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法規對投資基金投資組合的規定有哪些簡答題。
為了證券的組合投資,投資基金必須確定其投資目標,如體現資本的長期增長或短期投資收益,或者資本增長和收益並重,每個共同基金目標的確定都在其願意承受的風險水準上,獲得最高的期望總收入。具體地說,投資組合管理目標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本金安全。本金安全不僅指維持原來的投資資金,而且是指使本金不隨通貨膨脹的出現而降低購買力,保護本金的購買力。本金安全應是投資基金投資組合管理的首要目標。只有本金安全了,才能藉以取得收入和謀求增長。有兩種投資基金常常忽視本金,從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一種是規模比較小的投資基金,這類基金由於資金比較少,為了獲得較高的收益率不得不進行風險較大的投資或投機,這樣需要很強的市場預測和分析能力,一旦發生錯誤,即有可能損失本金。另一種是規模相當大的投資基金,這類基金對市場的反應能力相對來說比較遲鈍,有時也會因為資金充足,不把個把損失當作損失,這樣也可能產生大量的資本的損失,從而損失本金。
(2)收入的穩定。在現實股利和股息收入與將來的股利和股息收入承諾之間,投資者總是更喜歡前者;在穩定收入與不穩定或不確定收入之間,投資者總是偏好前者。因而,投資基金在確定投資目標時,收入的穩定應是著重考慮的因素。因為,只有穩定的收入才能吸引投資者。特別對於收入型的投資基金來說,穩定的收入更是至關重要的。
(3)資本增長。資本增長是投資組合管理的一個重要目標。這個目標並不意味著每個投資基金都必須投資於增長股票,即迅速增長公司的股票。因為許多增長股票不符合許多投資基金的需要。資本增長既可以通過購買增長股票來實現,也可以通過再投資股息和利息收入來實現,前者的風險比較大。資本增長對於成長型或積極成長型共同基金來說,是必須加以著重考慮的,因為該類型的基金的投資目標即是在於隨著時間的進展而增加投資總值。
(4)變現性。變現性是指一種證券是否能方便、迅速地買賣。影響變現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證券的價格和市場規模,而證券的市場規模又取決於發行該證券的公司的規模,持有該證券的投資者的人數等。例如高價格證券的變現性比低價格證券差。小公司的股票比大公司的股票變現性略差。因為大公司比較穩定,股票質量往往比較高,而且發行在外的股份數量也比較大,其交易量的增加有利於股票保持一個連續的市場,這就使規模較大的公司的股票具有較強的變現性。
同時,證券交易的場所對證券的變現性也有一定的影響。例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股票比在地方證券交易所和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具有更大的變現性。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股票比在我國各地方證券交易中心交易的股票具有較大的變現性。
(5)流動性。流動性是指投資資產應該能夠在盡量短的時間內變換成現金而不引起損失。投資基金進行決策時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在收益性和流動性之間進行選擇,因為證券投資的盈利性和流動性既互相制約又互相依存,其相互制約表現在:從投資的期限上看,期限越長,收益率就越高,但流動性就越低。因此,為了追求較高的收益,投資基金必須犧牲流動性而投資於長期的、高風險的證券,為了追求較強的流動性,投資基金必須犧牲證券投資的收益而投資於短期的、低風險的證券。至於採取何種做法在於投資基金確定什麼樣的投資目標,如果基金是成長型的或積極成長型的,一般採取前者;如果基金是收入型的,一般採取後者。兩者的相互依存表現為:只有保持較強的流動性,投資基金才能抓住突然出現的富有吸引力的盈利機會,才能避免不利的市場環境造成過大的損失。因此,基金通常要維持一定的流動性。這方面對於開放型的投資基金更是如此,因為開放型的共同基金的投資者往往要求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受益憑證,盡管投資基金通常將一部分資金存放於銀行以備急需,但當大量的受益憑證的持有者都要求贖回時,存放於銀行的資金就可能不夠。因而,對於開放型的投資基金來說,保持適當的流動性是必要的。
(6)多樣化。多樣化或分散化投資是投資基金的一個主要特點和優點,投資基金是通過多樣化來降低資本和收入損失的風險的,因而多樣化也是投資基金投資目標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基金投資多樣化的方法很多,主要有:1.債券與股票多樣化;2.到期日多樣化;3.行業多樣化;4.公司多樣化;5.國家多樣化;6.投資時間多樣化;7.真實資產與金融資產多樣化。一般來說,每個基金都有自己的多樣化投資政策,如果基金的主要目標是收入的穩定性,則基金就會採取較大程度的多樣化,而那些只單純投資在一個部門的普通股票或具有特殊要求的基金,它們多樣化的程度是有限的。
(7)稅收。與其他投資者一樣,投資基金作為機構的主要的投資者,所關心的主要問題也是稅後收益多少,基金必須在制定投資目標及投資計劃時,充分考慮投資基金的稅收問題,並爭取有利的稅收地位。關於基金投資的稅收問題,各國稅法及有關的法律都有規定。這些法律、法規一般規定投資基金在滿足一定的條件後即可免稅。例如美國規定:一家正規的投資公司(投資基金)必須遵循下述規定才可以免稅:
1.90%以上的總收入來自股息、利息和凈資本收益,30%以下來自短期利潤;
2.其支付的股息至少佔凈投資收入的90%;
3.它不是一家控股公司,並不保持大量的多元化經營(這由法律規定)。
由此一家可免稅的投資公司定期交納未分配收入的這一部分公司所得稅,而對分配給股東的這部分收入不繳納公司所得稅。投資公司作為股東領取股息的渠道,由它通知股東(即投資基金的投資者)領取股息。這些股東對來自於利息、股息和短期資本收益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對來自長期資本收益的這部分收入繳納資本收益稅。
日本稅法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運用信託財產取得的收益,只要遵循有關的規定,就不必繳納所得稅,同時,投資基金的管理公司也不被視為法人,因而,也不必交納法人稅。
目前,世界各國大都規定投資基金在滿足一定的條件後,其收益可免交納稅收。投資基金收益可以免稅的理論是傳導理論。該理論認為:投資基金具有特殊性,它僅僅是一種有組織的導管,介於投資者和多元化的證券之間,不過是一個委託代理機構,它所經營的財產並沒有所有權,基金並沒有經營的實名,其義務是將收益比例分配給投資者,因此,如果對其證稅,必將產生重復征稅的情況。
投資基金在考慮其投資目標時,應詳細了解法律的有關規定,爭取較為有利的稅收地位,爭取獲得免稅待遇。
② 怎樣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談領導施政措施好
一、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
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斗爭是在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環境中開展的,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國際形勢發生深刻變化,世界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激盪,西方敵對勢力對我實施「西化」、「分化」圖謀。在新世紀,我國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管理體制、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健全和完善,行政行為、企業行為和市場行為需要進一步嚴密規范和有效約束,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入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
目前,雖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正在逐步從側重遏制,走上標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軌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正平穩、健康地向縱深發展,反腐敗斗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我們應清醒地看到,有些腐敗現象蔓延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重大違紀違法案件一再發生,有些不正之風還比較嚴重。政府機關廉政建設還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地方和部門落實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規定還不夠好,奢侈浪費現象還比較嚴重;以權謀私、貪污賄賂,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甚至貪贓枉法的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地方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屢禁不止;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虛報浮誇,欺上瞞下;有些基層幹部作風粗暴,甚至橫行霸道,欺壓群眾。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基礎特別是所有制結構和分配方式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帶來了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在所有制結構方面,我們黨確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方針,促進了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但是所有制結構的變革,形成了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各個利益主體為了追求各自的最大利益,都希望通過各種方式去獲取有限的資源,在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很容易產生不正當競爭,特別是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暴利,逃避法律懲罰,更是不擇手段,不惜用重金、美色等方式拉攏腐蝕領導幹部。而一些領導幹部手中掌握的權力比較集中,權力運作缺乏透明度,又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就容易產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從分配製度的變化看,我國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但在分配調節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出現了社會分配不公的現象。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公務員的收入比較低。一些公務員對收入低和不同部門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收入差距較大的現象不滿意,因此產生心理失衡,容易產生腐敗行為。
