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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投資灘塗賠錢

發布時間: 2021-04-07 07:17:25

A. 為什麼有的沿海是沙灘,有的沿海卻是灘塗

其實沙灘只是灘塗的一種,只是淤積的物質主要是沙子而已,而不同於淤泥質海灘,是由於周圍環境沉積物不同而造成的。

根據灘塗的物質組成成分,可分為岩灘、沙灘、泥灘三類;沙灘就是由於沙子淤積形成的沿水邊的陸地或水中高出水面的平地。又稱「海濱泥地」。在淤泥質海岸上的潮間帶、潟湖、河口及海灣頂部等波浪作用較弱或細粒物質來源豐富的地方多有分布,故又稱「淤泥質海灘」。

形成:海底的土壤在地殼運動中露出海面,一些珊瑚礁與貝殼也隨之露出,在海浪的沖擊磨洗下變成微小的顆粒,成為海灘、沙灘。

(1)投資灘塗賠錢擴展閱讀:

灘塗的利用:

1、灘塗是中國重要的後備土地資源,具有面積大、分布集中、區位條件好、農牧漁業綜合開發潛力大的特點。灘塗是一個處於動態變化中的海陸過渡地帶。向陸方向發展,通過圍墾、引淡洗鹽,可較快形成農牧漁業畜產用地;向海方向發展,可進一 步成為開發海洋的前沿陣地。

2、灘塗是水產養殖和發展農業生產的重要基地,是開發海洋、發展海洋產業的一筆寶貴財富。灘塗不僅是一種重要的土地資源和空間資源,而且本身也蘊藏著各種礦產、生物及其他海洋資源。

B. 我承包的灘塗合同到期可不可以繼續承包

如果合同已經到期,是否繼續簽訂合同應由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村委會有權利不再續簽合同,只是在同等條件下你可以主張優先承包。

C. 農村灘塗養殖是否有補貼

有補貼的。 具體如下: (一)生豬標准化規模養殖場(小區)標准化建設 國家對規模養殖場(小區)實施標准化改造扶持。對符合申報條件的規模豬場進行由縣發改局、畜牧水產局聯合申報,省立項扶持。2010年邯鄲市落實生豬標准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項目52個,中央預算內投資1400萬元。 具體標准: 年出欄500-999頭、存欄能繁母豬30頭以上,20萬元; 年出欄1000-1999頭、存欄能繁母豬50頭以上,40萬元; 年出欄2000-2999頭、存欄能繁母豬100頭以上,60萬元; 年出欄3000頭以上、存欄能繁母豬150頭以上,80萬元。 (二)能繁母豬保險和育肥豬保險 1、能繁母豬保險。按每頭能繁母豬保額1000元,保費按6%,即60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28.8元,省級財政負擔19.2元,農民負擔12元。 2、育肥豬保險。按育肥豬保額500元,保費按3.5%,即17.5元。所繳納的保費,中央財政補貼10%,省財政補貼10%,市、縣級補貼不少於10%。即中央財政1.75元、省級財政1.75元、市縣級財政1.75元、農民負擔12.25元。賠償金額按照投保育肥豬生長發育不同階段的體重實行定額賠償。當發生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時,保險人按200元對每頭育肥豬賠付。 (三)生豬良種補貼 2007年開始,對納入生豬良種補貼項目縣的能繁母豬實施生豬良種補貼,每實施一胎人工授精補貼20元,每頭母豬每年補貼40元的標准。 (四)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 2008年開始,國家對生豬調出大縣(市、區)實行獎勵扶持政策。獎勵資金主要用於生豬規模養殖場(小區)的標准化改造、排污處理設施建設、良種引進、貸款貼息、動物防疫服務等項目建設。郴州市桂陽縣、宜章縣、嘉禾縣為生豬調出大縣。 (五)稅費優惠政策 對從事生豬養殖、加工、資源綜合利用以及為生豬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行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稅收優惠。繼續實行飼料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十一五」期間引進優良種畜禽、牧草種子,繼續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用地用電政策 1、用地政策。在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鼓勵合理利用荒山、荒地、灘塗等發展生豬養殖。對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作為農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築物,其用地可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用電政策。農業生產中的養殖業用電,統一按農業生產電價執行。 對於養牛,為了充分調動農牧民養牛的積極性,有的地方農村出台了引進西門塔爾牛相關優惠政策。一是一次引進5頭以下至11頭以上的,政府每頭補貼500至1000元不等。二是引進西門塔爾牛的農牧戶需要貸款的,政府協調金融信貸部門予以優先扶持。三是農牧業部門技術員給予一定的技術指導。四是對於肉牛養殖戶提供一定額度的貼息信貸補助。五是由當地鄉村調劑一定面積的牛欄建設場地和草場放牧用地。 山羊新增養殖戶在完成相應養殖規模標准條件的基礎上,以實際驗收存欄數兌現,即:養殖黑山羊300隻及以上的按200元/只兌現,養殖50-199隻的按100元/只兌現;現有養羊戶種草按實際驗收面積每畝180元兌現。改廄按如下標准兌現:新建羊舍使用磚木結構的按實際驗收面積100元/平方米,使用土木結構的及舊房改廄的按實際驗收面積80元/平方米;黑山羊產業縣級掛鉤領導各獎5000元,相關部門領導及鄉鎮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各獎3000元,達到考核標準的專業技術人員各獎1000元。 以上為陝西近年山羊養殖的扶持政策,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程度、經濟保有總量、農村收入水平的不同,山羊養殖的補貼政策、補貼額度數額就將會有一些差異。 一點說明:由於各個地方農村土地資源的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不同,農村人口構成的不同,養殖、養豬、養牛、養羊的扶持政策就將會有比較大的差異

