應付款──國債專項資金補助
貸: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如果是留在企業形成資本公積或者作為國家的一項出資,那相應的分錄是:
借:長期應付款──國債專項資金補助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實收資本──國家投資
J. 企業收到的財政撥款要納企業所得稅嗎
前面的是不征稅收入,也就是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不征。補貼收入就要納入應納稅所得額。
PS:不征稅收入有三:一財政撥款,是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撥付的。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