我們黨提出要在短短四十年時間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至今也才過去二十來年,而西方發達國家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一般都經歷了上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從不少國家的發展進程看,當一個國家處在經濟結構轉型、經濟快速增長的變革階段,往往是腐敗現象的高發期。雖然我國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有本質區別,但由於經濟體制轉換的時間短、進程快,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存在不少漏洞,這也容易引發腐敗現象。
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增強了人們民主、法制、公平競爭的思想觀念,激發了積極變革、開拓創新、講求實效的精神。但一些意志薄弱的黨員幹部經不起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考驗,滋長了金錢至上、唯利是圖的錯誤思想,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發生扭曲。蘇聯東歐劇變,世界社會主義運動處於低潮,而一些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近些年經濟仍在發展,使得一些黨員幹部在思想上產生迷茫,理想信念發生動搖,容易走上腐敗甚至違法犯罪的道路。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面臨大量新情況、新問題。由於誘發腐敗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尚未完全解決,制約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的一些因素還存在,今後一個時期腐敗現象仍有可能易發多發,反腐敗任務還艱巨繁重。
二、正確認識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現階段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轉換經濟體制,諸多社會矛盾相互交織的歷史條件下進行的。特別是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由於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管理體制、監督制約機制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建立和完善,行政行為、企業行為和市場行為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得到嚴密規范和有效約束,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也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這就使得腐敗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觀條件,存在易發多發的可能性。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針對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始終強調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要求全黨動手,黨政一起反腐敗。但是,至今仍有一些地區和部門把發展經濟與反對腐敗對立起來,沒有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決策和部署。有些地區和部門抓反腐敗工作只停留在開會、講話、發文件上,不抓工作落實,搞形式主義。相當一些地方和單位的黨組織治黨不嚴,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疏於教育、疏於管理、疏於監督,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不同程度地受到削弱。一些地區和部門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薄弱,漏洞很多。一些地區和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沒有落到實處,對管轄范圍內反腐敗任務的落實情況沒有認真監督檢查。一些領導幹部不以身作則,甚至帶壞一個地區或部門的風氣,引發許多腐敗問題。一些領導幹部奉行「好人主義」,怕得罪人,執紀執法偏寬偏軟。由於以上原因,黨政齊抓共管反腐敗的局面在有些地區和部門還沒有形成,以致一些經過主觀努力能夠抑制的腐敗現象沒有得到有效抑制。
進入新世紀新階段,我們既置身於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潮流之中,又面臨西方發達國家在經濟科技軍事等方面占優勢的壓力和敵對勢力對我實施「西化」、「分化」的圖謀。我國正處在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諸多社會矛盾相互交織。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的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這些因素的存在,給解決腐敗問題增加了復雜性。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土壤和條件尚未消除,重大違紀違法案件一再發生,有些不正之風還比較突出,腐敗問題仍然是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問題,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依然嚴峻。
我們要正確認識當前反腐敗斗爭的形勢,既要看到斗爭的復雜性、長期性,深刻理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是一個需要長期認真嚴肅對待的問題,不能期望採取幾次大的行動就能徹底解決;又要充分認識腐敗問題的嚴重性、尖銳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越是處在腐敗現象易發多發時期,我們越應該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加倍努力工作,堅定不移地落實黨中央的決策和部署。
我們要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緊緊圍繞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第一要務,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黨中央確定的反腐敗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格局、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為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標和任務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
三、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主要措施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必須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繼續下大氣力懲處腐敗的同時,加強教育,發展民主,健全法制,強化監督,創新體制,把反腐倡廉寓於各項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更好地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服務。
(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圍繞第一要務開展反腐倡廉工作。
反腐倡廉工作要認真貫徹和牢牢把握「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始終堅持與時俱進這個關鍵,更好地適應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趨勢;始終堅持黨的先進性這個核心,堅定地維護黨的先鋒隊性質和黨的隊伍的純潔;始終堅持執政為民這個本質,大力促進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的發展,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切實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使人民群眾更多地得到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帶來的實惠,更多地感受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成果。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必須牢牢把握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維護和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為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經濟、政治、文化的全面發展和加快推進現代化建設服務。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寓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進程中,深入改革開放第一線和市場經濟新領域,及時發現和解決在黨風政風方面嚴重影響建設和改革的問題,綜合考慮政治、經濟和社會效果,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和戰略任務,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二)加強和改進黨風廉政宣傳教育,牢固構築抵禦腐蝕的思想道德防線 。
