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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美國投資移民資產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4-05 15:17:31

❶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都需要哪些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2 、申請人不必有任何學歷,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3 、申請人必須擁有一百萬/五十萬(特區移民方案)美金的資產證明(不須由申請人本身累積取得,贈與、繼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須是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

4 、申請人必須已經或正積極投入規定的投資金額

美國EB-5投資移民辦理流程:
1. 預選項目和准備申請材料
2. 存入投資款到美國監管賬戶
3. 遞交移民申請表(I-526)等全套申請材料至美國移民局
4. 美國國家簽證中心審核,若通過美國移民局的批准,監管賬戶將向美國項目發放投資基金(若申請被拒,監管銀行會將投資款退還給投資人)
5. 核准材料轉美國廣州領館,向使館申請面試

投資移民美國理由
1.一人投資,全家綠卡;
2.投資額低,5年返還;
3.申請簡單,快速獲批;
4.頂尖學府,福利保障;
5.無移民監,全球通行。

❷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是什麼呢

你好!美國EB-5投資項目,項目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年滿21歲;
2. 申請人不必有任何學歷、語言、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3. 申請人必須擁有100萬美元的資產(不須由申請人本身能力所累積取得,贈與、繼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須是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
4. 投資:申請人應投資50萬美元 (380萬人民幣)於美國政府核准之地區中心(Regional Center),該投資應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

辦理流程:
1. 預選項目和准備申請材料
2. 存入投資款到監管賬戶
3. 遞交移民申請表(I-526)等全套申請材料至美國移民局
4. 若通過美國移民局的批准,監管賬戶將向美國項目發放投資基金(若申請被拒,監管銀行會將投資款退還給投資人)
5. 向使館申請面試
6. 面試通過,投資人將獲得有條件(2年期)永久居民簽證(若面試被拒,投資金額扣除相關行政手續費後,退還給投資人)
7. 獲得有條件簽證的投資人及家庭成員須在得到簽證後的180天內赴美
8. 在機場辦理入境手續並在2-3個月內得到臨時綠卡
9. 進入美國境內起2年屆滿前的90天內可申請條件解除(I-829)
條件解除,獲得無條件永久居民簽證。3年後可選擇是否加入美國國籍。

希望可以幫到你!

❸ 美國投資移民有什麼條件和規定

投資移民 (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fth
Preference,簡稱為EB-5)。美國為增加國內就業機會、刺激經濟發展,規定在美國境內投資達一定標准以上者可申請移民美國,依不同的投資方式及不同的區域有不同的規定,如下所示。
設立新公司
區域中心:投資金額分為90萬和180萬美元
一般地區(傳統型):投資金額分為90萬和180萬美元
投資現有公司
1.1990年11月29日後設立,或
2. 1990 年11月29日前設立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購買後進行重組;
(2) 增加公司凈值或員工人數比率達40%以上;
(3)仍須符合在區域中心投資金額美元90萬元以上,一般地區達美元180萬元以上。

除了投資達一定金額以上,另該投資項目尚須能夠直接或間接增加或保留達十個以上的工作機會。保留達十個以上的工作是指透過投資問題企業(亦即在進行投資前虧損二年以上,且累計虧損達其虧損前凈值的20%以上之企業)後,為該企業美國籍員工保留達十個以上的工作機會者。符合規定者可取得有期限的臨時綠卡暫時在美國居住,二年後移民局會審核其當初的投資是否屬實且符合相關規定,若能通過審核便可將當初取得的臨時綠卡轉為一般正式的綠卡,取得永久居留權。
隨著移民美國人數逐年上升,加上投資移民項目層出不窮的投資糾紛,美國移民局可能針對EB-5投資移民項目的批准採取更嚴格的審核。這一年已經有不少投資項目無法達到規定,使得投資人無法將臨時綠卡轉換成正式綠卡,造成在美國就學的子女可能被迫休學。因此移民投資項目的選擇會影響是否可以順利取得美國身分,不可不慎。

