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間的比例有何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也按此規定掌握。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投資總額的,其追加的注冊資本,應依據增加的投資額按上面所述比例,計算出應追加的注冊資本額。
國務院批准、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是:
1.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並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企業依照有關規定發給的出資證明書應當報送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
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2.合營各方未能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3.合營各方繳付第一期出資後,超過合營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資期限三個月,仍未出資或者不足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一個月內繳清出資。合營各方自接到通知一個月內仍未繳清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批准證書撤銷後,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4.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一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後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未按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的,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批准證書撤銷後,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貳』 投資可以大於注冊資本嗎
可以。
投資是指股東想要投入的資金額。
而注冊資本是指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是股東的責任。
那麼,投資可以比注冊資本大很多。
工商總局下過文,規定注冊資本與投資比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號1987年2月17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為了明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范圍相適應。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三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第四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注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香港、澳門及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舉辦的企業,其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叄』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存在著什麼樣的比例關系
中外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有比例關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號1987年2月17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為了明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范圍相適應。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三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第四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注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香港、澳門及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舉辦的企業,其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肆』 注冊公司投資比例如何填寫問題。
注冊公司的投資比例,就是按照每個股東的投資額占注冊資金的比例。例如注冊資金為10萬,共有兩個股東,一個股東投資2萬,投資比例為20%,第二個股東投資8萬,投資比例為80%。
如果是貨幣投資比例問題,新的公司法取消對公司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
本次修改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一種或者幾種出資,出資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冊資本可以不用貨幣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伍』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1、《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
第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300 萬美元以上至 1000 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 ,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 ,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1000萬美元以上至 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第六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2、《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06.17)
一、關於外資審核
(五)公司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
3、《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
一、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城市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由25%調整為20%,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機場項目由30%調整為25%,鐵路、公路項目由25%調整為20%。
房地產開發項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維持20%不變,其他項目由30%調整為25%。
產能過剩行業項目:鋼鐵、電解鋁項目維持40%不變,水泥項目維持35%不變,煤炭、電石、鐵合金、燒鹼、焦炭、黃磷、多晶硅項目維持30%不變。
其他工業項目:玉米深加工項目由30%調整為20%,化肥(鉀肥除外)項目維持25%不變。
電力等其他項目維持20%不變。
【備註:國發(2015)51號相較於國發(2009)27號文,少了「外商投資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的表述。參照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的咨詢意見:依據《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對於外商投資的公司,若投資固定資產項目的,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應該按照本規定執行。】
『陸』 有投資者投入資本占注冊資本份額的比例,如何計算該投資者所投入資本應計入注冊資本的金額
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是不同的概念,在你這里應該是指實收資本。設投資者投入資本應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為x,則(3000+x)*20%=x,求得x=750萬元,另2000-750=125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接受新投資者的資本後,實收資本為(3000+750)=3750萬元,驗算:3750*20%=750萬元,這就是新投資者應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參考2009年注會會計教材217頁
『柒』 公司對外投資允許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比!
這個問題在新公司法中沒有具體限額,以前不能超過凈資產的50%,新公司法中規定:(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意義:公司對外投資屬於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應由公司章程規定,而沒有必要由法律對投資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應當允許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投資。
『捌』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一直要符合比例嗎
外商企業投資法對投資額和注冊資本的限定,本意就是為約束企業負債規定的,防止小外資假借增加投資之名過度借貸,後行抽逃資本之實。所以銀行在審查貸款發放的時候會審查這些內容,然後提醒你們。
想要增加投資額,必須要履行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程序。這個法律沒有禁止,可以例行一些程序後變更登記。如合資雙方協商一致後,董事會通過,報原審批機關通過。然後就是修改章程,工商登記變更。
『玖』 設立公司,股東股份比例是按照注冊資金的出資比例,還是投資總額的出資比例
按照注冊資金的出資比例。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為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主要作用
股東作為投資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推動經濟的發展效果。促進資金的橫向融通和經濟的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9)投資占公司注冊資本比例擴展閱讀
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
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
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拾』 企業總投資額與注冊資金的比例
著名管理專家譚小芳老師認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作出如下規定:
(1)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0%。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50%,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 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40%,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的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