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做好大項目的投資經營
找一個好的項目經理。不一定學歷很高,有做相關項目的經驗就行。必須了解項目每一個環節,善於公關,能處理好甲方和監管、質檢的關系 (能不能喝酒真不重要)。在社會上有良好人際關系(最好人品也好),能自己獨立組建和帶領團隊。同時項目經理不僅要完成項目本身,還必須協調整個項目過程,滿足項目參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需要和期望。
如果你能找到這樣的經理人,項目會好做很多。畢竟想要通過短時間學習來做好大項目的投資經營,基本不太可能。
㈡ 怎樣合理的經營投資管理公司,不被貼上非法集資的標簽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非法集資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二、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當前非法集資活動種類:
1.是違法違規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非法吸收資金;
2.是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化,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是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是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是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是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企業規避非法集資的主要途徑
規避企業非法集資的途徑主要是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來,該《解釋》指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針對房地產行業的非法集資行為,《解釋》做了詳細的規定: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
「如果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目的,開發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建設項目具有合法手續,且已與買房人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並按相關規定辦理了過戶手續,也就不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解釋》中提到,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意思就是只要經營者能夠證明是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就有很大的可能免於刑事處罰。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時主觀上需要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解釋》明確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刑法規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從《解釋》中可以看出,需要定義為「非法集資」行為,首要前提就是: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那麼定義「非法集資」的前提就是不存在的,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
當然,如果確實被涉及到「非法集資」,但是我們集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我們的項目的正常運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如果《解釋》中提到的一樣,只要我們能夠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我們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那麼,我們不但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甚至根本都不能作為犯罪處理,畢竟我們主觀上根本就不具備非法佔有公眾存款的目的動機。
同時,《解釋》中還提到一點就是在未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情況下,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財產;這一點可以理解為我們只要不針對項目做大幅度公開宣傳,而且我們針對某個特定群體對象來吸收資金,那麼這個就是可以規避的,比如就好像之前提到的做高爾夫俱樂部這種類型的,針對我們特定的會員對象來吸收資金,也是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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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經營投資
米蠟是什麼物質?是怎麼形成的?
㈣ 關於合夥經營投資、成本以及利潤分配問題
先按每月最終盈利的百分比來試分配。
四人共出資30W,按比例,A33% B33% C16.5%
D16.5%
打個比方本月盈利10000元,那麼A和B各3300。
C和D各是1600。還有點錢一起吃消夜加深感情。
四個人開一個碰頭會,關於工資問題。
店是由A和C在管理,我想哪位去說工資給多少都不合適,那麼只有開個股東會,就他們兩人工資。假如大家定2000一月,那他們一起的工資就是4000,4000千元按四個人頭分,每人得拿出1000元付他們工資。。。當然工資是由你們開會協商。到時都是自己協商答應的,大家都服!呵呵~我的辦法好的話請兌現你說的。。。
㈤ 什麼是ppp經營投資模式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公私合營模式(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PPP模式比較適用於公益性較強的廢棄物處理或其中的某一環節,如有害廢棄物處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燒處理與填埋處置環節。這種模式需要合理選擇合作項目和考慮政府參與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圍與程度,這是值得探討且令人困擾的問題。
㈥ 投資者與投資經營者的利益分配
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分配利潤。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的按照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利潤。
例如,一個公司有100股,5個股東,每人持有20股,有一個股東負責經營管理。如果:
公司章程里約定負責經營的股東分配50%的利潤,剩下的4個股東每人分配12.5%,就按照公司章程里約定的比例分配。
公司章程里沒有約定如何分配利潤,那麼不論是否有股東負責經營管理,不論某個股東是否具有法人代表身份,均按照每人20%的比例分配利潤。
新股東要加入需要公司作出決議(增加資本),並對利潤分配方式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如果新加入一個股東,持有20股,公司總股份數120股,那麼對這個新股東按1/6的比例分配利潤。
補充:
國家法律的規定就是,在公司章程沒有約定如何分配利潤的情形下,按照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利潤。很簡單的道理,誰出錢出的多誰分的利潤多!
分紅利是股東才有的權利,因為股東是出錢投資的人。法人代表和經營者,如果不是股東的話,就沒有分紅的權利。但是,他們作為公司的雇員,可以獲得工資,以及根據工作績效確定的獎金。工資和獎金數額,由雇員和股東協商,最後決定權在股東。
㈦ 董事會有權轉變公司的經營投資方向嗎
要看公司章程中如何設定董事會的職權。
一般情況下,董事會僅享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的職權,不能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因此,轉變公司經營投資方向,應當屬於股東會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