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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政府投資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3-30 11:00:16

⑴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界定了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國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條例》明確政府投資的主要原則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資應當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方面,《條例》要求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條例》還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條例》強調,項目單位存在對於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擅自增加投資概算;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情形之一的。要求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關注

政府可投資哪些領域?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投資資金如何安排?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投資項目怎樣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⑵ 《政府投資條例》馬上要施行了,國企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投資建設的項目算是政府投資項目嗎

不是的,政府投資項目指的是公共財政出資建設的項目,一般由稅收資金來投資。國有企業為投資主體的項目按著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管理,必須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的招投標。

⑶ 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關於印發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的通知

建政辦〔2006〕8號

建德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建德市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六月一日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嚴肅行政紀律,保證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建政[2006]1號)及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德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以及本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需要給予責任追究的,分別由主管單位、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需要責任追究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授意或者強令審批機關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者指使、縱容下級違法建設的;
(二)指使選擇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單位,干擾招標投標活動的;
(三)為有親屬關系的人員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應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五)參與工程發包、承包或者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工程建設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四條 負有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職權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超越職責許可權、濫用職權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許可證照或者拖延辦理,影響工程建設的;
(二)指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的;
(三)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
(四)未按《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批撥工程建設費用的;
(六)在施工過程中,不按有關規定履行工程質量監督或工程質量驗收職責的;
(七)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
(八)在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中失職,對違規違紀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的;
(九)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五條 建設單位(業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序做好前期工作、辦理工程建設有關手續、許可證照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採用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建設有關手續、許可證照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或者在招標投標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三)擅自擴大建設規模,變更建設標准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造成超概算、預算, 決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核、審計的;
(五)要求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技術和安全規范、標准,進行工程勘察設計或者施工作業,造成重大工程質量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質量隱患的;
(六)違反建設資金歸集、使用規定的;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的;
(八)違反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
(九)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或者工程質量驗收的;
(十)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工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技術標准、規范、規程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影響工程質量或者安全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相互串通,阻撓、排擠其他單位公平競爭,擾亂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的;
(四)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准施工,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
(五)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情節嚴重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採用偽造證據、虛列成本或者與發包方有關人員串通等欺騙手段,抬高工程造價的;
(七)其他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七條 在工程建設中,有關人員有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侵佔財物、違反規定接受禮品以及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具有本規定第三、四、五、六條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單位調查核實,情節較輕的,由主管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批評、通報批評並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對監察對象中的事業單位人員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參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辦理;對監察對象中的企業單位人員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⑷ 政府投資與私人投資區別

一、投資主體和投資能力不同:

非政府部門的私人投資,以企業或個人為主體,依靠自身的積累和社會籌資進行投資。而政府部門是公共投資的主體,各級政府不僅具有強有力的、無償性的稅收等收入手段,而且還具有良好的國家信譽,具有廣泛而雄厚的資金來源,並能集中性地迅速加以使用,可以進行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技術要求高的大型建設項目;

(4)政府投資條例擴展閱讀

一、近日,國務院頒布了《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決定於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是我國關於政府投資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也是投資建設領域的基本法規制度,標志著全面規范政府投資管理邁出了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步。

二、政府投資作用的發揮,必須落實到每一個項目、每一筆資金的效益上。政府投資主要投向關乎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民生領域,一般投資規模大、協作因素多、建設條件復雜,既需要嚴格按規律、程序辦事,又必須完善管理、落實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