1、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必須切實抓好宣傳教育這個基礎。要把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各級黨員幹部宣傳教育的重點,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堅定馬克思主義信仰,堅定社會主義信念,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針對領導幹部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教育領導幹部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以身作則,認真執行廉潔從政行為准則。當前,要認真解決黨員隊伍在思想上、組織上、作風上存在的突出問題,引導廣大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更加堅定理想信念,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增強黨性修養,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自覺做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模範。要結合新的實際在全體黨員幹部中廣泛開展發揚黨的優良傳統的教育,尤其要進行「兩個務必」的教育,使全黨同志越是面對日益復雜的國內外環境,越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越是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要弘揚艱苦奮斗的精神。要繼續開展黨紀條規和法律法規教育,不斷增強黨員幹部的紀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真正做到依法執政和廉潔從政。要加強防範教育,施教於先,未雨綢繆,使黨員幹部自重自警,身體力行,經受住市場經濟條件下腐蝕與反腐蝕的嚴峻考驗。要深入開展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通過樹立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其示範引導作用,弘揚正氣、鼓舞鬥志;開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紀、引以為戒,促使領導幹部增強道德約束力,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
2、加強反腐倡廉宣傳工作。要大力宣傳黨反腐敗的堅定決心、方針政策、基本經驗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引導廣大幹部群眾正確看待反腐敗斗爭形勢,深刻認識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我們黨同腐敗是根本對立的,深刻認識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先進性決定了我們必將戰勝腐敗,從而增強對反腐敗斗爭的信心要以正面宣傳為主,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嚴肅宣傳紀律,注意反腐倡廉宣傳的政治和社會效果。
(三)抓好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1、狠抓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落實。各級領導幹部要增強廉潔從政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在公務活動和社交活動中都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規定。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l)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2)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不準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規定。要查處借節假日和婚喪喜慶等事宜斂財的違紀行為。(3)繼續落實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的有關規定。通過採取個人申報、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加強組織核查等措施,推動這項工作的落實,尤其要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執行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領導幹部要加強對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不準默許或授意他們打著領導幹部的旗號以權謀私。對放任、縱容他們違紀違法的,要追究領導幹部的責任。
2、堅決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準弄虛作假、虛報浮誇;不準搞脫離實際、沽名釣譽的各種「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節慶、達標評比活動。對以虛報等手段獲取榮譽及其他利益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政治影響的,必須認真查處,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3、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大力精簡會議和嚴格控制出國(境)團組,壓縮會議費、招待費、出國考察費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開會、考察、培訓等名義變相公費旅遊,禁止超編制超標准配備使用小汽車和在住房問題上以權謀私。禁止以各種名義用公款互相宴請、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遊、高消費娛樂。要加強審計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積極探索用改革的辦法解決領導幹部職務消費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和推廣試點工作經驗,進行移動通信工具使用管理貨幣化改革。探索試行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積極穩妥地進行公務接待、公務用車和公務員福利刷卡消費制度改革工作
4、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要繼續貫徹中央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同時要求:(l)不準利用職權在企業物資購銷、項目開發等經營活動中謀取私利。(2)不準個人及其親屬違反規定投資入股與其所在國有企業有關聯交易、有依託關系的私營、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3)不準將國有資產私自委託、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營。(4)不準違反國有資產監管程序和企業規章制度,擅自決定對外投資、借貸、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5)不準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業務渠道從事個人謀利活動,或將其提供、泄露給他人及其他企業。。
5、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級黨委、政府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切實擔負起反腐倡廉的職責。黨政領導班子正職要負總責,班子成員明確分工,部門各負其責。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清正廉潔,並且要對本本單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敢抓敢管,真抓實干,堅決反對和克服好人主義。要實行責任制報告制度,將執行責任制情況定期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各級紀委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履行組織協調職責,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實施。要加強監督和考核,嚴格責任追究,對工作抓得不力而造成不良後果的要按規定進行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確保反腐倡廉各項工作的落實。
(四)繼續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的力度,嚴厲懲處腐敗分子。
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指出:「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徹底查處、嚴懲不貸。」我們要堅決貫徹這一精神,不斷加大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力度。要針對近年來新經濟領域、資金高密集領域、壟斷性行業中的案件以及侵吞國有資產案件頻發多發,跨地區、跨行業、跨國(境)案件和「窩案」、「串案」增多,違紀違法人員作案手段趨向隱蔽化和高智能化等新情況,研究新的對策,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下大力氣突破一批有影響的大案要案。
