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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風險投資基金概念及其特點

發布時間: 2021-03-23 23:24:02

1. 簡述投資基金的分類及其特點

根據運作方是分類: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又稱為固定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的預定數量發行完畢,在規定的時間(也稱「封閉期」)內基金資本規模不再增大或縮減的證券投資基金。從組合特點來說,它具有股權性、債權性和監督性等重要特點。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又稱為變動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證券數量從而基金資本可因發行新的基金證券或投資者贖回本金而變動的證券投資基金。從組合特點來說,它具有股權性、存款性和靈活性等重要特點。上市基金,是指基金單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比如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封閉式基金。 根據能否上市交易分類: 非上市基金,是指基金單位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可變現基金和不可流通基金兩種。可變現基金是指基金雖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但可通過「贖回」來收回投資的證券投資金,如開放式基金。不可流通基金,是指基金既不能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又不能通過「贖回」來收回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如某些私募基金。
根據投資對象分類: 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股票投資比重佔60%以上);債券基金是指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債券投資比重佔80%以上);混合基金是指股票和債券投資比率介於以上兩類基金之間可以靈活調控的;貨幣市場基金是指以國庫券、大額銀行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公司債券等貨幣市場短期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QDII基金是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 另外,根據不同的投資風格,專門把股票基金分為成長型、價值型和混合型基金。成長型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收益增長速度快,未來發展潛力大的成長型股票的基金;價值型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價值被低估、安全性較高的股票的基金。價值型股票基金風險要低於成長型股票基金,混合型股票基金則是介於兩者之間。根據投資目標分類:成長型基金,是指以追求資產的長期增值和盈利為基本目標從而投資於具有良好增長潛力的上市股票或其他證券的證券投資基金。 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追求當期高收入為基本目標從而以能帶來穩定收入的證券為主要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 平衡型基金,是指以保障資本安全、當期收益分配、資本和收益的長期成長等為基本目標從而在投資組合中比較注重長短期收益-風險搭配的證券投資基金。

2. 風險投資基金的組織和運作在我國有何特點

特點:
1、投資對象:主要是不具備上市資格的小型的、新興的或未成立的的高新技術企業。
2、投資周期:一般風險資金是2-5年。
3、投資回報率:相當高,平均為20%-40%。
4、投資目的:是注入資金或技術,取得部分股權(而不是為了控股),促進受資公司的發展,使資本增值、股票上漲而獲利。
5、獲利方式:企業上市或轉讓股權(退出機制)。
6、投入階段:企業發展初期、擴充階段。

3. 證券投資基金概念以及有哪些特點

1、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 ?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資產,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2、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有哪些?
與股票、 債券 、定期存款、 外匯 等投資工具一樣,證券投資基金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投資渠道。那麼,與其它的投資工具相比,證券投資基金具有哪些特點呢?
(1)集合理財 ,專業管理。
基金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共同投資,表現出一種集合理財的特點。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積少成多,有利於發揮資金的規模優勢,降低投資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和運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擁有大量的專業投資研究人員和強大的信息網路,能夠更好地對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動態跟蹤與分析。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資者也能享受到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服務。
(2)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為降低投資風險,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必須以組合投資的方式進行基金的投資運作,從而使「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成為基金的一大特色。「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科學性已為現代投資學所證明,中小投資者由於資金量小,一般無法通過購買不同的股票分散投資風險。基金通常會購買幾十種甚至上百種股票,投資者購買基金就相當於用很少的資金購買了一籃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損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漲的盈利來彌補。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3)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資人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基金投資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後的盈餘全部歸基金投資者所有,並依據各投資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規定收取一定的託管費、管理費,並不參與基金收益的分配。
(4)嚴格監管,信息透明。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投資者對基金投資的信心,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業實行比較嚴格的監管,對各種有損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並強制基金進行較為充分的信息披露。在這種情況下,嚴格監管與信息透明也就成為基金的一個顯著特點。
(5)獨立託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操作,本身並不經手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財產的保管由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託管人負責。這種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衡機制對投資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護。

4. 投資基金的特點主要包括

(1)投入小、效益大、(2)專家管理、省心省事、(3)組合投資、風險小、(4)變現性強、費用較低、(5)專門保管、安全性高、(6)品種多、投資靈活、(7)經營穩定、效益可觀。

5. 分析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基金這種組織形式的主要內容,理論特點,和優...

