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礦業權投資入股是否征所得稅收
2012年1月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於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號)文件(以下簡稱6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將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納入營業稅徵收范圍。
以礦業權投資投資入股,應視同銷售,其收益應並入企業當年損益計征企業所得稅。
2. 湖南國際礦產資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怎麼樣
湖南國際礦產資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2016-03-15在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於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白露塘鎮林邑大道以東(湖南萬信達科技製品有限公司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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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國際礦業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北京國際礦業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北礦所」) 成立於2010 年7月,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礦業權交易公共服務平台,經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指定的礦業權出讓和轉讓公開交易場所,是國內商業勘查資本市場的建設者。北礦所遵循「資源資本化、資產國際化」原則,以平台為基礎,投行化服務為引擎, 致力於打造集礦產品交易、礦業權交易、商業勘查資本市場於一體的全球性礦業全產業鏈的綜合性交易服務平台。
法定代表人:原錦輝
成立時間:2010-07-22
注冊資本:58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10000013063527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光機電一體化產業基地科創東二街5號院51號樓101室
4. 礦業權市場的市場參與者有哪些
礦業權市場的市場參與者有:
(1)礦業權出讓、轉讓方,包括行政主管機關、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
(2)礦業權受讓方,即礦業權申請人和受讓人,主要是各種礦業權投資者如礦業公司、勘探公司及其他礦業投資主體。
(3)礦業權市場中介,如礦業權評估機構、儲量咨詢機構、投資咨詢機構、法律咨詢機構等。
(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礦業權市場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時代表國家參與市場交易活動,但主要實施礦業權管理的行為,以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5. 國外礦業權評估管理
一、礦業權評估的概念
礦業權評估,實質上是一種對礦業權所依附的礦地產的價值的判斷,它是評估者根據所掌握的礦地產信息和市場信息,並且對現在或未來市場進行多因素分析,在此基礎上對礦業權具有的市場價值量所進行的估算。礦地產信息,主要指地質、采礦、冶金、選礦技術特徵,勘查程度,可得信息的數量和質量,資源或儲量級別,成本結構,技術進步的趨勢和影響等。這要求多方面的專家的介入,包括地質學家、采礦工程師及選礦工程師等。一般情況下,評估人要求委託人提供所有有關的礦地產方面的信息,但評估人也有義務對這些數據的翔實性進行審查,個別情況下評估人甚至尚需補做些工程工作。市場信息,主要指礦產品市場、財務市場、股票市場、礦業權市場等方面的信息。對礦產品市場的認識和判斷,取決於評估人本身。稅收、資金來源與籌資結構等內容,需由委託人的財務顧問提供給評估人。關於礦業權方面的一些信息,需由委託人的法律顧問提供給評估人,包括礦業權的權益及權益結構,礦業權人的組織結構,權利金的支付方式,是否有人申請參股,是否簽訂過聯合風險勘查協議、買賣選擇權協議或其他類似協議以及是否面臨其他方面的法律障礙,是否包括附著資產,附近是否有委託人的關聯礦業權等。在掌握和研究技術因素和市場因素的基礎上,還需對市場可能的變化進行多因子分析,特別是礦產品價格、貼現率、匯率、稅率、通貨膨脹率等因子變化趨勢的預測,政府政策可能的調整等。在此基礎上,對礦業權的價值可以作出相對主觀的評估。礦業權評估一般分兩個部分,一個是技術評估;一個是貨幣價值量的確定。
