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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加強國債宣售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4-06 15:04:48

Ⅰ 試論完善國債市場,推進我國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的措施。

國家政府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調節經濟。國家要是刺激經濟,國家通過央行買進國債,使得流通中的貨幣供給增加,導致利率下降。
反之,國家賣出國債,貨幣供給減少,利率上升,抑制經濟。

Ⅱ 如何加強國債資金管理

國債資金不同於自有資金,它來之不易,且用起來應該更嚴格、更「摳門」引才對。因此,我國對國債資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個規定,從國務院到財政部、審計署,再到省市財政部門,三令五申,嚴格限制國債資金使用方向,嚴格使用紀律,嚴格監管措施。如今的國債資金管理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只要管理好國債資金就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建設。

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

Ⅲ 急求一份項目經濟可行性報告 !!!!

沿淮各市經貿委: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實施情況,規范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障工程質量,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我省《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以下簡稱國債項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實施情況,規范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障工程質量,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竣工驗收由省經委負責組織。

二、驗收依據

第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是:經國家和省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的工程設計、變更設計文件(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內容等若有調整,按照批准後的調整文件執行);經備案的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及合同文本;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投資計劃和資金計劃文件;國家有關工程技術標准、規范、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三、驗收條件、內容和程序

第四條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資料:

(一) 工程已按批準的設計完成建設,通過交工驗收;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問題已處理完畢,並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二)需進行專項驗收的項目(如環保、消防、勞動安全等),經有關部門專項驗收合格;

(三)工程經試運行滿足設計要求;

(四)工程竣工決算編制完成並已經通過審計;

(五)參建單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報告;

(六)竣工文件已編制完成;

(七)經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合格並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八)項目技術資料按照要求歸檔,能夠滿足生產使用和維修的需要。

第五條 驗收內容:

(一)建設內容完成情況;

(二)投資完成情況;

(三)工程質量及技術設備運轉情況; 項目工藝水平、處理效果及處理能力情況(水及水污染物循環利用率等主要指標達到設計文件的規定)。

第六條 業主單位應在項目竣工投產後試運行3個月,運行期滿後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書,經市經委簽署意見後轉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竣工驗收專家組到項目現場進行驗收。

第七條 驗收專家組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聽取並審議項目法人、招標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報告,聽取並審議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工程運行監測報告和審計意見,審閱工程檔案資料,審議工程決算報告,實地查驗建築及公用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質量和使用情況,並對投資、工程設計、施工、設備質量、運行效果和投資效益等作出全面評價,形成驗收意見書報省經委。

省經貿委根據驗收專家組的驗收意見書做出驗收批復,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四、罰 則

