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國債投資 » 432我國實體國債法律制度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432我國實體國債法律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6-08 11:54:15

1. 目前中國有統一國債發行法律嘛

目前中國有統一國債發行的法律嗎?暫時還沒有公布,有相關這樣的一些法律,大家都可以查詢一下

2. 國債的法律屬性

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以人民幣支付的國家公債。它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和滿足其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在有償條件下籌集財政資金時形成的國家債務。
從財政=稅收+費用+利用+債務+其他收入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總體平衡中,是由支出來決定收入的。因為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對足以支撐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產生了財政。這是現代國家「以支定收」的基本財政理念。同時,也可以看出 ,收入是隨著支出的變動而變動的。在支出一定的情況下,各種收入之間則存在著此增彼減的關系。一個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滿足生產、生活支出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去借債的,一個國家也是如此,只有當以稅收為主的其他收入不足以滿足國家預算的情況下,才需要發行國債。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債在財政收入中扮演著一種補充性的角色。所以從根本上說,國債只是赤字的伴生物。因此,只有當稅收、利潤和費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滿足政府的支出需要時,國債才能作為某種調節器在靈活性上使財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由此可以得出國債的基本功能就是彌補財政赤字。

在市場經濟下,政府需要滿足市場所不能提供的公共需要。如此種類繁多、項目龐雜而經濟效益又非常隱性的公共物品決定了政府用來滿足這類支出的財政收入就必須具有穩定可靠、數額龐大等特徵。與國債相比,稅收恰好具有這一特性。稅收憑借其強制性、固定性與無償性這三大特性穩居財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國債的特徵則是自願性、有償性和靈活性。自願性是建立在群眾自願承受的基礎上的。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穩定可靠。有償性是任何債務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徵,借債就必須償還。靈活性則是指國債的確立是以財政收支之間的差額為依據的,既不具有發行時間的連續性,也不具有發行數額的固定性。

國債在財政收入中所承擔的角色就決定了國債應有的規模。從理論上講,一國在每一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下,必然客觀地存在著某種適度債務規模的數量規定性,也就是說,在這一規模上,國債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發揮,對經濟生活的正面積極影響作用最大,相對而言負面的不利作用最小。在現實生活中,決定或影響適度債務規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經濟發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市場健全程度,國債的結構狀況、籌資成本與所籌資金的使用效益等等。這些因素都直接或間接影響著對國債總量的把握。

因此,國債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務就在於如何通過實體、程序上的各種規定以保證、維持國債的發行最大程度上促進經濟發展。

熊比特在1918年發表的《稅收國家的危機》一文中,最早提出了稅收國家危機的理論,其基本理念即在於由於國家職權的過度擴張,導致國家的支出大量擴充,無法由常規的稅收收入來支應,最終將導致國家過度舉債。如何避免這種危機是國債法的根本任務所在。

國債法是調整在國債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新中國建立之初,國家就十分重視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政府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先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但至今,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國債立法,有關國債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發行一次國債,就對此進行一次的國債立法,在效力層面上也主要集中在法規和規章的層面上。
1949年12月,新中國成立後不久,中央政府就決定於1950年發行一批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通過《關於發行人民勝利建設公債的決定》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國債發行的國債立法的開始。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從1958年開始發行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制定《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後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成為一個「既無內在,又無外債」的國家,相應的國債立法也就停頓下來。1981年1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決定從當年起恢復發行國債。隨後從1982年—1991年,國務院先後又發布了當年的國庫券條例,在此期間國務院、財政部又先後發布對已發行的國庫券進行償還、付息等的法律規定,以及特種國債等其他國債方面的法律規定。1992年3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從這次的條例規定中,不再象以往那樣是針對某一年發行國庫券的規定,而是對國庫券的有關內容作出了較為統一的規范。