二、礦業權評估的沿革與趨勢
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礦業權價值評估是隨著長期的礦業實踐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礦業實踐要求礦業權轉讓,有轉讓就需要評估。從西方國家的實踐看,礦業權價值評估的基本原則在上世紀末本世紀初已大致確定下來。礦業權價值評估,最早可追溯到1877年H.D.Hoskold所著的經典著作《工程師的評估助手》一文,即以貼現現金流為基礎的雙利率方法,針對的是含探明儲量的礦地產。在本世紀50年代前,評估時所採用的主要是Hoskold評估公式。但在50年代後期,提出了一些證券業中收益與風險及資產定價的財務理論,並在60年代中期提出了資本資產定價模型,這些財務理論對礦業權價值評估產生了深遠的影響。60~70年代以計算機為基礎的財務模型成為評估時最常見的方式,並可以進行更深入的靈敏性分析。80年代以來,礦業權評估工作開始較大規模地有組織地開展起來。隨著礦業實踐及財務理論的發展,礦業權價值評估的方式方法、確定貨幣價值的機制和原則等,一直在發生著變化。主要進展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本世紀初發展起來的評估原則,主要針對具有查明儲量的礦地產,而最近,特別是進入90年代以來,礦產勘查經濟的活躍使大量的勘查公司上市籌資,大量的探礦權易手,大量的聯合風險勘查協議和買賣選擇權協議得以簽訂,大量的公司間兼並、聯合、分設等事件發生,這樣,對探礦權評估的客觀要求增加了,於是探礦權價值評估理論與方法得到了迅速的發展。
(2)60年代以來,發展和完善起來的證券業界財務理論,特別是資本成本定價模型,以及80年代發展起來的風險理論,使采礦權價值評估方法更趨成熟。這些方法本身並不復雜,但一些參數,如資本成本和經營成本、貼現率、預期價格等的選擇,卻成為許多評估專家的研究對象。
(3)礦業權價值評估工作,以前基本上是分散進行的,各專家有其自己的一套東西,但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來,這項工作開始有組織地開展起來,一些行會在這個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些行會組織根據銀行的規定和股票交易所的要求等,發表了自己的礦業權價值評估指南和原則,規定評估人員的資質條件,約束其成員在評估時的行為。這樣,市場就更為規范了。
(4)礦業權價值評估工作所要求的知識結構越來越多,地質學、工程學、財務、法律、商業、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評估等各方面的專門知識和經驗在礦業權價值評估過程中均有所涉及。同時,市場也越來越大了。
(5)隨著礦業權市場交易的活躍,對礦業權評估的客觀要求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這樣,也就越來越要求政府在微觀層次上加強對礦業權評估的管理,特別是近年來,由於礦業發展越來越依賴於資本市場,為了對投資者負責,投資管理機構對礦業權評估的管理更為關注、更為加強了。
但是,盡管如此,迄今為止礦業權價值評估問題在西方國家也沒有得以完全解決。礦業權市場的復雜性以及影響礦業權價值因素的復雜性,決定了礦業權價值評估工作是一項主觀性較強的困難工作,西方一些礦業經濟專家甚至稱,礦業權評估不是一門科學,而是一門藝術,這是因為評估時所依靠的主要是那些未必可靠的歷史數據和當前數據、引用了過多的假設,由此所形成的主要是一些猜測性的主觀判斷。特別是探礦權評估,更加復雜、更加困難。這也正是西方國家的礦業經濟專家們目前所主要研究的問題之一。
三、礦業權評估在礦業權市場運作中的作用
礦業權市場運作,要遵守4個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礦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法與相關法律法規;證券法、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會計核算等方面的要求。這4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必須對礦業權進行評估,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可以對礦業權進行評估。總的看,礦業權評估在礦業權市場的全程運作中均起著重要的作用,包括從礦業權的授予、轉讓、抵押直至市場等。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礦業權授予時的礦業權評估。在國家將某些礦業權授予礦業權人時,需要由國家組織評估。我們知道,在西方國家礦業權授予過程中,大多數情況下是執行早申請者優先原則的,但在一些具體情況下,並不執行早申請者優先制度。如美國對於可租讓礦產的礦業權授予、大部分國家對於較有潛力和遠景地區的礦業權的授予、對於國家的地礦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已經做過工作的地區的礦業權的授予、對於因某些原因撤銷了的礦業權的重新授予、對於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區劃地帶及礦產保留區內礦業權的授予等,一般採用招標制度。在通過招標授予礦業權時,必須由國家組織有關人員評估出一個標底。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評估,礦業權的授予就進行不下去。