第八條 項目竣工之後,凡不按照要求報請驗收的企業,視同工程不按期完工,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對驗收中發現的工程、技術質量問題和工程運行後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責令限期整改;屬重大技術質量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對驗收中發現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內容、投資嚴重偏離批復概算而未報告的、改變國債專項資金用途、逾期不改正等重大問題,給予處罰,國債資金予以追繳。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林業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准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能運用先進的理論和技術,獨立解決生產或科研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有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益;發表、出版或撰寫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或學術、技術報告;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能較熟練地運用外語、計算機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從事森林培育、森林經營、調查規劃、資源監測、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林政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森林生態、園林綠化、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林特產品、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森林旅遊以及相關專業的規劃、設計、生產、加工、研究、推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學專科學歷且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獎項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准)。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以及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准、技術規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及《江蘇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了解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省林業主管部門下達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或本專業的各級技術標准,且為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
(三)制定本系統、本部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技術規定4項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
(四)市(廳)級以上林業工程建設項目及技改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廳)級以上森林保護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六)市(廳)級以上森林資源管理、森林調查規劃、林業專業調查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開發林業及相關專業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2項以上,且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八)林業技術服務、科技管理、技術培訓、體系建設等工作的業務技術骨幹。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准)。
(二)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生產、使用,並取得明顯的經濟、生態、社會效益。
(三)作為主要參加人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准1項以上或企業技術標准2項以上,並經有關部門批准頒布實施。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林木良種繁育和品種改良工作,推廣造林面積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15%以上或推廣經濟林面積3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20%以上。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營林工程10萬畝以上,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且林木蓄積年增長率10%以上。
(七)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培育林木良種合格苗10萬株以上,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八)在森林保護責任區內連續5年或累計8年達到森林災害控制責任指標,或在預防和撲滅森林災害中應用新技術作出重要貢獻。
(九)主持職責范圍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工作,轄區內森林受害率明顯下降,防治率、監測覆蓋率、種苗產地檢疫率不斷提高,達部省級標准。
(十)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縣以上森林調查或林業專業調查3次以上,經省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十一)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以上森林公園建設技術工作或重點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有突出成績,受到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
(十二)在勘測設計、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等項目中,作為主要參加人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或改善企業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經濟效益達20%以上的2項(或30%以上的1項),或所主持開發的新產品被評為國優、省優、部優或綠色食品。
(十三)在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的林業綜合服務工作和林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管理制度,辦好科技企業,加強科技成果、科技檔案、業務培訓與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獲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或表彰。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論文、著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在省級以上本專業學術會議上作為第一作者宣讀、交流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四)撰寫地市級以上本專業較高水平的技術培訓教材、講義5萬字以上(公開發表或內部發行)。
(五)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為解決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或經同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已取得預期效果的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考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為適應公路建設和發展需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要求,在總結《公路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試行辦法(草案)》執行情況的基礎上,物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公路建設
目可行性研究的任務是:在對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及路網狀況,充分地調查研究評價預測和必要的勘察工作的基礎上,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經濟合理性,技術可行性,實施可能性,提出綜合性的研究論證報告.
第二條公
建設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大中型,高等級公路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含國邊防公路)均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小型項目可適當簡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自行規定.
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深度,分為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路網規劃和公路建設五年計劃為依據;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級單位的委託書)為依據.
第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依據,歷史背景;建設地區綜合運輸網的交通運輸現關和建設項目在交通運輸網中的地們及作用;原有公路的技術狀況及適應程度;論述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經濟物征、研究建設項目與經濟發展的內在聯系,預測交通量,運輸量的發展水平;建設項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質,地震,氣候,水文等自然特徵;築路材料來源及運輸條件:論證不同建設方案的路線起訖點和主要控制點、建設規模,標准,提出推薦意見;評價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測算主要工程數量,征地拆遷數量,估算投資,提出資金籌措方式;提出勘測設計,施工計劃安排;確定運輸成本及有關經濟參數,進行經濟評價,敏感性分析,收費公路,橋梁、隧道尚需做財佃分析;評價推薦方案,提出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
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詳細要求見附件1及附件2.
第四條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重點闡明建設項目的必要性,通過踏勘和調查研究,提出建設項目的規模,技術標准,進行簡要的經濟效益分析,審批後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依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通過必要的測量(高等級公路必須做),地質勘探(大橋,隧道及不良地質地段等)、在認真調查研究,佔有必要資料的基礎上,對不同建設方案從經濟上,技術上進行綜合證、提出推薦建設方案,審批後作為編制設計計劃任務書的依據.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之差,應控制在上下浮動10%以內.
第五條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須由獲行相應等級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大中型項目,高等級公路及技術復雜的獨立大橋,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項目,原則上應由持甲級證書的單位承擔.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下達的任務,組織有經驗的核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擬訂工作大綱和工作計劃,安排足夠的時間,進行塗的調查,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就後,經編制單位行政領導,總工程師,項目負責人簽字後送交委託單位三十份,由建設單位報送主管部門審查.
第六條建設單位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要簽定合同、明確任務,工作深度,完成時間,雙方責任以及有關問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會給可行性研究費用.建設單位委託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務時,應向被委託單位提供經上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及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條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規定和交通部頒布的技術標准,規范等.有關經濟評價和交通量預測,應分別按《公路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辦法》和公路建設項目交通量預測試行辦法》辦理.如另用其他方法,必須加以詳細說明.
第八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應按國家計委的規定辦理.一般應先由主審單位組織預審,認為報告內容齊全,研究成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時,才能提交正式審查,否則應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後再行報審.
凡需由國家計委或交通部進行審查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生行組織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現行報審.
第九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幅面心寸採用297×210毫米(A4)或297×420毫米,(工),附件單獨裝訂.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封面採用淡黃色;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封面採用墨綠色.
第十條引進項目和利用外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交通部.執行中如與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由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一九八二年頒發的《公路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試行辦法(草案)》即行廢止.
本辦法中的高等級公路,指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專供汽車行駛的二級公路.
附件:
1.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
2.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
3.公路建設項目交通量預測試行辦法
4.公路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辦法交通部一九八八年六月