1、加大查辦違紀案件的力度。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是懲治腐敗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眾評價反腐敗斗爭成效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們要充分認識查辦案件工作在反腐敗中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強領導。各級紀委要集中力量查辦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同時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在查辦案件中,執紀執法機關要密切配合,形成辦案合力。既要重點查處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也要認真查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紀違法案件,以及基層幹部中發生的以權謀私、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查辦案件要嚴格依紀依法,講究策略,寬嚴相濟,綜合考慮政治、經濟和社會效果。要切實糾正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執紀執法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問題,加大對腐敗分子的經濟處罰和追繳力度,增大腐敗行為的風險和成本。對蓄意誣告黨員幹部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必須嚴肅處理。
2、明確查辦案件重點。在重點查辦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和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的同時,要著重查辦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融、物資采購等領域和環節發生的案件,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案件,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案件,司法領域中的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案件,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案件以及參與和庇護走私、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制售假劣商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重視查辦基層幹部以權謀私、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
3、認真查處大案要案。要加強對查辦大案要案的組織協調,充分發揮各執紀執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建立完善紀檢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審計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的協調機制,健全違紀違法線索移交和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制度。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對涉案黨員幹部的主要違紀問題查實後,要按照規定作出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先在黨內或一定范圍內通報;對涉嫌犯罪、具備移送司法機關條件的案件,要及時移送。要嚴格執紀執法,對辦案不力的地區和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並限期糾正;對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甚至干擾辦案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深入剖析大案要案,從中發現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督促有關單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大對違紀違法人員經濟處罰和追繳違紀違法款物的力度,發揮經濟手段在遏制腐敗中的作用。
4、加強信訪舉報工作。拓寬、暢通信訪舉報渠道,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信訪舉報的良好環境。規范工作程序,強化內部制約監督,保證信訪舉報事項件件有著落。各級黨委和紀委要重視群眾信訪舉報反映出來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矛盾,認真解決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五)深化改革,創新體制,不斷拓寬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領域
1、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凡是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項目,要通過市場機制運作。逐步將可以推向市場的公共服務項目向社會公開招標。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2、逐步拓寬通過改革體制機制遏制腐敗的領域。在深化反腐敗三項工作過程中,注意針對易於發生腐敗的部位和環節,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逐步做到黨政機關與所辦經營性事業單位徹底脫鉤。規范黨政機關福利待遇,解決不同部門公務員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加快建立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的信用檔案。繼續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積極推進壟斷行業的改革。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健全管理、約束和激勵機制,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3、從剖析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發生的原因入手,改進相關的體制機制制度及管理。深入開展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抓好專項治理,加大從源頭上鏟除滋生不正之風土壤的力度。(l)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決取消不符合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不符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的承諾和世貿組織規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的行政審批。對取消的審批事項要加強後續監管。逐步建立科學的管理機制、規范的運行機制和嚴密的監督機制。(2)繼續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都要實行收支脫鉤管理,並逐步納入預算。加快推進預算管理改革,編制綜合財政預算。擴大國庫集中支付和預算外資金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范圍。繼續整頓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賬戶管理,認真清理和規范政策外補貼,嚴禁設立「小金庫」。(3)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認真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制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建立由組織、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參加的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全面推行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擴大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試點范圍,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到幹部任用和獎懲中。(4)認真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並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四項制度。
(六)健全制約監督機制,使權力運行受到有效監督制約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必須健全民主制度,改革監督體制,完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從而使權力運行受到有效監督。