D. 想承包灘塗地500-1000畝,哪裡有

許多人說我穿衣得像雞,你覺得會不;

E. 灘塗承包合同糾紛如何做財產保全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時,應當提供擔保(即提供等值或超過對方房產價值的財物)。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會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會立即查封、扣押、凍結對方房產。採取訴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F. 本人想尋找,有技術,有資金的合作人,投資養殖龍蝦,現有灘塗水面1200多畝

水面在哪個城市?我們可以聊聊。請私信我。已經快10月份了,龍蝦養殖的話,只能等到明年嘍。龍蝦馬上要冬眠了

G. 我剛開墾1年的灘塗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資金,現在鎮政府讓我給他訂承包合同交租金呢,我該怎麼辦

我國的土地,灘塗,荒山,湖泊,河流等都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沒有個人私有。你開墾灘塗的時候,與鎮政府簽訂合同了嗎?如果沒有你為什麼私自開墾?鎮政府讓你簽訂合同,交租金是對的,具體交多少租金,可以在合同里寫明。

H. 國家佔用灘塗地多少錢

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根據徵用土地補償政策依據規定解釋以下內容:
第二十四條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
(一)徵用菜地、水田,按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6倍補償;經濟作物地、園地、魚塘、藕塘、葦塘按5倍補償;雷響田、旱地、經濟林地按4倍補償;輪歇地、竹林地、牧場、草場按3倍補償。
(二)徵用耕種3至5年的開墾荒地,按旱地補償標准補償;徵用耕種3年以下的開墾荒地,按上年產值的3倍補償,並賠償開發投資。
(三)徵用集體打穀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准和建場的工本費補償。
(四)國家建設劃撥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的補償標准,按本條的規定辦理。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准:
(一)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畝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耕地、菜地每畝年產值的2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不足1畝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耕地、菜地每畝年產值的3倍。每畝耕地、菜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
(二)徵用園地、魚塘、藕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塘每畝年產值的5倍。
(三)國家劃撥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每畝年產值的3倍。
徵用集體的宅基地、林地、新開墾的耕地以及劃撥國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後遷入的戶口),按照被徵用耕地數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數計算。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後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用土地年產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條 徵用土地上有附著物的按下列標准支付補償費:
(一)被徵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鏟除,確需鏟除時,均按當季一茬實際產值補償。
(二)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採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
(三)被徵用土地上的墳墓拆遷、零星樹木(包括果樹)、特種經濟作物的補償標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後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徵用城市近郊區菜地的,應當交納新菜地開發基金,由自治州、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專款專用。昆明市西山區、官渡區每畝交納20000元;昆明市其餘各縣及東川市、縣級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縣(市)每畝交納15000元;其
他縣每畝交納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據物價變動情況,可以對新菜地開發基金的交納數額進行調整。佔用耕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國家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徵用集體耕地的,按規定調減農業稅。徵用土地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調減;已收獲的下年調減。
第三十條 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造成多餘勞動力的安置,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需要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於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餘費用歸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專戶存入銀行,用於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和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挪用。