(2)加快礦業權依法轉讓的談判過程。礦業權人取得礦業權之後,若由於某種原因自己無法或不願繼續進行下去,可以依法將礦業權在礦業權市場上轉讓。但一般情況下轉讓時是需要評估的,否則礦業權轉讓和受讓雙方的談判就進行不下去。當然,評估並不是強制性的,但是,當在礦業權中有國家權益時評估是必須的。另外,當礦業權是在關聯公司或母子公司之間轉讓的,為了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也必須進行評估。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
(3)礦業權人若沒有足夠的資金繼續進行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工作,可以以礦業權為抵押向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甚至私人投資者舉債籌資。這時一般也需進行評估。受押人一般按自己所聘請的評估人所評估出的礦業權價值的80%左右受押。抵押人為了做到心中有數,往往也需聘請評估人評估。
(4)礦業公司以礦業權為依託在股票交易所上市時,必須對礦業權的價值進行評估,這是公司法、股票交易所上市條例等的要求。股票上市和交易,包括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信息備忘錄或類似文件以及所有其他有可能影響上市礦業公司證券價格的公開報告中,均必須有關於礦業權評估價值方面的說明。
(5)礦業公司以及勘查公司,他們之間的重組、兼並、分設、收購等市場行為,需要進行評估。特別是目前由於勘查經濟的活躍,越來越多的礦業公司間的戰略聯盟、聯合風險勘查協議及買賣選擇權協議以及其他類似協議得以簽訂,這時必須評估目標公司的礦業權。另外,按一些國家公司法的要求,當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上時,可以強制性購買該子公司,這時也有必要對子公司的礦業權進行評估,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
(6)政府為了加強對礦業權市場的宏觀調控,需要對某些具有典型意義的礦業項目的礦業權進行評估,其目的是通過評估制定和調整稅率、費率、貼現率以及其他經濟政策,以協調國家、社會和公司間的利益關系。
(7)為公司董事層決策服務的礦業權價值評估。以礦業公司的購置戰略為例。大礦業公司的發展戰略之一是收購初級資源性公司的礦業權,一般情況下,他們會成立一個由技術專家、財務及法律顧問和管理人員組成的工作隊,這個工作隊相當於一個「獵頭」,通過礦業權評估,對目標礦業權進行排隊,最後決定是否購置。這時,其礦業權評估工作是連續進行的。
四、礦業權評估方法簡介
(一)決定礦業權價值評估方法的基本因素
礦業權價值評估是一個非常主觀的過程,相比較而言更像一門藝術而非一門科學,評估是根據為數不多的也未必可靠的客觀事實所進行的主觀判斷。因此,關於礦業權價值評估的方法,不同專家的觀點也莫衷一是。在西方一些礦業大國的礦業權價值評估章程和指南中,一般規定,評估方法的選擇以及報告內容的取捨,是評估人(「獨立專家」和「專業人員」)自己所決定的,他們的決定不受委託人或委託機構的影響。同時,這些章程中一般也未規定具體和詳細的評估方法,實際上,評估方法本身也不是關鍵的問題。但是,章程中規定,評估人員必須說明他為什麼選用其在評估時所採用的那種方法,要有充分的理由,並且建議採用一種以上的方法對比使用,若不同方法得出了不同的結果,則需選定一個價值,並說明原因以及為什麼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同時,在數據和實際信息許可的情況下,評估應盡可能地客觀和嚴格,所有的假設應該是合理的、公開的(因為價值評估的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基本的假設)。另外,章程還規定,評估過程應盡可能地透明,以便可使其他人包括投資公眾及其投資顧問來評價評估人評估過程中所採用假設的合理與否並作出合理的判斷。
從西方國家的礦業實踐看,選擇何種礦業權價值評估方法主要取決於以下5個方面的因素:
(1)價值評估的目的是轉讓礦業權還是股票上市用,是舉債抵押籌資還是公司內部決策用,亦或是政府調整、評價政策或征稅用。不同的評估目的,其選擇的評估方法可以是不同的;
(2)礦業權類型,或稱之為礦地產或礦業項目的成熟度(工作程度),主要有5種類型的礦地產,包括草根勘查礦地產、勘查礦地產、預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礦地產以及經營性礦山。不同類型的礦業權,不同階段的礦地產,適用不同的價值評估方法;
