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5年發生"3.27"國債期貨風波事件為什麼管金生會被捕
他被捕的官方理由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不是操縱市場,有的人(比如我)認為的理由是因為他觸及了財政部的利益,才會被張冠李戴的罪名批捕,他的錯誤只有地點,你懂吧。管金生想要與進行內幕交易的對手對抗,即使中途成功了最終沒有斗得過政策層面的力量,啷鐺入獄。是不是和孫悟空很像呢?反抗英雄最終被壓五指山下,悲情英雄。補充一下,據說327最終多頭賺了70多億,但中經開只賺到1億,剩下的錢都被誰賺走了呢?答案是老鼠。誰能當老鼠呢?答案是能知道財政部內幕並很有實力的人,你猜是誰?
2. 證券市場上類似「327國債期貨事件」的重大事件有哪些,或者一些大公司或者個人在關於證券投資上的失敗事件
1、最著名的逼倉典型——327國債 國債期貨最早由上海證券交易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推出,只向證券商自營開放,後來才向公眾開放。進入一九九年、一九九五年達到其鼎盛期。也在其鼎盛期出現兩個風險事件,「314」、 「 327」國債期貨事件,最引人注目的是「327」事件,有關當事人至今還在押中 隨「327」國債貼息消息明朗及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新債發行量消息公開,全國各地國債期貨市場出現向上突破行情,上證所327合約空方主力在封盤失敗後蓄意違規,十六點二十二分開始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將價格打壓至147.50元收盤,327合約暴跌3.8元,當日開倉多頭全線爆倉。事後有關方面宣布這個時段交易無效,並將蓄意違規者管金生逮捕入獄。國債期貨嚴重透支交易是期貨市場違規操縱最極端表現,是對整個市場的愚弄,為市場各方不難容忍,有關人員為此失出了沉重代價。 助長327事件發生的客觀原因主要有兩條: 一、泛用保證金制度,國債期貨收取的保證金率僅為1%,過低的保證金助長了投機氣氛也使每日無負債制度難於維持,市場結算風險驟然增大。 二、國債市場不具備開發期貨品種的條件,市場化程度不夠,沒有利率市場化使期貨成為競猜貼補率的游戲,價格發現套期保值無從談起。327事件直接觸發監管者的神經,整個市場掀起加強風險管理之風,各項制度措施紛紛出台。 2. 順勢逼倉典型——粳米事件 粳米事件發生於一九九四年七月至十月間。當時粳米期貨在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場雙方圍繞國家宏觀平抑糧價與自然災害影響認識不同產生了嚴重的判斷分歧,雙方持倉不斷擴大,出現期貨價格上漲和多逼空跡象。 其間交易所出台過停市、限制持倉、強制性減倉等措施,但無法抑制因災情加重帶來的糧價上漲,當然交易所較寬松的最高價限制也助長了期價上漲。與其前採取措施帶來的回落價相比,八月份粳米期貨價格大多上漲200元/噸,以9503合約為例已上漲2400元/噸,而這年春節前後價格不過1900元/噸而已。九月初有關部門召開一系列平抑糧價會議,粳米期貨曾出現價格連續四天跌板行情來,但上海糧交所公布縮小漲跌停板額至10元及取消最高限價消息下,粳米期價又出現連續漲停板現象。十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暫停粳米期貨請示,粳米期價終於停盤,隨即退出歷史舞台。 粳米期貨逼倉表面上看有基本面支持如災情加重帶來減產預期,但這種觀點在當時並不得到認同,人們看到的是一種不切實際的預期上漲心理,這種心理助漲期貨價也助漲了現貨價,為了抑制這種心理漫延保持糧價在宏觀調控下的穩定,有關方面採取關停措施。 3、一個並非例外的逼倉事件——棕櫚油空逼多 歷史上中國風險事件大多以多逼空方式出現,現貨供應緊張及投機資本龐大常促使多逼倉局面形成,但是多逼倉又多以失敗方式出現,原因在於中國是一個從計劃經濟轉型到市場經濟的國家,國家常運用其它手段對價格進行干預,使得多逼空容易遭遇政策風險。一九九五年發生的棕櫚油事件卻以空逼多的方式出現,決定這種逼倉形成的主要原因當然是現貨供應充足及投機資本過小。 一九九五年三月,某券商資金憑一已之力與力量龐大的進口商在中商M506合約上展開對峙。