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投資者可以認購及交易在本所上市的下列債券:
(1)國債;
(2)地方政府債券;
(3)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
(4)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5)符合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本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規定條件,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6)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債券品種。
② 面向公眾投資者和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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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就是這個債券的評級可能比較低,風險較大,所以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面向公眾投資者發行的一般評級較高
③ A股公眾股東是什麼
股東性質不同決定目的不同從表面上看,社會公眾投資者購買流通股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此享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賦予企業出資人的所有權利,包括決策權、收益權、知情權等等。然而,這種與發起人股東相同的權利是否就是社會公眾股東所追求的目標?筆者認為,發起人股東與社會公眾股東雖然同為企業股東,但卻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投資的性質不同。發起人股東出資創立企業是一種實業投資,採用股份形式是實業投資證券化。社會公眾股東購買股票是證券投資,成為企業股東是證券投資實業化。
投資的目標不同。發起人股東經營企業的目標是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發起人股東要通過企業經營獲得利潤,從企業發展中獲得回報。社會公眾股東投資股票的目標是獲得股息紅利及價差。
投資期限不同。一般情況下,上市後發起人股東是長期投資。社會公眾股東證券投資是短期投資。
投資替代易難程度不同。實業投資的差異性很大,發起人股東不能輕易地把投資從一個項目轉向另一個項目。證券投資同質性很高,社會公眾股東不僅可以在眾多股票中進行選擇,還能在股票、債券等替代產品上比較容易地作出投資選擇。
發起人股東和社會公眾股東的上述種種區別,使得發起人股東有必要掌握企業的決策控制權,以維持企業的正常運行,實現企業發展戰略,並以此來保證社會公眾股東股息紅利的來源。
從實際來看,無論是民營企業還是國有企業,尤其類似鋼鐵、電力、交通、通訊、石化、港口等大型企業,如果因為上市而讓廣大社會公眾股東對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管理有了充分的話語權,那隻能是匪夷所思。實力猶如殼牌、埃克森美孚、英國石油等戰略投資者,花資數十億元投資中石化H股,也沒有把眼睛盯在中石化的決策控制權上,而是在股息紅利、價差上賺了個盆缽滿盈後甩手而去。
因此,兩類股東的不同性質,決定了各自有必要偏好不同的權利,而不是非要平起平坐。在一定意義上說,強調同股同權,與其說是對社會公眾股東的一種給予,不如說是一種捧殺,說得刻薄一點,這種權利猶如勞動力成為商品後勞動者可以自由地出賣自己勞動力的這種自由權利,是被賣後幫著數錢的權利。
利益失衡導致流通股股東利益受損現代金融工具使兩類股東的不同投資在形式上取得了一致,表現為同一種股票形式。但從實質來看,發起人股東是股權融資者,社會公眾股東是證券投資者。融資者有融資成本賬,投資者有投資收益賬。
④ 公眾投資者不是合格投資者嗎
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⑤ 什麼是公眾存款
就是公眾的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並未對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並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
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5)工中投資擴展閱讀:
立案標准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⑥ 什麼是A股公眾股東
股東性質不同決定目的不同從表面上看,社會公眾投資者購買流通股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此享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賦予企業出資人的所有權利,包括決策權、收益權、知情權等等。然而,這種與發起人股東相同的權利是否就是社會公眾股東所追求的目標?筆者認為,發起人股東與社會公眾股東雖然同為企業股東,但卻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投資的性質不同。發起人股東出資創立企業是一種實業投資,採用股份形式是實業投資證券化。社會公眾股東購買股票是證券投資,成為企業股東是證券投資實業化。