有限合夥就是如果企業出現情況 只負責有限責任 打個比方你要是入伙1萬元 企業的總資產有20萬 可是虧損了100萬 那你只虧損1萬 其他的有合夥人來承擔、 他的優勢就是可以規避比較大的風險 所有的事物都有合夥企業來做、 實踐情況就不用說了、要是【無限合夥】那100萬就有你們平攤,一般做一些理財 基金 都是 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就是負責有限責任 無限合夥就是負責無限責任

6. 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基金的特點

新合夥企業法有感
新合夥企業法已經於2006年8月27日通過,將於2007年6月1日開始施行。新法最重要的修改體現在四個方面:明確了法人可參與合夥,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增加了有限責任合夥制度,並增設合夥企業破產規定。新合夥企業法的前述修改,有助於打破妨礙我國創業投資事業發展的眾多法律障礙,將對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起到重要的制度支撐和推動作用。本文擬立足於律師實務操作角度,從有限合夥人和創業投資機構立場出發,就新法部分規定對創投活動的若干風險性影響及其對策問題進行探討。
一、允許法人和機構參與合夥以及允許合夥企業破產的風險性影響

1、殼企業:普通合夥人刀槍不入的軟蝟甲?

老合夥企業法不允許企業法人作為合夥人,同時,合夥企業不得破產。新合夥企業法將合夥企業的興辦主體從自然人擴大到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這些主體可依法作為普通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以上參見新法第2條、第3條);如果合夥企業依法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參見新法第92條)。

有限合夥制度意在搭建一個「能人和富人共舞」的平台,由富人(投資者、創投機構、「資本家」)作為有限合夥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能人(經營者、「知本家」)作為普通合夥人參與企業經營,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個制度框架下,由於普通合夥人需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而使企業治理實踐中常見的經營者道德風險問題,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或者降低。根據新法關於法人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以及合夥企業可以依法破產的規定,假設能人(經營者、「知本家」)不是以自然人身份,而是通過設立一個「殼」公司或另外一個「殼」有限合夥的形式,將其作為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甚至是唯一的普通合夥人,那麼,在合夥企業破產時,能人(經營者、「知本家」)就能夠通過「殼企業」作為屏障,有效地規避法定的無限連帶責任,不需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顯然,這不是有限合夥人、創投機構願意看到的。

因此,如果投資者擬作為有限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創投機構,或者創投機構擬採取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對項目(創業企業)進行投資時,應當要求經營者直接以自然人身份作為普通合夥人,而不是通過設立「殼企業」作為普通合夥人。

2、有限合夥人與作為普通合夥人的法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董事是誰的董事?

在國外,由法人(公司)作為唯一的普通合夥人,已經成為現階段有限合夥的典型形態。在這種模式下,有限合夥的控制權名義上掌握在作為普通合夥人的法人(公司)手中,但法人(公司)的管理者實際上可能就是有限合夥人中的部分人。這樣的有限合夥可說幾乎已經變成了一個完全的有限責任實體,發起人一方面通過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而經營合夥事務,另一方面作為有限合夥人享有有限責任的保護。這樣既有利於企業避免雙重征稅、充分享受合夥的稅收優惠,又可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為有限合夥人所提供的有限責任保護(參見廖凡《美國非公司型有限責任企業初探》一文)。(附件一:合夥企業的稅收優惠)

但是,在由法人(公司)擔任唯一普通合夥人的情況下,法人(公司)同有限合夥之間將可能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因為公司的股東與有限合夥人有時候並不會完全重合。由此導致的問題是,法人(公司)的董事和經理應當優先考慮法人(公司)股東的利益還是應當考慮有限合夥人的利益?乍看起來,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對公司及公司股東負有的信義義務,與公司對有限合夥及有限合夥股東負有的信義義務,二者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我國法律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國外的判例指出,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不僅對有限合夥和有限合夥人負有信義義務,而且這種信義義務高於其對公司股東負有的信義義務;在二者發生利益沖突時,董事和經理必須優先考慮有限合夥和有限合夥人的利益。

在設立公司(法人)作為唯一普通合夥人時,假如有限合夥人或者創投機構只是該公司的眾多股東之一,則有必要通過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這二份根本性的法律文件,將「公司董事和經理必須優先考慮有限合夥和有限合夥人的利益」這一點予以明確規定,以便為日後妥善解決法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的潛在利益沖突提供依據。