(3)相關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可靠性)要求評估人對委託人所提供的數據負責,但若數據本身有問題,委託人也難逃其責。根據數量的可得性,評估人可以選擇不同的評估方法;
(4)礦業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對其中風險因子的分析和由此所進行的靈敏性分析是決定評估方法的重要因素之一;
(5)不同礦產資源及其勘查開采條件的不同,其礦業權的評估方法不同,如黃金、賤金屬和油氣等。
(二)探礦權價值評估方法
對於工作程度較低的探礦權,其價值評估是一項十分復雜的任務。因為這些項目不具備可用於進行定量評估的地質與采礦信息,一般都還達不到「儲量」的級別,只是些「資源」甚至是「前資源礦化」。這樣,就只能採用一些更主觀的定性評估方法。從西方幾個礦產資源大國的情況看,其股票交易所認可及自律性行會組織推薦的方法主要有4種。
(1)地質工程法。最初是由加拿大證券委員會及多倫多股票交易所顧問L.C.Kilburn於1990年提出的,並很快在加拿大溫哥華和多倫多股票交易所招股說明書中的礦業權價值評估報告中所採用。1992年,澳大利亞對這種方法進行了修改,並正在試用。澳大利亞人修改過的方法,稱為地學排序法。這種方法有3個基本要素:基礎購置成本,指單位礦權地面積的取得成本;技術價值因子(選定4種主要地質特徵,進而分為19個亞范疇,每個亞范疇賦予其一定的分值,各具體的礦業權均按其主特徵對應4個亞范疇的分值,其連乘積即為總技術價值因子);其他價值因子(包括礦產品市場、礦業權市場、財務和股票市場等,根據評估時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數值,其連乘積為其他價值因子)。基礎購置成本,乘以面積再乘以總技術價值因子,即為礦業權的地質工程價值或稱為技術價值,然後再乘以礦產品市場、礦業權市場、財務和股票市場調整因子,求出的即為此礦業權的市場價值。
(2)勘查費用倍數法(成本法)。有兩個基本要素。一是此礦業權項目已投入和已承諾的勘查支出,稱之為相關和有效勘查支出;二是所謂的前景提高倍數(系數),即該礦業權項目的找礦前景。這個倍數一般為0.5~3,但最低可以是0,最高可以是5,小於1表示迄今為止的勘查工作沒有提高礦地產的前景和潛力。相關和有效支出乘以這個系數,即為礦業權的價值。
(3)可比銷售法(或稱房地產法)。根據最近發生的、類似的或附近的礦業權轉讓情況,確定擬評估的礦業權的價值。這是一種簡單的對比。對於房地產,這種方法是常用的,因為物業大致具有可比性,但對於礦地產,可比性不強。
(4)粗估法(近似法)。包括原位價值粗估法、貼現現金流凈現值模型粗估法、以單位礦業權地域面積的價值為基礎的粗估法等。
總的看,探礦權價值評估方法,主要是一種定性的方法,這不同於技術經濟評價或可行性研究,關鍵是要快速抓住要害,為委託人提高決策信息。這些評估方法,實質上沒有一定之規,從某種意義上說,被市場所認可的,就是合理的。
(三)采礦權價值評估方法
采礦權項目,一般均基本完成了預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達到儲量階段,有相對可靠的工程、生產、市場、經營成本和資本成本等方面的數據。這時,大致可以使用一些定量程度較高的方法,從一些礦業生產大國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的做法看,主要是運用貼現現金流方法(或稱現值貼現法)。采礦權價值評估時所採用的貼現現金流方法,與財務領域所採用的一般貼現現金流方法沒有區別,此處不贅述,讀者可參見財務、投資評價方面有關的教科書。其基本步驟是:
(1)建立財務模型,包括以下參數的確定:礦石儲量(礦產資源),生產率、礦山服務年限,資本成本估計,經營成本(包括采礦、分選、管理、品位控制和礦場勘查、環境修復)估計,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產品收入,折舊和攤銷,權利金,儲貸資金的成本,稅收;
(2)根據對產品價格的預測,計算采礦權所依附的礦地產在礦山服務年限內各年的現金流量;
(3)計算各年稅收、折舊後,帳面折耗前的凈收入;
(4)計算各年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所得的社會平均收益;
(5)用第三項減去第四項;
(6)選擇適當的貼現率對第五項貼現並逐年累加,即得出凈現值。該凈現值即為估算采礦權價值的基礎,但具體價值的確定尚需考慮許多其他因素,包括在礦權地上礦山周圍進一步發現的潛力,籌資機構與資本結構,礦權地的購買合同條款,某礦權的購買或出售對於買主或賣主所具有的戰略價值,現行市場條件等。
貼現現金流方法是投資決策理論中一種比較成熟、比較規范的方法,並且在采礦權價值評估中已經得到相當廣泛的應用。總的看,方法本身不是問題,許多專家已提出了實用性很強的財務模型及計算程序,但困難之處在於某些關鍵參數的選擇,特別是貼現率、產品未來價格等,評估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此所左右的。
五、礦業權評估管理