當時基本面條件對多頭是十分不利的,先不說國內外棕櫚油市場行情有所回落,國內期貨監管工作也以抑制通貨膨脹、抑制過度投機為重點,在政策風險及不利的現貨市場面前,多頭只有一條路——平倉離場,現貨套利優勢及投機打壓使得多頭離場之途難上加難,以連續跌和擴大跌停方式使市場價格很快從9300元/噸下跌至7200元/噸。棕櫚油506是空逼多典型。 這種局面形成的原因很多,有基本面方面的,也有市場主體結構單一方面的,僅靠一個投機大戶是難於承提現貨市場價格下跌帶來的風險的,逆勢操縱使風險累積加大,使自已不能全身而退,一個純進口產品不利於期貨市場正常運行也是重要原因。 4、開處罰市場操縱者先例——「秈米事件」 秈米事件也稱「金創」事件,將風險事件與期貨經紀公司聯系在一起,正突出事件的特殊性。「秈米事件」發生於一九九五年廣聯交易所。受國家宏觀調控、夏糧豐收及交易所臨時保證金政策影響,九五年十月,廣聯秈米9511合約回落至2750元/噸附近,市場多頭不甘於被套,10月中旬,以廣東金創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為主的多頭,利用注冊倉單較少的消息,強拉秈米9511合約期價,三個漲停板之後,期價又重回到至3050元/噸附近,持倉量劇增,隨後受現貨保值商拋壓,期貨在高位振盪,十月十九日市場價格仍維持在相對高位,且持倉量巨大,當天收盤交易所作出處罰多頭三家違規會員的決定,此後行情逆轉。十月二十四日廣聯所協議平倉,十一月二十日9511合約摘牌,收盤價為2301元/噸。 這次秈米事件開創了中國期貨交易所在合約仍在交易中對違規操縱者進行處罰的先例。十月十九日交易所作出處罰決定,十一月三日中國證監會吊銷廣東金創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營業資格,它表明人們對市場操縱行為已經深惡痛絕。 在合約交易還在進行中對市場操縱作處罰,這對交易所的要求是很高的,既需要有勇氣也需要有明確的判斷方法,好在當時作出這種判斷並不難,價格異動是一個重要指標,短時間上漲猛且缺乏基本面支持,其次多頭持倉高度集中,有明目張膽操縱之表現。這次處罰正面影響是對市場操縱者造成威懾作用,整頓了市場秩序,但市場操縱也從顯在走向隱蔽,集中操縱轉向分倉操縱,查處難度有所加強。 5、成為逼倉經典的「天津紅」 天津紅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在天津聯合交易所上市。逼倉事件發生於507合約上,當時乘價格回落至3800元/噸附近之時,多頭策劃一輪逼倉行情,一方面大量收購現貨,另一方面在期貨上大量買入,一九九五年五月中旬507合約成交量、持倉量明顯放大,六月初多頭主力強拉價格,出現兩個漲停板,價格漲至5151元/噸,隨即交易所提高保證金以抑制過度投機,但仍然難於控制局面,最後只有通過終端停機和停市方式要求雙方平倉來解決問題。 「天津紅507事件」其典型性表現在幾個方面,一、逼倉事件與國際市場逼倉定義完全一致,國際市場定義逼倉在可交割的現貨較少的情況下,市場主力控制了現貨,又在期貨市場上大量買入,從而達到操縱期貨謀取暴利目的,這種逼倉行為在國際市場上是違法的。天律紅小豆逼倉手法與國際市場逼倉是一樣的,而天律紅小豆屬於小品種,逼倉很容易發生。二、逼倉行為造成的價格異動十分明顯,不考慮基本面影響的情形下出現兩個漲停板,時間短獲利空間大,顯示出時間與空間不對稱性,「逼」的意義突出,人們稱這種逼倉為硬逼倉。或者因為這個特徵表現具有嚴重的負面性,交易所採取強硬措施加以制止,從而導致後來逼倉行為特徵發生變化,後來的逼倉顯得溫和些,不急迫的時間與空間盡可能對稱,人們把後來逼倉叫做軟逼倉,近期滬膠0407事件市場就視其為軟逼倉,而有關方面卻因為沒有出現連續漲跌停否定其逼倉性質,不過需要指出的是不論硬逼倉還是軟逼倉,其實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一種市場操縱、扭曲價格、謀取暴利的行為,多以符合國際市場逼倉定義為基本特徵。 小品種特徵加上交割交易制度不完善使紅小豆逼倉事件接連不斷發生。蘇州商品交易所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推出紅小豆期貨,現貨市場低迷及交割標准過低原因致使期貨市場連創新低。但在蘇交所宣布嚴禁陳豆、新豆摻雜交割及公布實際庫存數量較少的情況下,期貨出現了大漲,以9602合約為例在十二月僅一個月時間期貨從3690元/噸漲至5325元/噸,不少空頭套保者遭遇了爆倉命運。一九九六年一月在中國證監會要求頭寸減倉和不得開出新倉的政策干預下及蘇交所強行平倉政策作用下,期貨發生逆轉。三月八日證監會停止蘇交所紅小豆期貨合約交易。 蘇州紅小豆事件使庫存向天津轉移。這時天聯所卻規定最大交割量為6萬噸的政策。期價超跌和限量交割政策為另一輪逼倉行情創造了條件,九六年第一季度天津紅小豆9609事件發生並立即受到中國證監會查處。