3、有限合夥未依法注冊或未依法成立的風險

根據新合夥企業法第3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現實的問題是,第一,哪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公益性」的,很不容易區分。如果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中所列「公益事業」范圍來界定,則絕大多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列入「公益性」單位(參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第二,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定義,新公司法和老公司法是有區別的。新公司法下,「國有獨資公司」是專指由國資監管機構(即俗稱的各地「國資委」)作為唯一股東的公司;老公司法下,「國有獨資公司」的范圍更廣闊,包括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公司。那麼,到底是新公司法下還是老公司法下的「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如果前述單位違規作為普通合夥人,甚至是唯一的普通合夥人,將會導致什麼法律後果?有限合夥是否因此在法律上並未成立?如果企業登記有誤,或有限合夥在法律上並未成立,而有限合夥人錯誤的相信有限合夥企業已成立,或者錯誤相信自己為有限合夥人的,當第三人與該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時,由誰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等等,有限合夥人或創投機構將可能被這一系列纏夾不清的問題拖入訴訟泥淖。

快刀斬亂麻的解決方案是,凡涉及到國有獨資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者和創投機構均應建議它們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入伙。同時,有限合夥人、創投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申報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的監管。

二、關於有限合夥規定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1、信託與隱名合夥:有限合夥企業如何在50個合夥人的上限內私募?

在國外,為了適應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需求,現階段有限合夥的規模大為擴張,動輒擁有數十名甚至數百名、上千名有限合夥人,與早期的手工作坊式的有限合夥有著根本性的區別。我國新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企業沒有限制合夥人人數,但對有限合夥企業,則規定了其合夥人最高不得超過50個,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如果僅剩有限合夥人的,企業應當解散(以上規定參見新法第61條、第75條)。新法對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的限制,是為了防止發生大規模的變相非法集資,但該規定的不利影響是,將使創投機構無法進行大規模的私募基金活動。那麼,創投機構是否能夠在新法第61條規定的框架內有效進行大規模私募?

由於新法對普通合夥企業沒有限制合夥人人數,雖然創投機構可以通過吸引投資者先加入普通合夥企業A,再由普通合夥企業A作為有限合夥人之一,設立有限合夥企業B,但是,該方案要求投資者首先對普通合夥企業A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對投資者顯然不具吸引力。如果由投資者先成立若干個50人數以下的有限合夥,再由這些企業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夥,則將因為企業層級太多,而使有限合夥「稅收掩體」的功效大為降低。

對此問題的解決方案,首推信託方式。根據我國《信託法》規定,委託人可以將其財產權信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除受託人採取信託機構形式從事信託活動必須符合國務院有關辦法規定外,對受託人沒有更多的資格限制,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為信託法規定的受託人(以上參見《信託法》第2條、第4條、第19條、第24條)。信託法對委託人人數沒有限制(但在實踐中,對某一具體信託事項,受託人一般會主動將委託人人數限制在200人以內)。採取信託方式的另一個好處是,財產一旦信託出去,就獲得了獨立的法律特性,既與委託人其他財產相區別,也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除了有限的幾種情形,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受託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也不得被強制執行,這就使信託財產在法律上的保護力度遠遠高於其他財產(以上參見《信託法》第14條至第17條)。因此,創投機構可以採取信託方式進行基金私募,讓其他投資者作為委託人,將其資金以信託方式,信託給創投機構進行管理和處分。

解決方案之二是,採取「隱名合夥」方式。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對於他方經營的事業進行出資,從而分享其營業利益並分擔其損失的合同。理論上認為,隱名合夥實質上是一種融資合同關系,並不是商事主體,它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即可,無需進行登記,而有限合夥都是一種商事主體,必須經過登記注冊後才能有效成立。隱名合夥與有限合夥相同的地方在於,隱名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均只以其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他們也都不享有對合夥企業的對外代表權和事務執行權。公司中的隱名股東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通過變更工商登記成為顯名股東,而合夥企業中的隱名合夥人,是不能要求成為顯名合夥人的。盡管我國法律上尚未確認隱名合夥這種方式,但隱名合夥的上述特點,使得創投機構可以通過採取「隱名合夥」方式,由一小部分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在工商登記簿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資者則作為「隱名合夥人」,從而進行較大規模的基金私募。

2、安全港規則:有限合夥人的手可以伸多長?