1、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從中央到地方要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加快實現巡視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經常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著重加強對地方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實行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制度。各級紀委負責人要圍繞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廉潔從政等情況,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交換意見,研究問題,以利於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積極推行領導幹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對新任職的幹部,要有針對性地提出廉潔自律的要求。建立誡勉談話制度,發現黨員幹部存在的苗頭性問題,要早打招呼,及時提醒,嚴格要求,使他們少犯或不犯錯誤。
2、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一是要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國家廉政法、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和紀委履行組織協調職能的規定等,把黨的反腐倡廉政策和要求適時轉化為國家的法律法規。二是要善於利用行政監察與政府各項工作聯系密切,便於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施政行為進行了解和監督的有利條件,主動深入到政府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中,加強事前、事中監督。三是要圍繞國家法律法規和重大改革決策的實施,研究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開展執法監察。加強對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情況,以及賑災款物、社保資金管理使用和增收節支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參加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重點針對土地和建築市場中存在的違法經營問題,以及制售假劣葯品、食品等損害群眾利益、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督促政府主管部門嚴格執法、加強監管。
3、建立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具體制度,並加強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涉及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完善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充分發揮領導班子內部相互監督的作用。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實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省、市、縣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年要在全委會上報告本人及領導班子廉潔從政情況,自覺接受監督。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和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充分發揮黨員的監督作用,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要拓寬群眾監督渠道,健全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制度。繼續抓好鄉(鎮)和縣級政務公開的規范和提高,在市(地)級行政機關推行政務公開,醫院、學校和其他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單位都要實行辦事公開制度。
③ 投資基金市場的政策建議
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規劃,實現證券投資基金與資本市場和人才隊伍均衡發展
對證券投資基金實行規模控制固然不可取,但放任證券投資基金超前發展同樣不可取。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劃研究,根據中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和基金人才隊伍的成長狀況,把握好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節奏。 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努力改善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場環境
要採取措施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規范上市公司行為,支持E市公司以持續分紅方式回報投資者;建立合理的市場定價機制,保護流通股東的利益;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建立涵蓋股票、國債、公司債以及其他低風險的固定收益類產品,逐步改變中國市場產品結構單一的問題, 以適應不同投資者的需要;研究開發金融衍生產品,降低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為長期合規資金投資資本市場提供迴避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工具。 加快出台產業投資基金法規,為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規范
隨著去年以來銀行儲蓄由於受負利率等因素的影響出現的分流現象,各種不規范的民間集資正在加劇。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有關法規,「開正門、堵斜門」,為規范民間投資設立各類產業投資基金、促進儲蓄向投資有效轉化提供法律保障和規范。 和諧投資基金市場的形成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並且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但是以科學發展為立足點、以法治為核心卻是不可動搖的原則。科學發展從抽象層面來講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其具體任務是促進投資基金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也是和諧投資基金市場的基本內涵。科學發展的實現必須藉助於法治,因為「法治總是蘊含著對一定的社會基本價值的追求。這些價值理念事實上是各種制度、機制設計的基本依據」。
目前,中國投資基金市場距離法治化還有相當大的距離。雖然,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各類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配套的基金法規體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由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的改革與創新遭遇法律制約。首先,該法僅以證券投資基金為規制對象,難以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多元化的需要。另外,對一些事關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的關鍵性問題採取了迴避的態度,例如,封閉式基金的變動、開放式基金的融資、公司型基金、私募基金等。
投資基金市場立法的滯後必然加大執法和司法的難度及風險,因為無法可依,實踐中普遍用政策代替法律,這種做法盡管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問題,但明顯違反了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有悖於法治的精神。與此同時,即使有法可依,法律的實施狀況遠不能令人滿意,違法行為依然較為普遍,而且,許多違法行為並沒有受到及時、有效的追究,使得在投資基金市場中對法律缺乏應有的尊重。毋庸諱言,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現狀不容樂觀,以此為基礎構建和諧投資基金市場是難以起到支撐作用的。因此,有必要對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建設進行重新審視,探索出一條符合中國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需要的法治道路。
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其復雜性不言而喻。首先,它要受到政治、經濟、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制約,不能超出現有的社會結構而獨立發展。其次,它的內部諸多因素之間的關系需要很好的協調,使之處於均衡發展的狀態,任何偏頗都會產生消極的影響,從而阻礙法治化進程。因此,平衡與協調成為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的主旨。將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與自下而上的社會參與相結合是最理想的法治化實現模式,但在相當長時期內,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化還是主要依靠政府推動,這是由中國國情所決定的。由於政府在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過程中佔有主導地位,因此,必須對政府權力予以約束,這是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的內在要求。通過何種途徑實現上述主旨和要求就成為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的關鍵環節。概括說來,有效的法律調整是最佳答案。然而,法律調整的對象是具體的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是多種多樣的,必然導致內在統一的法分成不同的相對獨立的部分,以滿足對不同的社會關系發揮相對獨立的調整作用的需要。 投資基金市場中的社會關系絕大多數帶有經濟屬性,這就要求其法律調整必須首先具備經濟性或專業性,具體表現為能夠「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除此之外,投資基金市場的法律調整還應兼具綜合性,這是由投資基金市場中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復雜多樣所決定的,這些關系不僅有微觀層面的,還涉及宏觀層面。
