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債有哪些類型簡略分析利弊
看看如下網上摘錄,會有所理解:國債概述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
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國債是國家信用的主要形式。中央政府發行國債的目的往往是彌補國家財政赤字,或者為一些耗資巨大的建設項目、以及某些特殊經濟政策乃至為戰爭籌措資金。由於國債以中央政府的稅收作為還本付息的保證,因此風險小,流動性強,利率也較其他債券低。
我國的國債專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家公債,由國家財政信譽作擔保,信譽度非常高,歷來有「金邊債券」之稱,穩健型投資者喜歡投資國債。其種類有憑證式國債、實物式國債、記帳式國債三種。 國債的主要特點
國債是債的一種特殊形式,同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從法律關系主體來看,國債的債權人既可以是國內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而債務人一般只能是國家。
(2)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國債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較多地體現了國家單方面的意志,盡管與其他財政法律關系相比,國債法律關系屬平等型法律關系,但與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則其體現出一定的隸屬性,這在國家內債法律關系中表現得更加明顯。
(3)從法律關系實現來看,國債屬信用等級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債權債務關系。 發行國債的目的
發行國債大致有以下幾種目的:
1、在戰爭時期為籌措軍費而發行戰爭國債。在戰爭時期軍費支出額巨大,在沒有其他籌資辦法的情況下,即通過發行戰爭國債籌集資金。發行戰爭國債是各國政府在戰時通用的方式,也是國債的最先起源。
2、為平衡國家財政收文、彌補財政赤字而發行赤字國債。一般來講,平衡財政收支可以採用增加稅收、增發通貨或發行國債的辦法。以上三種辦法比較,增加稅收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種好辦法但是增加稅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稅賦過重,超過了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將不利於生產的發展,並會影響今後的稅收。增發通貨是最方便的作法,但是此種辦法是最不可取的,因為用增發通貨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會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其對經濟的影響最為劇烈。在增稅有困難,又不能增發通貨的情況下,採用發行國債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還是一項可行的措施。政府通過發行債券可以吸收單位和個人的閑置資金,幫助國家渡過財政困難時期。但是赤字國債的發行量一定要適度,否則也會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
3、國家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建設國債。國家要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為此需要大量的中長期資金,通過發行中長期國債,可以將一部分短期資金轉化為中長期資金,用於建設國家的大型項目,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4、為償還到期國債而發行借換國債。在償債的高峰期,為了解決償債的資金來源問題,國家通過發行借換國債,用以償還到期的舊債,「這樣可以減輕和分散國家的還債負擔。 國債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准,國債可作如下分類:
1.按舉借債務方式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家債券和國家借款。
國家債券,是通過發行債券形成國債法律關系。國家債券是國家內債的主要形式,我國發行的國家債券主要有國庫券、國家經濟建設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
國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或合同,形成國債法律關系。國家借款是國家外債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組織貸款等。
2.按償還期限不同,國債可分類定期國債和不定期國債
定期國債:是指國家發行的嚴格規定有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定期國債按還債期長短又可分為短期國債、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短期國債通常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內的國債;中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國債;長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國債。
不定期國債:是指國家發行的不規定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這類國債的持有人可按期獲得利息,但沒有要求清償債務的權利。如英國曾發行的永久性國債即屬此類。 (貨幣戰爭中有所提及)
3.按發行地域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家內債和國家外債
國家內債:是指在國內發行的國債,其債權人多為本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本付息均以本國貨幣支付。
國家外債:是指國家在國外舉借的債,包括在國際市場上發行的國債和向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其他非政府性組織的借款等。國家外債可經雙方約定,以債權國、債務國或第三國貨幣籌集並還本付息。
4.按發行性質不同,國債可分為自由國債和強制國債
自由國債,又稱任意國債,是指由國家發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認購的國債。它是當代各國發行國債普遍採用的形式,易於為購買者接受。
強制國債,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規定的標准,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是在戰爭時期或財政經濟出現異常困難或為推行特定的政策、實現特定目標時採用。
5.按使用用途不同,國債可分為赤字國債、建設國債和特種國債
赤字國債,是指用於彌補財政赤字的國債。在實行復式預算制度的國家,納入經常預算的國債屬赤字國債。
建設國債,是指用於增加國家對經濟領域投資的國債。在實行復式預算制度的國家,納入資本(投資)預算的國債屬建設國債。
