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長江北斗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上海長江北斗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12月04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股權投資管理,實業投資,資產管理,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以上咨詢除經紀)等。
法定代表人:樹昭宇
成立時間:2014-12-04
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000000134622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太路29號2號樓東部204-A69室
㈡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對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時,對其持股數量是否有限制具體限制百分比是多少
這個沒有限制。沒有哪個法律規定它的投資上限,但實際投資中,PE基金的股權大部分是小股權,只有很少的案例投資比例會達到40%以上。並購基金除外。
㈢ 上海宏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上海宏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4-03-27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太路29號2號樓東部402-A02部位。
上海宏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10000088629515T,企業法人余艷華,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上海宏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股權投資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創業投資,實業投資,投資咨詢,財務咨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企業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通過愛企查查看上海宏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㈣ 上海富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和鑫農財富是啥關系,鑫農財富養殖投資可靠嗎
不可靠,千萬不要投資,還是把錢放銀行吧,中國的騙子太多了,防不勝防!
㈤ 元亨祥基金靠譜嗎
元亨祥基金是一家新基金平台,屬正規公司。
2012.08 上海元亨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成立。自此元亨祥高點起步,順勢進入中國資本市場的舞台。
上海元亨祥股權投資基金集團有限公司(簡稱 「上海元亨祥基金集團」)系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審核認定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開展私募證券投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業務的執牌金融機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旗下控股(設立)上海元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祥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元亨祥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元立方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元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元亨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元亨王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元亨祥基金集團寧波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海門分公司共10家子(分)公司,並發起設立亞太智慧城市發展研究中心和元亨祥經濟研究院。
㈥ 富曼歐(上海)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富曼歐(上海)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12月23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股權投資管理,金融數據處理,金融軟體開發,投資咨詢,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及咨詢,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市場營銷策劃,設計、製作廣告等。
法定代表人:潘福平
成立時間:2014-12-23
注冊資本:8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00000013596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太路29號2號樓東部604-A53室
㈦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
1、上市退出
私募基金通過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兩大途徑,首次公開募股(IPO)和借殼上市。 IPO對於私募投資者和企業來說可謂是雙贏,被認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一方面,私募投資者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得到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另一方面,對於企業來說,通過上市取得了新的資本市場的融資途徑,為企業後續的發展壯大鋪平了道路。但這種方式也存在諸如退出成本高、周期長和市場不穩定等缺點。除了經營業績和公司規模必須符合上市要求的條件外,還有許多因素會影響投資者的利益。目前,股票市場的選擇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境內市場,另一個是境外市場。境市場包括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及創業板市場。境外市場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納斯達克,倫敦ATM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市場。
借殼上市也是可選擇的退出方式之一。所謂借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等方式獲得上市公司(即所謂殼公司)的控制權,並將其相關未上市資產和業務注入殼公司,從而間接實現收購方未上市資產和業務上市。因此,借殼上市本質上是對殼公司的資產重組。與IPO相比,借殼上市具有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相對簡單、審核要求低等優勢。同樣,借殼上市也可以成為私募基金所投資企業的上市選擇方式之一。
2、股權轉讓
該方法可分為兩大類:股權回購和出售給第三方。根據不同的回購主體,股權回購可以分為,員工收購(EB0)和企業回購(Buy Back)。企業回購通常是創業企業為了保持公司的獨立性而選擇的方式。企業回購中最常見的方式是MBO(管理層回購),通常在早期的投資階段,企業會與私募投資者在投資協議中簽訂回購條款。回購條款通常會在IPO失敗或者企業發展沒有達到預期水平時觸發。利用這種方法退出,交易簡便,成本相對較低,資金退出時也會比較徹底。對於企業來說,保持了企業的獨立性,由於管理層對企業相對了解,也有利於企業後續的發展。
另一種方法是出售給第三方,這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除了被投資企業之外的第三方出售股份,然後獲取利潤。以這種方式退出有兩種選擇:一是出售股份給另一家公司,二是向其他私募基金出售股份。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享有股權回購中的優勢,另外,具有並購其他企業能力的企業一般都擁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能夠提供足夠的資金,讓其全面迅速退出企業。但是也需承受企業管理層極力反對的風險,此種狀況發生時,企業管理層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影響力來干擾企業的正常運營,這對企業的經營和穩定是不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這時可能就不一定能得到好的回報。
3、清算退出
這是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投資項目失敗、前景不明朗等不利局面下選擇的一種方式,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失敗,是最不理想的一種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破產清算,另一種是解散清算。通常等到清算退出的時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企業股東在償還完所有債權人的債務後所能收回的投資基本上都很少(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在進行循環投資。
一般來說,私募股權投資的大部分投資項目都是不成功的,而且越是處於早期階段的風險投資,其失敗的概率越高。一旦確認投資項目失敗或成長太慢,不能獲得預期回報,就要果斷退出。當投資項目無法通過以上途徑退出且沒有必要維持時,也應關閉、解散。通過清算撤回資金然後投資到下一個資金項目以提高投資效率。然而在我國,由於國內拍賣市場不發達,公司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變現困難,清算成本過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清算方式的採用。
二、法律風險
1、上市退出的法律風險
借殼上市的第一步就是選擇一個好的「殼」,而願意出售「殼」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經走投無路,在經營和治理方面無力回天,大股東才會願意出售賣「殼」。為了讓「殼」賣出一個更好的價錢,出賣方往往有可能隱瞞一些隱性債務,這就需要買殼方聘請各個領域的專業團隊對殼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查清殼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規避法律風險。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特定對象通過認購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其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說明私募基金通過借殼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殼的三年之後。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關鍵還是在於借殼成功之後對企業的整合與經營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價的表現。
2、股權轉讓退出的法律風險
私募基金在實踐中,為了更高效的退出並獲利,通常會與公司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私募基金可以隨時退出的回購條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對於有限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71條,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資協議中約定關於自由轉讓股權的約定,只要將其約定納入公司章程,該條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順利的退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來回購私募基金的股權,則必須要滿足《公司法》第75條約定中的三種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約定其他收購事由。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與公司做出隨時退出的約定。如有約定,必須在《公司法》第142條一年鎖定期外。而私募基金與企業管理層約定的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的時間往往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約定,如約定的股權回購情形發生在鎖定期內,則股權轉讓的行為不發生效力,但這並不意味著回購條款的無效,等鎖定期過後,再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就應認定為有效。
3、清算退出的法律風險
如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失敗了,清算是其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資本金。其中破產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而非破產清算則根據企業的性質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高風險特點,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時往往與被投資企業約定優先清算權,即在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能夠優先獲得該企業的清算價值,保證自己最大程度能夠回收初始投資。但這在公司法的規定上並沒有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87條規定了公司財產清算償還的先後順序,且在這中間特定財產的債權人還可能行使別除權。為優先清算權提供了法律支持的只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94條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允許合營合作協議、合同、章程等作出例外規定。另外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因為資產申報、審查不實而漏掉的債權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