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叫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就是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其主要特徵是:(一)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二)公司以資產為限承擔債務責任。(三)公司股東人數應符合法定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但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為一個。(四)股權轉讓應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規定。(五)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資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資取得。換句話說,如果有限公司破產欠別人錢,只需把公司的所有東西拍賣償還,即使不夠也到此為止,不用再還。而無限責任公司就是你欠人多少就要還多少,如果公司拍賣的錢不夠就需要拿自己的私人財產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❷ 投資有限公司是什麼意思
就是普通的投資公司,以投資來幫自己或別人賺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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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 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 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 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股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
第五條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
第六條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七條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轉換經營機制,有步驟地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評估資產,建立規范的內部管理機構。
第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 約束力。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 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並經公司登記機關 變更登記,可以變更其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 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 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 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五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採用多種形式,加 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六條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 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 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 理。
第十七條公司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 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設立
第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二十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一條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國有企業,符合本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多個投資主體的,可以改建為前
第一款規 定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 定。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 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 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二十七條股東的全部出資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 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登記機關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 的,不予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 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 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 照。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齣資證明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十二條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第三十四條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 載於股東名冊。
第二節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 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條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 過。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 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 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 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在其 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 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五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六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 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 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 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五十八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五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 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條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六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六十二條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條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 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節國有獨資公司
第六十四條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 有限責任公司。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
第六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批准。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 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第六十七條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有獨資公 司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會 每屆任期為三年。 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九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 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視需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 國家授權的部門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九條國家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
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 權。 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第七十一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 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七十二條經營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大型的國有獨資公司,可以由國務院授權行使資 產所有者的權利。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設立
第七十三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七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五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 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第七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 務。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 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七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十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三〕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條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辦理。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條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 個人。
第八十二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 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 准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三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 分之三十五,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八十四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 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經營估算書;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五招股說明書;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❹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跟投資有限公司的區別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從事投資方面咨詢的,投資公司是從事實業的,參與辦企業和工廠的
❺ 什麼是投資有限公司什麼是有限公司還有什麼他們的區別是什麼
投資公司,是指匯集眾多資金並依據投資目標進行合理組合的一種企業組織。 廣義的投資公司 : 既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投資銀行、基金公司、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投資部門等金融機構,也包括涉足產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各類企業。其業務范圍包括購買企業的股宗和債券、參加企業的創建和經營活動、提供中長期貸款且營本國及外國政府債券、基金管理等,資金來源主要是發行自己的債券、股票或基金單位,隊其它銀行取得貸款,接受委託存款等。 狹義的投資公司 : 則專指公司型投資基金的主體,這是依法組成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經由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定某一投資管理公司來管理該公司的資產。 投資公司作為將投資者的資本匯集起來並進行專業性投資管理。以此分散風險、提高收益的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的重要作用是: A、 它作為機構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使市場向有序化方向發展。 B、 它作為一種重要的投資方式,能改善證券市場的投資結構,促進金融改革深化。 C、投資公司作為種國際上通行的投資載體,有利於促進證券市場國際化進程。例如.,些新興工業國如韓國、新加坡,泰國,都是通過設立國家投資公司,吸引外資投資十本國證券市場,既吸引了外資,也有利於實現本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投資顧問,是指為他人的投資提供咨詢和調查等服務的專業機構或人才。
❻ 投資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156號令
1994-6-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轄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國務院授權投資的公司;
(三)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投資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五)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公司;
(三)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登記的公司。
第八條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第三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審批。
第十五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第十六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六)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八)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九)公司住所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四)公司章程;
(五)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八)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十)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公司住所證明。
第十九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一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二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並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核准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可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五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二十七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並、分立的,應當自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並、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證明。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分立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並、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三十七條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三)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八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二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因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准注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 登記程序
第四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全部文件後,發給《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
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應當自核准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四十六條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千分之一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五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核准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於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查閱、復制公司登記事項,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查閱、復制費。
第四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其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被核准後的30日內發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公告,並將發布的公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發布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應當與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內容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更正。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
第九章 年度檢驗
第四十九條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並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並提交分公司《營業執照》和復印件。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以確認其繼續經營的資格。
第五十二條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 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五十三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向有關單位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需要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在復印件上加蓋印章。
第五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五十六條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塗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五十七條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告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清算組織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十六條 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後,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後,不在規定期限內發布公告或者發布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內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八條 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二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上級公司登記機關強令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登記,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五條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❼ 投資有限公司與責任有限公司的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在於後者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成等額的股份,前者不採用股份的形式;後者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兩種形式;前者的注冊資本最低為3萬元,後者最低為500萬元。
2、「有限責任公司」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稅費一樣,二者都是有限責任公司,都屬於法人形式,稅費無差別。
3、提到的「投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並非一個專門的公司形式,可能是一家股份公司名字中包含「投資」的字樣,那麼該公司實質上是一家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而已。另外,如果是「投資公司」則另當別論,我國的投資公司目前有「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注冊資本最低為人民幣3億,另外一種是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三千萬美元。前者的稅費為金融機構的稅制,後者則適用外商投資的稅制。
4、一般而言,法律對成立的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越高,其工商費用相應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