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未成年,給人誘導進行網路賭博,輸了1萬,賭博軟體我就馬上進不去了,這個是不是詐騙,
以網路賭博的形式實施詐騙,詐騙數額一萬元,數額較大,涉嫌詐騙罪,報案後應當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李馨,現住在重慶。我被此人誘導買期貨石油,詐騙我十八萬。有網友認識此人嗎我該如何報案
你投資的是哪家公司,哪個平台,查清楚在報案
3. 以投資為借口實際用於賭博構成詐騙罪嗎
借錢構詐騙罪 區行借款性質應充考慮行借錢主觀故意、償能力及所借款項使用情況等綜合素 借錢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指行非占目通借貸形式騙取公私財物詐騙式類犯罪發由於犯罪通都披著民間借貸面紗實施且發於親戚、朋友、熟間與民事案件債權債務糾紛定相似處處理類案件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債務糾紛作犯罪處理避免打擊辜 、借貸式詐騙民間借貸間區別 詐騙罪指非占目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欺騙使受害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財產騙取數額較公私財物行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表現形式相似處都借款名轉移財產、期償債務等等本案羅兵提害間借款口約定支付本息行雖起借款其行屬於民間借貸並非詐騙借貸式詐騙民間借貸間表現形式區別呢?我何具體案件進行判斷呢?筆者認主要幾點: ()行主觀意圖同 詐騙主觀具非占故意即行借錢具歸意圖詐騙罪行具非占目作主觀構要件詐騙借錢其虛構幌主觀根本沒歸意圖借貸借款卻具歸意思往往客觀原造債務能及歸 (二)行採取式同 詐騙借款都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手段導致害產錯誤認識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虛構自已財務狀況使害誤信其歸能力借貸借款往往實告知其借款用途少採用欺騙 (三)行借款態度同 詐騙騙財物考慮歸財物財物使用毫顧慮節制直接造財物滅失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揮霍;民間借貸借款本身具歸借款能力或者借款用於產合收益途徑保障歸借款 二、何判斷行非佔主觀意圖 司實踐借貸式詐騙犯罪歸案總提其與害間借貸關系甚至提供借條等證據予印證給判斷類案件性質造困難比本案認定羅兵行性質關鍵於羅兵真實意圖主觀意圖存於腦種意識形態直接思維剝離加認證往往能依靠行自我敘述真實性值懷疑更要結合其具體行表現類進行判斷行基於意識實施或者說意識外表現處理類案件能僅僅聽信告供述辯解要根據告客觀行及其客觀素進行綜合析判斷行犯罪行表現往往更能表現其主觀意圖判斷行否非占意圖應幾面著手: ()行借錢理由與實際用途 民間借貸借款告知債權借款真實用途讓債權知曉借資金用途風險做決定詐騙案犯罪通編造些虛假借款用途投資、工程建設等且豐厚利潤項目使害產其借資金安全並能及收錯誤認識實際犯罪獲借款錢用於些高危或者收資金用於賭博、供自揮霍等導致害資金收行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反映其借款否具非占故意借款理由與實際使用異同反映行借款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客觀行考察行主觀態重要依據 (二)行借款財務狀況 行借款財務狀況判斷其否准備歸借款重要素行財務狀況結合其借款用途能夠准確握行真實態詐騙案件犯罪本負債累累或者沒任何償能力情況通虛構事實自已裝扮富或具償能力謊稱擁房屋、土、豪車等騙借款肆揮霍造借款歸類情形應認定行借款沒償意圖反行本具較財產條件雖通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借款並用於賭博等造借款按規其所擁其財產房產、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利益受損失應認定行借款具歸意圖應認定詐騙 (三)行否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行 借貸式詐騙犯罪犯罪前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掩蓋真實身份手便銷聲匿跡犯罪雖使用真實身份騙借款或害追償程通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
4. 誘導別人賭博,別人賭了一千五然後他賺了,提現走了,犯法嗎
犯法,禁黃賭毒
5. 誘導他人進入第三方賭博平台導致十幾萬全部輸光,誘導人有罪嗎
誘導他人進入第三方賭博平台,並且導致十幾萬全部輸光,這個情況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目前我國沒有誘導人有罪。可能涉嫌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6. 被網上誘導賭博35萬虧空,積蓄虧空,貸款27萬,已經崩潰邊緣了!該怎麼辦
建你建議你趕緊戒賭 然後了努力的去干一份工作 然後把錢還上現在高利貸 可能滾越滾越高 可能建議你還是要趕緊把高利貸先還上 因為這個高利貸是 每個人都承受不了的
7. 我被別人誘導網路賭博,7千想去報案,我有什麼後果
最多罰款,罰款可以但是你的錢是要不回來了,報警沒用,別太天真了,明白嗎?
8. 我被朋友哄騙投資澳門賭博,現在錢打給他一直拖,這個屬於詐騙嗎
這個來說就是屬於一種詐騙的行為,所以說要及時了解一下,可以處理你們之間的這種資金的糾紛。
9. 誘導賭博犯法嗎
賭博不但是違法行為,情況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
法律規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