特種國債,是指為實施某種特殊政策在特定范圍內或為特定用途而發行的國債。
6.按是否可以流通,國債可分為上市國債和不上市國債
上市國債,也稱可出售國債,是指可在證券交易場所自由買賣的國債。
不上市國債,也稱不可出售國債,是指不能自由買賣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期限較長,利率較高,多採取記名方式發行。 我國的國債分類
從債券形式來看,我國發行的國債可分為憑證式國債、無記名(實物)國債和記賬式國債三種。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計息。在持有期內,持券人如遇特殊 情況需要提取現金,可以到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除償還本金外,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算,經辦機構按兌付本金的2‰收取手續費。
無記名(實物)國債是一種實物債券,以事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面值不等,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發行期內,投資者可直接在銷售國債機構的 櫃台購買。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的投資者,可委託證券公司通過交易系統申購。發行期結束後,實物券持有者可在櫃台賣出,也可將實物券交證券交易所託管,再 通過交易系統賣出。
記賬式國債以記賬形式記錄債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掛失。投資者進行記賬式證券買賣,必須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由於記賬式國債的發行和交易均無紙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
2. 國債分為哪幾種
從債券形式來看,我國發行的國債可分為憑證式國債、無記名(實物)國債和記賬式國債三種。
1、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計息。
在持有期內,持券人如遇特殊 情況需要提取現金,可以到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除償還本金外,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算,經辦機構按兌付本金的2‰收取手續費。
2、無記名(實物)國債是一種實物債券,以事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面值不等,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發行期內,投資者可直接在銷售國債機構的 櫃台購買。
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的投資者,可委託證券公司通過交易系統申購。發行期結束後,實物券持有者可在櫃台賣出,也可將實物券交證券交易所託管,再 通過交易系統賣出。
3、記賬式國債以記賬形式記錄債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掛失。投資者進行記賬式證券買賣,必須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由於記賬式國債的發行和交易均無紙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
(2)中長期國債通常採用擴展閱讀:
公債與國債的區別
公債:公債是政府依據認用原則獲取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政活動。在同代各國大都在法律中規定:當政府在確有必要時,有權以債務人的身份向個人、企業、社會團體、金融機構以及他國政府借款。
借款形式的收入是政府的債務收入,同時也是政府的一種負債,政府必須按借款時的約定方式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因此,在整個公債活動中,形成了政府與公債持有者之間穩定的債權債務關系。
一般而言,這種關系是一種雙方自願的交易關系,這完全不同於稅收所反映的政府向納稅人單方面進行的強制性與無償性的徵收所形成的征納關系。
國債:公債有時也稱為國債,在法律不允許地方政府借債的國家,這兩個概念是一致的,即都是指中央政府的借債。但在允許地方政府借債的國家,一般只把中央政府的借債稱為國債,而地方政府的借債只能稱為公債或地方債。
3. 如何獲得長期國債利率
國債是一個特殊的財政范疇。它首先是一種非經常性財政收入。因為發行國債實際上是籌集資金,意味著政府可支配資金的增加。但是,國債的發行必須遵循信用原則:即有借有還。債券或借款到期不僅要還本,而且還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國債具有償還性,是一種預期的財政支出,這一特點和無償性的稅收是不同的。國債還具有認購上的自願性,除極少數強制國債外,人們是否認購、認購多少,完全由自己決定,這也與強制課征的稅收明顯不同。
基本種類 :
(1)以國家舉債的形式為標准,國債可以分為國家借款和發行債券。國家借款是最原始的舉債形式。現代國家在向外國政府、銀行、國際金融組織等舉借外債和本國中央銀行借債時主要採取這種形式。但借款通常只能在債務人數量較少的條件下進行。在應債主體很多的情況下,則應採用發行債券的形式。
(2)以國債發行的地域為標准,國債可以分為內債和外債。內債是在本國的借款和發行的債券。外債則是向其他國家政府、銀行、國際金融組織的借款和在國外發行的債券。
(3)以債券的流動性為標准,國債可以分為可轉讓國債和不可轉讓國債。國家的借款通常是不能轉讓的,只有債券才有上市轉讓的可能。債券能否上市轉讓,即是否具有流動性是決定債券吸引力大小的重要因素。
(4)以國債的償還期限為標准,國債可以分為長、中、短期國債。一般將償還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國債,稱為短期國債,十年以上的稱為長期國債,介於二者之間的稱為中期國債。
(5)以國債的付息方式為標准,國債可以分為付息國債和零息國債。付息國債採用分期付息的方式,一般長期國債大多屬於付息國債。零息公債也叫無息票國債,在付息方式上,採用貼現方式或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中、短期國債大多屬於這一類。
(6)以國債是否記名為標准,國債可以分為記名國債和無記名國債。記名國債在債券上寫明債券所有人的姓名,在債權轉讓時需要作轉移登記,一般不可轉讓國債採用這種形式。無記名國債在債券上不寫明姓名,以債券的持有人為所有人,轉讓較為容易,一般可轉讓國債都採取這種形式。
(7)其它分類。以國債是否具有相關憑證為標准,可以分為憑證式國債和記賬式國債;以國債的認購對象為標准,可以分為居民認購的國債、機構認購的國債等;以國債認購過程是否存在強制為標准,可以分為強制國債和自由國債;以國債資金的最終用途為標准,可以分為建設性國債和赤字國債。
4. 長期國債利率
發行日期 期限 計息規定 年利率 起息日 到期日 備注
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年利率0.81%;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年利率1.98%;滿二年不滿三年的年利率2.61%; 2.89% 5/15-7/14 2004年5/15-7/14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續費 -
