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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4-10 20:02:07

國債投資的關於國債法

(一)國債法的概念
國債法,是指由國家制定的調整國債在發行、流通、轉讓、使用、償還和管理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主要規范國家(政府)、國債中介機構和國債投資者涉及國債時的行為,調整國債主體在國債行為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國債關系。
與民法中的債法不同,國債法調整的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這與財政法主體的一方始終是國家這一特徵是一致的,而且國債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家職能。因此,國債法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是,國債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核心是國債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國債法與民法特別是與民法中的債法有密切的聯系,民法中有關債的理論及其具體規定常常也可適用於國債法。
國債法雖屬於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與稅法等其他財政法的部門法也有比較明顯的區別,如國債法主體的平等性即明顯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盡管國債法的一方主體必須是國家,但在國債法律關系中,國家是作為債務人與其他權利主體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其他權利主體是否與國家發生債權債務關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決定,在國債法律關系中,他們與國家處於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財政法律關系中,主體間的隸屬性則明顯區別於國債法。另外,國家取得國債收入的權利與其還本付息的義務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權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權利,也必須履行支付購買國債資金的義務。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債法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法。
(二)國債立法概況
1.國外的國債立法國有
美國;法國;日本;韓國。
2.我國的國債立法
新中國成立後,於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發行過國內公債。各期國債發行以前,由國務院制定國債條例,具體規定國債的發行、轉讓、利率、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國債條例是規范我國國債管理活動、調整國債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依據。1968年國家償付了全部內外債本息,1968-1981年,我國是一個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國家。1981年1月,國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以下簡稱《國庫券條例》),決定發行國庫券來彌補財政赤字,以後又發行了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重點企業債券、保值公債、特種公債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頒布一個國庫券條例,對發行對象與方式、發行數額及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國庫券及其他債券的貼現、抵押和轉讓、國債法律責任、國債管理機構等內容予以規定。1989-1991年每年還頒布了一個特種國債條例,對特種國債的發行對象、發行數額、發行期限、利率及償還期等內容予以規定。現行的國債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國務院頒布的《國庫券條例》,但是,該條例作為國債法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適用范圍僅限於國庫券而不能對所有的國債各類予以規范,
二是它主要規定的是國庫券發行方面的有關事項,對國債流通、國債的使用等未作規定,
三是沒有規范有關發行的審批程序等。
因此,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起草《國債法》,以期對國債行為和國債關系予以明確規范。
國債法:是指調整國債在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其許多基本原理與財政法是一致的。其調整對象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債權、債務關系。其主要特徵表現為以下三點:一是國債法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二是國債法具有財政政策的屬性;三是國債法具有宏觀調控的性質。

㈡ 現在發行的都有什麼國債

國債又稱公債,是政府舉債的債務。具體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國家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債是一個特殊的財政范疇。它首先是一種財政收入。國家發行債券或借款實際上是籌集資金,從而,具有彌補財政赤字,籌集建設資金,調節經濟三大功能。

國債的發行要遵循有借有還的信用原則,債券或借款到期不僅要還本,還要付一定的利息。國債具有認購上的自願性,除極少數強制國債外,人們是否認購、認購多少,完全由自已決定。按照不同標准可以把國債分為不同的種類:以國家舉債的形式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國家借款和發行債券。

以籌措和發行的期限為標准,國債可分為長期國債、短期國債和中期國債。所謂長短中期是比較而言的,沒有絕對的標准。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將一期以下的稱為短期國債,10年期以上的稱為長期國債,期限界於兩者的稱為中期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性質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強制國債和自由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地域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內債和外債。所謂內債,是國家在本國的借款和發行的債券。所謂外債,是指國家向其他國家政府、銀行、國際金融組織的借款。以債券的游泳流動性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可出售國債和不可出售國債。國家的借款是不能轉讓的,只有債券有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之分。
憑證式國債是指國家採取不印刷實物券,而用填制「國庫券收款憑證」的方式發行的國債。我國從1994年開始發行憑證式國債。憑證式國債其票面形式類似於銀行定期存單,利率通常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高,具有類似儲蓄、又優於儲蓄的特點,通常被稱為「儲蓄式國債」,是以儲蓄為目的的個人投資者理想的投資方式。

憑證式國債通過各銀行儲蓄網點和財政部門國債服務部面向社會發行,主要面向老百姓,從投資者購買之日起開始計息,可以記名、可以掛失,但不能上市流通。

投資者購買憑證式國債後如需變現,可以到原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除償還本金外,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付。對於提前兌取的憑證式國債,經辦網點還可以二次賣出。

與儲蓄相比,憑證式國債的主要特點是安全、方便、收益適中。具體說來是:

憑證式國債發售網點多,購買和兌取方便、手續簡便;2、可以記名掛失,持有的安全性較好;3、利率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至2個百分點(但低於無記名式和記賬式國債),提前兌取時按持有時間採取累進利率計息;4、憑證式國債雖不能上市交易,但可提前兌取,變現靈活,地點就近,投資者如遇特殊需要,可以隨時到原購買點兌取現金;5、利息風險小,提前兌取按持有期限長短、取相應檔次利率計息,各檔次利率均高於或等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沒有定期儲蓄存款提前支取只能活期計息的風險;6、沒有市場風險,憑證式國債不能上市,提前兌取時的價格(本金和利息)不隨市場利率的變動而變動,可以避免市場價格風險