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投資基金市場,正面臨著方向的抉擇,如果繼續以「試驗」的態度置身於資本市場中,付出的代價將不僅僅是投資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還包括整個資本市場改革目標的實現,這對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將是潛在的威脅。那麼,以法治化為核心、經濟法為理念構建和諧投資基金市場,不僅從理論層面上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進行了應然設計,還可以通過理論推動實踐的進步,為正處於改革中的投資基金市場指出一條適合的發展之路,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完善與成熟。
④ 國家對保險投資管制的內容有哪些
一個良好的保險投資環境,應是投資工具多樣化,交易規則則規范化,交易方式靈活化,投資監管有效化,從而使保險資金運用安全、有效和暢通。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支柱,哪國的保險投資好,則該國的保險業就發達,保險業的償付能力就高,保險經營的穩定性也就高;反之,該國的保險業就會停滯。我國自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
第二階段從 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於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有價證券、信託、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
第三階段始於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先後頒布,但由於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七次利率調整,給保險業發展帶來了新的問題,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以來先後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十公司債券、保險資金間接入市,並不斷調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監會公布的把投資連接保險的投資比例放寬至100%,為拓寬保險投資渠道奠定了基礎。
基於我國目前經濟發展處於起飛階段,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投資工具有限、規范交易的制度及組織有待完善,對投資市場的監控和引導乏力,保險投資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保險公司的投資應在遵循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達到盡可能多的盈利。因為保險公司是企業,在確保其資金運用安全的條件下,要以盈利為目標,從而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這樣不僅有利於保險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而且有利於其賠償能力的增強。
其次,完善投資環境。一個完善的投資環境,應包括有效的投資工具、公平的交易規則以及保證這種制度有效貫徹的組織,即投資工具的多樣化、交易規則的規范化、交易方式的靈活化、投資監管的有效化,以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有效和暢通。
完善投資工具。由於保險投資涉及不動產投資及金融市場的投資,因而投資工具包括不動產投資和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場的投資是保險投資的主體,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關重要。其投資工具包括:債券、股票、票據、貸款、存款、外匯。其中;票據屬於短期金融工具,分為匯票、支票和本票;債券和股票屬於中長期金融工具,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政府債券分為公債券、國庫券和地方政府債券;股票,含普通股和優先股。
金融市場的投資工具應該是長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結合體,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不同層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資者根據自身業務特點選擇,可利用靈活多樣的投資工具,有利於保險投資者的選擇,進行投資組合,也有利於提高其變現能力。就總體而言,保險公司應根據金融市場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業務的特點選擇投資工具。如在金融市場尚不成熟時,應選擇流動性強、安全性高的投資工具。但壽險投資則宜選擇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較高的投資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動性。同時,應建立與投資工具相配套的避險工具,如期權交易、期貨交易,以防範和分散投資風險。
完善涉及保險投資的法規。投資法規的完善,在於建立保證投資市場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如不動產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等,保證市場交易有據可依。
理順投資監管機構的關系。法律的真正價值在於它的實施。為保證有關投資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相應的組織來保證。這些組織包括投資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司法機構,如投資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機構,並且保證這些組織的合理分工與協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辦事,切實保證投資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凌駕於祛律規章之上。
再次,保險投資方式多樣化。在保險投資方式的選擇方面,基於我國經濟發展處於騰飛階段,金融市場發育不全,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缺乏,而這些產業投資回報率較高,應允許抵押貸款或有區域選擇的不動產投資;無限度的政府債券投資、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債券投資和限制較嚴的股票與公司債券投資;長期銀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從長遠看,待我國金融市場發育完善,則可轉向證券投資。
第四,在放鬆投資方式的同時控制投資的比例。從政府監管的角度看,在放鬆投資方式規定的同時,如允許投資於有價證券、不動產、抵押貸款、銀行存款等,同時應規定投資比例、前者是為了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多種投資方式,為保險公司提供可供選擇的靈活的投資工具,從而,為保險公司提高投資回報率創造條件,當然,也為理智的保險公司投資者提高投資組合來控制風險提供選擇機會;後者則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條件。這一比例分為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方式比例規定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佔總投資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主體比例可有效控制有關籌資主體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條件。主體比例也應按投資方式的風險情況分別對待,對於高風險的籌資主體、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其比例應低一些,如購買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的不動產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每一公司的抵押貸款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於較安全的投資方式但存在一定風險的籌資主體,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於每一銀行不得超過投資的10%。保險投資必須強調盈利,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由於某項投資報酬是該項投資所具風險的函數,如對保險資金運用不加以限制,勢必趨向風險較大的投資,以期獲得較大的報酬,而危及保險企業財務的穩健。因為每一種技資方式的風險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風險,低風險的投資方式則伴隨著低盈利,顯然,全部用於盈利性高的投資方式,必將使保險公司面臨著全面的高風險,使被保險人有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險保障,也不利於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因而,為了保證保險投資的盈利性,同時控制高風險,應規定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佔的比例。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業均有破產的可能性,無論採用風險大的亦或風險小的投資方式,保險公司都會面臨著籌資主體對保險投資所帶來的風險,因此為了控制每一籌資主體給保險公司所帶來的風險,必須規定投資於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