投資移民和其它方式比較
除具備特定技能的專業人士外,一般人會採取投資移民或親屬移民的方式移民美國,相較之下,採取投資移民美國有其優缺點。優點概述如下:
一、對申請人的條件規定較為寬松:一般而言若能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通常不會被拒絕。尤其是在美國政府認定的區域投資移民中心的投資申請,只要能通過認定資金來源合法,很容易得到核准。
二、入境美國較為便捷:在持有臨時綠卡或正式綠卡的期間,入境美國時視為美國居民,移民審查官便不會以觀光客的審核標准來多所懷疑。
三、可全家移民:投資人及其配偶或未滿二十一歲的未婚子女可同時移民。
投資移民有上述好處,但是欲採取此方式移民的人士需要考慮以下條件:
一、所需資金龐大:一般可分為二類──第一類、一般地區(即傳統型EB-5)投資額為180萬美元,若為高失業地區(TEA)則是90萬美元;第二類、美國政府認定的高失業率的區域投資移民中心投資額為90萬美元,但若該區域未來發生變化,新投資人若想再投資同一區域中心,投資門坎可能會調整到180萬美元。未來投資金額門坎將根據通脹每五年調整一次,詳細金額以實際公布法令為主。
二、投資移民須符合的附加條件:直接或間接在美國創造至少十個以上的工作機會。
三、投資可能虧損的風險:在美國投資的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四、投資移民所取得的是為期二年的臨時綠卡,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取得臨時綠卡後第二十一個月)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核准後才能取得永久綠卡。

由於以EB-5投資移民方式申請美國移民看起來最為便利,且又以投資移民項目中心最省時省力,但整個移民辦下來,除投資資金90萬美元外,可能還需項目發行費、基金管理費、申請費、律師費、房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他項費用約10萬美元,整體花費達100萬美元。而依據美國移民局官方網站公布資料,截至2019年11月

4日總共批准了 811 個區域中心,各種移民項目五花八門,移民者該如何規避投資風險,以避免綠卡拿不到,投資資金又損失,筆者認為可由下列四個方向評估:
一、EB-5投資人應仔細篩選投資移民區域中心,並確認經營專業團隊背景,包括公司負責人信用記錄、項目主導人的信用資料、公司資產研究(有無虛增資產市值)、公司背景調查以及犯罪記錄等,並確認有無EB-5項目的成功案例。
二、投資人本身應了解美國EB-5的基本法律要求,不可盲目聽從區域中心及移民中介公司的宣傳數據,若稱已取得與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的所謂「特許經營協議」,或稱取得「項目開工建設的批准和許可」應追根究柢,了解文件真實性;又有所謂「政府保證」、「政府支持」、「政府參與」通常可能性非常低。
三、直接到美國移民局的官網上公布的區域中心進行確認是否有該移民項目的存在。
四、必要時委託有經驗的美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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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投資移民美國需要什麼條件

投資美國移民一般是指,EB-5和EB-1C;
EB-5投資移民申請條件
1、年齡:主申請人必須年滿21歲;
2、家庭:主申請人配偶以及未滿21歲未婚子女可同時申辦;
3、背景:申請人無任何語言能力、教育程度和商業背景要求;
4、聲譽:申請人不得有任何刑事犯罪記錄;
5、資產:投資50萬美金,須證明資金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
EB-1C高管投資移民申請條件
1、國內母公司成立三年以上並持續經營至今;
2、母公司最近一年的營業額達到500萬人民幣以上;
3、母公司員工人數在20人或以上;
4、擔任至少一年以上高級管理人員職位。

❺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是哪些需要資產證明嗎

要資產證明的,要投50萬以上,本身資產要有350萬。 (都是美元)