2001年(憑證式) 二期 5/15-7/14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年利率2.97%;滿四年不滿五年的利率3.06% 3.14% 5/15-7/14 2006年5/15-7/14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續費 -
2001年(憑證式) 三期 9/14-11/13 3年 持有時間不滿半年的不計息;
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年利率0.81%;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年利率1.98%;滿二年不滿三年的年利率2.61%; 2.89% 9/14-11/13 2004年9/14-11/13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續費 -
2001年(憑證式) 三期 9/14-11/13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年利率2.97%;滿四年不滿五年的年利率3.06% 3.14% 9/14-11/13 2006年9/14-11/13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續費 -
2002年(憑證式)一期3/10-5/9 3年 持有時間不滿半年的不計息;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年利率0.63%;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年利率0.72%;滿二年不滿三年的年利率 1.71%; 2.42% 3/10-5/9 2005年3/10-5/9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2年(憑證式)一期3/10-5/9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年利率2.43%;滿四年不滿五年的年利率 2.61% 2.74% 3/10-5/9 2007 年 3/10-5/9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2年(憑證式)二期7/16-8/15 3年 持有期限不満半年不計付利息; 満半年不満一年的年利率0.63%;満一年不満二年的年利率0.72%;満二年不満三年的年利率1.26% 2.07% 7/16-8/15 2005年7/16-8/15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2年(憑證式)二期7/16-8/15 5年 満三年不満四年的年利率2.07%;満四年不満五年的年利率2.16% 2.29% 7/16-8/15 2007年7/16-8/15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2年(憑證式)三期9/1-9/30 3年 持有時間不滿半年的不計息;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年利率0.63%;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年利率0.72%;滿二年不滿三年的年利率 1.26%; 2.12% 9/1-9/30 2005年9/1-9/30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2年(憑證式)三期9/1-9/30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年利率 2.16%;滿四年不滿五年的年利率 2.25% 2.36% 9/1-9/30 2007年9/1-9/30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2年(憑證式)四期11/1-11/30 3年 不滿半年不計息,滿半年不滿一年按年利率0.63%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按年利率1.35% 2.22% 11/1-11/30 2005年11/1-11/30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2年(憑證式)四期11/1-11/30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按年利率2.25%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按年利率2.34%計付利息。 2.48% 11/1-11/30 2007年11/1-11/30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3年(憑證式)一期2/20-3/31 3年 不滿半年不計息,滿半年不滿一年按年利率0.63%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按年利率1.44% 2.32% 2/20-3/31 2006年2/20-3/31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3年(憑證式)一期2/20-3/31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按年利率2.34%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按年利率2.43%計付利息。 2.63% 2/20-3/31 2008年2/20-3/31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3年(憑證式)二期4/1-7/31 3年 不滿半年不計息,滿半年不滿一年按年利率0.63%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按年利率1.44% 2.32% 4/1-7/31 2006年4/1-7/31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3年(憑證式)二期4/1-7/31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按年利率2.34%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按年利率2.43%計付利息。 2.63% 4/1-7/31 2008年4/1-7/31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3年(憑證式)三期9/1-11/30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1.44%計付利息。 2.32% 9/1-11/30 2006年9/1-11/30 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3年(憑證式)三期9/1-11/30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2.34%計付利息;持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2.43%計付利息。 