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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關於國債的相關文章

發布時間: 2021-06-08 21:37:24

A. 關於國債的題目

國債需要以財產為擔保

B. 國債的發展歷史


中國最早是從清朝末期開始發行國內公債並大量舉借喪權辱國的外債。
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紅色政權在新民主主義時期也曾多次發行公債,如1932年江西中央革命根據地曾分2期發行總額為180萬元的「革命戰爭短期公債」。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國債發行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新中國剛剛建立的1950年,當時為了保證仍在進行的革命戰爭的供給和恢復國民經濟,發行了總價值約為302億元的「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第二階段是1954-1958年,為了進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分5次發行了總額為35.46億元的「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第三階段是1979年以後,為了克服財政困難和籌集重點建設資金,中國從1981年起重新開始發行國債。截止到1995年,共發行了8種內債,有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債券、定向債券、保值債券、轉換債券等,累計余額達3300億元。

C. 國債的論文1000字以上 包含國債歷史以及2015年中國 國債的發行

要求詳細一點,俺發

D. 國債的介紹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E. 國債中有哪些論文題目

[guó zhài]
國債 編輯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券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F. 關於國債的一些基本認識

國債前後加的數字,如12國債17是什麼意思?
指的是:2012年國債第17期

國債是否完全沒有風險,那利率和定期存款相比呢?
對的,國債是沒有風險,它是國家發行的債券。它的利率肯定比同期的銀行定期存款高。

本月10開始發行2013年第一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國債簡稱:13儲蓄01,國債代碼:131701)和2013年第二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國債簡稱:13儲蓄02,國債代碼:131702)

兩期國債均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種,最大發行總額為500億元。第一期期限為3年,票面年利率為5.00%,最大發行額為300億元;第二期期限為5年,票面年利率為5.41%,最大發行額為200億元。兩期國債發行期為2013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13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一期和第二期分別於2016年4月10日和2018年4月1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

G. 關於國債

國債說白了就是借錢的憑據,當然借錢的人是一個國家的政府,所以才叫國債,而企業發行的債券自然就是叫企業債;國債跟股票不是一個意思,股票是發行股票的公司的所有權的憑證,說白了就是你持有某個公司的股票,代表你是這個公司的股東,也就是所有權人,當然股票數量的多少對應的權益的多少,股東可以享受公司的利潤分配,當然公司破產了,你的權益也會降低,最差就是什麼都得不到;而國債只是借錢的憑據,每年可以得到利息,跟銀行存款一樣,到期後,國家收回國債,返還本金給國債持有人。所以,國債的安全性高於股票,不過國債的收益也是固定和穩定的,可能低於一些公司股票的分紅

美國國債就是美國政府發行的國債,因為中國是個外貿大國,勞動人口眾多,製造業發達,被人稱為世界的工廠,工廠大量製造東西出口到國外,就賺取了大量的外匯;這些外貿工廠把出口得來的美元或者其他外匯拿到銀行去兌換成人民幣,支付工人工資、購買機械設備、原材料等,那麼銀行就積累了大量的外匯,為了讓這些外匯美元保值增值,就必須投資,而美國是世界第一強國,又是我們主要的外貿出口國,所以中國就會購買美國國債,因為國債有利息收益,除了能得到利息外,還相當於把錢也借給美國,讓美國能夠繼續進口我們的產品,使得解決我們的就業。

當然國債是有期限的,到期後美國政府會收回,返還本金。

H. 關於國債發行:

記賬式國債利率低於定存,高於活期存款,注重流動性,有上漲和下跌的波動,可以交易,適合機構投資者。儲蓄式國債利率高於定存,不能交易,無下跌風險,適合注重安全的個人投資者。我們國家發行國債主要的目的是調節市場資金,並且滿足投資者的需求,國家不缺錢,所以發國債的主要目的也不是募集資金,所以根本不用擔心還不上的情況,利率成本也沒那麼在乎

I. 有關國債的論文

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以人民幣支付的國家公債。它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和滿足其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在有償條件下籌集財政資金時形成的國家債務。
從財政=稅收+費用+利用+債務+其他收入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總體平衡中,是由支出來決定收入的。因為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對足以支撐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產生了財政。這是現代國家「以支定收」的基本財政理念。同時,也可以看出 ,收入是隨著支出的變動而變動的。在支出一定的情況下,各種收入之間則存在著此增彼減的關系。一個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滿足生產、生活支出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去借債的,一個國家也是如此,只有當以稅收為主的其他收入不足以滿足國家預算的情況下,才需要發行國債。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債在財政收入中扮演著一種補充性的角色。所以從根本上說,國債只是赤字的伴生物。因此,只有當稅收、利潤和費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滿足政府的支出需要時,國債才能作為某種調節器在靈活性上使財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由此可以得出國債的基本功能就是彌補財政赤字。