礦業權評估管理是指管理部門(包括礦政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在微觀層次上對礦業權評估過程中的市場行為所進行的管理監督。礦業權評估本身是一項市場行為,是由獨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但是,由於礦業權市場是一種功能不完全的市場,其市場調節功能有特殊的局限性,市場運營的規范化程度低,缺少所謂標准價格或價格體系,也缺乏規范化的價格形成機制。所以,在礦業權價值評估過程中需要政府的規范,需要政府在微觀層次上的管理和監督,在此,政府起一個維護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的作用,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公開和公正,界定礦業權評估時各主體的權責與身份。
在規范的市場經濟國家,礦業權評估大多是由獨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這些中介機構及其評估專家由准政府性質的自律性行會組織管理,有關的自律性行會組織還發表礦業權評估的規范、章程和指南,政府一般不越位干預。但是,政府不越位干預並不是意味著不要政府了,實際上,在市場經濟國家的礦業權評估管理中,政府管理的作用在於彌補市場的不足,特別是在那些自律性行會組織不完善的情況下。礦業權評估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礦業權評估制度。這是政府管理機構包括礦政管理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的責任。他們在礦業法、公司法、股票交易所上市條例等中的相關規定是礦業權評估的基礎。最基本的是規定在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評估。
(2)研究制定礦業權評估的技術規范,使之適用於礦業權市場運作中所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一般情況下,這種技術規范的制定是那些自律性行會組織的責任,但在自律性機構不完善的情況下,有的國家是由政府礦政管理機構的事業單位來制定這種規范的,只要市場能認可,這種規范就是合理的。在當前情況下,需制定國際性的可讓國際礦業公司認可的技術性規范。
(3)培育引導具體進行評估的獨立中介機構並對評估人的資質條件進行認證或考核。西方國家的礦業權評估,規定由獨立的、稱職的中介組織進行。這些中介組織擁有資深的地質、采礦、選礦、法律和礦業經濟專家,由他們按現行的各種技術規定和經濟指標進行獨立的評估,並對評估結果的合法性與公正性負責。最後在礦業權價值評估報告(澳大利亞稱之為獨立專家報告)簽字的必須是一位自然人而不能是中介公司,以示個人負責,此人稱之為「獨立專家」。評估人應該是相應行會或專業團體的成員,簽字聲明服從該行會或團體的道德章程。但需要說明兩點:其一,政府對中介機構不具體管理,政府的作用僅在於引導;其二,政府對評估人的資質條件並不進行具體的認證或考核,在自律性行會組織的礦業權評估章程指南上規定了評估人所必須具備的條件,這樣,就不需要什麼機構對評估人進行具體的認證了,但在行會組織章程指南的制定過程中,有政府礦政及投資管理機構的參與。
(4)對於一些特定的礦業權的授予,國家作為礦業權價值評估的委託人,可委託指定的中介機構評估並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查。這些特定的礦業權,包括國家投資所形成的礦業權特別是那些已有探明儲量的采礦權、潛力很大或前景很明朗地區的礦業權、被礦政管理部門撤銷或沒收的有潛力的礦業權,這時,國家在授予礦業權人礦業權時需採用市場機制,一般是招標制度。這種情況下,只能由國家指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主要是評估出標的)並需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查。許多國家在處置70年代的礦業國有化運動中所形成的國家礦業資產時,大多是由其礦政管理部門的工作機構評估的,也得到了投資者的認可。
(5)為了加強對礦業權市場的宏觀調控,政府需要對某些具有典型意義的礦業項目的礦業權進行評估,其目的是通過評估制定和調整稅率、費率、貼現率以及其他經濟政策。這時,由國家指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並由國家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查。
6. 礦業投資環境評價指標