2.63% 9/1-11/30 2008年9/1-11/30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3年(憑證式)四期11/20-12/20 1年 持有時間不滿半年的不計息;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 0.63%計付利息。 1.98% 11/20-12/20 2004年11/20-12/20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3年(憑證式)四期11/20-12/20 2年 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年利率 0.72%計付利息。 2.25% 11/20-12/20 2005年11/20-12/20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4年(憑證式)一期3/1-3/31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 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1.44% 付利息 2.52% 3/1-3/31 2007年3/1-3/31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4年(憑證式)一期3/1-3/31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2.43% 計付利息;持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2.52%計付利息 2.83% 3/1-3/31 2009年3/1-3/31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4年(憑證式)二期4/1-5/31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1.44%付利息 2.52% 4/1-5/31 2007年4/1-5/31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
2004年(憑證式)二期4/1-5/31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2.43%計付利息;持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2.52%計付利息
2.83% 4/1-5/31 2009年4/1-5/31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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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電子記賬憑證式)三期6/10-6/25 2年 從開始發行之日起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復利。不滿半年不允許提前兌取。到期日前15個自然日停止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按年利率0.73%計付利息。
2.4% 2004-6-10 2006年6/10到期;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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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憑證式)四期7/1-8/31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一年按0.63%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兩年按0.72%計付利息;滿兩年不滿三年按1.44%計付利息。
2.65% 7/1-8/31 2007年7/1-8/31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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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憑證式)四期7/1-8/31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按2.61%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按2.70%計付利息。
3.00% 7/1-8/31 2009年7/1-8/31對月對日,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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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電子記賬憑證式)五期9/6-9/17 2年 從開始發行之日起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復利。不滿半年不允許提前兌取。到期日前15個自然日停止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按年利率0.73%計付利息。
2.40% 2004-9-6 2006年9月6日到期;未到期兌付按兌取本金的千分之一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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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憑證式)六期10/1-10/28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1.44%計付利息。
2.65% 10/1-10/28 2007年10/1-10/28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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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憑證式)六期10/29-11/30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 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 2.25%計付利息
3.37% 10/29-11/30 2007 年 10/29-11/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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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憑證式)六期10/1-10/28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2.61%計付利息;持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2.70%計付利息。