在市場經濟下,政府需要滿足市場所不能提供的公共需要。如此種類繁多、項目龐雜而經濟效益又非常隱性的公共物品決定了政府用來滿足這類支出的財政收入就必須具有穩定可靠、數額龐大等特徵。與國債相比,稅收恰好具有這一特性。稅收憑借其強制性、固定性與無償性這三大特性穩居財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國債的特徵則是自願性、有償性和靈活性。自願性是建立在群眾自願承受的基礎上的。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穩定可靠。有償性是任何債務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徵,借債就必須償還。靈活性則是指國債的確立是以財政收支之間的差額為依據的,既不具有發行時間的連續性,也不具有發行數額的固定性。

國債在財政收入中所承擔的角色就決定了國債應有的規模。從理論上講,一國在每一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下,必然客觀地存在著某種適度債務規模的數量規定性,也就是說,在這一規模上,國債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發揮,對經濟生活的正面積極影響作用最大,相對而言負面的不利作用最小。在現實生活中,決定或影響適度債務規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經濟發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市場健全程度,國債的結構狀況、籌資成本與所籌資金的使用效益等等。這些因素都直接或間接影響著對國債總量的把握。

因此,國債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務就在於如何通過實體、程序上的各種規定以保證、維持國債的發行最大程度上促進經濟發展。

熊比特在1918年發表的《稅收國家的危機》一文中,最早提出了稅收國家危機的理論,其基本理念即在於由於國家職權的過度擴張,導致國家的支出大量擴充,無法由常規的稅收收入來支應,最終將導致國家過度舉債。如何避免這種危機是國債法的根本任務所在。

國債法是調整在國債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新中國建立之初,國家就十分重視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政府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先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但至今,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國債立法,有關國債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發行一次國債,就對此進行一次的國債立法,在效力層面上也主要集中在法規和規章的層面上。
1949年12月,新中國成立後不久,中央政府就決定於1950年發行一批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通過《關於發行人民勝利建設公債的決定》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國債發行的國債立法的開始。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從1958年開始發行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制定《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後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成為一個「既無內在,又無外債」的國家,相應的國債立法也就停頓下來。1981年1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決定從當年起恢復發行國債。隨後從1982年—1991年,國務院先後又發布了當年的國庫券條例,在此期間國務院、財政部又先後發布對已發行的國庫券進行償還、付息等的法律規定,以及特種國債等其他國債方面的法律規定。1992年3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從這次的條例規定中,不再象以往那樣是針對某一年發行國庫券的規定,而是對國庫券的有關內容作出了較為統一的規范。

自1994,我國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就已經超過了50%,而且一直呈攀升之勢。,在1997年我國整個國家財政有1/4以上的支出、中央財政有近3/5的支出需要靠發行國債來維持。如果說26.8%的國家財政的債務依存度還沒有高到無法承受的地步的話,那麼55.6%的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則無論從哪方面講都大大超出了國際公認的安全線(15-20%)。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主要目標的中央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的一半以上要依賴於發行國債,這不僅與政府活動本身的性質不符,而且照此發展下去,其潛在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調控這種風險,我認為主要的手段應該運用法律進行。法律的完善也就意味著這種風險在社會中可期待地被降低。

通過法律對發行國債的程序的規定以防止國債發行權的濫用。從根本上說說,國債的發行應納入國家預算的范圍之內,由權力機關進行,不應該隨意下放。同時完善法律法規,盡量杜絕在各個方面的漏洞,以保證國債的正常運行並被用於正當的用途。國債,作為財政信用,它以國家為後盾,而國家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才能把這種信用制度強制地、穩定地建立起來,使其來源更具有可靠性,才能使國債的購買和轉讓者更增強信賴感。建立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重要的是創造一個法律環境,要在國債方面形成一個完整、配套的國家信用法律制度。只有通過對國債法的制定才能增強國債市場的透明度,才能預防和解決國債發行和轉讓中的矛盾和糾紛,促進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為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