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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契約型投資基金運作核心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3-27 23:35:17

❶ 契約型基金的運作關系中,處於核心地位的是

1、在契約型基金的運作關系中,處於核心地位的是基金管理人。
2、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設立;基金投資者自取得基金份額後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依法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基金管理人在契約型基金中居於絕對的主導地位,因此在契約型基金的運作關系中,基金管理人處於核心地位。

❷ 什麼是契約型投資基金

契約型基金是相對於公司型基金而言的。按基金的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有兩種類型:即契約型和公司型兩種。

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也稱信託型投資基金,它是依據信託契約通過發行受益憑證而組建的投資基金。該類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及投資者三方當事人訂立信託契約。基金管理人可以作為基金的發起人,通過發行受益憑證將資金籌集起來組成信託財產,並依據信託契約,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信託財產,具體辦理證券、現金管理及有關的代理業務等;投資者也是受益憑證的持有人,通過購買受益憑證,參與基金投資,享有投資受益。基金發行的受益憑證表明投資者對投資基金所享有的權益。

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依公司法成立,通過發行基金股份將集中起來的資金投資於各種有價證券。公司型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與股份有限公司類似,基金公司資產為投資者(股東)所有,由股東選舉董事會,由董事會先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負責管理基金業務。
公司型基金的設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同時還要在股票發行的交易所在地登記。公司型基金的組織結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當事人:基金股東、基金公司、投資顧問或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基金轉換代理人、基金主承銷商。
我國現在證券投資基金設立均以契約型基金設立。

❸ 什麼是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大類概念,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准股權投資,並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

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產業基金涉及到多個當事人,具體包括:基金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

形式

一、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是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或者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基金的每個投資者都是基金公司的股東或者投資人,有權對公司(企業)的經營運作提出建議和質疑。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是法人(合夥人),所聘請的管理公司權力有限,所有權和經營權沒有徹底分離,投資者將不同程度地影響公司的決策取向,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管理公司對基金的管理運作。

二、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不是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投資者不是股東,而僅僅是信託契約的當事人和基金的受益者,無權參與管理決策。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不是法人,必須委託管理公司管理運作基金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得到徹底分離,有利於產業投資基金進行長期穩定的運作。由於管理公司擁有充分的管理和運作基金的權力,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資產的支配,不會被眾多小投資者追求短期利益的意圖所影響,符合現代企業制度運作模式。

❹ 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有什麼特點

私募直營店為您解答:
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有特點:
1. 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是一種資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
2. 基金投資人是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的委託人,受託管理基金資產的專業機構(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等)為基金的受託人,基金管理人負責運用基金資產進行組合投資, 履行專業投資人的職責;投資者作為信託、資管等契約的當事人和產業投資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參與管理決策。

❺ 國際投資名詞解釋:什麼是契約型投資基金

契約型私募基金:
契約型私募基金其實屬於一種信託式的私募基金,屬於代理投資制度的基本范疇。資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根據信託契約確立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並通過發行收益憑證來募集基金。

❻ 簡述契約型投資基金與公司型投資基金的區別

按基金的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有兩種類型:即契約型和公司型兩種。
(1)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是指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基金的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的一種基金。它是基於契約原理而組織起來的代理投資行為,沒有基金章程,也沒有公司董事會,而是通過基金企業來規范三方當事人的行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和處置,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實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作為基金的發起人,通過發行受益憑證將資金籌集起來組成信託財產。依據信託契約,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信託財產,具體辦理證券、現金管理及有關的代理業務等。投資者是受益憑證的持有人,通過購買受益憑證,參與基金投資,享有投資受益。基金發行的受益憑證表明投資者對投資基金所享有的權益。
(2)公司型基金 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成立,通過發行基金股
份將集中起來的資金投資於各種有價證券。公司型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與股份有限公司類似,基金公司資產為投資者(股東)所有,由股東選舉董事會,由董事會先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負責管理基金業務。 公司型基金的設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同時還要在股票發行的交易所在地登記。公司型基金的組織結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當事人:基金股東、基金公司、投資顧問或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基金轉換代理人、基金主承銷商。
我國現在由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私募基金則有契約型與公司型兩種。

❼ 能詳細解釋一下什麼叫契約型投資基金么

契約型基金是相對於公司型基金而言的。按基金的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有兩種類型:即契約型和公司型兩種。

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也稱信託型投資基金,它是依據信託契約通過發行受益憑證而組建的投資基金。該類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及投資者三方當事人訂立信託契約。基金管理人可以作為基金的發起人,通過發行受益憑證將資金籌集起來組成信託財產,並依據信託契約,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信託財產,具體辦理證券、現金管理及有關的代理業務等;投資者也是受益憑證的持有人,通過購買受益憑證,參與基金投資,享有投資受益。基金發行的受益憑證表明投資者對投資基金所享有的權益。

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依公司法成立,通過發行基金股份將集中起來的資金投資於各種有價證券。公司型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與股份有限公司類似,基金公司資產為投資者(股東)所有,由股東選舉董事會,由董事會先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負責管理基金業務。
公司型基金的設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同時還要在股票發行的交易所在地登記。公司型基金的組織結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當事人:基金股東、基金公司、投資顧問或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基金轉換代理人、基金主承銷商。
我國現在證券投資基金設立均以契約型基金設立。