3.00% 10/1-10/28 2009年10/1-10/28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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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憑證式)六期10/29-11/30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3.33%計付利息;持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 3.51%計付利息。
3.81% 10/29-11/30 2009年10/29-11/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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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憑證式)一期3/1-3/31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2.25% 計付利息。
3.37% 3/1-3/31 2008年3/1-3/31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 ‰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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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憑證式)一期3/1-3/31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3.33%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3.51% 計付利息。
3.81%
3/1-3/31
2010年3/1-3/31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 ‰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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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憑證式)二期4/10-4/30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2.25% 計付利息。
3.37%
4/10-4/30
2008年4/10-4/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 ‰收取手續費
-
2005年(憑證式)二期4/10-4/30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3.33%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3.51%計付利息。
3.81%
4/10-4/30
2010年4/10-4/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 ‰收取手續費
-
2005年(憑證式)三期5/1-6/30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2.25%計付利息。
3.37%
5/1-6/30
2008年5/1-6/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5年(憑證式)三期5/1-6/30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3.33%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3.51%計付利息。
3.81%
5/1-6/30
2010年5/1-6/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5年(憑證式)四期8/1-9/30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2.07% 計付利息。
3.24%
8/1-9/30
2008年8/1-9/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 ‰收取手續費
-
2005年(憑證式)四期8/1-9/30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3.24%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3.33%計付利息。
3.60%
8/1-9/30
2010年8/1-9/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 ‰收取手續費
-
2005年(憑證式)五期10/15-11/30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 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2.07%計付利息。
3.24%
10/15-11/30
2008年10/15-11/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5年(憑證式)五期10/15-11/30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3.24%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3.33%計付利息。
3.6%
10/15-11/30
2010年10/15-11/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6年(憑證式)一期
3/1-3/31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2.07%計付利息。
3.14%
3/1-3/31
2009年3/1-3/31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6年(憑證式)一期
3/1-3/31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3.15%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3.24%計付利息。
3.49%
3/1-3/31
2011年3/1-3/31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6年(憑證式)二期
4/1-4/30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2.07%計付利息。
3.14%
4/1-4/30
2009年4/1-4/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6年(憑證式)二期
4/1-4/30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3.15%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3.24%計付利息。
3.49%
4/1-4/30