❻ 移民美國需要多少資產 移民美國有些細節要注意

移民美國需要多少資產並不是一個固定的數字,畢竟每個人對生活的要求不同,進入美國以後想走的路也不同。但是也不能盲目相信那些移民公司的宣傳,認為自己擁有50萬美元的資產就能直接移民美國,那是一種根本不現實的存在。因為移民公司宣傳到50萬美元只是美國移民部,對投資移民申請人設立的一個最低門檻,想通過這種方式移民美國,還需要支付多項其他費用。
移民美國只完成在美國的投資,是不能順利移民的,移民項目的申請,申請人需要交納4到5萬美元的申請費,想申請美國綠卡還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另外,申請人在國內辦理投資移民手續時,多會委託移民公司為自己服務,移民公司的收費也是比較高的,成功以後申請人需要支付給移民公司15萬人民幣的服務費,這些費用加在一起沒有二三十萬美元也完不成。
在合上自己移民美國需要的資產時,除去手續費和投資需要的費用以外,美國以後的生活費也是一個值得大家注意的細節,因為新移民進入美國以後,對一切都很陌生,而且語言能力較差,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機會,他們這時就需要用自己原有的資產來維持正常的生活,如果想在當地過上一種比較體面的生活,每年的生活費不會少於10萬美元,而且在美國選擇不同的城市定居,也大不相同。因此說移民美國需要多少資產雖然很重要,但一些細節也一定要提前考慮清楚,如果感覺自己沒有強大的資產做後盾,那麼在選擇投資項目或選擇美國的定居地時就一定要慎重,盡量遠離紐約、舊金山和洛杉磯等高消費城市。

❼ 投資移民美國需要哪些條件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1 、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2 、申請人不必有任何學歷,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3 、申請人必須擁有一百萬/五十萬(特區移民方案)美金的資產證明(不須由申請人本身累積取得,贈與、繼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須是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4 、申請人必須已經或正積極投入規定的投資金額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5 、此投資可直接/間接(特區移民方案)創造十個工作機會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6 、投資資金來源之說明,須證明投資款是取自正當來源,此可包括房產銷售,債券股票,企業盈餘,商業買賣,贈與和繼承等。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7 、主申請人前五年之所得稅單(英文版本)

美國投資移民申請資料:

1. 全家成員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2. 結婚證復印件

3. 具有大中專以上學歷者,提供學歷證書復印件

4. 申請人或配偶若有銀行存款或股票,提供銀行存款數額和股票市值數額

5. 申請人或配偶若有房產、地產,請提供房產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 印件(若尚未辦理房、地產權證,請提供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復印件)

6. 申請人或配偶若有私家汽車,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7. 作為公司管理人員或承包經營者,提供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8. 作為公司股東或個體經營業主,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2)公司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復印件

(3)公司企業法人代碼證復印件(個體經營者不須提供)

(4)公司注冊時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個體經營者不須提供)

(5)公司章程(個體經營者不須提供)

(6)公司本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

(7)公司若有納稅(國稅或地稅),提供幾張稅單樣本復印件

(8)公司若有其他證書(如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建築企業資質證書、生產企業產品質量證書等),提供復印件。

❽ 美國投資移民對申請者的資金要求審核的標準是什麼

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條件如下:
1. 申請人必須年滿21周歲,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同時申辦;
2. 申請者具備50萬美金以上的個人資產;
3. 證明申請人上述的個人資產是由合法途徑取得;
4. 投資不少於50萬美元(2015年12月後可能漲價至80萬美元)在合格項目,投資期為5年;
5. 最少在未來兩年內能直接或間接製造不少於每年10個就業機會。

美國投資移民EB-5項目允許外國投資人、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通過投資相當數量的資金而獲得美國永久居民簽證(綠卡)。

外國投資者只要在美國境內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符合要求的行業,並創造10個就業機會,就可獲發二年期的美國有條件移民簽證。若二年屆滿前90天,該項投資行為仍存在並運轉正常,則投資者可申請將條件解除,從而獲得正式的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