傳統理論認為,作為享受有限責任待遇的對價,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得執行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企業。但隨著擁有成千上萬有限合夥人的復雜融資安排和跨州經營的大型有限合夥的出現,一些國家的立法也與時俱進,比如美國,先後通過在控制理論的基礎上增加 「安全港規則」,到加大債權人舉證證明「有限合夥人控制企業經營」的難度,再到2001年立法明確規定有限合夥人並不因參與合夥事務的經營控制而承擔無限責任,等等,賦予了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更多的管理權利,使得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事務的權利更趨接近於公司股東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利。

新合夥企業法第68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第76條規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同時,第68條列舉了八類事項作為「安全港」條款,只要有限合夥人的行為不超出這八類事項范圍,就不會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危險。從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於有限合夥人參與企業的內部管理實行嚴格的禁止,在「安全港規則」中的規定也比美國更加嚴格。那麼,在我國,有限合夥人是否有辦法在更高程度上參與對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呢?

盡管新公司法規定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參見新公司法第20條。理論上對此也稱為「揭破公司面紗」),但是,該制度只適用於公司製法人,而對合夥企業,法律上尚無此類規定。由於我國的法律體制是傾向於大陸法系的,而成文法是大陸法系的傳統,它通過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法官依照法律規定,結合具體的案件事實,運用所謂的「三段論」式的邏輯推理過程解決糾紛,它嚴格限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要求嚴格依照既有的規則來定紛止爭,因此,在大陸法系下,法官的創造性受到嚴格的限制,在法律修改之前,法官是無權通過創設新的判例的形式,來確定一項新的法律原則的。換言之,在合夥企業法正式確立「合夥企業人格否認制度」之前,從理論上講,法官是不可以將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推衍適用於合夥企業的。

因此筆者認為,如果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者或者創投機構希望在更高程度上參與對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目前相對可行的辦法可能是,有限合夥人充分利用新法關於允許法人參與合夥的規定,通過設立「殼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之一,與其他普通合夥人共同參與對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同時,應當在合夥協議中對普通合夥人的表決權行使等問題作出詳細、明確的約定,規定對哪些合夥事務,必須獲得有限合夥人或者創投機構控制的作為普通合夥人的「殼公司」的贊成票,才可以通過決議。

二、關於有限合夥規定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3、信託關系:界定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內部關系的准則

英美法系的法律一般認為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信託關系,普通合夥人處於受託人地位,有限合夥人處於委託人和受益人地位,普通合夥人作為控制、管理和支配合夥企業全部資產的一方,對有限合夥人承擔信託義務,具體體現為忠實義務和謹慎注意義務兩個基本性義務,並由此推衍、派生出其他種種具體義務。在信託義務這個框架下,普通合夥人一般很難通過設計復雜的法律形式或者採取其他機會主義行徑,從事損害合夥企業或者有限合夥人利益的活動(參見朱小川《淺析有限合夥中的合夥人關系——以英美法系中的受信關系為中心》)。

我國新合夥企業法對有限合夥企業,更多的是規定合夥人(包括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和合夥企業對外部、對第三人的責任,以及有限合夥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的關系,而對於合夥人內部之間的關系,除了規定普通合夥人不得進行職務侵佔、越權處理、競業禁止、違規交易外(參見新法第96條、第97條、第99條規定),缺乏更多規定,尤其是對普通合夥人可能出現的不利於有限合夥人的行為,缺乏估計和約束。

由於新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行為缺乏嚴格約束,加上在新法中有限合夥人可以借重的「安全港規則」著實狹窄、有限,在這個法律框架下,普通合夥人稍微開動腦筋,就可以通過種種並不復雜的途徑,比如,採取「殼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進行關聯交易;以合夥企業對其有關交易進行擔保;以本合夥企業擔任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飛單」、故意放棄盈利機會,等等,損害、掠奪、掏空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人的利益,並規避其法定責任。

對此,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者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創投機構,應當借鑒英美法系中普通合夥人負有的忠實義務和謹慎注意義務之規定,高度重視事先通過合夥協議予以防範,在合夥協議中盡可能詳細地約定、列舉普通合夥人不得從事的行為和事項,並且約定當發生普通合夥人的此類違規行為時,有限合夥人有權要求退夥或者要求普通合夥人收購其財產份額。