2011年4/1-4/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6年(憑證式)三期
6/1-6/30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2.07%計付利息。
3.14%
6/1-6/30
2009年6/1-6/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6年(憑證式)三期
6/1-6/30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3.15%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3.24%計付利息。
3.49%
6/1-6/30
2011年6/1-6/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6年(憑證式)四期 9/1-9/30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2.25%計付利息。
3.39%
9/1-9/30
2009年9/1-9/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6年(憑證式)四期 9/1-9/30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按年利率3.42%計付利息;持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3.69%計付利息。
3.81%
9/1-9/30
2011年9/1-9/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6年(憑證式)五期 11/10-11/30
3年 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2.25%計付利息。
3.39%
11/10-11/30
2009年11/10-11/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
2006年(憑證式)五期 11/10-11/30
5年 滿三年不滿四年按年利率3.42%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3.69%計付利息。
3.81%
11/10-11/30
2011年11/10-11/30對月對日,提前兌取按兌取本金數額的1‰收取手續費
5. 中長期國債是什麼意思 又稱什麼
國債就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
6. 有關中國的長期國債。
先知的調查研究做得不夠細:) 2007年5月10日上市的總額為300億元的第三期憑證式國債只有三年、五年期的,而且憑證式國債從未發行過五年期以上的。個人能夠買到的最長期國債是記帳式國債,最長可達30年(目前只有010706/100706),票面利率是4.27%(因發行是在07年5月,所以利率並不高)。 這幾年發行的國債,憑證式國債只有三年、五年期的;電子式國債只有三年期的;目前交易的記帳式國債有三個月、1、3、5、7、10、15、20、30年期的。期限低於三個月的品種是國債回購(相當於用國債作抵押來短期貸款)而不是國債。記帳式國債中,票面利率最高的是04年發行的7年期的010410/100410,票面利率為4.86%。
7. 長期國債是什麼和普通的國債有什麼區別
一、長期國債的概念
國債是指中央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國家債務。在現代經濟中,國債既是政府增加收入的一種特殊形式,也是宏觀財政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以籌措和發行的期限為標准,國債可分為長期國債、短期國債和中期國債,一般是10年或10年期以上的成為長期國債。最長的期限可達30年。
二、長期國債和短期國債本質區別是發行期限和發行對象的區別。
要說明這個問題,需要從國債發行的歷史沿革說起,國債發行經歷了非市場化發行和市場化發行時期,在國債的非市場化發行時期,每年國家發行國債,都要層層進行政治動員,甚至還要使用行政攤派的手段。在國債的發行完全市場化之後,人們看到的情況又是,每年的國債發行都引起銀行儲蓄大搬家,有相當多的人是拿著銀行儲蓄存單去買國債的。這種現象直接地表明了中國的國債發行是不規范的,是不符合國債性質的。因此現在國債的發行對象出現了較大變化。
1、由主要面向居民發行轉為主要面向金融機構發行。
2、由發行與銀行儲蓄同樣品種的債券轉為發行與銀行儲蓄品種不同的債券 。
長期國債就是這樣一個品種,期限在10年以上,這是銀行儲蓄品種中沒有的,是國債發行有別於銀行儲蓄的品種。而這一品種,大多是面向居民個人發行。、
結論:也就是說,同銀行儲蓄同樣品種的債券,基本面向金融機構發行,而銀行儲蓄沒有的品種,如長期國債主要面向居民發行。
8. 中長期國債期貨報價方式
中長期國債屬附息票債券,屬支付已知現金收益的證券,但是在美國國債期貨市場中,中長期國債報價和交割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前述公式的運用較為復雜。
中長期國債期貨的報價:長期國債期貨的報價與現貨一樣,以美元和32分之一美元報出,所報價格是100美元面值債券的價格,由於合約規模為面值10萬美元,因此90-25的報價意味著面值10萬美元的報價是90,781.25美元。
9. 什麼事國債
國債(Treasury Bond)
[編輯本段]國債概述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
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國債是國家信用的主要形式。中央政府發行國債的目的往往是彌補國家財政赤字,或者為一些耗資巨大的建設項目、以及某些特殊經濟政策乃至為戰爭籌措資金。由於國債以中央政府的稅收作為還本付息的保證,因此風險小,流動性強,利率也較其他債券低。
我國的國債專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家公債,由國家財政信譽作擔保,信譽度非常高,歷來有「金邊債券」之稱,穩健型投資者喜歡投資國債。其種類有憑證式國債、實物式國債、記賬式國債三種。
[編輯本段]國債的主要特點
國債是債的一種特殊形式,同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從法律關系主體來看,國債的債權人既可以是國內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而債務人一般只能是國家。
(2)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國債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較多地體現了國家單方面的意志,盡管與其他財政法律關系相比,國債法律關系屬平等型法律關系,但與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則其體現出一定的隸屬性,這在國家內債法律關系中表現得更加明顯。
(3)從法律關系實現來看,國債屬信用等級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債權債務關系。
[編輯本段]發行國債的目的
發行國債大致有以下幾種目的:
1、在戰爭時期為籌措軍費而發行戰爭國債。在戰爭時期軍費支出額巨大,在沒有其他籌資辦法的情況下,即通過發行戰爭國債籌集資金。發行戰爭國債是各國政府在戰時通用的方式,也是國債的最先起源。