❾ 美國投資移民要投資多少資金

美國EB-5投資移民

EB-5是1990年美國國會立法通過的「投資移民項目法案」, 目的是為吸引外國投資者到美國投資和創造新的工作就業機會,其移民類別被稱為EB-5,即美國移民法里職業類移民當中的第五類優先移民。為促進美國地方經濟發展,1993年,EB-5投資移民法規中又特別增設了 「地區中心試行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同意將投資金額匯集並集中投資於政府指定的區域(也就是指定的低就業地區,英語原文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從而放寬了投資移民的申請條件。2002年美國前總統布希又批准美國地區中心投資移民法案,此法案一再延期到2012年10月30日。美國地區中心投資移民法案指的是在美國政府劃定的一些 「地區中心」投資,投資門檻降到了50萬美元,而且原法案要求的開辦實業的主動性投資也降到了將資金委託區域中心投資公司的被動型投資。
EB-5 是美國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准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通道。EB-5是英語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的縮寫,中文意思是「第五類優先就業型移民」。 「投資移民」沒有一個固定的非常詳細的標准,只要是通過給目標國注資而拿到永久居留權的都簡稱投資移民,是區別於技術移民、親屬移民的一種說法而已。從EB-5的英語原文中我們可以體會得到:美國投資移民的立法精神,在於創造就業機會。 這一點在EB-5申請條件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美國EB-5投資移民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創立一個營利商業性企業,所謂新的商業企業,包括下列三種:
A、創立一個全新企業;
企業的形式可以多樣,如法人公司、獨資企業、有限合夥人等;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業仍有可能作為EB-5類要求的「新企業」,條件是自創辦之日起,該企業:(1)已經擴大,凈值或員工人數已增加了40%,或(2):已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或重組。
B、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並保留原有員工;
「困難企業」是指已存在至少兩年、必須在過去12到24個月內凈值虧損已達到20%的企業,而且現有員工數量必須維持不低於投資前的數量至少兩年。
C、擴充已存在企業,所謂擴充,指增加原生意資產凈值 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員工數達40%。採取擴充方式申請移民者,也必須符合資金及僱用10名員工的基本要求。

2、投資額要達到一百萬美元;在特定的地區中心投資額為50 萬美元。區域中心:這些特定地區是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即達到全美平均失業率1.5 倍的地區或人口2萬以下的鄉村;施行細則並規定,即使在大都會或人口總數在兩萬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種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況,也可符合高失業率區的條件。

3、為不少於 10 個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能在美國合法工作的人創造全職的就業機會。

美國移民法中的投資移民僱用10名全職員工的施行細則,有一項很寬的規定,即投資簽證申請人可以先提出計劃,表明公司要在兩年之內需僱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員工,而不是必須在公司最初建立時即僱傭10人。理論上,投資者可在投資限定的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僱用10名員工。若申請人取得正式綠卡後,因賣掉生意而解僱員工,並不影響申請人的永久居留權。

另外,有些特殊行業的項目是有具體的僱傭標準的,比如說美國RIMS-II僱傭評價標准規定肉食品加工及包裝業項目只要僱傭夠3個人就可達解除綠卡條件的標准;飼養牛羊豬等牲畜業項目只要僱傭夠四個人即可達標。因此,選擇此類型項目更能最大限度的保證綠卡條件的解除。

移民法對投資移民中「全職員工」的定義是一星期至少工作35 小時以上的員工。如果投資一個在過去兩年中凈資產減值的困難企業,要在隨後的至少兩年內保住所有的現有雇員的職位。另外在「地區中心」投資的投資者,此條件可放寬為「可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