3. 誰能解釋一下3.27國債是怎麼回事
1995年滬市的327國債期貨事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1993年10月25日向社會公眾開放國債期貨交易,最初,國債期貨交易未被投資
者所認識,市場規模較小,行情波動也不大,1994年10月以後,中國人民銀行提高3年期以上儲蓄存
款利率和恢復存款保值貼補,國庫券利率也同樣保值貼補,保值貼補率的不確定性為炒作國債期貨提供了
空間,大量機構投資者由股市轉人債市,國債期貨市場行情火爆,成交迭創新高,市場成交規模急速擴大。
多空雙方對峙的焦點,始終是圍繞對衛7國債期貨品種至期價格的預測.
1992年3年期國庫券到期的
基礎價格已經確定,為票面價值100元加上3年合計利息28.50元(年息為9.50%),合計為
128.5」元。此外,其到期的預測價格還受到保值貼補率和是否加息的影響,市場對此看法不一。多空
雙方在148元附近大規模建倉,327品種未平倉合約數量逐漸加大,市場潛伏的危機已經到了一觸即發的
地步。1995年2月23日,空頭主力上海萬國證券公司在收市前8分鍾內拋出1056萬口賣單,這
一數字相當於327國債期貨的本品——年國庫券發行量的3倍多,並將327國債期貨價位從150。30
元打壓到147.50元,希望以此來減少其已持有的巨大空頭頭寸的虧損。這完全是一種蓄意違規
行為,為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上海證券交易所宣布最後8分鍾交易無效,從2月27日開始休市,並組
織協議平倉。最後,上海萬國證券公司等有關違規當事人受到嚴肅查處。1995年5月18日,鑒於我國
開放國債期貨市場的條件尚未成熟,國務院決定暫停同債期貨交易。
4. 有誰聽過中國的證卷教父管金生拜託了各位 謝謝
管金生和「3.27」國債期貨事件 如果說中國股市存在大鱷的話,那麼當年萬國證券(現在申銀萬國證券即由申銀和萬國兩家證券公司合並而來)的總經理管金生無疑要算現在這些大鱷的鼻祖。管金生生在紅旗下,喝過洋墨水,擁有比利時的兩個碩士學位,當年在上海灘叱吒風雲,被譽為「證券教父」,可如今管金生正在上海的牢獄中反省。 1995年2月2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生了震驚中外的「327」國債事件,當事人之一的管金生由此身陷牢獄,另一當事人尉文淵被免掉上交所總經理的職務。事隔九載,尤其是在當前監管當局要求加強監管力度的情況下看看「327」事件,對我們認識中國股市,認識監管的重要性不無助益。 1992年12月2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首先向證券商自營推出了國債期貨交易。但由於國債期貨不對公眾開放,交投極其清淡,並未引起投資者的興趣。 1993年10月25日,上交所國債期貨交易向社會公眾開放。與此同時,北京商品交易所在期貨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國債期貨交易。1994年至1995年春節前,國債期貨飛速發展,全國開設國債期貨的交易場所從兩家陡然增加到14家(包括兩個證券交易所、兩個證券交易中心以及10個商品交易所)。由於股票市場的低迷和鋼材、煤炭、食糖等大宗商品期貨品種相繼被暫停,大量資金雲集國債期貨市場尤其是上海證券交易所。1994年全國國債期貨市場總成交量達2.8萬億元。 此時「327」事件發生了,327國債是指92年發行的三年期國債92(三),95年6月到期兌換。92---94年中國面臨高通漲壓力,銀行儲蓄存款利率不斷調高,國家為了保證國債的順利發行,對已經發行的國債實行保值貼補。保值貼補率由財政部根據通漲指數每月公布,因此,對通漲率及保值貼補率的不同預期,成了327國債期貨品種的主要多空分歧。