2、為平衡國家財政收支、彌補財政赤字而發行赤字國債。一般來講,平衡財政收支可以採用增加稅收、增發通貨或發行國債的辦法。以上三種辦法比較,增加稅收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種好辦法但是增加稅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稅賦過重,超過了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將不利於生產的發展,並會影響今後的稅收。增發通貨是最方便的作法,但是此種辦法是最不可取的,因為用增發通貨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會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其對經濟的影響最為劇烈。在增稅有困難,又不能增發通貨的情況下,採用發行國債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還是一項可行的措施。政府通過發行債券可以吸收單位和個人的閑置資金,幫助國家渡過財政困難時期。但是赤字國債的發行量一定要適度,否則也會造成嚴重的通貨緊縮。
3、國家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建設國債。國家要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為此需要大量的中長期資金,通過發行中長期國債,可以將一部分短期資金轉化為中長期資金,用於建設國家的大型項目,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4、為償還到期國債而發行借換國債。在償債的高峰期,為了解決償債的資金來源問題,國家通過發行借換國債,用以償還到期的舊債,「這樣可以減輕和分散國家的還債負擔。
[編輯本段]國債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准,國債可作如下分類:
1.按舉借債務方式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家債券和國家借款。
國家債券,是通過發行債券形成國債法律關系。國家債券是國家內債的主要形式,我國發行的國家債券主要有國庫券、國家經濟建設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
國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或合同,形成國債法律關系。國家借款是國家外債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組織貸款等。
2.按償還期限不同,國債可分類定期國債和不定期國債
定期國債:是指國家發行的嚴格規定有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定期國債按還債期長短又可分為短期國債、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
短期國債通常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內的國債,主要是為了調劑國庫資金周轉的臨時性餘缺,並具有較大的流動性;
中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國債(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償還時間較長而可以使國家對債務資金的使用相對穩定;
長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國債(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長時期內支配財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將受到幣值和物價的影響。
不定期國債:是指國家發行的不規定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這類國債的持有人可按期獲得利息,但沒有要求清償債務的權利。如英國曾發行的永久性國債即屬此類。
3.按發行地域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家內債和國家外債
國家內債:是指在國內發行的國債,其債權人多為本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本付息均以本國貨幣支付。
國家外債:是指國家在國外舉借的債,包括在國際市場上發行的國債和向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其他非政府性組織的借款等。國家外債可經雙方約定,以債權國、債務國或第三國貨幣籌集並還本付息。
4.按發行性質不同,國債可分為自由國債和強制國債
自由國債,又稱任意國債,是指由國家發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認購的國債。它是當代各國發行國債普遍採用的形式,易於為購買者接受。
強制國債,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規定的標准,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是在戰爭時期或財政經濟出現異常困難或為推行特定的政策、實現特定目標時採用。
5.按使用用途不同,國債可分為赤字國債、建設國債和特種國債
赤字國債,是指用於彌補財政赤字的國債。在實行復式預算制度的國家,納入經常預算的國債屬赤字國債。
建設國債,是指用於增加國家對經濟領域投資的國債。在實行復式預算制度的國家,納入資本(投資)預算的國債屬建設國債。
特種國債,是指為實施某種特殊政策在特定范圍內或為特定用途而發行的國債。
6.按是否可以流通,國債可分為上市國債和不上市國債
上市國債,也稱可出售國債,是指可在證券交易場所自由買賣的國債。
不上市國債,也稱不可出售國債,是指不能自由買賣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期限較長,利率較高,多採取記名方式發行。
[編輯本段]我國的國債分類
從債券形式來看,我國發行的國債可分為憑證式國債、無記名(實物)國債和記賬式國債三種。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計息。在持有期內,持券人如遇特殊 情況需要提取現金,可以到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除償還本金外,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算,經辦機構按兌付本金的2‰收取手續費。
無記名(實物)國債是一種實物債券,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面值不等,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發行期內,投資者可直接在銷售國債機構的 櫃台購買。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的投資者,可委託證券公司通過交易系統申購。發行期結束後,實物券持有者可在櫃台賣出,也可將實物券交證券交易所託管,再 通過交易系統賣出。
記賬式國債以記賬形式記錄債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掛失。投資者進行記賬式證券買賣,必須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由於記賬式國債的發行和交易均無紙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