EB-5的投資風險

在選擇投資項目之前,必須首先對投資政策本身的特點有足夠理解,為此,很有必要了解以下幾點:
1、50萬美元的投資要僱傭10個勞動力到底是什麼概念?及為什麼「地區中心投資移民項目」會越來越熱?
2006年美國人均收入為36276美元,即使按該年全美平均雇傭工資成本計算,加上必須為員工購買的保險福利等,每提供一個美國就業機會,投資者每年就要付出近5萬美元的人工僱傭成本。也就是說,即使不考慮經營費用,以及繳稅等開銷。50萬美元差不多也只夠支出10個人的工資和福利,因此企業若保持收支平衡,就必須保證每年有50萬投資額度的100%-150%的進賬。這對於一個新生企業,甚至正籌建的企業來說,要達到這樣的經營目標是很困難的!事實也從分證明了這一點。中新網2005年4月6日電 據美國星島日報報道,美國國會總審計署(GAO)在其傳閱的文件中說,每年美國都給投資移民留下1萬個移民配額,去年只用掉126個。在過去10多年中的10萬個投資移民名額中,只簽發了6024份。

加州莫戴斯托的移民律師奧特曼對此評價說:「該體系如此困難,以致於很少有人能夠符合條件。需要克服一些障礙,而那些障礙卻是不可逾越的。」
美國國會總審計署指出:「許多潛在移民可能有其它取得合法永久居留權的途徑,那些方法也許使他們更容易合乎資格、費用更低、把握更大。」
正因為自己創業所承受的就業成本太高,另外,很多投資移民申請人也無意去管理一家美國公司,所以EB-5投資移民項目自1991年實行以來一直乏人問津,每年的名額都有大量的剩餘,直到2002年美國前總統布希批准了地區中心投資移民法案,不僅投資門檻降到了50萬美元,而且將開辦實業的主動性投資降到了將資金委託區域中心投資公司的被動型投資。EB-5投資移民項目美國投資移民市場才活躍起來,近年來,幾乎所有想辦理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都選擇了美國投資移民的「地區中心」項目,「地區中心」項目在大多數投資移民眼裡儼然是美國投資移民的同義詞。 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做美國投資移民業務而不引進「地區中心投資移民項目」是很難爭取到客戶的,因為客戶都知道移民能否最終成功,就取決與能否選擇一個穩妥的投資項目,因此誰能引進好的投資移民項目,想通過投資方式移民美國的人, 就會選擇誰辦理移民!這就是為什麼某些移民公司非常熱衷引進項目,並不惜血本大肆宣傳推介的根本原因。而那些手裡沒有投資移民項目的移民公司,不過是為個別引進項目的移民公司充當搖旗吶喊的角色,不管如何聲嘶力竭,在美國的投資移民市場上也不會佔有一席之地,更難以從中獲利。由於目前引進美國投資移民項目的公司還很少,也就是說客戶選擇移民公司的餘地非常少,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美國投資移民市場蘊含著極大的商機。這一點,作為移民市場的從業人員是絕對不能忽視的!

2、 「地區中心」絕非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鼓吹的所謂的「經濟特區」。
而通常都在不發達地區,各方面條件相對落後,其實就是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英語原文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中文的意思應該是「目標就業區」,即達到全美平均失業率1.5 倍的地區或人口2萬以下的農村;這些地區通常並不比鄰近地區享有任何優惠的政策。EB-5施行細則並規定,即使在大都會或人口總數在兩萬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種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況,也可符合高失業率區的條件。這也就是「投資移民地區中心項目」的來源。美國政府對什麼機構或組織有資格設立投資移民地區中心沒有特別的限制。凡是對設立投資移民地區中心感興趣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向美國政府提出申請。但是美國政府對申請案的審查非常嚴格。據美國移民局官方統計,截至2009年10月底,共計在美國移民局注冊並獲得審批的州達到29個,區域中心高達73個,且這一數據還在不斷增加。

3、不要盲目迷信移民局認可的EB-5項目。現在美國很多地方都有EB-5的項目,不少都是移民局自己認可的。但是,移民局認可是一回事,投資移民能不能最終取得永久綠卡完全是另一回事。也就是說美國移民局即使明知道自己所認可的項目不可能達到移民的要求,他也完全可以批准和認可。美國移民局所謂的批准和認可,僅僅是同意你往裡面投錢,至於項目是否能滿足移民條件, 5年後能不能收回投資,根本就不在移民局考慮之列。