第五,壽險和非壽險的保險投資應有所區別。由於壽險是長期保險,許多壽險帶有儲蓄性,更強調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於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動性較低的投資方式,如不動產、貸款;非壽險是短期保險,要求流動性強,不宜過多投資於不動產投資,而應投資於股票、存款。同時,從風險控制看,壽險公司投資的比例在主體比例方面,應嚴於非壽險,因為壽險期限長、帶有儲蓄性,控制主體比例,便於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從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險公司可自由運用的資金愈多,則在保險投資方式上可選擇盈利性大、風險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償付能力的指標有:凈保費與凈資產之比;未決賠款准備金與凈資產之比。在美國國民保險協會認為,前者為3比1為滿意的最大安全比例,這一比例愈大,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投資規模相對可大些:後者高於1比5,保險公司有可能破產,這一比例愈大,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投資規模相對小些。我國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准。由於保險監管的核心在於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所以,對保險投資監管的核心在於提高其償付能力。
顯然,完善投資環境與放鬆投資限制已成為研究保險投資的主題,那麼,二者孰先就後?是完善投資環境後再放鬆投資管制,還是先放鬆投資管制後再完善投資環境,或同時進行?這是保險投資面臨的難題、若先完善投資環境後放鬆投資管制,則等到完善投資環境時,保險公司早已因資不抵債而破產;若先再放鬆投資管制,再完善投資環境,則保險公司早已因投資無法收回而導致資不抵債,不得不破產。是則,嚴亦破,松亦亡。嚴松難辨、先後難分。依筆者看,結合我國國情及保險業的特點,可二者同時兼顧,但也不等於同時進行。在完善投資環境的同時,適當放鬆投資管制,而在投資管制方面,實行嚴松合一,即在充分放鬆投資方式的同時,嚴格控制投資比例。這一比例的大小隨投資環境的完善而逐步擴大,在投資環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資比例應該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圍內,其後逐步擴大、同時,在投資比例方面,也應因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區別對待,在初期,主體比例應當控製得更嚴些。這樣既保證了保險投資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資風險,還保證了保險業的穩健發展。
⑤ 投資所要遵守哪些規范
證券時報
有關法律體系初現輪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現低吸機會?)
一項完整的委託理財的安排通常都會涉及委託人或受託人兩個法律主體,因此,專門的調整委託理財的法律法規都會圍繞著這兩個法律主體展開,內容包括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資格認定以及雙方在從事委託理財時應遵守的行業規范等。而在本質上,委託理財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通過雙方合意的形式來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我國《合同法》的公平、誠實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則性規定在委託理財合同中同樣適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體,比如上市公司在成為委託理財合同中的當事人時,不僅要遵守委託理財的法律規定,還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關證券監管的法律規定,因此,該等特定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委託理財的條款也構成了委託理財的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概言之,有關委託理財 的專門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內的基礎性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特定條款等構成了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委託理財法律體系。(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逼出來的直接規范
事實上,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有關委託理財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經大量存在。據報道:根據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報,當時涉及委託理財的上市公司達172家,金額累計216.65億元。然而,直到這一年的11月28日,《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通知》」)的頒布才真正為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託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通知》規定,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受託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託人的投資意願,與委託人簽訂受託投資管理合同,把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託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通知》從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的主體資格、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受託人的行為規范等方面對證券公司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進行了全面規定。根據《通知》的規定,只有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才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而所有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均不得從事此項業務;而在委託人方面,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非銀行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委託人委託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投資。
集合受託投資怎麼走
目前,由於單個的自然人資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所佔的比例較小。但是,根據最新的統計數字,中國的民間儲蓄已經突破十萬億元,這是一個龐大的數字,不少證券公司因此希望通過某種形式的安排使這部分資金進入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市場,從而使證券公司目前日見頹勢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所起色。集合投資就是其中的一種形式。
所謂集合投資,就是從事受託理財的證券公司通過與商業銀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來開展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到目前為止,已經有證券公司在開展此項業務。但是,由於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太多,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過於復雜,監管難度較大並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中國證監會已經在2003年4月29日發布《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暫停了此項業務,並要求已經開展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將有關的合同、產品說明書等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查。因此,在中國證監會發布新的規定之前,證券公司通過集合投資的形式進行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均存在法律障礙。
上市公司得謹慎委託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最大的委託人群體。自2001年以來,每年進行委託理財的上市公司都有幾百家,涉及的資金成百上千億元。但是,上市公司在進行委託理財的時候,必須要遵守有關的證券法規,就公司委託理財的詳情在公司的季報、中報和年報中進行詳細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該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則可能會構成虛假陳述等嚴重的法律後果。另外,根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公司是否存在將大量的資金用於委託理財之情形,委託理財的金額、委託理財所涉及的投資內容、是否經過公司內部適當的程序批准等等事項,是監管當局在 決定公司是否符合資格發行新股時重點考慮的因素,如果一個上市公司已經存在大量的資金閑置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很有可能會否決該公司繼續發行新股的申請。同時,法律嚴禁上市公司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將發行新股所募集的資金用於委託理財。