7. 風險投資是什麼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縮寫為VC)又可被翻譯為創業投資。

按照美國風險投資協會(NVCA)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定義: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被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層次,其中廣義私募股權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而狹義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包括創業投資基金。

因此,風險投資(創業投資)是屬於廣義私募股權投資的其中一個分類。

具體來說,風投就是指對新興的、具有高成長潛力和巨大競爭潛力的中小型公司進行的早期股權投資,其中包括:

  • 物色、孵化、播種或早期投資;

  • 初創時期、產品原型時期或公司擴展階段的投資;

  • 利用類似股票特徵的債券進行夾層或結構化融資;

  • 處於成熟階段的公司進行上市前投資。

這類風險投資人的主要目的是期待企業高速成長而給其帶來高增值收益,投資人往往會在企業完成創業階段後退出,以保證自身的資本增值,而後進行新一期的資本投資。比如曾經對騰訊、搜狐、土豆網等知名企業進行過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的IDG技術創業投資基金,就是非常典型而成功的風險創業投資,即投資於具有很大市場增長潛力的高科技創新企業。

8. 什麼是風險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簡稱是VC,在中國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其實把它翻譯成創業投資更為妥當。廣義的風險投資泛指一切具有高風險、高潛在收益的投資;狹義的風險投資是指以高新技術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型產品的投資。根據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一種權益資本。
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使高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產業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過程。從運作方式來看,是指由專業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特別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方式。
風險投資一般採取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運作。風險投資基金的法律結構是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而風險投資公司則作為普通合夥人管理該基金的投資運作,並獲得相應的報酬。在美國採取有限合夥制的風險投資基金,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政府也通過這種方式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
特徵
1、投資對象多為處於創業期(start-up)的中小型企業,而且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投資期限至少3-5年以上,投資方式一般為股權投資,通常占被投資企業30%左右股權,而不要求控股權,也不需要任何擔保或抵押;
3、投資決策建立在高度專業化和程序化的基礎之上;
4、風險投資人( venture capitalist )一般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增值服務;
5、除了種子期(seed)融資外,風險投資人一般也對被投資企業以後各發展階段的融資需求予以滿足;
6、由於投資目的是追求超額回報,當被投資企業增值後,風險投資人會通過上市、收購兼並或其它股權轉讓方式撤出資本,實現增值。
特點
風險投資是由資金、技術、管理、專業人才和市場機會等要素所共同組成的投資活動,它具有以下六個特點:
一、以投資換股權方式,積極參與對新興企業的投資;
二、協助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活動;
三、投資風險大、回報高;並由專業人員周而復始地進行各項風險投資;
四、追求投資的早日回收,而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所有權為目的;
五、風險投資公司與創業者的關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與合作的基礎之上的;
六、投資對象一般是高科技、高成長潛力的企業。

創業投資基金(VentureCapitalFund)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財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操作,並且專門投資在具有發展潛力以及快速成長公司的基金。
創業投資是以支持『新創事業』,並為『未上市企業』提供股權資本的投資活動,但並不以經營產品為目的。創業投資主要是以私人股權方式從事資本經營,並以培育和輔導企業創業或再創業,來追求長期資本增值的高風險、高收益的行業。
一般而言,創業投資公司會執行以下幾項工作:
*投資新興而且快速成長中的科技公司;
*協助新興的科技公司開發新產品、提供技術支持及產品營銷管道;
*承擔投資的高風險並追求高報酬;
*以股權的型態投資於這些新興的科技公司;
*經由實際參與經營決策提供具附加價值的協助;
*有較長期的投資規劃;
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基金的主要資助對象是一般投資者或銀行不願提供資金的高科技、產品新、成長快的風險投資企業;
二是創業投資基金以獲取股利與資本利得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所有權為目的,創業投資者甘願承擔創業投資的風險,以追求較大的投資回報;
三是創業投資包含創業投資者的股權參與,其中包括直接購買股票、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等方式;
四是創業投資者並不直接參與產品的研究與開發(R&D)、生產與銷售等經營活動,而是間接地扶持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財務監督與咨詢,使所投資的公司能夠健全經營、價值增值;
五是創業投資屬於長期性的投資,流動性較差,一般需要5—10年方能有顯著的投資回報
投資方式
聯合投資:
聯合投資和組合投資是分散風險的重要措施,聯合投資(也稱辛迪加SYNDICATION投資)指多個創業投資者聯合對同一風險企業進行投資,一方面有利於創業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項目選擇的准確性,加強投資監管和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另一方面,可以保證對風險企業的投資總額達到合理規模,增大了投資成功的可能性。
組合投資:
組合投資則指投資者根據項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對投資入股形式的要求(必需的和可能接受的方式),創業投資家採取股權、債權、准股權、擔保等多種形式的組合投資策略,既保證項目(企業)對資金的需要,又盡可能減少項目(企業)失敗造成的損失。同時,對多家風險企業進行投資,通過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不會因一項投資的失敗而滿盤皆輸。在創業投資行業,「決不把所有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是對這種投資方式最恰當的比喻。