自1994,我國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就已經超過了50%,而且一直呈攀升之勢。,在1997年我國整個國家財政有1/4以上的支出、中央財政有近3/5的支出需要靠發行國債來維持。如果說26.8%的國家財政的債務依存度還沒有高到無法承受的地步的話,那麼55.6%的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則無論從哪方面講都大大超出了國際公認的安全線(15-20%)。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主要目標的中央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的一半以上要依賴於發行國債,這不僅與政府活動本身的性質不符,而且照此發展下去,其潛在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調控這種風險,我認為主要的手段應該運用法律進行。法律的完善也就意味著這種風險在社會中可期待地被降低。

通過法律對發行國債的程序的規定以防止國債發行權的濫用。從根本上說說,國債的發行應納入國家預算的范圍之內,由權力機關進行,不應該隨意下放。同時完善法律法規,盡量杜絕在各個方面的漏洞,以保證國債的正常運行並被用於正當的用途。國債,作為財政信用,它以國家為後盾,而國家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才能把這種信用制度強制地、穩定地建立起來,使其來源更具有可靠性,才能使國債的購買和轉讓者更增強信賴感。建立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重要的是創造一個法律環境,要在國債方面形成一個完整、配套的國家信用法律制度。只有通過對國債法的制定才能增強國債市場的透明度,才能預防和解決國債發行和轉讓中的矛盾和糾紛,促進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為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3. 國債327事件背後涉及到了哪些法律問題

1. 法律手段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規約束。1994年11月22日,提高「327」國債利率消息剛面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國債期貨就出現了振幅為5元的行情,未引起注意,許多違規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在「327」國債的前期交易中,萬國證券預期已經形成錯誤,當出現無法彌補的巨額賬面虧損時,乾脆以攪亂市場來收拾殘局。事發後第二天,上交所發出《關於加強國債期貨交易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頒布了《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國終於有了第一部具有中國性效力的國債期貨交易法規。但卻太晚了。 2.保證金規定不合理,炒作成本極低。「327」事件前,上交所規定客戶保證金比率是2.5%,深交所規定為1.5%,武漢交易中心規定是1%。保證金水平的設置是期貨風險控制的核心,用500元的保證金就能買賣2萬元的國債,這無疑是把操縱者潛在的盈利與風險放大了40倍。這樣偏低的保證金水平與國際通行標准相距甚遠,甚至不如國內當時商品期貨的保證金水平,無疑使市場投機成分更為加大,過度炒作難以避免。 3.缺乏規范管理和適當的預警監控體系。漲跌停板制度是國際期貨界通行的制度,而事發前上交所根本就沒有採取這種控制價格波動的基本手段,出現上下差價達4元的振幅,交易所沒有預警系統。當時中國國債的現券流通量很小,國債期貨某一品種的可持倉量應與現貨市場流通量之間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並在電腦撮合系統中設置。從「327」合約在2月23日尾市出現大筆拋單的情況看,交易所顯然對每筆下單缺少實時監控,導致上千萬手空單在幾分鍾之內通過計算機撮合系統成交,擾亂了市場秩序,鑽了市場管理的空子。

4. 關於銀行的法律法規關於國債提前支取有關法規

沒有法律法規,行業規定而已,一般在國債票面標注。
利息是分檔計算的,你所存的時間滿足多長時間不滿足多長時間時其分檔的利率是不同的,時間越長分檔的利率越高,正常來說只有存期存滿了才能拿到國債票面利率所標明的利率。

5. 《經濟法》主要包括哪些法律制度它們的主要管理對象是什麼

我國的經濟法秉承大經濟法的思想,其大的方麵包括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的法律、對市場秩序進行規制的法律、對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進行規制的法律以及對社會分配進行規制的法律。

具體而言,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

對市場秩序進行規制的法律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以及反傾銷及發布帖的相關法律制度。

對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進行規制的法律主要包括:對各個產業進行調節的法律制度;對固定資產投資進行調節的法律制度;對金融進行調解的法律制度,如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等;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管的法律,價格法,環保法以及自然資源保護法等。

對社會分配進行調節的法律主要包括:對財政進行調節的法律制度,如財政法、預演算法、稅法以及國債法等;對勞動進行調節的法律制度,如勞動法等;對社會保障進行調節的法律制度,如社會保障法、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等。