記帳式國債又稱無紙化國債,它是指將投資者持有的國債登記於證券賬戶中,僅取得收據或對賬單以證明其所有權的一種國債,具有成本低、流通性強的特點。
由於記帳式國債種類較豐富,付息方式靈活,可以為投資人提供較多的選擇。投資人可以在交易所或商業銀行櫃台隨時購買到記帳式國債,也可以隨時賣出,以前普通投資者只能通過滬深交易所買賣記帳式國債, 商業銀行櫃台交易的開通使投資者能通過網點更廣泛的銀行櫃台來實現記帳式國債的投資。由於承辦櫃台交易的商業銀行都是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可以根據櫃台市場銷售情況,通過銀行間市場買進國債, 再賣給普通投資者,從而最大限度地滿足投資人對國債的需求。
記帳式國債的價格會隨著市場利率、國債供求狀況等諸多因素而發生變化。在利率下降時, 投資記帳式國債可以獲得增值收益,反之就存在二級市場風險

其實主要是著2
種 還是憑證式的好點

記得給我積分哦有什麼不懂的可以再問

㈢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2013年第3號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號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業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2013年6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3年第3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發行2013年記賬式附息(二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計劃發行300億元,實際發行面值金額300億元。
二、本期國債期限1年,經招標確定的票面年利率為2.81%,2013年1月17日開始計息,1月17日至1月21日進行分銷,1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國債為固定利率附息債,到期一次還本付息,2014年1月17日(節假日順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其他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3年第1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3年1月16日

㈣ 根據國家規定,國債的利息是

國債利息免稅,國債利息國家財政支出,國債利息不記入個人納稅申報收入資產。

㈤ 關於國債發行:

記賬式國債利率低於定存,高於活期存款,注重流動性,有上漲和下跌的波動,可以交易,適合機構投資者。儲蓄式國債利率高於定存,不能交易,無下跌風險,適合注重安全的個人投資者。我們國家發行國債主要的目的是調節市場資金,並且滿足投資者的需求,國家不缺錢,所以發國債的主要目的也不是募集資金,所以根本不用擔心還不上的情況,利率成本也沒那麼在乎

㈥ 如何理解《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對國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代理財政發行國債的明確規定。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一般都有代理政府財政部門發行公債和還本付息的職能。根據本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但是,為了防止財政出現赤字時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增加過多的貨幣供應量,《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㈦ 國債發行的規律

國債發行的原則[1](一)需要原則
首先是財政運行對國債的需求,即一國財政收支越不平衡,其對國債籌資的需求就越大。不難發現,國債連年發行和財政上的收支不平衡是一對如影隨形的經濟現象。其次是社會(企業和居民)對國債的需求。政府應據此來設計債券種類、期限和規模。
(二)負擔限額原則
即從法律上規定發行額度,使國債發行被限定在國民經濟可承受的范圍之內。
(三)低成本原則
即國債發行應盡可能採用低費用的發行方式。
(四)穩定經濟原則
即國債發行應盡可能「熨平」經濟的周期性波動,並有利於保持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快速健康發展,而不是起相反作用。
[編輯]國債發行的方式[1]
國債發行的核心環節是確定國債發行的方式或方法。主要有公募法、包銷法、公賣法和攤派法四種。
(一)公募法
公募法又稱直接發行法,指由財政部門或其委託其他部門(如銀行、郵局)向社會公眾直接公開募集國債的方法。其優點是發行面較廣,可廣泛吸引社會閑散資金;缺點是發行時間較長,發行成本較高,而且,在某些情況下還會出現因認購人不積極而推銷不出去的可能。
(二)包銷法
包銷法又稱承受法或間接發行法,指政府按一定條件與金融機構協商並由其先全部承購,再轉向社會推銷的方法。在包銷法下,若金融機構不能將全部國債銷售出去,則其差額部分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其優點是手續簡便,發行時間縮短,有利政府迅速籌集資金;其缺點是易於產生大量投機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包銷法是政府將國債發行權和發行風險向金融機構轉讓的一種方式。
(三)公賣法
公賣法又稱銷售發行法,是指政府將國債委託證券市場代銷的發行方式。此方式類似於公募法,但兩者的區別在於:公募法下的債券價格由政府事先確定並固定;公賣法下的債券價格由證券市場的資金供求關系決定,並且不斷波動變化。公賣法的優點是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到證券市場推銷債券和募集資金,且可以通過國債的買賣來調節資金供求和貨幣流通。其缺點亦很明顯:容易為證券投機者利用,國債收入受證券行市的影響而不很穩定。
(四)攤派法
指政府根據情況通過行政性力量來分配國債認購任務指標的一種強制性發行方式。其優點是能夠保證既定收入和有計劃地調度社會資金;其缺點是損害國債信譽,帶來長期發行困難,與信用的自願原則不相符。

㈧ 國家對債券的發行單位有何規定

發行債券分為國家和企業債券,要求注冊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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