9. 風險投資基金的特點

1、投資對象:主要是不具備上市資格的小型的、新興的或未成立的的高新技術企業。
2、投資周期:一般風險資金是2-5年。
3、投資回報率:相當高,平均為20%-40%。
4、投資目的:是注入資金或技術,取得部分股權(而不是為了控股),促進受資公司的發展,使資本增值、股票上漲而獲利。
5、獲利方式:企業上市或轉讓股權(退出機制)。
6、投入階段:企業發展初期、擴充階段。
1997年11月,國務院證券委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它對於培養風險投資人,尤其是為風險投資籌集資金來源的多元化渠道提供了依據。 風險投資基金作為基金,同其它投資基金並無兩樣。其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一是其投資的對象為高風險的高科技創新企業,失敗率較高,一般在60~80%左右,而成功率只有5-20%左右,因此這就要求基金的規模足夠大,使得風險投資基金能同時投資於多個風險項目,從而通過其中的一個或幾個項目的成功來彌補在其它風險項目上的損失並獲取收益;二是基金常採取與其它風險投資公司聯合投資的方法,以分散風險;三是基金在決策上經常當機立斷,敢於取捨。
風險投資公司對於風險項目的選擇、決策和經營,是非常謹慎而嚴格的,任何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失誤,都可能給風險投資公司帶來致命的打擊。在國外,一般來說,一個風險投資公司,一年總共提出申請參與投資的風險項目,大約有1萬個左右,經過選擇同意作初步了解的大約150項左右,大體上只佔1.5%。在初步了解基礎上作深入會談、研究的大約24~25個,真正同意參股、簽約的不到1O項,即不到全部申請項目的0.1%。合同執行中,發現投資效益和項目開發前景不理想而果斷中止的,大約每年都有1~2項。最後真正獲得成功的,是千里挑一的特優企業。這類成功的企業,經過兩三年的創業經營,迅即顯露出效益高增長的勢頭。這時風險投資公司可以採取兩種方法收回投資:一種是找一家大的優勢企業集團以合適的價格收購,從股票轉讓中收回投資;另一種則是在專門的證券市場(如美國的NASDAQ)幫助公司上市,在企業的股票10倍、20倍升值時,則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收回投資。到了這一階段,高科技創新企業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渡過了風險期的高成長型企業,其股票享有相當高的升值,這對於高風險投資的回報,是以高技術和高水平的資本運營創造出來的。

10. 簡答題:1投資的概念及其特點是什麼

拼音:touzi
英文:Investment
指貨幣轉化為資本的過程。投資可分為實物投資和證券投資。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後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投資這個名詞在金融和經濟方面有數個相關的意義。它涉及財產的累積以求在未來得到收益。技術上來說,這個字意味著「將某物品放入其他地方的行動」(或許最初是與人的服裝或「禮服」相關)。從金融學角度來講,相較於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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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投資的時間段更長一些,更趨向是為了在未來一定時間段內獲得某種比較持續穩定的現金流收益,是未來收益的累積[1]。
企業的投資活動明顯地分為兩類:(1)為對內擴大再生產奠定基礎,即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2)對外擴張,即對外股權、債權支付的現金。
[編輯本段]投資的特點
1、投資是以讓渡其他資產而換取的另一項資產。
2、投資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之外持有的資產。
3、投資是一種以權利為表現形式的資產。
4、投資是一種具有財務風險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