Ⅳ 加強企業債權債務管理有哪些措施

加強債權債務管理中企業應採取的對策
企業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就是在對本企業當前的債權債務管理現狀進行認真分析後找出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辦法。同時應本著「合理、合法、盤整資金,按實際操作,盤整存量資產,激活僵化財源」的原則,建立一套全面、系統的債權債務管理機制,也就是企業建立橫向和縱向相結合的債權債務管理機制。
債權債務的橫向管理就是企業內部之間可根據企業發展特點成立專職或兼職債權債務管理機構,對一些大的債權債務項目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同時,債權債務管理機構可負責對企業所有的債權債務進行分類,按類別擬訂不同的處理方法和程序,使問題的處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將問題分為主要應由經營部門負責處理或應由財務部門負責處理等。通過這些手段來提高債權債務的清償、清理回收率,減少企業的資金風險。
債權債務的縱向管理就是建立債權債務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後管理。根據債權債務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制定相應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實現高效運行的一體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確管理職責和對債權債務進行登記造冊,事中管理主要是通過對債權債務進行分析,有重點地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考慮改進債權債務發生的管理工作,確定近期應清理重點,制定清理方案,將其中部分債權債務列作壞賬,予以核銷等。事後管理主要是針對債權債務到期後所進行的清理。企業可按照分析的資料,對延期的債權債務明確清理目標,根據目標選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為提高清理人員的積極性而採取合理的獎勵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難度極大時委託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過程中有時會發生債權債務糾紛,企業可選用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甚至司法解決等各種法律手段,以維護企業的應得利益。

Ⅳ 政府加大經濟投資力度時,在國債方面的刺激措施有哪些

沒有一個是標准答案我國擴大國債規模是大規模基礎建設是以政府為主導的投資政府要投資大規模投資就需要錢發債印鈔抽稅將打擊實體經濟惡化民生通貨膨脹高起.政府越主導投資勢必要積壓消費都不利民生我國的債務擴張是以投資為主的效益很差!a防範通脹是錯的央行印完錢透過銀行以信貸的模式流出流動性過剩推高了通脹b也無利經濟發展,短期的寬松大規模投資可以刺激經濟但嚴重惡化了本就已經過剩的產能為未來埋下了很大的隱患而沒有把錢用在福利和幫助企業過渡例如教育醫療和減稅等c經濟已經過熱了,在大規模的擴張而且是以國營企業為主的比如高鐵已經是嚴重過剩和低效全國沒有幾條是贏利的。包括高速公路新能源等產業d改善民生,最直接的就是搞好福利減稅你看到了有這類大動作嗎!?反而是通脹高起民生惡化

Ⅵ 政府加大經濟投資力度時在國債方面的刺激措施有哪些

C在經濟增長滯緩、經濟運行主要受需求不足制約時,政府可以運用的積極的貨幣政策調節經濟。提高存款准備金率是緊縮性的貨幣政策,排除①;增發國債增加支出是財政政策,排除②;答案為C。

