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業主、設計院、施工單位、質監站、監理都是干什麼的
業主、設計院、施工單位、質監站、監理工作職責:
1、業主是出錢、投資的單位;
2、設計院是把建設項目按照業主的意願設計成圖紙,是設計人員利用自己的知識、能力,轉化成智力成果;
3、施工單位是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幹活,把圖紙轉化成實體、實物,付出勞動建造業主需要的成果;
4、質監站是監督施工單位建設過程中及建成後的質量是否合格的監督單位;
5、監理是替業主管理施工過程中質量、進度、投資的單位。
業主:出錢辦事的人。設計院:給業主設計圖紙的人。施工單位:幫業主做事的人。質監站:幫業主監督保質量的人。監理:幫業主監管理質量,進度,等等
Ⅱ 建設工程監理與工程質量監督的區別是什麼
很簡單!工程監理是社會組織單位,是代表業主的小體;而質量監督是公家行政機構,也就是通常說的「質監站」!監理只是負責一個小范圍的工地現場,質監站則是負責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內所有的工地質量監督職責!但兩者均有監督的職能!不同是質量監督站是可以檢查和處罰參建各方的,而監理只是受業主委託合同要求,對施工單位的施工活動監控。
Ⅲ 學工程的,就業是質監站(事業編制)好還是業主單位(建設投資單位)好!
這還用問嗎,老老實實在質量監督站好好乾吧。你也說了「從長遠觀點」考慮,目前的壓力都是暫時的,你在事業單位,本身起點就高,而且現在事業單位改革,你們這種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有望轉成行政管理機構,將來肯定是光明的。回家鄉- -!你回家鄉能有什麼出息,你寒窗苦度為的是什麼?不就是為了能出人頭地嗎,可是並不是所有人通過寒窗苦讀以後都能出人頭地的,關鍵是把握機會,放棄機會很不明智
Ⅳ 是不是走公開招投標的項目質監站都要監督
原則上應該都要監督 需要監督的是投資30萬元或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一般招投標都能滿足這個條件
Ⅳ 質檢站對質量的監控和監理對質量的監督有什麼區別他們之間又有什麼關系請教大神們!
自從05年以後,質監部門,做為政府機構開始退出直接管理。其與監理的區別在於:
監理事實參於管理,對工程每個實施環的質量都進行控制,並參於驗收(工序、分項、分部、單位驗收上都要簽字)。發生質量事故,要承擔責任(上海樓倒倒事件中,總監判刑)
質監名義上不參於管理(事實上這部分權,人家根本不放),名義上僅對工程建設程序進行監督(就是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監控,監督這些單位有沒有規范作業)。不參於工程的直接質量管理,發生質量事故,不承擔責任(05以前,質監站在驗收單上要簽字的,05以後,人家在驗收單、會議檔上均不簽字)
匯總的說,監理是工程管理的幾大要素之一(甲方投資、設計單位設計、施工承建、監理(代甲方)管理),而質監站的地位比較超脫,是站在高處來監控工程建設整個環節是否規范及正常的。
Ⅵ 水利質監站主要是做什麼的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水務戰略規劃,組織編制主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以及市重點水務規劃。組織起草有關水務行業的地方性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國家、省級、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和省、市級水務建設投資安排的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主要河流、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江河等水域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統一管理全市城鄉供水、排水、城市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工作,以及對相關城鄉供、排水企業進行行業管理和指導。負責全市城鄉自備水源開發利用保護。
(五)負責全市計劃與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節約用水政策和措施,制訂地方性標准,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 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擬訂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及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設區市區域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市屬水利設施、市管河道的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市重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農村小水電的管理和監督。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市、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務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重要水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訂全市水務行業技術標准、規程規范,監督行業標准和規程規范的實施。負責水務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承擔水務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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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關於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范圍和取費標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計委(建委、建設廳)、建設銀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近兩年來,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地區和部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123號《關於改革建>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中改革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的條款,相繼制定了質量監督條例,建立了質量監督機構,指定了質量檢測站
,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為了協調地區和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之間的關系,共同搞好質量監督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實行工程質量監督,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措施。目前尚未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辦法和建立監督機構的地區和部門,應於1986年年底以前完成這項工作。在建立質量監督機構的同時,要逐步建立健全相應的質量檢測機構。