4、目前國內某些移民公司所推廣的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本質上屬於私募行為,並不受美國法律的保護。目前所知,除費城的部分投資項目以外,目前尚無其他投資人成功轉為I-829申請。

5、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決不要相信項目方關於保障你投資安全的任何承諾。因為任何對投資的所謂承諾保證都是違反美國法律的。
所以,企業對投資人有任何承諾:保證投資能夠收回或獲利的,都不算為投資!美國《投資移民法》實際上不允許項目方對投資移民做任何投資風險的財產擔保,政府也決不會對任何投資做擔保。

6、必須明確一點,投資者與所投資的企業之間的債券、票據或借款關系並不是投資。因為資本包括債券、票據和貸款,而投資指提供而不是出借資本,投資者和項目方的關系是項目合夥人的關系,需要風險共擔;而債券和借款關系使投資人成了所投資企業的債權人而不是合夥人。所以,決不要聽信那些所謂的專家以購買債券或借貸做為投資方式的建議,這些所謂的專家不是出與對法律的無知,就是源於別有用心的無恥欺騙。

7、美國投資移民能否最終成功的關鍵,取決與你所選擇的投資項目。EB-5移民類別有兩大風險,除了要看兩年以後是否能獲得永久居留身份,還要看投資的錢五年後能否收回。因此,選擇合適的項目至關重要。

由此可見,在選擇移民項目時,除了必須考慮項目是否能滿足投資移民的條件,還應當充分考慮項目長期的發展潛力、收益率和各方面的實際優勢,而親自去比較和分析不同項目的優劣,比任何所謂的保證,及任何所謂專家的推薦都更可靠!

那麼規避投資風險,應秉承哪些基本原則和技巧呢?

第一、看推介方的項目是否有政府直接投資。不少項目方在推出一個投資項目時都會打出「有政府背景」的招牌,但是,所有投資移民項目都是得到政府批准和支持的,不過美國政府不會為任何一個項目提供擔保。所有項目都是由項目運作公司自主運營、自負盈虧。所以,是否「有政府背景」毫無意義,關鍵要看「是否有政府直接投入」,比如政府是否提供了低息貸款、免息發展基金或是直接投資。政府直接投入的項目有三個優勢: 1、政府肯直接投資,說明項目很重要,倒閉的可能小;2、政府一般只會投資給經營能力強、信譽度好的公司來運作項目,因此降低了經營風險;3、政府投資的項目,政府會在某種程度上予以監管,從而降低經營方5年後故意製作資金漏洞而逃避返還投資的風險。

第二、看項目是否已經開始運營。投資移民是需要滿足僱傭要求的。至今的很多項目除了政府的批准文件外,沒有項目實施方案,沒有前期投入,項目單位本身並不出錢,投資金額100%來自投資移民,完全可以用中文裡的「空手套白狼」來形容。如果前期的投資者錢先投進去,後面沒有人跟進,項目是無法按時開工的。這樣的項目不但無法實施綠卡轉正,更無法償還本金。
第三、看其他融資方的反應。投資移民項目除了公司自己出資、政府出資和移民申請人投資以外,一般還有部分銀行融資。如果項目能經得起銀行審核,獲得申請貸款的資格,也能間接證明項目的低風險。

第四、選擇實力雄厚及規模較大的項目公司,要看它以往的經營業績和信譽度等,你不能指望一個根本沒有經濟實力,甚至負債累累的公司去保住你的投資,更別提為你去賺錢。

第五、要看項目本身是否有穩健的收益率,是否有潛力和發展全圖。
比如以出售不動產最終獲利的投資項目,要求投資商進行某種形式的買賣來退出合夥企業制的股份。當這個項目經營業績不佳時,如何轉讓股份,會有什麼樣的人來購買。