Ⅶ 我國應從哪幾方面加強對國債的管理

公債是公共債務的簡稱,是政府的債務。公債包括中央政府的債務和地方政府的債務兩個方面,而國債專指中央政府的債務。在我國,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務,所以我國目前所有的公債都是國債。具體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國家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債是一個特殊的財政范疇。[它首先是一種財政收入。國家發行債券或借款實際上是籌集資金,從而,具有彌補財政赤[字,籌集建設資金,調節經濟三大功能。國債的發行要遵循有借有還的信用原則,債券或借款到期不僅要還本,還要付一定的利息。國債具有認購上的自願性,除極少數強制國債外,人們是否認購、認購多少,完全由自已決定。按照不同標准可以把國債分為不同的種類:以國家舉債的形式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國家借款和發行債券。以籌措和發行的期限為標准,國債可分為長期國債、短期國債和中期國債。所謂長短中期是比較而言的,沒有絕對的標准。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將一期以下的稱為短期國債,10年期以上的稱為長期國債,期限界於兩者的稱為中期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性質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強制國債和自由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地域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內債和外債。所謂內債,是國家在本國的借款和發行的債券。所謂外債,是指國家向其他國家政府、銀行、國際金融組織的借款。以債券的游泳流動性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可出售國債和不可出售國債。國家的借款是不能轉讓的,只有債券有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之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債余額(內債)以年均增長率高達33%的速度遞增,而且政府發行公債不僅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還為了穩定經濟運行。盡管如此,在我國,不管是理論界還是實際部門,甚至在財政學教科書中,對公債管理特別是公債管理政策的內涵,尚缺乏足夠的認識和深入的研究。本文試圖對公債管理政策的一些基本問題作些初步探討。
公債管理包括對公債活動全過程進行的組織、決策、規劃、指導、監督和調節等一系列環節。公債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公債發行、發行許可權和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對債務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公債券流通方面的規定,對公債償付與調整和對公債持有者結構的規定等規章與制度。
1、公債的發行權問題

在公債管理制度中,規定公債管理許可權的依據是一級政權一級財政,一級財政一級公債發行管理權。許多國家也是這樣做的。如日本《地方財政法》即規定日本地方政府能發行公債,當然要有中央的審核和批准。給與地方一定的募債權,在防範財政風險方面是有很大作用的:將權力有限地下放,使募債主體多元化,中央政府在防範財政風險方面的機動性就會得以增強,整個國家的財政風險也會隨著下降。[7]而我國目前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這是需要改變的。

2、對債務的使用和管理

有些國家法律嚴格禁止將債務收入用於彌補財政赤字,如日本的財政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的財政支出,必須用公債和借入款以外的財源來解決。只有作為公共投資費和投資貸款的財源,才可以發行公債和介入資金,這種公債就是所謂的建設公債。[8]之所以將公債的用途限定在建設性項目上,主要是因為建設性項目具有直接償還債務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財政借款的風險。而我國目前未區分公共預算中的公共投資項目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中的盈利性投資項目,是不妥當的。

(二)引入法律經濟分析方法,進行成本—收益分析。

公債是一個涉及比較多的經濟學工具和技術的制度,因此要完善公債制度,需要借鑒經濟學的研究成果,進行計量分析,才能更好地降低財政風險。國債的風險管理包括:國債發行的規模、國債發行的結構、國債發行的方式、國債流通的規模風險、國債的償還規模和結構風險等等。對於這些問題,不是立法者可以拍拍腦袋就可以制定的;並且制定後標准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因此需要法律經濟的分析方法,從技術上降低國債的風險。

(三)程序法上應著重強調對國債的審查監督。

審查方面,應同時堅持財政民主主義,國債的發行規模、種類、期限等問題都需要經過人大的批准。在監督方面,應該建立完備的債務監測、統計和預警公告體制,按照一定的指標及時向人民披露各種公債信息。提高審查和監督的公開透明度。

