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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具有一級國債承銷資格

發布時間: 2021-04-03 16:08:48

㈠ 什麼是「國債一級資營商」

國債一級自營商是國債市場上中介機構中層次較高、責任重大、地位舉足輕重的組織。所謂國債一級自營商是指在國債市場建立穩定的國債中介組織( 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金融機構),直接向作為國債發行體的財政部承銷國債, 然後通過自己的融資活動開展分銷與零售,將國債券最終推銷給投資者,協助國家完成以國債形式籌措資金的計劃;當國債券進入流通市場後,國債一級自營商要在二級市場上承擔做市商義務。可以說,國債一級自營商是國債市場上穩定的中堅組織,為了明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權利與義務,各國都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稱之為「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建立健全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 明確其權責,是世界各國通行的作法,是國債市場走向規范化和現代化的標志。美國國債市場有四十家左右的國債一級自營商。(信號已經發出 罕見牛市抓罕見牛股)

一般地,國債一級自營商享有下列權利:一是可以直接向財政部報價投標承銷每一次發行的國債,並享有每期國債承購包銷合同規定的有關權利;二是優先取得同中央銀行進行以國債交易為手段的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資格,協助中央銀行實施一定的貨幣政策;三是自動取得同中央銀行進行國債回購交易、國債抵押再貸款和國債再貼現以及從事國債基金、優先申請成為國債期貸經紀商等的資格,調劑頭寸餘缺,融通資金,拓展業務。(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同時,國債一級自營商應承擔下列義務:必須參加每期由財政部組織的國債發行活動;參加的每期國債發行,都有最低承銷量(如我國)最高承銷量( 如美國)的規定;承銷國債後,負有積極開展分銷與零售的義務,保證能夠讓投資者方便地購買到國債,滿足投資需要;在二級市場上有承擔做市商的義務, 即必須對每種流通的國債券進行報價、並不得拒絕交易對方在所報價位上的任何交易,每家一級自營商每年在國債二級市場的交易量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並有定期向財政部和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國債承銷、分銷、零售和二級市場上國債交易業務的報表、資料等的義務,接受主管部門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㈡ 怎麼知道一家銀行是否有債券承銷資格

一般來講,你指的債券應該是指:1.短期融資券;2.中期票據。哪家銀行承銷可以到「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商協會」網上查詢。一般的銀行都具備資格,當然,「主承銷」和「承銷」是有區別的,你可以再次網路一下。

證券公司債券承銷資格需要哪些條件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資格。根據辦法規定,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
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
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㈣ 發行債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關於發行債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這一塊網上很多,但都不全,這里給你准備一份最全最詳細的,就不用網上到處找了,不明白的還可以問俺。

首先一定要找咱券商問一下,就因為券商操作規范,中間細節不麻煩,你只需問相關費用即可,覺得可以就互相加起來。等最後落實了帶上材料到銀H券商等相關單位跑一兩天就完事了。中間雜事就交給手下人跟蹤安排時間對接就行了,少操心,不要聽其他人瞎嗶,會擾亂你的,讓他做事就行。後面就是券商出人來調研,出具材料,走流程等結果,畢竟我做企業債券發行這塊時間長了,相對還是比較熟練的,看到了就是緣分,問下心中有底,你放心即可。