在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簽署的《委託理財合同》中,一直以來都會有一個保底收益條款,證券公司在該條款中向上市公司承諾一定比例的保底收益———通常是一個略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收益。無論證券公司管理的這筆投資最終是贏利還是虧損,作為委託人的上市公司均至少能獲得該保底收益,而在該保底收益之上的投資利潤,則由證券公司和作為委託人的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保底收益的做法在中國證監會的《通知》頒布以後變得不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被明確禁止。根據《通知》的規定,受託人應根據與委託人簽署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所約定的方式為委託人管理受託投資,但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分擔損失;而受託人管理傭金的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也不得採取簡 單的利潤分成方式,與此同時,《通知》明確規定,委託人有義務承擔委託投資的投資損失,並確保未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委託投資、所有用於委託投資的資產來源及用途符合法律的規定。
政府監管的法律依據
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上分析,委託理財的法律關系實質上一種民事上的代理關系,因此,一個代理人應遵守的原則,例如謹慎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理受託事宜、避免雙方代理、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時候遵循受託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來處理等等,在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中全部適用,這些原則均體現在《通知》的具體規定中,成為政府監管部門對受託投資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這些規定,大體上主要涉及三大方面:
1、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上,受託人應在自營業務、經紀業務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之間設立防火牆,在人員、財務和賬戶管理上嚴格分開,不得在同一辦公室內操作,不得互通交易信息,不得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等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2、在賬戶管理上,受託人要保證受託投資資產和其自有資產及不同委託人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投資資產分別設立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不同委託人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3、在行為操守上,受託人不得將受託投資管理資產投資於與受託人在股權、債權和人員等方面有重大關聯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受託人的自營業務不得搶先交易於所管理的受託投資並故意損害委託人利益;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人員或其有利益關系的交易主體不得搶先交易於受託投資的行為;受託人不得以獲取傭金或其他利益為目的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受託人不得將受託投資資產在不同受託投資賬戶之間或與受託人自營賬戶間進行相互買賣,轉移受託投資賬戶利潤或虧損,損害委託人利益等等。
事實上,受託人前述有關業務操作和行為操守的規定,不僅在《通知》中做了詳細規定,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02年7月發布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公約(試行)》中也做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家證券公司要從事受託投資業務均需遵守。
⑥ 國家規定供暖溫度標準是多少
18℃±2℃。根據《新鄉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戶室內採暖溫度為18℃±2℃,不低於 16℃。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檢測點,定期測查室內溫度。
第二十四條:供熱經營企業應建立、完善供熱搶修制度和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加強管理、規范服務,將規范服務的標准、內容、時間向社會公開,接受用戶監督。設置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服務質量和供熱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因經營企業責任停止向用戶供熱,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停止供熱的時間和當年標准,向用戶退還或減收相應的熱費。
(6)投資法規堵點擴展閱讀:
國家規定供暖溫度標准為18℃±2℃的原因:
室內溫度過高時,會影響人的體溫調節功能,由於散熱不良而引起體溫升高、血管舒張、脈搏加快、心率加速。由於室內外溫差懸殊,人體難以適應,就容易患傷風感冒。
研究證明,冬季室內適宜溫度為17℃至22℃。如果室內溫度經常在22℃以上,人就會神疲力乏、頭昏腦脹。
「暖氣病」主要是指冬季供暖,因環境和人體乾燥缺水而引起的免疫功能和抵抗力的下降,導致人們出現不同程度的內熱外寒症狀,並能進一步導致感冒發生。供暖期常出現的口乾、頭暈、嗓子疼、咳嗽、煩躁、皮膚發緊等都屬於「暖氣病」,希望廣大用戶能對其重視起來。
⑦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哪幾部新法律即將頒布實施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新頒布實施法律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是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外商投資法共分6章,包括總則、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42條。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經2019年10月8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2019年10月22日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以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契機,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更大力度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破堵點、解難題。
3、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四次修改。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投資法規堵點擴展閱讀:
我國立法體制的特點
1、我國立法機構在共產黨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2、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與其常設機構分享立法權,既保證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又能保證經常性的立法活動順利進行。
3、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的解釋權和執行法律的監督權使法律的解釋和適用與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
4、國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別行政區自主立法有機結合,構成了完備的立法體系。
網路-立法程序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網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⑧ 國家規定農村村內道路最低寬度是多少哦
村內道路最低寬度為4.5米。
農村道路是指任符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相關地類定義,在農村范圍內,用於村、田間交通運輸,並在國家公路網路體系之外,以服務於農村農業生產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機耕道)。城鎮、村莊內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橋)及行道樹的用地,不屬於農村道路。
標准同時對路基、路面寬度作出要求:鄉道採用雙車道,路基寬度不小於6.5米、路面寬度不小於5.5米、路肩寬度不小於0.5米;
村道路基寬度不小於5.5米、路面寬度不小於4.5米、硬(土)路肩寬度不小於0.5米。對於特殊地區,如三州及盆周山區、地形地質復雜及交通流量小的路段,鄉道和村道可按單車道設計,路基寬度不小於4.5米,路面寬度不小於3.5米,錯車道數量每公里不少於3處。
拓展資料: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准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