6. 我國現在國債市場的交易制度介紹

就目前情況看,我國現在國債市場要點或特點主要體現為標准券制度、封閉式約束制度、交易清算時間安排制度、主席位清算制度、期限結構安排制度以及擔保交收制度等六個方面
1、標准券制度
標准券制度,即由交易所定期(現在每月一次)將在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特定債券,通過依據該債券市價水平確定的「折算比率」,將百元面值的該種債券折算成一定金額的標准券。一旦確定折算率與標准券金額,在一個月內,正回購方用特定債券進行回購融資的金額就是折成的標准券金額。
2、封閉式制度約束
所謂封閉式制度約束,即規定在完成債券回購的首次即期現貨交易後,交易所將凍結正回購方一定數量標准券,但其所有權並未因此而歸屬逆回購方,逆回購方在回購合同存續期內對這批凍結的債券無任何處置權。
3、交易清算時間安排制度
投資者買入的債券經交易主機確認後,可以當時全部或部分賣出」,即現貨交易實行T+0清算交收,而且下午2點開始集中進行扎差凈額清算;封閉式回購交易制度也規定當日賣出回購融進的資金即可用於買進現券。
4、主席位清算結算制度
一定的債券交易方式必然伴隨著特定的清算結算制度,因而特定的清算結算制度也是構成特定債券交易制度的不可或缺的要素。現行交易所封閉式回購交易制度下,採取了「主席位清算結算制度」。
5、期限結構安排制度
目前,交易所的回購期限分別為1、3、7、14、28、91、180天。最長為半年,這也助長了在股票市場上投機的機構通過國債回購融資套取資金的行為。
6、擔保交收制度及其問題
交易所封閉式回購交易的結算交收由交易所的後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負責擔保,當回購交易的一方違約時,由結算公司替其先行支付,然後由結算公司向違約方追索,這與全世界其它採取集中撮合競價交易的交易所所有品種結算是一樣的,而且只要是為集中撮合競價交易的前台提供結算服務

7.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7)432我國實體國債法律制度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8. 國債制度包括

