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摹基金投資人有那些權利
基金法和公司法。
基金契約中規定了持有人的權利。一般而言,基金持有人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取得基金合法收益;
按基金契約的規定贖回、轉換基金單位,並在規定的時間取得有效申請的款項或基金單位;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知悉基金契約規定的有關信息披露內容;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注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的過錯導致利益受到損害,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投資人行使權利的一種重要形式就是出席持有人大會並就基金的重大事項例如修改基金契約、決定終止基金等進行表決,基金契約會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召開條件及表決程序等進行規定。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對所有基金持有人都有約束力,並必須公告。
⑵ 基金投資人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基金投資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契約。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利益的活動。
基金投資人的權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資人大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得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方面的資料。
4、申購、贖回或轉讓基金單位。
5、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投資人大會可以對以下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修改基金契約;提前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
⑶ 契約型基金中投資人是受託人還是委託人
看門狗為您解答。
契約型基金由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而設立,契約型基金中投資人是委託人。希望對您有幫助。
⑷ 為什麼基金經理可以代替投資者行使投票權
基金經理是一種委託的權利。每種基金均由一個經理或一組經理去負責決定該基金的組合和投資策略。投資組合是按照基金說明書的投資目標去選擇,以及由該基金經理之投資策略去決定。
工作內容
1、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投資戰略,在研究部門研究報告的支持下,結合對證券市場、上市公司、投資時機的分析,擬定所管理基金的具體投資計劃,包括:資產配置、行業配置、重倉個股投資方案;
2、根據基金契約規定向研究發展部提出研究需求;
3、走訪上市公司,進行進一步的調研,對股票基本面進行深入分析;
4、構建投資組合,並在授權范圍內可自主決策,不能自主決策的,要上報投資負責人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批准後,再向中央交易室交易員下達交易指令。
核心競爭力
知識要求:基金經理一般要求具有金融相關專業碩士以上教育背景,具備良好的數學基礎和扎實的經濟學理論功底,更重要的是過往一定規模資金的投資業績。
技能要求:基金經理需要有很強的數量分析和投資預測能力,能夠在各式各樣的投資項目中做出最具有升值空間和潛力的投資組合;還要有極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壓力承受力。
⑸ 基金投資中的幾個問題
基金投資理論上有幾個大問題,投資的基金是固收類還是創新類,固定收益屬於您能知道在一段時間後肯定能拿到手裡的錢是多少。創新類也是浮嬴類則已股權投資居多,收益和所投標的的發展成正比的,發展越好您賺的越多也許會超過預期很多很多倍。但是綜合以上問題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您所選的基金公司到底是個什麼樣的,如規模、成立時間、投資過往、是否有失敗投資等等,簡單一句話選個好公司您買什麼都不會賠只會賺,選了個不好的公司那就不要提收益了,想想本金能不能保證就好。如需要選擇可以私信咨詢
⑹ 基金持有人都有哪些權利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六)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⑺ 「基金投資人」和「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有區別嗎
「基金投資人」: 投資建立基金公司的人(法人)。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投資於基金公司設立的基金產品的人(法人)。
「基金投資人」的收益:基金公司的管理收益。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的收益:基金產品的收益。
「基金投資人」:高風險、高收益。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收益穩定,比較低。
⑻ 私募基金糾紛如何訴訟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資一般是不公開的,只要沒違反合同就很難勝訴。不適合小戶玩
⑼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代位損行使受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適用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訴訟時效1年
⑽ 代位權是不是擔保債權實現的方式
代位權是擔保債權實現的方式。
依據《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其它方式:
依據《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可以採用的債權擔保方式主要有:
一、保證
《擔保法》第6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二、抵押
《擔保法》第33條 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可以抵押財產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三、動產質押
《擔保法》第63條規定,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權利質押
1、依據《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有: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2、依據《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有: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五、留置
《擔保法》第82條規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依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留置權主要適用於 :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債權。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六、定金
《擔保法》第89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