二、民用建設項目和市>建設項目由地方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工業交通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輔助(含住宅與文化衛生設施)和附屬工程,
按項目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有關工交主管部門的質量機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困難的部門,可按建設項目的專業性質
,由建設單位委託有關的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檢查。
三、按照國務院國發[1984]123號文有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向委託單位收取一定的監督和檢測費用的規定,以及國發[1981]3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基本建設計劃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
國發[1984]35號《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清理向建設
項目取費情況和整頓意見的報告的通知》的精神,現規定,監督和檢測費用暫按不超過委託監督工程的建>安裝工作量的千分之零點五至千分之一點五收取。
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不同性質的工程,本著"量出為入"的原則,在上述取費范圍內擬定具體收費標准,並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備案
。
該項費用從建設單位管理費中支付,但不得因此提高建設單位管理費在總概算中的比例。建設單位可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委託並實施監督後,分期向質量監督機構付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清。
目前建設單位有能力承擔質量監督任務的,亦可不委託。不委託監督的項目不交費。
質量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而造成重大損失的監督員和監督機構負責人,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行政處分,以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在建立質量監督機構的同時,要強化施工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和檢驗機構,並保證質檢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權>性。企業內部的質檢機構應接受質量監督部門的業務指導。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組建和人員配備情況,逐步作到對所有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請將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情況和質量監督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及時告國家計委施工管理局。
六、各地區、各部門的有關工程質量監督范圍和取費標准,凡與本通知相矛盾的,按本通知執行。
(7)投資質監站擴展閱讀: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國民經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基本建設規模過大,項目過多,重復建設、盲目建設的情況比較嚴重,建設資金的使用浪費很大,效果很差。
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根據國民經濟進一步調整的方針和量力而行、循序前進、講求實效的原則,國家對全國的基本建設必須實行高度集中統一,加強自上而下的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全國和地方的基本建設規模,都要進行嚴格的控制。
凡屬基本建設,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都要按照隸屬關系和計劃安排許可權,由各級計委綜合平衡後,在核定的基本建設規模之內,納入各級基本建設計劃,並要嚴格遵守有關基本建設的規定,同時接受國家和各級政府的財政和統計監督。
各級計劃部門要在綜合財政、信貸計劃以及物資供應和勞動計劃的基礎上編制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包括國家預算內中央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
地方財政包干范圍內統籌安排的基本建設,銀行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利用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地方、部門和企業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以及各種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
全國基本建設總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基本建設規模,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各自財力物力平衡的可能擬訂並報送國家計委。
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各州、縣的建設規模由省、市、自治區批准。基本建設計劃的審批權集中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兩級,州、縣無權批准基建計劃。國家預算內地方統籌投資安排的基本建設及地方、企業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
由各省、市、自治區計委在國家計委核定的建設規模以內,商同建委、銀行等部門提出具體計劃。大中型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建委統一安排,不受原來行業之間、地區之間歷史上的投資比例的限制。
一切新建的大中型項目,必須正式列入國家年度計劃,並由國家建委批准開工報告後,才能正式開工。
(二)各種渠道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必須根據有利於國民經濟調整的原則,明確使用方向。今後相當一個時期內,我們擴大社會生產,主要不是靠多上基本建設、多鋪新攤子,大量增加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而是主要靠發揮現有企業的作用,進行合理的技術改造,降低消耗,提高質量,提高效率。
因此在調整期間,要嚴格控制新項目,少鋪或不鋪新攤子,要切實安排好老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基本建設投資首先要安排好能源、交通等國民經濟薄弱環節和直接關系人民生活的住宅及城市公用設施的建設。
在安排建設項目時要從綜合效益出發,對於那些採掘採伐工業彌補報廢能力和遞減能力必需的建設,大江大河堤防加固治理的水利工程,國家急需而又能很快見效的收尾投產、配套項目的技術改造工程,以及那些建設工期長的水電、礦山、鐵路干線、港口等必不可少的正常續建工程,要盡力安排。