一般來說,對於一個國家或地區,若具有有利的地質條件、穩定的政局、開放的礦業法規、寬松的財政金融政策等,就可認為該國或該地區的投資環境良好。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進行評判往往是困難的,主要原因:第一,投資環境涉及因素多、范圍廣,任何一個制約因素都可能對投資環境產生致命的影響,例如,在其它因素有利的情況下,嚴格的環境標准就可能影響到投資環境。第二,評價對象以國家或地區為單位,而一國內各地的條件又千差萬別,尤其是對那些幅員廣大且地理氣候條件變化較大的國家更是如此,這樣,就某一指標而言,准確描述和概括該國的情況,相對於更小的范圍、更具體的目標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再比如地質條件指標,比較兩個勘查區塊的地質條件是較容易的,而在兩國間進行比較尤其是在不同大地構造單元間進行比較則相對較難,不同種資源的地質條件差別畢竟很大。第三,不同的投資者(公司)有不同的戰略目標,進而導出其相關的投資環境決策標准不同。比如,投資者(公司)的目標是利潤最大化,那麼它對投資環境的考察重點就放在能否通過勘探確定可供開采並贏利的礦床;如投資者的目標是擴大市場份額,那麼它對投資環境考察的重點是能否通過勘探確定可供開發的礦床,贏利將放在相對次要的位置。基於上述原因,在評價比較各國礦業投資環境過程中,指標體系的選擇應能既反映當前國際上大多數公司在其投資決策所使用的指標,又要考慮我國風險勘查開發的戰略目標;既要力求全面,又要突出重點,從而建立起我國評價國外礦業投資環境的指標體系,為國內公司、企業走出國門、風險勘查開發提供評價依據。
西澳大利亞地調所所長P·古伊先生在1996年8月召開的第30屆國際地質大會上宣讀的論文「國際勘查投資的去向和原因」中指出,對各國勘查投資吸引力的排序是以主觀判斷為基礎的。吸引勘查投資的「明星」體制應包括:①地質潛力巨大,可以廣泛獲得有用的地質信息;②公平而穩定的權利金制度;③合理的所得稅水平;④清晰和可預測的礦業法規和礦權保障;⑤公正、公平和易於操作管理的政策;⑥低主權風險;⑦便利的後勤設施。吸引礦產投資的准則有:①國家有礦業立法;②明確區分探礦權和采礦權;③保證開發所發現礦床的權利;④礦業法不受其它法律的干擾;⑤包括所有礦產的礦權;⑥在公正和非歧視基礎上授予礦權(如早申請者優先);⑦公平、穩定和有競爭力的財務制度;⑧穩定而有競爭力的財務安排;⑨財政鼓勵,包括加速折舊和免稅期等;⑩允許利潤匯到國外;(11)在項目中不限制外國股權的比例;(12)政府參股不是法定的,而且不佔多數股份;(13)建立公平合理的機制(迅速而公正)向其他土地使用者作出補償;(14)在政府部門設立單一的管理機關。
丹蒂大學石油與礦產法規政策中心J·奧托博士90年代初發表的「礦業公司投資偏好的調查結果」一文中指出,每個公司在對某一國家或地區礦業部門環境進行研究時將選擇適合它的特殊需要和偏好的評估標准。這類標準的大部分,如有遠景的地質條件和具有高利潤潛力的礦山等是在預料之中的,其它趨向則是不可預見的。表20是完成問卷的39個公司在作勘探和采礦決策中他們所使用的三個最重要的決策標准。
表20關鍵的投資標准
資料來源:《國際礦業投資環境立法與政策》,地震出版社,1993年。
我國企業到國外從事風險勘探開發的戰略目標是保障國內短缺資源的安全、穩定供應,即通過勘探確定可供開發的礦床。因此,礦產資源的可獲得性是我們評價國外礦業投資環境的出發點,也是評價指標體系設計的基本准則。從國際礦業界看,勘探和采礦活動既有由獨立公司分別完成的,也有一體化經營的,因此他們在評價國外礦業投資環境時,既有單獨考慮勘探環境的或采礦環境的,又有綜合考慮的。從我國的戰略需要出發,主要是後者,即綜合考慮勘探和采礦環境,從而對資源的可獲得性作出評價,這是我們在構建國外礦業投資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由於影響投資目標實現的因素是紛繁復雜的,為使建立的指標體系能夠全面、客觀、相對准確地反映出投資環境狀況,在指標設計過程中還必須堅持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比性原則。基於這些原則和我國風險勘查開發的戰略目標,我們建立起如下的國外礦業投資環境指標體系如下:
拉丁美洲若干國家礦業投資環境分析和比較研究
但在實際評價過程中,對於某個國家來說,要掌握如此豐富的資料、信息是一件較為困難的事情。因此,本次評價從指標的重要性和資料的可獲得性考慮,選擇其中部分指標進行評價,目的是對拉美各國的礦業投資環境有個概略性的判斷。
7. 關於培育和加強礦業權市場的思考
賀建委
(河南省有色金屬地質礦產局,河南鄭州,450052)
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我國已經取得了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超過1000美元的可喜業績。然而,無論是國外經驗還是國內的現實都表明,國民經濟要繼續高速發展,必將以消耗大量的礦產資源為前提。從目前的情況看,大宗礦產可供規模礦山建設的後備基地幾近耗盡,儲采比持續下降,資源危機礦山問題日益突出,不少重要礦種對國外的依存度不斷加大。資源嚴重短缺已成為經濟快速增長的制約因素,迫切需要通過加強地質工作,提高礦產資源的保障能力。