對一些國家的話,她可能是要比基金的風險要高點,然後他的那種嗯,收益高。

9. 應該怎麼樣遵守有關國債的法律規章制度,保證國債能夠正常交易發行

這個注意保持中手國債的法律法規制度非常完善。

10. 我國國債規模是否適度

自1994年以來,我國的國債規模不斷擴大,特別是近兩年來隨著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國債規模進一步膨脹,因此,不免使人們產生了一些擔心:現有的國債規模是否過度了?這樣的國債規模是否會造成沉重的償債負擔從而影響到未來的經濟發展?這是學術界和實際決策部門普遍關注和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要對此作出理性而准確的回答,不但要對中國現在的財政經濟狀況及其未來的走勢作出准確的分析,還要通過對衡量國債適度規模經濟指標的國際比較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斷。下面,本文就通過衡量國債適度規模的主要指標來分析一下我國國債的發行規模及合理走勢。
一、衡量國債適度規模的主要指標及其國際比較。
國債不是一個孤立的經濟范疇,它與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和財政收支狀況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判斷與確定一國的國債是否適度不能僅僅看國債本身的絕對值,它不能准確的反映一個國家的應債能力與財務負擔狀況,而必須用被國際上公認並經常使用的指標和經驗數據來對各國的國債規模進行考察,並依此對中國的國債發行規模做出理性的分析判斷。而目前國際上通用的衡量國債規模的指標主要有:(1)國債負擔率=當年國債余額/年度GDP;(2)借債率=當年國債發行額/GDP;(3)國債依存度=當年國債發行額/財政支出;(4)償債率=還本付息額/財政收入。前兩個指標是從國民經濟大局角度考察國債規模,而後兩個指標是從財政收支的角度來考察國債規模的。對於我國的國債發行規模,具體比較分析如下:
(一)對國債負擔率的比較。從理論上講,國家財政支出的需求壓力和償債能力、居民收入和儲蓄水平以及國內生產總值規模和國債的收益率高低都是制約國債發行規模的重要因素。但這些因素集中在一點,就是國內生產總值的規模。換句話說,影響國債規模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國內生產總值。那麼,考察國債的相對規模最有意義的也是最重要的指標就是國債負擔率。自80年代以來,大多數國家的政府債務規模都有大幅度的擴大,如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債務規模(國債負擔率)都幾乎翻了一倍,不過,在經濟發達程度相近的國家中,債務規模有很大差別。有的國家的債務規模只相當與GDP的22.5%(如1995年的瑞士),而有的國家超過了120%(比利時)。而發展中國家的國債負擔率則大都經歷了一個先升後降的過程,表明發展中國家的國民經濟對國債的依賴程度有所減弱。正確分析和認識我國的國債負擔率,並在與國外的這一指標進行比較時,不能僅看數量上的對比關系,還必須把握如下重要因素,否則有可能對我國的國債取向產生誤導:其一,隨著國債規模的不斷擴大,中國的國債負擔率亦出現了較快增長的趨勢。1980年僅為1%,1990年為4.8%,1995年為5.6%,到1998年已上升到8.2%,增長的勢頭非常的迅猛。其二,西方發達國家的高債務是建立在雄厚的財政基礎之上的,整個國家對債務的應債能力比較強。而中國做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不僅經濟發展與國外相比有較大的差距,而且國家的財力集中程度也要低得多,1999年預算內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僅為12.6%,即使加上政府部門的各種預算外收入,也僅為20%左右。因此,從整體上講,我們對債務的承受能力比國外要相對弱一些,債務負擔率不能簡單的和國外進行對比。其三,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其國債的累計規模之所以年能達到今天這樣高低水平,是上百年累計下來的結果。而我國舉債的歷史不長,從1981年發行第一批國債至今,也不過20年的歷史,但我國的國債規模按目前這樣的勢頭發展下去(自1994年以來,我國國債余額的年平均增長速度高達30%左右)就很可能會達到難以控制的程度,甚至會趕上有著較長舉債歷史的西方發達國家。其四,各個國家的政府債務規模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經濟結構、法律制度和債務管理機制等因素的制約。因此,在進行債務規模的國際比較時,,要充分考慮到其經濟結構、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場發達程度等方面的制約因素。一般的,證券市場越發達,對國債規模的承受能力也將越強。一美國為例,1995年的國債余額約為3.6萬億美元,國債負擔率達51%,但由於美國政府債券市場是世界上最發達的政府債券市場,美國政府債券的發行一直較為通暢。這主要得益於美國政府債券是證券市場中流動性最好的金融商品,大多數證券中介機構和美國居民都青睞政府債券,而不是其它金融工具。因此,雖然我國的國債負擔率到1998年僅有8.2%,但考慮到我國的財力集中程度和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等因素,我國的國債負擔率在近期內不易過高。
(二)、對借債率的比較。國債借債率是指當年國債發行額與當年GDP的比率。它反映了當年GDP對當年國債增量的利用程度。西方發達國家的借債率一般在3%...10%,而中國的借債率1994年是2.5%,1998年是4.09%,普遍低於發達國家的水平,即使與借債率較低的法國、英國和加拿大等相比,也要低2-3個百分點,這說明從國民經濟全局來看,我國的年度國債發行規模還是存在一定的空間的。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這樣一個事實,從1994年起,中國的國債增長率保持了較高的增長速度,大體在25%--30%,遠遠超過了GDP8%左右的增長速度,所以,借債率這一指標肯定還將不斷攀升。而大多數國家的這一指標多年來基本保持穩定的狀況,維持在8%左右,只有日本、英國和西班牙等少數財政陷入困境和失業率較高的國家在90年代初出現了較快的增長。