在具體安排中央、地方及自籌等投資的使用方向時,應各有側重。投資大、建設周期長的項目,例如大型煤礦、油田、電站、重大節能措施、鐵路干線、重要港口、原材料基地、森工、流域治理的大型工程等,由中央投資為主,聯合地方建設。
農業、輕紡工業、建材工業、城市公用設施、環境保護、商糧貿、文教衛生等方面的建設,由地方投資為主或由若乾地方與中央部門聯合投資興建。
企業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主要用於職工宿舍、專業教育的建設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改善品種質量等措施以及設備的更新改造。
當前銀行發放貸款的使用方向,主要用於能源、輕化工原料、某些加工能力不足的輕化工產品等方面的項目,和一部分生產急需、能當年見效、花錢又少的收尾配套工程的小額貸款。
地方和企業凡屬於挖、革、改措施的資金及貸款,當前應當主要用於現有企業的設備更新和設備改造。少數確需用於擴大再生產,搞基本建設的,
或屬於基本建設性的挖、革、改項目應由各級計委綜合平衡和審查批准後,分別納入國家審定的部門、地方基建投資或自籌投資總額計劃之內,並一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沒有計劃部門的批准文件,沒有經過綜合平衡,沒有按基建程序辦理手續的,銀行一律不予撥款或貸款。
一九八○年已經安排的挖、革、改措施和中短期設備貸款,屬於基建性質的,必須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凡是盲目建設、重復建設的,要堅決停下來。經過審查,確定繼續建設的項目,需按照規定重新上報批准。
(三)銀行發放基本建設貸款,必須在信貸平衡的基礎上進行,必須根據中央和省、市、自治區一級綜合財政、信貸計劃和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切實做好信貸平衡,量力而行。
嚴禁用增加通貨或擠占必需的生產流通資金的辦法來發放基建貸款。各級銀行發放各種基建貸款(包括向企業發放的貸款),必須經同級計委審核平衡並統一納入基本建設計劃。
為了控制各類基本建設貸款和引導其使用方向,應根據國家的需要和各行業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貸款利率和償還年限,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總行會同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和財政部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四)利用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要嚴格控制。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信貸、出口信貸以及通過補償貿易和合資經營等進行的基本建設,無論是國家統借統還或地方、部門自借自還,
都由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和外資管理委員會歸口,按審批許可權分級管理,經國家計委或省、市、自治區計委分別按各自的許可權批准後,統一納入計劃。
凡屬國家統借統還的項目,必須事先經過建設銀行總行審查簽證。所有利用外資進行基本建設的項目都要有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設計計劃任務書
有些項目的設計計劃任務書可由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都要落實外匯償還能力、國內工程和配套項目所需的國內投資,以及原料、燃料、動力、供水、交通運輸等項條件。必須經過以上工作後,才能對外正式簽約。
(五)國防費安排的軍事工程等要適當壓縮。人防工程建設,當前主要搞好已開挖工程的維護,一律不開新工程。一九七八年頒發的關於結合基本建設修建人防地下室的規定,由全國人防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國家建委、國家計委重新制訂。
(六)所有基本建設計劃,必須認真落實所需的物資。中央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所需統配物資由國家物資總局統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設,屬於一九八○年財政包干范圍內確定的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基數以內的,
也由國家物資總局統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其他基本建設和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以及各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除個別經過特殊批準的項目外,所需物資均由地方、部門自行解決。
(七)嚴格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和責任制度,嚴肅基本建設紀律。所有新建、擴建大中型項目,不論是用什麼資金安排的,都必須先由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產品方案和資源地質情況,以及原料、材料、煤、電、油、水、運等協作配套條件,
經過反復周密的論證和比較後,提出項目的可行性報告,並應有國家計委批準的設計計劃任務書和國家建委批準的設計文件。總投資在一億元以上的項目,還應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小型項目分別由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計委在國家核定的投資額內審定。
任何領導人都不能個人決定上項目。項目可行性報告中的各項條件及計算,如有錯誤或不落實之處,應由主管部門及承擔協作部門負責,凡由此而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主管部門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政府的財政、銀行、統計、建設部門,都要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對各級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財政監督、統計監督和業務監督。
對計劃外的基建項目,和國家計劃決定停建、緩建的項目,建設部門不予施工,物資部門不給物資,銀行不予撥款和貸款。凡未列入綜合基本建設計劃的都屬於計劃外項目,對於搞計劃外項目的有關負責人和對計劃外項目處理不力的人員,必要時給以經濟和法律制裁。
(八)從基本建設工程造價中提取各種費用,必須由國家建委會同國家計委、建設銀行總行統一規定。其他部門、地區和單位,都無權任意從基本建設投資中提取費用,或變相向建設單位攤派資金。
國家建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現有各種取費辦法進行清理,並盡快擬訂和修訂基本建設各種定額和費用標准。對於不符合規定任意提取費用的,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Ⅷ 樓層3層以下建築面積不大於300平方工程投資小於30萬的房屋是否受監有相關規范嗎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這是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來規定的。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8)投資質監站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