要有效地加強地質工作,解決制約國家經濟發展的瓶頸環節,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要通過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積極培育和加強礦業權市場,解決礦業權取得、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地質勘查和礦業開發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10年來,我國在礦業權市場建設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例如,1996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制定了《礦產資源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制定了《礦業權出讓轉讓暫行規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規為礦業權市場的初步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也使地勘單位和相關企業普遍增強了探礦權的財產意識。但是,與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相比較,與國家迫切需要加強地質工作、解決資源嚴重短缺的現實要求相對照,我國的礦業權市場還很不成熟,在礦業權的取得、流轉過程中還存在不少的問題有待解決。
一、礦業權的取得、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礦業權的取得方式不夠規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對勘查空白地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進行登記出讓;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對勘查空白地規定了探礦權使用費的繳納標准。對申請國家出資並已形成礦產地的,除繳納使用費外,還應繳納經評估確認的探礦權價款。2003年,國土資源部又制定了《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對部分新設礦業權的「招、拍、掛」問題作了相關規定。然而,一些省(市)及地區在實際運作時,可謂政出多門,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例如,有的對外地申請礦業權的投資者,人為設置許多帶有地方保護主義色彩的羈絆;有的擅自擴大「招、拍、掛」和有償使用的范圍及標准;有的對越層越界甚至無證開采現象姑息遷就等。
2.礦業權流轉過程中市場難以起到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
培育和規范全國統一、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地礦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但目前在礦業權的流轉過程中,往往不是價值規律在起作用,而更多的是行政調控這只無形的手在直接或間接起著支配作用。各種地方法規和數不清的土政策極大地制約著礦業權市場的發育和成長,市場運作與行政調控的和諧環境尚未形成。
3.國有地勘單位擁有探礦權的比例不斷下降
由於上述原因,再加上投入不足,近幾年來,國有地勘單位擁有探礦權的比例在不斷下降。據有關資料顯示,到2003年底,全國固體礦產有效探礦權12360個,國有地勘單位擁有數不到1/3,部分省的比例還更低。
礦產勘查屬於高風險行業,礦產勘查項目只有1%~2%可以最終成長為礦山項目,絕大多數項目在普查以下階段終止。礦產勘查能否最終成功,主要取決於地質工作者選取靶位的創意,他們對礦權區找礦潛力的獨到見解,以及野外找礦的實際經驗和他們找礦技術的先進與否。近幾年,由於礦業權的獲取、維護等成本增長很快,而目前地勘單位可用於經營的凈資產較少,負擔很重,難以在激烈競爭的條件下獲取和維護較多的礦業權。這種狀況很可能導致兩種結果:一方面,地質勘查工作大大落後於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的大量需求,進而使我國礦產資源的保障能力大幅度下降;另一方面,由於地勘單位的困難不斷加重,不能有效地調動地質勘查專家及技術骨乾的找礦積極性,反過來又將進一步加大因資源短缺而對經濟增長的制約作用。
二、培育和加強礦業權市場的建議
為了改善礦業投資環境,按照「明晰產權、依法行政、規范審批、促進流轉」的原則,培育和加強礦業權市場建設,盡快緩解制約經濟發展的資源瓶頸問題,特提出如下建議。
1.規范礦業權的取得方式
應從礦產勘查的基本規律和風險特徵出發,比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對勘查空白地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取得探礦權,在適當考慮勘查資質的情況下,鼓勵國內外社會資本進入礦產勘查市場;對國家出資形成的工作程度較高的礦產地,以及砂石粘土等無需勘查即可開採的礦產地,主要以市場競爭的方式取得礦業權;對不具備競爭條件的,實行審批的方式出讓礦業權;改善投資條件和市場環境,促進商業性礦產勘查,凡是社會資本願意進入的商業勘查地,國家資金應主動退出,即「民進國退」。為此,國家要進行分類指導,完善不同類型礦業權的出讓方式、管理許可權和操作程序。
2.培育和規范礦業權轉讓市場