以上海萬國證券為首的機構在「327」國債期貨上作空,而以中經開為首的機構在此國債期貨品種上作多。 當時雖然市場傳言財政部將對「327」國債進行貼息,但在上海當慣老大的管金生就是不信這個邪。當然,管金生的分析不無道理:國家財政力量當時極其空虛,不太可能拿出這么大一筆錢來補貼「327」國債利率與市場利率的差,而且當時通脹局勢已經得到初步控制。另一方面,由於長期身處證券市場,管金生對市場傳聞的不相信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感覺。於是管金生出手,聯合遼國發等一批機構在「327」國債期貨和約上作空。 1995年2月23日,傳言得到證實,財政部確實要對「327」國債進行貼息,此時的管金生已經在「327」國債期貨上重倉持有空單。據說,當時管金生曾經要求上交所總經理尉文淵為萬國證券的持倉多開敞口,但遭到尉文淵的拒絕。而尉文淵並不知道的是,管金生此時已經在「327」國債期貨上超過規定持倉量很多。 按照比較演義的說法,面對中經開為首的機構借利好殺將過來,本來管金生還能勉強穩住陣腳,但此時萬國證券的重要盟友遼國發突然翻空為多,聯盟陣營的瓦解讓空方始料不及,管金生面對巨額虧損,惡膽向邊生,於是,在下午4:22分,管金生開始出手,短短的八分鍾之內,萬國證券拋出大量的賣單,最後一筆730萬口的賣單讓市場目瞪口呆(按照上交所的規定,國債期貨交易1口為2萬元面值的國債,730萬口的賣單為1460億元,而當時「327」國債總共有240億元),據說,在最後8分鍾內,萬國證券共拋空「327」國債1056萬口(共計2112億元的國債)。「327」國債期貨收盤時價格被打到147.40元。當日開倉的多頭全線爆倉,萬國證券由巨額虧損轉為巨額盈利。但成交量的迅速放大並不能說明問題,關鍵是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根本沒有,一句話,是透支交易,但反映在期貨價格上卻成為當天的收盤價。 「327」國債期貨事件事後被著名經濟學家戴園晨稱為「中國的巴林銀行事件」。管金生的確膽大,膽大本身不是錯誤,關鍵是他在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實施了錯誤的行為,所以,管金生被捕。
5. 如何識別期貨市場上的逼倉現象
我理解的逼倉就是在合約將要到期的時候,多頭或者空頭採取抬拉或者打壓的方式,逼迫對手平倉,實現獲利,因為期貨是零和博弈,對手不平倉自己就無法將賬面利潤轉換為實際利潤;最近幾年沒有什麼逼倉事件發生,我認為逼倉有幾個前提:
1.合約即將交割,
2.交割月持倉量依舊巨大
3.價格偏離現貨太多
滿足這幾個條件的話,可能會發生逼倉事件,因為近幾年沒有發生,只能給你找幾個歷史上的例子
1.最著名的逼倉典型——327國債。
國債期貨最早由上海證券交易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推出,只向證券商自營開放,後來才向公眾開放。進入一九九五年達到其鼎盛期。也在其鼎盛期出現兩個風險事件,「314、327」國債期貨事件,最引人注目的是「 327」事件,有關當事人至今還在押中。
隨「327」國債貼息消息明朗及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新債發行量消息公開,全國各地國債期貨市場出現向上突破行情,上證所327合約空方主力在封盤失敗 後蓄意違規,十六點二十二分開始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將價格打壓至147?50元收盤,327合約暴跌3?8元,當日開倉多頭全線爆倉。事後有關方面宣布這個時段交易無 效,並將蓄意違規者管金生逮捕入獄。國債期貨嚴重透支交易是期貨市場違規操縱最極端表現,是對整個市場的愚弄,為市場各方不難容忍,有關人員為此失出了沉重代 價。助長327事件發生的客觀原因主要有兩條:
一、泛用保證金制度,國債期貨收取的保證金率僅為1%,過低的保證金助長了投機氣氛也使每日無負債制度難於維持,市場結算風險驟然增大。
二、國債市場不具備開發期貨品種的條件,市場化程度不夠,沒有利率市場化使期貨成為競猜貼補率的游戲,價格發現套期保值無從談起。327事件直接觸發監 管者的神經,整個市場掀起加強風險管理之風,各項制度措施紛紛出台。
2.一個並非例外的逼倉事件——棕櫚油空逼多。