I. 荒廢的灘塗養殖幾年是否受法律保護

使用國有淺海、灘塗從事水產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發展規劃,依照誰開發、誰利用、誰收益的原則進行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並繪圖立標,登記造冊,立卷歸檔。
廣東省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淺海、灘塗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和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水產養殖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我省管轄范圍內開發利用淺海、灘塗,從事水產增殖、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淺海,是指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線外側至10米等深線以內可用於水產增殖、養殖的海域。
本規定所稱灘塗,是指可用於海水養殖的潮間帶以及與潮間帶相連的海水養殖區或其他荒灘;但港區范圍除外。
第四條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漁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漁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省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毗鄰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開發利用的管理及漁業種苗增殖保護區的劃定工作。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毗鄰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開發利用的管理及漁業種苗增殖保護小區的劃定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漁業主管部門做好淺海、灘塗增養殖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統籌兼顧、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制訂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相鄰的市、縣(區)應按已劃定的行政區域界線明確水產增養殖保護管理線。未劃定行政界線的區域,相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協商劃定管理線;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國家、省確定的航道、錨地、港區不得劃作養殖區。
第八條使用國有淺海、灘塗從事水產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發展規劃,依照誰開發、誰利用、誰收益的原則進行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並繪圖立標,登記造冊,立卷歸檔。
本規定實施前已使用國有淺海、灘塗從事水產增養殖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本規定補辦使用手續,申領《養殖使用證》。
使用集體所有的灘塗進行水產增養殖的,也要納入當地水產增養殖規劃管理,是否核發《養殖使用證》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第九條凡取得國有淺海、灘塗養殖使用證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集體所有灘塗的承包戶,應按劃定的使用范圍、期限進行開發,不得超越劃定范圍,不得相互侵佔,不得隨意閑置。
淺海、灘塗使用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護淺海、灘塗的生產條件、基礎設施和漁業資源不受破壞。
第十條鼓勵外商及港澳流動漁民投資開發利用淺海、灘塗,從事水產增養殖生產;重點扶持出口創匯產品開發、綜合性立體開發和新品種、新技術的開發。
第十一條淺海、灘塗養殖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侵佔。
為保證養殖生產安全,各類船隻應主動避讓養殖區。因船隻駛入養殖區造成經濟損失的,養殖生產者有權向責任者索賠或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
第十二條國家建設需徵用淺海、灘塗增養殖場所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徵求所在地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依照國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徵用手續和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三條規劃用於水產增養殖的淺海、灘塗未經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圍墾;重要的水產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不得圍墾。
經批准圍墾,而又未形成圍墾區的拋石范圍的淺海、灘塗,圍墾單位不得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十四條利用淺海、灘塗進行水產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實際佔用面積向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繳納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使用費。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給予減征或免徵。
水產增養殖使用費主要用於淺海、灘塗的開發和保護管理,具體徵收和管理辦法由省漁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物價、財政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按各自許可權在淺海灘塗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繁育場及重要的洄遊通道劃定漁業種苗增殖保護區、保護小區和禁漁期,規定最小采捕標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保護區內從事捕撈生產。
因科學研究或養殖等特殊需要,在漁業種苗增殖保護區、保護小區內采捕漁業種苗的,必須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批准核發《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後,方可按限量進行有償捕撈。
第十六條在不改變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使用性質的前提下,經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准,養殖使用權可以轉讓。
第十七條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生產者之間對水面灘塗界線或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無養殖使用證擅自進行淺海、灘塗養殖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轉讓《養殖使用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吊銷《養殖使用證》;
(三)不按《養殖使用證》規定的期限開發利用淺海、濰塗的,按每公頃水產增養殖使用費標準的2--3倍徵收閑置費,並可吊銷《養殖使用證》;
(四)擅自變更或侵犯他人養殖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五)擅自進入保護區從事捕撈或養殖生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損失,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六)在養殖區域內進行拖網、摻繒、潛捕或定置作業的,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損失,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漁業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擅自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國家、省確定的航道、錨地、港區進行養殖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