一、公債管理政策的含義
公債管理是指政府為了控制公債的規模和構成、調整公債購買主體的結構、選擇適當的公債期限結構和利率水平等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從狹義上說,公債管理是指以最低成本維持現存公債的一系列運作;從廣義上說,公債管理是指影響政府未償債務規模和結構的所有措施(註:Smith,Warren.L,1960,Debt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Mishra,D. K.,1985, Public Deb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n India,Print House,p.213.)。早在20世紀40年代末,美國財政學家阿伯特就給公債管理下了一個最為綜合的定義:「公債管理的含義就是選擇公債形式和確定不同公債類型所佔的比例數量,選擇債務期限結構和確定不同階層持有者所擁有的公債數量,作出到期公債的償還或公債以舊換新的決策,確定公債發行的條件和價格,對不同公債持有者的待遇,有關到期公債和新發行公債的政策及其在政府一般財政政策中的地位等等。」(註:Abbott, C. C.,1949,Management of the FederalDebt,McGraw-Hill Book Co.,p.23.)
公債管理的原則取決於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客觀經濟條件。現代經濟運行條件下,公債管理的「中性原則」(即它不應對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已被廢除,並且,公債管理被作為是控制國民收入的財政政策工具和配合其他財政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根據漢森的觀點,現代公債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 )政府債券必須是安全可靠的投資,到期必須立即償還而且要隨時能變現。(2 )公債必須維持其貨幣價值,以避免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的影響。(3 )公債應當盡可能廣泛地為全體公眾所擁有,以配合累進所得稅制,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化。(4)聯邦支出、 課稅和舉債的預算控制應當作為國民收入持續增長的基本目標。
所謂公債管理政策是指政府在發行新債或以新債還舊債時,通過公債種類、發行條件等政策性操作,對經濟運行產生預期影響的政策。公債管理政策的實質在於在:財政政策規定了國債規模、貨幣政策規定了可利用的貨幣資金和借貸資金的前提下的債務結構特徵問題,包括政府未償債券種類、所有權格局和國債期限結構(註:Sharp, A. M., C. A. Register and P. W. Grimes, 2000, Economics of Social Issues,Irwin/McGraw-Hill,p.431.)。
歸納起來,公債管理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下列四個方面:(1 )在發行新公債時, 是發行長期公債還是短期公債? 長期公債與短期公債如何搭配組合?(2)在公開市場操作時, 應將哪一種類和條件的公債作為對象?是減少短期上市未償公債的數量而增加長期上市未償公債的數量或是相反?從公債管理政策的角度來看,公債種類的多樣化是有利的。因為,公債種類多樣化一般來說都伴隨著公債購買者增多,民間持有公債的數量就會增加,在費用一定的情況下,能保持政府收入的穩定。(3)在發行公債時,如何確定公債利率?一般來說, 償還期限越長,利率就越高,但利率變化對經濟的影響較小,而且利息支付比較穩定。相反,償還期限越短,利率就越低,但利率變化對經濟的影響較小。因此,利率差異導致利率變化對經濟影響的不同。(4 )公債持有主體如何選擇? 如果以銀行特別是中央銀行作為購買主體, 勢必帶來通貨膨脹壓力,對經濟穩定產生沖擊;如果以企業作為購買主體,無疑會減少企業用於實際資本的投資;如果以個人作為購買主體,可能減少消費,也可能減少私人儲蓄。
可見,公債管理政策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延伸,對國民經濟運行產生極大影響。
二、公債管理政策的目標
既然公債管理政策既與財政貨幣政策密不可分,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政策,那麼,作為更接近於財政政策的公債管理政策,其目標必須符合財政政策目標的要求。就財政政策與經濟運行的關系來看,財政政策目標體系可列為三大類,即經濟穩定目標(包括價格穩定目標、充分就業目標、國際收支平衡目標)、經濟發展目標(包括經濟增長目標、資源合理配置目標、反周期波動目標)以及公平收入分配目標。因此,財政政策的上述目標也是公債管理政策的目標。同時,公債管理政策作為獨立的政策,它又有自身的目標,諸如拓寬公債的發行和分配范圍、確保政府債券的順利推銷,維持政府債券市場的穩定、盡可能降低舉債成本、實現均衡的期限構成等等。
在理論上,有關公債管理政策目標有兩種見解。第一種見解也稱為古典見解,認為公債發行與通貨膨脹直接相關。因此,倘若政府要發行公債的話,應當發行流動性較低的長期公債。第二種見解也稱現代見解,雖然有許多觀點,但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1 )通過發行一定規模的短期公債來刺激預期總需求;(2 )盡量減輕因公債構成變化所產生的影響;(3)在實現預期總需求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公債的利息費用;(4)根據(3)的主張,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說,公債的最適構成主要是長期公債佔主導地位。
第一種見解是圍繞著公債發行與通貨膨脹的關系來展開公債管理政策目標的討論,而第二種見解盡管在許多方面有些差異,但基本上都是圍繞著公債構成的變化來討論公債管理政策目標的。
從現代見解來看,公債管理政策自身目標與財政政策總體目標之間有時會發生沖突。例如,從財政角度來說,公債管理政策的直接目標是公債的利息負擔最小化,但從經濟穩定的觀點來看,公債發行要保持一定的流動性。這兩個目標在現實中往往是對立的。如果公債總額一定,短期公債的比重若高,流動性就高,市場利率下降。利率降低意味著持有資產的價值增加,而且通過資產效應促使個人消費需求增加。同時,利率降低使企業的投資需求增加,總需求亦增加。相反,長期公債的比重若高,則流動性降低,市場利率升高,總需求減少。因此,在維持一定總需求的前提下,要適當選擇使公債利息負擔最小的短期公債與長期公債的搭配組合。
可見,如何確定短期公債與長期公債的搭配是公債管理政策的重要課題。但是,在實現中,壓低公債的利息成本與促進經濟穩定這兩個目標之間經常不一致:為了降低公債的利息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由於利率水平較低,故應趁機發行長期債券,以減輕利息負擔;在經濟繁榮時期,則宜發行短期債券,以免增加長期公債的高利負擔。可是,為了經濟穩定,在經濟衰退時期應當發行短期債券,以刺激總需求增加;而在經濟繁榮時期,應當發行長期債券,以抑制需求過旺(註:Laid, W. E.,1968,The Changing Views on Debt Management, Monetary Economics,ed.by A. D. Entin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Inc.p.465—479.)。這樣, 在政策目標上出現了兩個問題:一是在公債管理政策自身目標與財政政策總體目標發生沖突時,以哪一目標為主?二是如何解決公債政策目標之間的沖突?就前一問題而言,由於公債管理政策只是財政政策的實施工具,故此,從全局來說,公債管理政策目標要服從財政政策總體目標。就後一個問題而言,如果通過貨幣政策能實現經濟穩定,則利息費用最小化可以作為公債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但是,如果公債管理政策研究同時實現上述兩個目標,就需要適當選擇公債種類。