歷史上中國風險事件大多以多逼空方式出現,現貨供應緊張及投機資本龐大常促使多逼倉局 面形成,但是多逼倉又多以失敗方式出現,原因在於中國是一個從計劃經濟轉型到市場經濟的國家,國家常運用其它手段對價格進行干預,使得多逼空容易遭遇政策風險 。一九九五年發生的棕櫚油事件卻以空逼多的方式出現,決定這種逼倉形成的主要原因當然是現貨供應充足及投機資本過小。
一九九五年三月,某券商資金憑一已之力與力量龐大的進口商在中商M506合約上展開對峙。當時基本面條件對多頭是十分不利的,先不說國內外棕櫚油市場行情有所 回落,國內期貨監管工作也以抑制通貨膨脹、抑制過度投機為重點,在政策風險及不利的現貨市場面前,多頭只有一條路——平倉離場,現貨套利優勢及投機打壓使得多 頭離場之途難上加難,以連續跌和擴大跌停方式使市場價格很快從9300元/噸下跌至7200元/噸。棕櫚油506是空逼多典型。
這種局面形成的原因很多,有基本面方面的,也有市場主體結構單一方面的,僅靠一個投機大戶是難於承提現貨市場價格下跌帶來的風險的,逆勢操縱使風險累積加 大,使自已不能全身而退,一個純進口產品不利於期貨市場正常運行也是重要原因。
3.逼倉經典的「天津紅」。
天津紅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在天津聯合交易所上市。逼倉事件發生於507合約上,當時乘價格回落至3800元/噸 附近之時,多頭策劃一輪逼倉行情,一方面大量收購現貨,另一方面在期貨上大量買入,一九九五年五月中旬507合約成交量、持倉量明顯放大,六月初多頭主力強拉價 格,出現兩個漲停板,價格漲至5151元/噸,隨即交易所提高保證金以抑制過度投機,但仍然難於控制局面,最後只有通過終端停機和停市方式要求雙方平倉來解決問題 。
「天津紅507事件」其典型性表現在幾個方面,一、逼倉事件與國際市場逼倉定義完全一致,國際市場定義逼倉在可交割的現貨較少的情況下,市場主力控制了現貨 ,又在期貨市場上大量買入,從而達到操縱期貨謀取暴利目的,這種逼倉行為在國際市場上是違法的。天律紅小豆逼倉手法與國際市場逼倉是一樣的,而天律紅小豆屬於 小品種,逼倉很容易發生。二、逼倉行為造成的價格異動十分明顯,不考慮基本面影響的情形下出現兩個漲停板,時間短獲利空間大,顯示出時間與空間不對稱性,「逼 」的意義突出,人們稱這種逼倉為硬逼倉。或者因為這個特徵表現具有嚴重的負面性,交易所採取強硬措施加以制止,從而導致後來逼倉行為特徵發生變化,後來的逼倉 顯得溫和些,不急迫的時間與空間盡可能對稱,人們把後來逼倉叫做軟逼倉,近期滬膠0407事件市場就視其為軟逼倉,而有關方面卻因為沒有出現連續漲跌停否定其逼倉 性質,不過需要指出的是不論硬逼倉還是軟逼倉,其實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一種市場操縱、扭曲價格、謀取暴利的行為,多以符合國際市場逼倉定義為基本特徵。
小品種特徵加上交割交易制度不完善使紅小豆逼倉事件接連不斷發生。蘇州商品交易所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推出紅小豆期貨,現貨市場低迷及交割標准過低原因致使 期貨市場連創新低。但在蘇交所宣布嚴禁陳豆、新豆摻雜交割及公布實際庫存數量較少的情況下,期貨出現了大漲,以9602合約為例在十二月僅一個月時間期貨從3690元 /噸漲至5325元/噸,不少空頭套保者遭遇了爆倉命運。一九九六年一月在中國證監會要求頭寸減倉和不得開出新倉的政策干預下及蘇交所強行平倉政策作用下,期貨發生 逆轉。三月八日證監會停止蘇交所紅小豆期貨合約交易。蘇州紅小豆事件使庫存向天津轉移。這時天聯所卻規定最大交割量為6萬噸的政策。期價超跌和限量交割政策 為另一輪逼倉行情創造了條件,九六年第一季度天津紅小豆9609事件發生並立即受到中國證監會查處。
4.交易所短視加劇了事件發生—豆粕事件。
廣聯所可視為當年風險事件發生的一個典型。風險事件接二連三發生於一個期貨品種,也連續發 生於一個交易所中,這種現象並非廣聯所所特有,它說明導致風險事件發生的逼倉行為蔚然成風,市場理性投資理念根本沒有形成,同時也說明不少交易所對這種現象多 少已習以為常或採取默認態度。期貨是以逼倉方式運作的,沒有逼倉就沒有交易量,就沒有價格波動,一句話沒有逼倉就沒有行情,這在當時是一種普遍觀點。這種觀點 影響到交易所採取的一些政策措施。