投資的目標不同。發起人股東經營企業的目標是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發起人股東要通過企業經營獲得利潤,從企業發展中獲得回報。社會公眾股東投資股票的目標是獲得股息紅利及價差。
投資期限不同。一般情況下,上市後發起人股東是長期投資。社會公眾股東證券投資是短期投資。
投資替代易難程度不同。實業投資的差異性很大,發起人股東不能輕易地把投資從一個項目轉向另一個項目。證券投資同質性很高,社會公眾股東不僅可以在眾多股票中進行選擇,還能在股票、債券等替代產品上比較容易地作出投資選擇。
發起人股東和社會公眾股東的上述種種區別,使得發起人股東有必要掌握企業的決策控制權,以維持企業的正常運行,實現企業發展戰略,並以此來保證社會公眾股東股息紅利的來源。
從實際來看,無論是民營企業還是國有企業,尤其類似鋼鐵、電力、交通、通訊、石化、港口等大型企業,如果因為上市而讓廣大社會公眾股東對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管理有了充分的話語權,那隻能是匪夷所思。實力猶如殼牌、埃克森美孚、英國石油等戰略投資者,花資數十億元投資中石化H股,也沒有把眼睛盯在中石化的決策控制權上,而是在股息紅利、價差上賺了個盆缽滿盈後甩手而去。
因此,兩類股東的不同性質,決定了各自有必要偏好不同的權利,而不是非要平起平坐。在一定意義上說,強調同股同權,與其說是對社會公眾股東的一種給予,不如說是一種捧殺,說得刻薄一點,這種權利猶如勞動力成為商品後勞動者可以自由地出賣自己勞動力的這種自由權利,是被賣後幫著數錢的權利。
利益失衡導致流通股股東利益受損現代金融工具使兩類股東的不同投資在形式上取得了一致,表現為同一種股票形式。但從實質來看,發起人股東是股權融資者,社會公眾股東是證券投資者。融資者有融資成本賬,投資者有投資收益賬。
融資者的成本參照系是其他渠道的融資成本。企業融資方式有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內部融資的成本遠遠低於外部融資,當內部融資不能滿足資金需求時,企業才轉向外部融資。企業外部融資主要有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兩種形式。股權融資與債務融資相比,除了具有長期性、不可逆性的特點外,還有無固定付息負擔的特點。因此,如果只有股權融資的這些特點,而沒有相關的制度硬性約束和股權文化軟約束,股權融資就有可能演變為無成本融資或微成本融資,從而產生股權融資沖動,嚴重損害股市的健康運行和投資者的利益。這是市場組織者、設計者必須正視的。
股權融資的成本表現在二個方面,一是讓投資者同比例分享企業凈資產的增長和價值的提升,也就是分享股票內在價值的提升;二是股息紅利的資金流出。發起人股東對前一種成本以不失決策控制權為限;對後一種成本,發起人股東要以其他融資方式的現金流出作參照進行控制。而決策控制權掌握在發起人手中,也使這種控製成為可能。當然,在考慮資金流出成本時,融資者還會結合前一種成本作出舍取。因此,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心理上,以股息紅利方式支付的資金流出,是以其他長期融資方式的資金流出為上限。否則,融資者也就沒有必要以股權進行融資了。目前我國其他長期融資方式中以銀行長期貸款為主要形式,因此,可以把銀行長期貸款利息水平作為股權融資股息紅利支出的理論上限和融資者的心理上限。
投資者的收益參照系是其他投資產品的收益水平。投資產品的收益有固定收益、浮動收益和不確定收益之分。普通股票的收益水平是不確定的。不確定性在形式上表現為:除了股息紅利收益外,還有股票內在價值的提升;在時間上表現為年度之間的收益水平不均衡。這種不確定性,加劇了投資者之間在二級市場上對價差的博弈程度,一部分投資者贏了,另一部分投資者輸了。這一現象又在一定程度上沖淡了人們對融資者給予投資者的收益回報的關注。進而容易使人們忽視股票的價值基礎,而使股票演變成為一種投資者之間博弈價差的工具,從而使投機成為股市的主旋律,嚴重損害股市正常功能的發揮和投資者的利益。這也是市場組織者、設計者必須警惕的。
投資者購買股票,承擔著比購買其他固定收益品種更高的風險,自然想得到高回報。盡管有股票內在價值提升和股息紅利兩種回報,但股票內在價值提升的標准模糊,並且通過二級市場的博弈,這種內在價值的提升表現為變化不定
⑦ 公眾投資者不能參與交易的債券是
你好,合格投資者可以認購和交易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及掛牌轉讓的全部債券,但下列債券僅限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認購及交易:
(1)債券信用評級在AAA以下(不含AAA)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不包括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2)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
(3)資產支持證券;
(4)本所認可的其他僅限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認購及交易的債券。
⑧ 什麼是公眾投資者
就是群眾投資者 散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