政府部門要像保護公民和法人財產權那樣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既要依法保證探礦權人取得采礦權、保障探礦權人發現礦產能享有優先開採的權利,又要允許礦業權人在礦權的流轉中實現回報,使勘查投資有靈活的退出機制。因此,要進一步規范礦業權轉讓程序,允許礦業權人依法轉讓礦業權,轉讓價款歸投資人所有。同時,要大力培育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礦業中介組織,依法打擊非法轉讓、官商勾結侵害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維護礦業權市場秩序。
3.維護地勘單位在礦產勘查、開發中的合法權益
國家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項目,要由符合規定資質和條件的地勘單位和企業來承擔,以保證國家對重要的戰略性礦產資源的需求和儲備。為了使符合規定資質和條件的地勘單位和企業積極參與重要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國家應設立找礦專項基金,以市場競爭的方式取得勘查項目。項目實施後未發現有商業價值礦產地的,國家和項目承擔單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國家出資部分按程序予以核銷;發現有商業價值礦產地的,國家和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投資比例分享權益;應提倡地質工作者的科技創新勞動價值在礦業權中享有一定比例的權益。同時,要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對地勘單位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如礦業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等,完善政策保障體系,使地勘單位在逐步完成體制改革的同時,能夠為礦業權市場的發展和完善,為提高國家礦產資源的保障能力多作貢獻。
作者簡介
賀建委,河南省有色地質礦產局副局長,高級經濟師。
8. 國際礦產資源分類標准歷史沿革
將礦產資源分為不同級別的概念始於1902年英國采礦工程學會。「當時英國根據露頭及坑道直接揭露的資料,將儲量分為三級:①證實的儲量(或叫已揭露的儲量);②概略的儲量(或叫已在揭露的儲量);③可能的儲量。後來,揭露程度又改為控製程度。1910年在十一屆國際地質學會上提出了以A、B、C代表儲量名稱」(尚冠雄等,1976)。
1927年以後,礦產資源分類演化為兩大體系,即以蘇聯為代表的計劃經濟體制國家的分類體系和以美國為代表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分類體系。
1.西方市場經濟國家資源儲量分類標准概況
在市場經濟體制國家,一般並行兩套資源和儲量分類方案,第一套方案是由地礦工作機構制定並執行的,第二套方案一般是由礦業行會組織制定的。其中以行會組織的規范和指南為通用,礦業公司一般按照第二套方案估算儲量,編寫儲量報告並向有關方面報告。第一套方案,並不要求企業遵從,只是為政府研究服務,即主要是摸清國家資源家底,進行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制定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有關政策(特別是稅收政策、投資政策)及其調整提供依據。上述兩套方案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國的分類方案,其方案如下。
(1)美國礦業局和美國地質調查所的分類方案
資源(礦種名稱)(儲量或任何資源類別的一部分可因法律或條例的限制而不能開采和提取)范圍:礦石、礦區、礦山、礦田等 單位:噸、桶、盎司等
資源(礦種名稱)(儲量或任何資源類別的一部分可因法律或條例的限制而不能開采和提取)范圍:礦石、礦區、礦山、礦田等 單位:噸、桶、盎司等
(2)礦業行會組織制定的分類方案
美國采礦冶金勘查協會的分類方案如下:
勘查資料、資源和儲量的報告術語及相互關系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的理論、承續與接軌
(上述內容據國土資源部儲量評審中心,2005)
2.前蘇聯資源儲量分類概況
1927年蘇聯頒布了第一個儲量分類,其採用的儲量級別代號為A、B、C。1933年蘇聯國家計劃委員會主席團頒布了「固體礦產地質儲量和工業儲量分類」。這個分類把礦床的勘探程度和研究程度作為分類的主要准則。1941年批準的「固體礦產儲量分類」,將在當前的技術經濟條件下能夠開採的儲量稱為平衡表內儲量,而目前工業尚難利用的儲量列為平衡表外儲量。1953年、1960年和1981年分別對儲量分類進行了修改。其中1981年首次在儲量分類中包括了礦產預測資源(P1、P2、P3)。地質勘探工作階段與勘探成果的關系見下表(依扎克松,1965)。
地質勘探工作階段與成果關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