❽ 契約型基金的模式比較

總述
契約型投資基金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日本、德國、韓國、香港等的契約型基金要受到有關信託法規的規范,並以規定三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信託契約為其典型特徵。從有關國家的情況來看,在契約型基金具體信託結構安排上,大致有瑞士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國模式三類,三種模式各有利弊。
瑞士模式
瑞士模式通過一個「集合投資契約」(collective investment contract)規范當事人(基金管理人、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該契約可以另行指定託管人,也可以沒有託管人。如果委任保管銀行,該保管銀行也是該契約的簽約人。瑞士模式將投資基金作為一筆組合資產,保存於獨立帳戶中。因此,基金契約雖然沒有在簽約主體以外產生明顯的新主體,是一種只有兩個必要當事人的信託,但獨立帳戶已經事實上游離於投資人和管理人而獨立存在。這種契約型基金的獨立性不明確,它代表了未引進信託制度的民法法系國家對投資基金的法律處理。
德國模式
德國模式又稱二元制模式,德國在1956年制定了《投資公司法》,明確了它的投資基金一律採用契約型。該法的兩個特殊的設計是「特別財產」和「保管銀行」。特別財產是投資公司募集並管理的基金,由於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投資公司與保管銀行不得請求對其強制執行,而此特別財產分割的權益由受益證券加以表示。這樣,特別財產與信託法上的「信託財產」並無二致,投資者的地位與信託受益人的地位也無區別。區別在於:通過兩個契約並存來規定投資者、投資公司(管理人)、保管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一是投資者與投資公司訂立信託契約。投資者購買受益證券時,取得信託契約委託人兼受益人的地位,投資公司則處於受託人的地位,是「特別財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財產的運營;二是投資公司與保管銀行訂立保管契約。保管銀行負責「特別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並依投資公司的指示處分該財產,同時負責監督投資公司依信託契約辦事,並對其特定的違法行為提出訴訟,甚至有權停止投資公司權利的行使。因此,該法以特別財產為中心,規定了投資公司、保管銀行、受益權者三足鼎立的法律關系。保管銀行是基金的守衛者,此保管銀行不同於美國投資公司法的保管銀行,其許可權較廣而功能較大。
在這種二元制模式下,投資基金三個當事人不像日本法予以統一結合在一個法律關繫上,而是信託契約及保管契約規范三當事人的關系。該模式通過投資人與管理人的信託關系保證了投資者在發生糾紛時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張權利,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利益。弊端是投資人與保管人不存在契約關系,一旦保管銀行違反義務,投資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張權利,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權利。
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又稱一元制模式。依照1951年日本《證券投資信託法》,整體結構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核心,以該契約連接管理人、託管人、受益人而形成三位一體的關系。具體地說,由基金管理人在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後,以委託人的身份與作為受託人的基金託管人(保管銀行)簽訂以基金投資者即受益證券持有人為受益人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據此,受託人取得了基金資產的名義所有權,並負責保管與監督,委託人則保留了基金資產投資與運用的指示權,受益人則依受益證券的記載享有信託基金的投資收益權。可見,日本的做法是用一個信託契約來規范所有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這與德國法上的構造顯然不同。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也採用日本的模式⑵。
日本法上的構造,簡化了基金關系人的法律關系,並明確了管理人與投資人及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這些無疑較德國法的構造更進步,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問題。首先,基金管理人的委託人地位有悖於信託法法理。在典型的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應對信託財產擁有原始所有權(中國《信託法》亦有如此規定),而基金管理人顯然不具備該條件。其次,託管人扮演的受託人角色也值得商榷。據信託法理,受託人應當積極參與財產經營,而日本模式中的託管人對基金資產只有保管和監督權,導致「消極信託」。上述問題造成受益人與管理人、託管人權利義務不明,一旦產生糾紛,受益人就有可能缺乏對管理人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對託管人主張權利又因為後者只是消極信託而難以取得效果。
從以上各種模式的比較中可以看出,契約型基金組織結構在處理當事人法律關系方面的立法難點集中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確定,而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確定的困難則又來自於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的特殊性,即除基金財產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外,還有基金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但不管各國如何對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進行確定,都毫無例外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受益人或持有人負有誠信義務,目的都是為了使管理人承擔與信託受託人義務相當的義務。
立法上采何種形式規范契約型投資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與契約型投資基金運作機理相符合,以有利於保障投資人為准則。這是我國相關立法在借鑒他國模式時應有的出發點。

❾ 公司投資型基金與契約投資型基金之間存在的差別

1、公司投資型基金與契約投資型基金之間存在的差別:契約型基金,是根據一定的信託契約原理組建的代理投資制度;公司型基金是按照股份公司方式運營的。
2、契約型基金,是根據一定的信託契約原理組建的代理投資制度。委託者、受託者、和受益者三方訂立契約,由經理機構(委託者)經營信託資產;銀行或信託公司(受託者)保管信託資產;投資人(受益者)享有投資收益。
3、公司型基金是按照股份公司方式運營的。投資者購買公司股票成為公司股東。公司型基金涉及四個當事人:投資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主體;管理公司,為投資公司經營資產;保管公司,為投資公司保管資產,一般由銀行或信託公司擔任;承銷公司,負責推銷和回購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