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行的國債券每月都是周幾出售
農行的國債券每月都是10號出售。
Ⅱ 債券如何買賣的
債券的交易程序有五個步驟:開戶,委託,成交,清算和交割,過戶。
1、開戶:開戶合同有效期的確定,以及延長合同有效期的條件和程序,需要客戶的真實姓名、地址、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等。
2、委託: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戶後,如果想上市交易,還必須與證券公司辦理委託關系,這是普通投資者進入證券交易所的必要程序,也是債券交易的必要程序。
3、交易:證券公司接受投資客戶委託並填寫委託書後,其常駐人員應當及時到交易所執行委託,促進該債券的交易。
4、清算:債券清算是指同一證券公司在同一交割日對同一國家債券的購銷進行沖銷,確定應交債券的數量和應交價格的金額,然後按照「凈結算」原則。
當交易所在同一天關閉時,其結算機構根據當日「市場交易表」記載的各證券公司買賣某一債券的數量和價格,計算各證券公司應收應付價格沖減後的凈額和各債券沖減後的凈額,並在當天編制《結算結算表》。
各證券商核對無誤後,於交割日編制證券商典當「交割清單」,並於指定交割日辦理交割手續。
5、轉讓:最終程序是在債券成交並完成交割手續後完成債券的轉讓。所有權轉移是指債券的所有權從一個所有人轉移到另一個所有人。
債券市場分為現貨市場和現貨市場。
市場上的債券交易數量很少,一般在手(面值1000元),場內交易主要是通過交易所競價系統保證交割,與場內市場相比,場外市場是我國債券交易的主要場所,俗稱銀行間市場,其債券託管規模已超過2600億元,占債券總股本的93%,換句話說,93%的債券只能通過銀行間市場進行交易。
(2)每月國債券出售在哪一天擴展閱讀: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和其他債務人按照法定程序發行的證券,用於籌集資金,並承諾債權人在指定日期償還本息。
債券(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直接向社會借款,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時,向投資者發行的一種金融合同,債券的本質是債權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人或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是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人)是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預先確定的,債券是一種固定利率證券,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債。
Ⅲ 中國銀行可轉債什麼時候能賣出
中國銀行可轉債第二天可賣出。
在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3)每月國債券出售在哪一天擴展閱讀: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
可轉債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Ⅳ 國債每年發幾期
2014年度的儲蓄式國債(憑證式、電子式)從3月份開始,每個月都有發行。11月份是本年度的最後一次發行了。不確定什麼時候發行,沒有固定的日期。
國債:又稱公債,是政府舉債的債務。具體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國家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債是一個特殊的財政范疇。[它首先是一種財政收入。國家發行債券或借款實際上是籌集資金,從而,具有彌補財政赤[字,籌集建設資金,調節經濟三大功能。
國債的發行要遵循有借有還的信用原則,債券或借款到期不僅要還本,還要付一定的利息。
國債具有認購上的自願性,除極少數強制國債外,人們是否認購、認購多少,完全由自已決定。
按照不同標准可以把國債分為不同的種類:以國家舉債的形式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國家借款和發行債券。以籌措和發行的期限為標准,國債可分為長期國債、短期國債和中期國債。
Ⅳ 工行每月幾號購買國債券
一般是每月10號發行國債 現在你可以去看一下啊
就應該不有的買,上一期的國債就賣了10天
Ⅵ 政府債券什麼時候發行至少要多少錢購買到哪裡購買幾年發行一次
國家發的叫國債,一般都是在銀行買的,不過個人買沒有熟人可能還不大好買呢。一般國家要是發行銀行都會有通知。
Ⅶ 國債一般都什麼時候發行
國債沒有固定的發行時間,銀行會有通知,國債不是每個銀行都有。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
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國債法,是指由國家制定的調整國債在發行、流通、轉讓、使用、償還和管理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主要規范國家(政府)、國債中介機構和國債投資者涉及國債時的行為,調整國債主體在國債行為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國債關系。
與民法中的債法不同,國債法調整的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這與財政法主體的一方始終是國家這一特徵是一致的,而且國債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家職能。因此,國債法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
但是,國債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核心是國債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國債法與民法特別是與民法中的債法有密切的聯系,民法中有關債的理論及其具體規定常常也可適用於國債法。
國債法雖屬於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與稅法等其他財政法的部門法也有比較明顯的區別,如國債法主體的平等性即明顯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盡管國債法的一方主體必須是國家,但在國債法律關系中,國家是作為債務人與其他權利主體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其他權利主體是否與國家發生債權債務關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決定,在國債法律關系中,他們與國家處於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財政法律關系中,主體間的隸屬性則明顯區別於國債法。另外,國家取得國債收入的權利與其還本付息的義務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權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權利,也必須履行支付購買國債資金的義務。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債法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