第六、一定要審查項目計劃是否成熟,看它的利潤點在哪裡,是否有能力獲取足夠的收益。該項目至少能有能力獲取足夠的收入以保持收支平衡。絕不要選擇只有支出,而很少或沒有進賬的公益性項目。否則,2年後你既達不到完成移民的僱傭條件,5年後也拿不回你的投資,因為你的投資都被拿去蓋樓或者發工資了,還不一定夠。2008年費城會議中心擴建項目,147名投資者的投資集體被拒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說明。該中心董事會對於拒絕接受這些投資的解釋是,為避免觸及現有的移民政策。也就是說,這個項目根本不可能達到投資移民的標准。只要稍微想一下就會明白,如果接受這147名投資者的投資,就意味著要直接或間接創造1470個就業機會,一個擴建的政府大樓怎麼可能做到?一個政府擴建的會議中心靠什麼賺錢?分明是一個只有開銷沒有進賬的項目,難道5年後把政府的會議中心大樓賣掉還你的投資款?147名投資者的投資被拒,絕不是輿論所認為的不幸;恰恰相反,而是某些有良知的美國人使投資者倖免遇難。該中心如果接受投資,147名投資者只可能有一個下場,那就是2年以後既拿不到綠卡;5年以後也收不回投資。可笑的是,147名中國投資者,由於別人的良知而倖免遇難卻因而憤憤不平! 真是人家不坑你,你心裡還很難受!

第七、看項目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屬於EB-5地區中心項目。如果選定的地區是農村或高失業率目標地區,則應首先獲得有關政府文件或證明。

其它因素還有諸如要看還款順序、看基金公司是否為所投項目買保險,保險項目中是不是有涵蓋了不可抗力的特別保險,等等。
EB-5的優點
1、對申請人本人的資格條件要求很寬松,投資人無須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及語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來源為本人合法所得。
2、無移民監的困擾,投資人在持有有條件綠卡期間,和獲得正式綠卡後,不但可自由進出美國,無移民監的困擾,也有在美國工作的自由。如果投資人在原居住國因事業須照顧,也無須放棄自己本國的生意,即投資者可選擇不長期居住美國而不影響其移民身份,但投資人必須至少參與投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同時,如果投資人一定要留在國外超過一年以上,可向移民局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
3、「全家移民」也是其一大特色,投資人及其配偶和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均可同時移民,家人均可在美國生活,工作或入學。
4、申請核准時間短: 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為推動這項方案,特別加速該項申請案件的進行,一般來說,從委任移民律師提出 I-526 申請到美移民局核准,再到申請人等待美國使領館面談通知,直至投資申請人入境美國也只需要數月的時間。

EB-5申請步驟及所需提交材料
步驟一
申請人先須填寫 I-526 表格(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並准備好各項證明文件,向投資企業所屬的移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請。證明文件包括:
* 已經建立了一個新的商業企業
* 已經繳足了必須的投資額
* 投資資本的來源和合法性
* 已經創造的或計劃中的就業機會
* 證明投資者正在積極的參與企業的經營
* 其它輔助材料

步驟二:
在 I-526 表格被批准後,如果投資人及其配偶和未滿 21 歲的孩子在美國的,可以遞交 I-485 表格(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申請調整身份。
如果在美國之外的,可以向美國駐外大使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可得到臨時綠卡。一般而言,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在資料備齊送件後數月,知其申請是否被美國移民局批准,如果合格,可於六至九個月內獲發移民簽證。
步驟三
在臨時綠卡兩年到期日之前的 90 天之內,應進一步填寫 I-829 表格 (Petition by Entrepreneur to Remove Conditions) ,檢驗各項投資到位的證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臨時綠卡限制條件的申請。只要此時投資人的投資真實存在並符合規定,就將獲美國移民局的批准。成為正式永久居民,五年之後可進一步申請成為美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