Ⅷ 國債積極財政政策具體措施

A 解析:

Ⅸ 政府採取哪些措施擴大國債償還資金來源

擴大國債償還資金來源,政府可以採取預算安排、壓縮政府開支、舉借新債及安排償債基金共四項措施。
(一)用經常性預算收入安排債務支出。即在經常性預算中用經常性預算收入安排當年應償債務支出。由於稅收是經常性預算收人的主要來源,以前發行的到期國債,要用現在的稅收來償還,現在發行的國債,需用以後徵收的稅收來償還,因此,國債資金的實質是變相的稅收,即延期的稅收。償債資金以經常性預算收入為來源,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國債按期償還。
(二)壓縮政府開支,爭取預算盈餘。政府可以用上年預算收支的結余部分來償還國債的本息。結余多,則償債也多;結余少,則償債也少。 要實現預算盈餘,必須開源節流,在努力增加預算收入的同時 ,壓縮預算開支。
(三)舉借新債,以新債償還舊債。政府可以通過發行新國債獲得收入,來替換舊國債。政府在財政拮據時,可以舉借新債,以新債收入作為償還舊債的資金來源。
(四)設立償債基金。政府可以在做財政預算時,設置專項基金,專門用以償還國債。即每年從財政收入中撥出一筆專款設立基金,交由特定機關管理,專作償債之用,而且在國債未還清之前,每年的預算撥款不能減少,以期逐年減少債務。

