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債券利息收入計算
債券交易基本上是實行凈價交易,全價結算,凈價實際上就是該債券不計算應計利息時的債券價值,全價就是債券凈價加上應計利息後的價值。一般債券交易在行情顯示中都會有顯示應計利息這一欄的。
如果你以101元買入債券,一般這個價格是凈價,等到你債券交易交割時必須支付該債券從上一次付息後到當前為止的應計利息,由於當前剩餘30天就到付息日,實際上你買入後在101元的基礎上還要支付該債券近11個月的利息。
粗略計算這11個月的應計利息為100*6.7%*11/12=6.142元(註:一般債券交易其應計利息是算到小數點後三位數)
故此你持有該債券到下一個付息日時其純利息收入為100*6.7%-6.142=0.558元。
若此債券當前剩餘的30天已經是最後一次支付利息,即該債券到期還本付息,則你實際上是虧損的,虧損額為100+100*6.7%-100-6.142=-0.442元。
㈡ 國債利息的計算
7500*0.05%*3這個是正確的。
利息=本金*利率*時間(年)
感覺0.05%的利率太低,應該是5%。
7500*5%*3=1125元。
㈢ 計算會計利潤時,國債利息收入要算在收入里嗎
樓主:我覺的你可能混淆了一個概念,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收入總額概念: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而應納稅所得額的概念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國債利息收入即為不征稅收入,當然要減除了。
因此:
計算收入總額時先加進去(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免稅收入減去。
㈣ 計算會計利潤時,國債利息收入要算在收入里嗎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講。老師說的計入投資收益不計收入,這是從會計上收入確認條件來講的,國債利息不屬於收入的確認條件,所以不能計入會計上的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而要計入投資收入而你說的教程上說的計入收入,其指的是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候。這里所說的「收入」並不是會計上的收入概念,跟准確應該算作收益。在稅法上,企業取得的能夠增加利潤的,都叫做收入,它既包括會計上確認為收入的部分,還包括計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的科目的利得收益
㈤ 國債的付息是怎麼樣的,是按照我買入的時間到付息日的時段計算我的收益嗎
國債的品種較多,計息與付息的方式也不一樣。
1.簡單來說:
憑證式國債的利息是到期後還本付息一起支付的。
電子式國債的利息是定時每年一付。最後一年利息是在償還本金時一起支付。
2.舉例來說:
實例1:13儲蓄03和13儲蓄04
這是財政部在今年5月所發行的兩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兩期國債均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種。其中,第三期期限為3年,票面年利率為5.00%,最大發行額為300億元;第四期期限為5年,票面年利率為5.41%,最大發行額為200億元。
儲蓄國債的付息方式為按年付息,如近期所發行的兩期國債從2013年5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5月10日支付利息。
如果投資者投資5萬元13儲蓄04,那麼每年5月10日,他將可以獲得派息50000×5.41%=2705元,到期後獲得5萬元本金償付。
實例2: 2013憑證式國債一期
這是今年3月10日所發行的今年首期憑證式國債,其中3年期和5年期國債利率分別為5%和5.41%。
看上去這一次憑證式國債的票面收益率與13儲蓄03和13儲蓄04相同,但是憑證式國債的付息方式決定了它的內在收益率要低於兩期儲蓄國債。
原因在於憑證式國債採用的是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方式。如投資者投資5萬元5年期憑證式國債(票面利率為5.41%),那麼在5年的投資期末,他可以獲得的債息回報是50000×5.41×5=13525元,折算為符合年化收益率的話為4.9%。也就是說這筆投資的收益率與票面利率為4.9%的儲蓄國債相當。單利和復利的計息方式導致了兩種債券內在收益率的差異。
按照計劃,6月10日2013年第二期憑證式國債將進入發售,投資者也可以關注一下第二期憑證式國債的票面利率情況。
實例3:2013第十期記賬式付息國債
這是今年5月17日所發行的記賬式國債,本期國債期限50年,經招標確定的票面年利率為4.24%,2013年5月20日開始計息。本期國債為固定利率附息債,利息按半年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年的5月20日、11月20日(節假日順延),2063年5月2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
記賬式國債的付息方式較為多樣化,為附息債、零息債等等,此款記賬式國債的付息方式為半年付息。如果投資者在發行期內以票面價格買入這期國債5萬元,那麼他每半年將獲得1060元的派息,折算為年化收益率的話為4.28%。
記賬式國債的期限較長,如這款國債期限為50年,通常投資者並不一定需要持有債券到期,而是選擇合適的策略進行記賬式國債的買賣。
最基本的操作策略是,在發行期以面值買入附息記賬式國債,持有到期,按照付息期獲得債券的利息收益,到期時獲得面值的給付。
但是由於這種國債的期限較長,交易價格有較大的波動,因此第二種策略是投資者並不一定需要持有整個期限,選擇合適的時機進行債券的階段性操作。在這種操作策略下,投資收益來源於兩個方面:債券利息和折價所帶來的收益。由於其中收益率的計算較為復雜,可以直接到一些債券交易網站上通過收益計算器進行計算。
3.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㈥ 債券利息收入怎麼算所得稅
債券利息收入屬於應稅收入。債券利息收入應在債券實際持有期內逐日計提,並按債券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計提的金額入賬。企業收入的記入應納稅總額按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一般是25%)納稅,個人收入的按20%計算個人所得稅。
但國債利息收入則屬於免稅收入。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債券利息,是指基金資產因投資於不同種類的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金融債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一個基金投資於國債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此可見,債券利息也是構成投資回報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債券利息收入是指債券投資而實現的利息收入。
(6)國債利息收入什麼時候開始計算擴展閱讀
(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1、對企業持有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㈦ 企業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國債利息收入屬於什麼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營業利潤,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一)國債利息收入的定義: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對於企業經營國債的所得,即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債的所得而言,前者免稅,後者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國債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
1.購買國債時:
借:長期債權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銀行存款
2.收到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三)國債利息收入的稅法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納稅人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㈧ 的國債利息收入,應於何時確認所得稅收入的實現
國債利息根據稅法規定是免稅的,而會計對於這部分收益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兩者產生的差異是永久性差異,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逐漸消失。因此,不會引起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
收到利息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投資-債卷投資
投資收益-(利息)
㈨ 國債利息收入是主營業務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還是其他業務收入
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會計分錄為:
一、購買時
借:長期債權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銀行存款
二、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三、收回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債權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
對於一般工商企業來說,購買國債屬於「長期債權投資-債卷投資」,所以利息收入屬於「投資收益」,既不是主營業務收入,也不是營業外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
拓展資料
國債利息收入的相關規定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並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於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