豆粕期貨於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廣聯所上市至一九九八年,三年間豆粕期貨出現了三次逼倉行情,如果不是遇上中國期貨治理整頓,逼倉事件還會出現。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金創事件」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人們思想,投資者的理信念仍然不變,交易所為活躍而活躍市場的一些做法也沒有改變,直接助長著風險事件在 豆粕品種上接二連三發生。「金創事件」使廣聯所秈米期貨暫停,沉澱的資金卻進一步激活了豆粕期貨,強化了豆粕期貨數次逼倉事件。一九九五年十月下旬至十一月 初,在廣聯所豆粕9601合約上,一輪逼倉行情開始醞釀,在2350-2450元/噸價格區域,成交活躍、持倉量不斷擴大.隨後價格上漲,拉大與現貨距離為500元/噸;加上 一些原空頭反水,價格被推高至3600元/噸並在高價進入交割。
9601逼倉使大量現貨進入交割,為了不讓庫存影響後續合約活躍,廣聯修改交割標准和公布新的倉單規定等利多政策,終於導致了9607和9608合約逼倉行情發生。
一九九六年六月離9607合約進入交割月僅有三天,多頭抬拉期價至3600元/噸之上,投機空頭斬倉、套保空頭部分因庫容被多頭擠占斬倉,價格再度推高。最後交易 日該合約價格見4465元/噸。當時有十幾萬噸庫存,但只有3萬進行交割,交割人為受限成為逼倉的重要手段,其中交易所政策變化和管理無力也應負重要責任。在9708 合約上多頭逼倉故技重演,不過交易所對其在交割月強拉價格舉動有所抑制,特別進入交割月即八月五日採取強行平倉方式消除投機盤對峙。
廣聯所為活路市場而活路的做法,為逼倉風險發生埋下了隱患,這種做法在其它交易所也同樣存在,數十家交易所形成惡性競爭局面,使各交易所將市場活躍工作放 在第一位,即使出了問題再另想辦法解決,這種缺乏預見性的做法,使交易所在多數情況下處於救火隊的角色,而不完善的交易交割制度又使其變成謀種意義上的點火者 。在那個年代限量交割制度被隨意採用,或許是人們為通過逼倉活躍市場所想出來的辦法,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人們對交割的重要性沒有引起重視,對期貨套期保值者的作 用沒有引起重視,在這種認識之下,人們看到交易所對多頭擠占交割倉庫現象並沒有任何制止。比較近兩年在天然膠期貨上出現的事件,人們對如何活躍市場的方法確實 需要改進,否則將難於找到抑制或杜絕風險事件之根源。
5.基本面配合的逼倉---連玉米。
如果僅從基本面考慮,九五年連玉米C511合約上漲沒有什麼值得非議,但是當時市場環境對玉米期貨的上 漲是非常不利的,其它糧食期貨的關停使大量投機資金雲集玉米市場,進一步強化了市場上漲預期也加劇了現貨市場的緊張,一個明顯的標志就是在現貨供應不斷緊張的 同時,期貨庫存不斷增加。九五年五月十五日C511合約創下2114元/噸的天價,高出當時現貨價600元/噸。
玉米期價上漲及各地現貨供應緊張引起有關方面關注。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國務院決定從東北調運100萬噸玉米入關平抑價格,加上國家採取其它一系列措施規 范期貨市場,大連玉米漲勢才得到抑遏。後來政府從美國大量進口玉米,玉米現貨價格大幅回落,玉米期市漲勢得到逆轉。
綜觀連玉米C511合約價格變化過程,每一次波動不論漲跌都反映基本面變化,但在投機氣氛濃厚、人們心理承受能力脆弱以及一些管理措施手段不到位的特定背景下 ,即使具備發現價格意義的品種也不能倖免於風險事件,它作為風險事件的重要特徵之一不是其是否上漲或下跌而是它的預期有過度的成份,招致政策方面風險以及交易 結算方面風險。玉米C511事件從另一個側面告訴人們在那個年代風險事件發生的普遍性和復雜性。
6. 多頭不敗順勢逼倉典型---橡膠。
一九九七年東南亞發生金融危機引發了其後數年之久的橡膠熊市行情,這一年國際價格離開高價轉而下行,而海南中商所卻醞釀一輪多逼空行情。中商所橡膠市場上 擺開以江浙一帶投機大戶和海南雲南現貨保值商相互對壘的架勢,以R0708合約為例,雙方爭執於11200—11400元噸,持倉不斷增加至20萬手以上,進入七月期價拾級上 漲,七月底價格曾上漲至12600元/噸。這時不少會員結算風險顯現,交易所理事會為此主持討論R708問題尋求解決辦法,最後於7月30日中商所公布單方面提高買方保證 金即日起禁止在R708合約上開新倉(除批准其套期保值實物交割頭寸尚未建倉者除外)的決定,這顯然是一項抑制多頭的政策,但是交易所為求得平衡,同日發文暫停農 墾所屬金龍和金環倉庫的天然膠入庫,在臨時政策作用下,R708雙方爭執結束,市場以價格每日20元/噸跌停方式到達最後交易日。