Ⅹ 國債市場的措施

完善國債市場功能促進利率市場化
從利率市場化角度來看,我國國債市場還無法產生市場基準利率,公開市場操作也無法發揮市場化利率體制下應有的作用,利用國債及國債衍生產品規避利率風險的功能更是缺乏,國債市場的調節功能、價格發現功能、規避利率風險的功能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完善國債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
第一,完善國債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盡快徹底實現國債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的利率市場化,建立一條完整可靠的國債收益率曲線,為金融市場和中央銀行提供一個具有連續性的市場基準利率。
在發行市場上,應主要採用招標方式,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定期、均衡、滾動地發行短期、中期和長期國債,可以確立並不斷強化國債利率作為市場基準利率的地位,促使基準化的國債利率盡可能地貼近市場利率,體現市場利率,從而起到引導市場利率的作用。逐步把定息國債的初始期限延長到7年、10年、20年乃至30年,最終形成一條完整、可靠和較為准確的國債收益率曲線,為其他債務工具利率的變動和中央銀行利率的調整提供一個可靠的參考指標,這無疑對市場化利率體制的確立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充分發揮國債承銷機構和公開市場操作「一級交易商」的做市商(Market Maker)作用,提高國債現貨市場的流動性。通過市場參與者的交流,在各個市場進行對沖套利活動,創造拉平整個市場利率水平的市場條件。借鑒國際經驗,將銀行間債券市場逐漸發展為國債場外(OTC)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發展為國債場內市場,最終形成統一開放的國債發行市場和高流動性的國債流通市場。
建立統一開放的國債市場。統一是指在統一的國債託管、清算系統的基礎上,無論投資者在哪個國債市場上交易,最終是在同一系統內交割。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統一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國債均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統一託管清算和結算,交易所不再進行國債的託管。開放是指所有投資者均可自由出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買賣國債,由於有最低成本的限制,個人投資者和小額投資者可通過代理人或購買國債投資基金的方式參與交易。
調整國債期限結構和持有者結構
第二,調整國債期限結構和持有者結構,增強國債市場的流動性,提高國債市場的調節功能。今後應增加1年期以下如3個月、6個月、9個月等短期國債的發行,逐步形成長、中、短期限結構合理的國債結構。戴園晨先生認為,我國對國債發行實行年度規模審批制度,這也是導致1年期以下短期國債嚴重缺乏的原因之一。建議按公開市場操作需要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確定一個短期國庫券余額的上限,由財政部對滾動發行加以調控,不再逐年或逐筆報告。
今後應使國債持有者結構從個人為主向機構投資者為主轉變,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提供充分的載體。國債持有者結構向機構投資者傾斜,必然造成相當一部分個人投資者買不到國債,而個人投資者的積極參與對於國債市場的發展又是極為重要的。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在於大力發展國債投資基金,通過國債投資基金,使不能直接投資於國債的小額個人資產得以間接投資於國債,同時個人投資者也可通過銀行、保險等形式間接參與國債市場,為國債市場的發展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
豐富國債品種
第三,豐富國債品種,在適當時候恢復國債期貨交易,逐步引入衍生品種,增強國債市場規避利率風險的功能。 總之,從利率市場化角度來看,由於國債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市場調節功能和規避利率風險的功能不完善,阻礙了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應當盡快發展和完善國債市場的功能,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這也是我國加入WTO後面臨的緊迫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