以下有有相關條件和繁瑣的流程與准備的材料,可以大致瀏覽以下,很齊全的。

一、申報材料製作階段
1、發行人形成發債意願並與發改部門預溝通。
2、製作發行人本次債券發行的申請報告。
3、召開股東大會,形成董事會決議,制定債券發行章程。
4、出具發行企業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包括債券資金用途、發行風險說明、償債能力分析等。
5、安排擔保事宜。發行人做好企業債券發行的擔保工作,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聘請其他獨立經濟法人依法進行擔保,並按照規定格式以書面形式出具擔保函。
6、安排審計機構。發行人及其擔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和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經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7、安排信用評級。發行人聘請有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其發行的企業債券進行信用評級。
8、安排律師認證工作。企業債券發行申請材料由具有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資格審查和提供法律認證。
9、組建營銷團。企業債券由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企業不得自行銷售企業債券。主承銷商由企業自主選擇。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承銷商承銷企業債券,可以採取代銷、余額包銷或全額包銷方式,承銷方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10、其他。主承銷商協助製作完成債券申報材料,並報送省發改委,由省發改委轉報國家發改委。
附發行申請材料目錄
1、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的文件;
2、發行人關於本次債券發行的申請報告;
3、主承銷商對發行本次債券的推薦意見(包括內審表);
4、發行企業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債券資金用途、發行風險說明、償債能力分析等;
5、發債資金投向的有關原始合法文件;
6、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連審)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7、擔保人最近一年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如有);
8、企業(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9、企業(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
10、承銷協議;
11、承銷團協議;
12、第三方擔保函(如有);
13、資產抵押有關文件(如有);
14、信用評級報告;
15、法律意見書;
16、發行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7、中介機構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18、本次債券發行有關機構聯系方式;
19、其他文件。
二、發行報批階段
1、上報發行申報材料。按照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格式,逐級上報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
2、跟蹤核准進程。、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企業發債申請後,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發債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請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應及時向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提出反饋意見。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根據反饋意見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重要問題應出具文件進行說明。
3、修改方案及材料。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饋意見,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及申報材料進行修改和調整,並出具文件進行說明。
4、債券發行會簽。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會簽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後,印發企業債券發行批准文件,並抄送各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等有關單位。
5、會簽結束拿到批文。企業債券發行批准文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給省發展改革委後(中央企業除外),再由省發展改革委批復給企業或相關市發展改革委。
三、債券正式發行階段
1、刊登發行公告。發行人應當通過指定媒體,在債券發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業債券發行公告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發行公告和募集說明書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市場宣傳工作。承銷團做好債券銷售市場宣傳工作,推廣債券的發行和認購工作。
3、債券銷售工作。在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各承銷商面向社會公開零售企業債券的所有營業網點及每個營業網點的承銷份額。
4、承銷團工作監控。發行人應當及時了解承銷工作進度和發行銷售情況。
5、募集資金劃付。承銷團銷售債券募集到的資金應劃付到發行人專門的資金賬戶。
6、驗收資金。發行人根據債券的發行情況對募集資金相關情況進行查驗。
四、發行後期管理工作
1、實名制記賬式企業債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債權登記託管。託管人為實名制記賬式企業債券的法定債權登記人,在企業債券發行結束後負責對企業債券進行債權管理、權益監護和代理兌付,並負責向投資者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2、制定償債計劃。發行人、擔保人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計劃並認真執行,確保企業債券本息按期兌付。
3、發行人應當在債券本金兌付首日60日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告兌付方案,並於兌付首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指定媒體公布兌付事項。
4、企業債券本息兌付首日5個工作日前,發行人應當將兌付資金全額劃入指定賬戶。實名制記賬式企業債券劃入託管人指定的賬戶;無記名實物券企業債券劃入主承銷商指定的賬戶。
5、發行人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履行兌付義務的,主承銷商應當及時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6、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的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發行人、擔保人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公開披露。
7、主承銷商應當在企業債券發行和兌付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債券發行、兌付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8、在企業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擔保人發生可能影響企業債券兌付的重大事項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並公開披露。
9、在企業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當委託原信用評級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跟蹤評級,並於信用評級機構出具企業債券跟蹤評級結果之後十五日內,將跟蹤評級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並公告披露。
註:參考文件包括
1、《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1993]121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 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下達2007年第一批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及發行核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財金[2007]602號)
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

㈤ 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的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信譽良好;
(三)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准,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具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
(六)有能力且自願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一條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第十二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綜合排名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㈥ 關於國債的發行與承銷

國債的發行與承銷,商業銀行具有國債承銷包銷資格!記賬式國債是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商業銀行,而憑證式國債是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每年確定的一次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的商業銀行承銷的!承銷傭金屬於商業銀行的當期收入,計入利潤總額!滿意請採納,謝謝!

㈦ 具有債券主承銷商資格的城市商業銀行有哪幾家

目前有債券主承銷商資格的城商行,有南京銀行、北京銀行和上海銀行。
城市商業銀行是中國銀行業的重要組成和特殊群體,其前身是20世紀80年代設立的城市信用社,當時的業務定位是: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為地方經濟搭橋鋪路。債券的承銷能力主要是看各家券商的資本市場部實力如何,同時與營業網點數目有很大關系,所以債券做的好的,要麼背景強大,要麼營業網點眾多。

㈧ 證券公司有哪些是國債一級自營商

(1)具備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
(2)有能力且資源履行國債一級自營商的各項義務。
(3)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在前二年中無違法和違章經營的記錄,具有良好的信譽。
(4)在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之前,有參與國債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業務一年以上的良好經營業績。
具體的可以去監會網站查詢www.csrc.gov.cn/

㈨ 國債承銷期是什麼呀

國債承銷(underwriting processof public bonds),國債承銷商接受中央政府的委託代為發售國債的行為。
國債承銷(underwriting processof public bonds),國債承銷商接受中央政府的委託代為發售國債的行為。一般發生在國債的間接發行場合,承銷商應具有法定或中央政府認定的資格;由於國債的發行數量巨大,每期的發行時間有限,所以,通常由若幹家承銷商組成國債承銷團來承銷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