(三)債務依存度的比較。國債依存度是任何一個國家考核國債規模是否適當的一個重要指標。它是值財政支出依靠債務收入來安排的程度,用公式表示為國債依存度=國債年度發行額/財政支出。就法律或制度的意義看,至今為止我國國債只限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是不能發行公債的。這樣,依靠國債滿足財政支出需要的只能是中央政府,即國債依存度這一指標對中央財政才是有意義的。所以。我們在作比較分析時,實際上是拿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即年度國債發行額與中央財政支出之比)與西方國家財政債務依存度來作對比。我國的債務依存度是非常高的,1998年度國家財政債務依存度和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分別高達29.65%和71.12%,幾乎高出日本、英國和美國的3-10倍。目前各發達國家的債務依存度一般在10%-20%之間,日本政府即使在最困難時期債務依存度也不過37%。顯然,我國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主體格局的中央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一半以上要依賴發行國債,不僅與政府本身的性質不符,而且,長此以往,恐怕難以維繼,其潛在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由於各國的財政體制和預算編制方法不同,在對國債依存度進行比較是,一定要注意其可比性。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一,在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這個計算指標中,中央財政支出這一指標僅包括政府預算內支出,而在當前政府收支被嚴重扭曲的情況下,占相當大比重的政府收支游離在政府預算之外,保守的估計,預算外收支至少佔全部收支的一半,而且中央預算在整個政府預算中的比重也偏低。因此,中央財政支出這一指標是被低估了,具體到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則被高估了。第二,我國的財政預算編制方式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完全相同,比如債務利息的規模已越來越大,但尚未編列在預算支出中 ,使帳面上的中央財政支出小一塊。又使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被高估了一塊。所以,我們不能簡單的就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嚴重偏高就得出要立即壓縮國債規模的結論。但不管這個指標被怎樣高估,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偏高則是不爭的事實,應該引起警覺,絕不能掉以輕心。
(四)償債率的比較。國債償債率是指一年的國債還本付息額與財政收入的比例關系。債務收入的有償性,決定了國債規模必然要受到財政資金狀況的制約。因此,要把國債規模控制在與財政收入適當的水平上。這一指標,國際上公認的安全線是8-10%,我國在1994年以前,由於國債的發行規模不大,國家財政收入用於債務支出的也就不多,償債率較地,如1990年不過是6.5%。但從1994年起,國債的發行規模劇增,由此導致的債務支出總額迅速上升,國債償債率從1994年的9.6%迅速攀升到1998年的22.4%,大大超過了國際公認的安全線。
二、基本結論。
通過以上對四個指標的對比分析,關於我國的國債發行規模,我們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的結論:1、西方國家國債依存度較低,國債負擔率較高,與我國的情況正好相反。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西方國家年度國債規模發行絕對量較大,但與其年度巨額財政收入相比,相對量顯得較小。以美國為例,1993年的財政收入高達11535億美元,而同期我國財政收入僅有4398億元人民幣。若按現有匯率計算,相當於我國財政收入的22倍。二是這些西方發達國家實行市場經濟的歷史比較長,因此,國債發行時間也早,尤其是以發行中長期(10-20年)的國債為主體品種,因此,歷史累計額較大,比較起來,其國債負擔率自然比較高。2、從上面判斷國債規模的主要經濟指標來看,很難簡單講,中國國債規模是大了還是有較大的迴旋餘地,一個讓人們較易接受的事實是,中國國債規模處於國民經濟應債能力寬松而財政債務重負的矛盾當中,即既有寬松的一面,也有嚴峻的一面。那麼,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解決這一矛盾,既要充分發揮國債對國民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以及對經濟運行的反周期調節作用,又要防止國債規模過大對財政收支造成難以承受的壓力,避免像某些發展中國家那樣因政府債務問題而陷入信用危機和財政危機。3、從動態趨勢看,中國國債發行規模經歷了自1994年以來的以30%多的速度急劇擴張,正面臨者巨大的壓力和與日劇增的風險。今後的若干年內,只要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不發生大的突變,對國債發行規模進行增長中的微調或許是一種有效的政策選擇。考慮到國債總量政策的慣性作用,未來幾年要壓縮國債發行規模是不現實的,也不符合當前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的客觀要求,但國債發行規模要想連續保持這幾年的增長勢頭也是難以維繼的。所以,現實的選擇只能是增長中的微調,而且,這種微調只能建立在振興財政和優化國債結構的基礎上進行,即要在提高兩個比重的或國家可支配財力水平的基礎上適度擴大國債規模。同時,要繼續調整國債政策,規范國債市場,優化國債結構,是國民經濟應債能力得到較好的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