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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投資額為限

發布時間: 2021-06-12 02:47:21

Ⅰ 有限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是什麼意思

你這句話不準確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我國的公司法所稱的公司都是"有限",這里說的就是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的含義。區別於無限責任。
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責任都僅僅是向公司的出資,包括兩層含義:
①如果公司出現經濟糾紛需要賠償,或者虧損甚至資不抵債破產,股東的損失僅限於投資,不涉及個人和家庭其它財產。這是對出資人的保護。(而承擔無限責任的,其個人和家庭其它財產也承擔連帶責任)
②這里所說的出資不是實際出資,而是認繳的出資,也就是股東承諾的出資,寫在章程里、在工商局登記的數額,即使出資沒有完全到位,也要按照當初承諾的數額承擔責任,不足的要追繳到位,這又體現了誠信原則。

Ⅱ 公司法規定,公司對其他公司投資的,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多少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Ⅲ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里的認繳出資額怎麼理解

認繳出資額其實是對應實繳出資額概念而言的,因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出資,如果在公司成立的時候,股東認繳100w的出資額,然後實際只繳了80w,在這期間,企業破產了,這個股東應該補足差額的20w來承擔公司的債務
認繳額之外的債務或者虧損,在有限責任公司,就不需要股東在承擔了

Ⅳ 「投資者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詳細准確的解釋

你的第一個答案接近這個概念的正確的理解。也就是說,按照公司法,每個股東應該足額按照公司注冊資本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比如某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股本是100萬元,股東甲出資20萬元,他持有公司的20%的股份。在以後的經營過程中,該股東只承擔這個20萬元全部損失的風險,或者說他的最大責任就是那已經出資的20萬元,而無論公司虧損多少或者欠債多少,除非他曾經另外參與某些公司外借貸款的擔保。
另外,如果公司如果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更多的資本,一般兩種方法處理,一是增加股本,所有股東都要按比例出資,或者不出資的股東股份被灘薄(少於原來增資前的比例);第二,如果不增加股本,在財務上就要將每一位另外出姿的股東作成這些股東對公司的貸款(股東貸款),這些貸款較比股本有優先分配權(比如公司盈利後首先要償還該等貸款的本金和約定的利息,或者在公司倒閉清盤時,首先參與分配剩餘資產,而優先於公司的股本)。
所以,如果出現你說的(2)種情況時,該出資的股東(出資大於股本的那些股東)的超出股本的那部分資金,是有權要求公司在參與股本分配前優先償還。當然,如果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的話,該等超出股本的資金應該跟公司向外界借的資金一樣享有優先償還權利(除非其他借款有抵押)。

Ⅳ 公司對外投資金額有限制嗎

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修改理由:公司對外投資屬於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應由公司章程規定,而沒有必要由法律對投資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應當允許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投資。

Ⅵ 如何理解「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的關系

股東的出資額其實就是公司的財產 因為公司財產就是各股東的出資的總和, 公司負債了,原則上除了已經出資的那一部分,股東不用另外承擔償還責任,但是有一個例外是刺破公司的面紗的情況

「刺破公司面紗」,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不顧公司法人的人格獨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後的實際情況,從而責令特定的公司股東直接承擔公司的義務和責任。 也就是說公司濫用了公司的人格獨立性,損害了債權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股東應該承擔責任。

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徵同於有限公司,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此系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區別。但是一人公司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混同的時候,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條文是公司法第64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公司負債的情況下,一人公司的股東必須證明自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是完全分離,沒有混同的,否則就要負連帶責任。

Ⅶ 商法中「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怎麼理解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根據該規定,即使是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全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瑕疵出資的股東),也應依照股東在出資協議書或公司章程中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希望採納

Ⅷ 什麼是以出資額為限

法律概念,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僅以自己在注冊資本(資金)中的出資額為限來承擔民事責任。比如:甲和乙為股東合辦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為500萬,甲出了200萬,乙出了300萬,注冊資本比例為甲是佔40%乙是佔60%,該公司在承擔民事責任時甲僅用佔40%的200萬承擔民事責任,而乙僅用佔60%的300萬承擔民事責任。(盈利時分紅也是按出資額所佔注冊資本(資金)比例)。
第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Ⅸ 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什麼意思

我國的公司法所稱的公司都是"有限",這里說的就是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的含義。區別於無限責任。

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責任都僅僅是向公司的出資,包括兩層含義:

1、如果公司出現經濟糾紛需要賠償,或者虧損甚至資不抵債破產,股東的損失僅限於投資,不涉及個人和家庭其它財產。(而承擔無限責任的,其個人和家庭其它財產也承擔連帶責任)

2、這里所說的出資不是實際出資,而是認繳的出資,也就是股東承諾的出資,寫在章程里、在工商局登記的數額,即使出資沒有完全到位,也要按照當初承諾的數額承擔責任,不足的要追繳到位。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9)投資額為限擴展閱讀:

有限責任被追償責任的情形:

1、違背公司資本充實和財產獨立原則。

(1)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致使公司沒有獨立的適當的財產;

(2)公司資產與股東個人資產混同等。

2、違背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

(1)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名為公司實為個人等人格混同;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非法過度控制等。

3、利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律、合同義務或責任。

(1)規避勞動法、稅法、競爭法、環保法等強制性規定;

(2)為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轉移公司財產或將責任集中於該公司;⑶利用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欺詐債權人等。

Ⅹ 請問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是什麼意思

如果有限合夥人的200萬出資到位,又不存在其他過錯,確實沒有其他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