[編輯本段]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債的功能
1.彌補財政赤字
彌補財政赤字是國債的最基本功能。
就一般情況而言,造成政府財政赤字的原因大體上有以下兩點:一是經濟衰退,二是自然災害。
政府財政赤字一旦發生,就必須想辦法予以彌補。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其彌補的方式主要有三種措施:即增加稅收、增發貨幣和舉借國債。
第一種方式不僅不能 迅速籌集大量資金,而且重稅會影響生產者的生產積極性,進而會使國民經濟趨於收縮,稅基減少,赤字有可能會更大。
第二種方式則會大幅增加社會的貨幣供應量,因而會導致無度的通貨膨脹並打亂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秩序。
第三種方式則是最可行的辦法,因為發行國債籌資僅是社會資金使用權的暫時轉移,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不會招致無度的通貨膨脹,同時還可迅速、靈活和有效地彌補財政赤字,所以舉借國債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作為彌補財政赤字的一種最基本也是最通用的方式。
2.對財政預算進行季節性資金餘缺的調劑
利用國債,政府還可以靈活調劑財政收支過程中所發生的季節性資金餘缺。政府財政收入在1年中往往不是以均衡的速率流入國庫的,而財政支出則往往以較為均 衡的速率進行。這就意味著即使從全年來說政府財政預算是平衡的,在個別月份也會發生相當的赤字。為保證政府職能的履行,許多國家都會把發行期限在1年之內 (一般幾個月,最長不超過52周)的短期國債,作為一種季節性的資金調劑手段,以求解決暫時的資金不平衡。
3.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宏觀調控
一國的經濟運行不可能都永遠處在穩定和不斷增長的狀態之下。相反,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如宏觀政策的失誤、國際經濟的影響等,經濟運行常常會偏離人們期望 的理想軌道,從而出現經濟過度膨脹(通貨膨脹嚴重)和經濟萎縮(通貨緊縮)現象,這時候,政府必須採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進行經濟干預,以使經濟運行重新回到較理想或預期的軌道。自凱恩斯宏觀經濟理論建立以來,運用經濟政策對宏觀經濟運行進行調控已成為普遍現象,其中國債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這也使得國債的宏觀調控功能逐漸成為國債主要的功能。
[編輯本段]國債的性質
財政發行國債不同於銀行吸收儲蓄,中國的國債發行一開始就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並且廣而告之的是其政治意義,而不是經濟方面的作用與效益。同時,在發行宣傳中,將國債與銀行儲蓄相提並論,使人搞不清楚國債與銀行儲蓄的區別。事實上,國債也一直是類同於銀行儲蓄發行的,發行方面並不想區別於銀行儲蓄。因此,多年來,人們所知道的國債與銀行儲蓄的不同,僅是指承擔者不同,即一個是銀行,另一個是財政;再就是國債的發行利率始終高於銀行儲蓄。也就是說,財政的職能不同於銀行的職能,財政信用不同於銀行信用,所以,財政發行國債決不能等同於銀行吸收儲蓄。
財政既不能像銀行那樣為廣大民眾提供儲蓄服務,也不能同銀行爭奪有限的社會儲蓄金。如果說,在國債剛剛產生的年代,即在發達的現代市場經濟之中,財政信用與銀行信用混同的情況是不允許存在的,即財政發行國債的機理及意義決不能與銀行吸收儲蓄沒有原則上的區別。從理論上界定國債與銀行儲蓄的性質不同,是規范國債發行的認識基礎,是完善國債市場及充分發揮這一市場作用的必要的前提條件。
1、發行國債可起到彌補國民經濟運行中投資小於儲蓄的缺口的特殊作用,而銀行儲蓄僅僅是為了吸收社會民眾手中暫時不用的資金。
銀行儲蓄可起到將儲蓄資金轉換為投資基金的作用,也可以起到轉移實現的消費能力的作用,將一部分人延期消費的資金轉給另一些人用作現實的消費。這是銀行信用所起到的作用。相比之下,財政信用是不應同銀行信用起同一作用的,財政發行國債實質上應避免與銀行儲蓄雷同,因為只要將國債的發行等同於銀行儲蓄,那麼財政發行國債就不如直接去銀行透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國民經濟運行的基本要求是,生產等於消費,投資等於儲蓄,即如果消費量小於生產量,社會再生產就會萎縮,如果投資量小於儲蓄量,社會的消費量就會小於生產量,造成社會資金及生產成果的一部分閑置。
因而,財政發行國債與銀行吸收儲蓄不同,其機理就在於國債可以起到平衡投資與儲蓄的作用,可彌補投資缺口。這是由於在現行的金融體制下,銀行吸收儲蓄之後,除了轉移現實的消費能力之外,不能將全部的儲蓄資金轉移成投資基金,必須將其中的一部分留作準備金,而實際上這部分准備金的存在就形成了一種社會資金在投資與儲蓄之間不平衡的缺口。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財政發行國債主要是針對這一缺口的,即是針對銀行准備金發行的。由於國債具有最好的信譽和可以最靈便地變現,所以是能夠起到這一特殊作用的。財政像銀行一樣通過發行國債去吸收儲蓄,不僅是對本身的特殊作用的丟失,而且也侵害了銀行信用應有社會融資功能。
2、發行國債是行使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而銀行儲蓄只表現為一種金融信用關系的存在。
國家從事的經濟建設不同於一般的市場經濟活動。在傳統體制下,中國實行大 一統的集權控制,即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控制在國家,這是改革的對象。現在,建立並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負責的經濟建設僅限於基礎設施和其他非競爭性領域項 目,一般不涉及競爭性領域的內容,這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的運用。
發行國債就是為了發揮國家的這一經濟管理職能的作用。國家通過國債投資,可以達到有效調節國民經濟運行的目的。相對而言,國債的功能是銀行儲蓄不可比擬的。過去,在中國,號召人民儲蓄,也是一種政治動員式的,並是經濟集權體制的具體表現,永遠強調的都是用儲蓄支援國家經濟建設。現在,轉入新的經濟體制之後,傳統的觀念早已改變了,銀行儲蓄已經回落到一般的市場經濟行為之上,只是體現個人與銀行之間的信用關系,並不具有直接投入國家經濟建設的意義。
3、國債利率應是資本市場的基準利率,而銀行儲蓄是無法起到這種信用工具作用的。
國債是由中央財政發行的,是以國家信譽為擔保的,所以有金邊債券之美稱,相對而言,這是一種具有高度安全性、融資規模可以巨大且變現靈便的信用工具,或者說,國債與國家發行的貨幣相比,是僅次於貨幣的一種信用憑證,幾乎能夠起到准貨幣的作用。由於國債的變現能力最強和最靈便,在所有的信用工具之中,國債的利率只能是最低的。因而,國債的利率客觀上要起到基準利率的的作用。在資本市場中,規范的市場運作應保持國債利率的基準利率地位,凡不能使國債利率成為基準利率的市場信用關系,必定是不規范的。同樣,國債的這一信用功能也是銀行儲蓄所不具備的。在有國債存在的前提下,銀行儲蓄的利率不應該也不允許成為基準利率,除非金融市場的信用關系是扭曲的。這也就是說,在現實生活中,出現國債利率高於銀行儲蓄利率的情況,是不正常的,是國債的發行不符合現代資本市場基本運作模式要求的一種明顯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