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般性外商投資企業增加股權投資經營范圍有沒有什麼條件
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版)確定經營范圍的類型,不可投資的類型為禁止類;需商務部審批的情形包括限制類及母公司為投資性企業;鼓勵類及允許類直接向工商登記即可(不含母公司為投資性企業)。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二、辦理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6、經營范圍變更,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申請變更登記或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相關審批證件及審批機關見附表)
註: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中文譯本,並加蓋翻譯單位印章。
三、辦理程序
公司按要求備齊資料——工商受理人員初審——工商審核人員核准——核發營業執照
四、辦理期限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後領取營業執照。
五、收費標准
免收費
②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什麼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是指依本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
較之原有外商投資企業只能通過固定投資者的股權投資和借貸來融通資金的方式,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則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募股的方式來擴大資金來源,為外商在中國直接投資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也使我國利用外資工作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③ 外資企業和外企相同嗎
不相同。外資企業是外企的一種,外企還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外資企業,又叫外商獨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外企),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外企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三類外商投資企業。
(3)股權投資外企擴展閱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以下特徵:
1.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東中,外方合營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中方合營者則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中國公民個人。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作為股東的中外合營各方以投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回收投資。
5.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合營各方按投資比例協商分配,並載明於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合營企業一方對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決權,但董事的資格應當不違反公司法關於董事任職條件的規定。
④ 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一、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公司法》對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對外轉讓,要求必須徵得半數股東的同意。而與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則明確規定,股東一方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這一規定不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當然也針對外國投資者對其股權的轉讓。
顯然,這一比內資企業更嚴格的做法,旨在維持外商投資企業更加濃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長期穩定經營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現對向第三者的轉讓不同意的其他股東,是否必須購買該外國投資者的股權,合資法與合營法雖未規定,不過根據《公司法》「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對出讓股權不同意者,應當購買該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二、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商務部門)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首先,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核准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
其次,股權轉讓得到核准之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批准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門的核准和工商登記為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條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這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護合營相對股東的權利而作的制度設計,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和設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
四、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資者的出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合同的規定出資,否則,其股權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在外商出資到位之前,外商投資者不得將其未交付出資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質押後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未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投資者也不得將已經出質的股權進行轉讓。同時,外商投資者在對其股權進行質押時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未經核准其股權不得進行質押。
五、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國家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外資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這意味著法律法規並不禁止設立外資股權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
同時《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允許因並購設立外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但是,法律法規卻不允許已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將外資股權比例減至25%以下。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不能通過轉讓股權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權低於25%,要麼全部轉讓,要麼轉讓後的股權比例仍高於25%。
六、外資股權不得部分轉讓給境內個人(若全部轉讓,因轉讓後不再是外資企業,所以不受此限)。
外資股權部分轉讓時,除了要滿足上述第5條的規定以外,還不得將股權轉讓給中國公民個人。合資企業法和合作企業法均規定不允許公民個人與外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於2002年12月30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原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1年以上的,經批准,可以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也即法律法規允許因外資並購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內原有的個人股東繼續存在,但不允許外商將其一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個人而形成有境內個人股東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存在。
七、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情況下,其外資股權在公司成立三年內不得轉讓,並且其後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這也是公司法對設立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作的要求。
⑤ 1、 外資企業(注冊資金4000萬港幣),進行股權投資,投資金額3億人民幣(佔100%股權),成立公司可以嗎
「四相具足」說的是外商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問題,與所問問題無關。「有所依據」回答的不完全准確。
在國內的外資企業如果用總資產(包括注冊資本等)再投資,新企業是內資企業,如果用利潤再投資,那新企業就是外資企業。
如果用總資產來投資,原來規定注冊資本是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50%,現在取消了這個規定,投資的新公司注冊資本與總資產大致相符就可以了。(憑審計報告)
如果用利潤再投資,就在利潤總額中自己決定注冊資本,不超過利潤總額就可以了。
⑥ 外商投資性企業能否以境外貸款進行境內股權性投資,謝謝!
可以,但是境外如果用途是境內投資需要境外銀行審核,這個不好過。但是注資境內公司有一個投注差的限制,具體規定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
(一) 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七分之十;
(二) 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三) 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四) 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⑦ 外資企業投資另一家外資企業,是屬於中外合資依據是什麼
首先用A代表你說的前一家外資企業,B代表後一家外資企業。
A投資B,A是做為B的中方股東的,因為A是一家境內機構(但A為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除外,應視同境外機構)。
問題一:
1、如果B另外的49%以內的股權是境內機構或個人投資的,則B為內資企業,而非外資企業;
2、如果B另外的49%以內的股權是境外機構或個人投資的,則B為中外合資企業;
問題二:「還有想問問,外資企業本身,是不是要轉內資」
1、「外資企業本身」如果指A,不需要。
2、「外資企業本身」如果指B,且符合問題一的第1種情況,需要。
問題三:
先到商務局批准,然後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到質檢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接下來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注銷。
資料各個部門大同小異,基本是:商務部門批復、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合同、章程、中外雙方股東的證明文件(中方機構投資者為其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外方機構投資者為境外注冊文件;個人股東提供身份證或護照)、股權轉讓協議公章、法人章。
⑧ 實現股權收購外商投資企業時,應該考慮哪些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特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法定手續才能正式成立。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批准設立該企業的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到原登記機關股權變更登記。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因股權轉讓而變更股權的,應向審批部門報送下列文件:投資者股權變更申請書;企業原合同、章程極其修改協議;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後的董事會成員名單;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定的並經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外資企業股權轉讓需要注意的問題1、股權轉讓須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通過。2、股權轉讓後,其股權結構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須中方控股的,外方不得控股。3、股權轉讓後外方的持股比例低於25%的企業,在稅收政策上視同內資企業,成立不足十年的生產加工企業,若在此之前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須依法補稅。4、除非股權轉讓後變更為內資企業,否則不得將股權轉讓給中方的自然人。
⑨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9)股權投資外企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