這輪多逼空行情在交易所干預下失敗,多頭協議平倉慘重,空頭卻因為對方違約使自已的現貨得不到保值,最後成為價格下跌風險的承擔者,不少投資機構和期貨經 紀公司因操縱市場和風險控制不力而受到應有的處罰。逆勢逼倉給人們留下觸目驚心的印象,以致於人們在後來求圖尋找另外一種方法解決逆勢逼倉帶來的風險問題。
先留這些吧,還有一些事件,有興趣的話可以參看《期貨市場經典案例》這本書
6. 哪些人做期貨坐牢了
"3.27"國債期貨風波事件 新中國證券交易史上的重大事件——「327國債」事件。 1995年2月2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生了震驚中外的「327」國債事件,當事人之一的管金生由此身陷牢獄,另一當事人尉文淵被免掉上交所總經理的職務。事隔九載,尤其是在當前監管當局要求加強監管力度的情況下看看「327」事件,對我們認識中國股市,認識監管的重要性不無助益。 1992年12月1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首先向證券商自營推出了國債期貨交易。但由於國債期貨不對公眾開放,交投極其清淡,並未引起投資者的興趣。 1993年10月25日,上交所國債期貨交易向社會公眾開放。與此同時,北京商品交易所在期貨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國債期貨交易。1994年至1995年春節前,國債期貨飛速發展,全國開設國債期貨的交易場所從兩家陡然增加到14家(包括兩個證券交易所、兩個證券交易中心以及10個商品交易所)。由於股票市場的低迷和鋼材、煤炭、食糖等大宗商品期貨品種相繼被暫停,大量資金雲集國債期貨市場尤其是上海證券交易所。1994年全國國債期貨市場總成交量達2.8萬億元。 此時「327」事件發生了,327國債是指92年發行的三年期國債92(三),95年6月到期兌換。92---94年中國面臨高通漲壓力,銀行儲蓄存款利率不斷調高,國家為了保證國債的順利發行,對已經發行的國債實行保值貼補。保值貼補率由財政部根據通漲指數每月公布,因此,對通漲率及保值貼補率的不同預期,成了327國債期貨品種的主要多空分歧。以上海萬國證券為首的機構在「327」國債期貨上作空,而以中經開為首的機構在此國債期貨品種上作多。 當時雖然市場傳言財政部將對「327」國債進行貼息,但在上海當慣老大的管金生就是不信這個邪。當然,管金生的分析不無道理
7.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發〔2000〕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試行)》)將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屬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如買賣合同質量糾紛,但《規定(試行)》只列出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部分,而當事人的爭議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具體爭議確定。第四部分是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
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當事人在同一起訴中涉及不同法律關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從合同關系的,根據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當事人僅因為從合同發生爭議,按照從合同涉及的法律關系及當事人的爭議確定案由,如擔保合同效力糾紛。
《規定(試行)》將案由分為四部分五十四類300種,種案由用阿拉伯數字統一編號。為了便於司法統計,根據具體情況,少數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見多發的若干項(用阿拉伯數字加圓括弧表示),但此種案由並不限於所標明的幾項。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應當直接適用種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項,如相鄰用水糾紛。
試行中有何問題,望及時報告我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
目錄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第二部分 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糾紛案由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現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一、代位權糾紛
1.代位權糾紛
二、撤銷權糾紛
2.撤銷權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三、懸賞廣告糾紛
3.懸賞廣告糾紛
四、買賣合同糾紛
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招標投標買賣糾紛
(5)拍賣糾紛
(6)互易糾紛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6.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
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9.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10.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糾紛
11.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12.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13.房屋拆遷合同糾紛
六、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
14.供用電合同糾紛
15.供用水合同糾紛
16.供用氣合同糾紛
1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七、贈與合同糾紛
18.贈與合同糾紛
19.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八、借款合同糾紛
20.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
(2)企業之間借款糾紛
21.民間借貸糾紛
8. 民事案件訴訟時效規定
一、20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的最新規定
20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的最新規定為三年,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有具體規定的話,就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五條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八條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九條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第二十一條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