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發生重大資產損失責任人除了降職還會怎麼樣
國資委網站昨天發布消息,《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將從8月30日起施行。這一辦法是我國實施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的重要舉措,其中特別明確了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
而在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中,涉及了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情形。
重大損失責任人扣減追索100%績效年薪
其次,辦法還強調了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了央企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准。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為重大資產損失。
另外,辦法還明確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並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
比如對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等。
同時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並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等。
此外,辦法還清晰界定國資委和中央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職責,明確責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
央企要結合實際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
根據國資委昨天發布的消息,中央企業將根據這一辦法,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准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並報國資委備案。同時,各地區國資管理機構也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地區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
來自鳳凰網
❷ 國有企業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項
(一)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審批、備案及相關決策程序
無論是《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還是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關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備案制度,都強調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管理,重大投資項目需要經過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或備案,對於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資事項,甚至需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有企業在決定全資子企業的重大事項或對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前,應按規定徵求國有企業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審批需報送有關投資的決議、有關事項的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其他證明投資項目合理性和合規性有關文件。
《中央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因此,在國有企業對外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基金實體及投資私募基金時,通常需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要求報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屬國家出資企業批准或備案。
(二)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需開展盡職調查、進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風險應對方案
《中央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國資委確認的各企業主業、非主業投資比例及新興產業投資方向,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對於新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其中股權投資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並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各級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也建立了關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對規定的重大事項需報送有關投資的決議、有關事項的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相關材料,各級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主要審核國有企業重大事項是否符合國有資產布局與國有企業結構調整規劃、是否符合該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是否符合該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其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並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審核。
2016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63號)規定:「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投資並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家不斷加強對國有企業對外投資、並購、擔保等重大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國有企業在投資發起設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進行詳盡全面的項目盡職調查工作,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合規性調查,以及風險預測和風險應對策略等。對項目的全面調查工作不僅有利於國有企業科學投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這也就是國有企業履行國有資產內部審批程序的最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國有企業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的評估程序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7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因此,該三類國有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當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四)「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根據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的規定,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❸ 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人走到哪裡
《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出台,明確了九大方面54種情形的重大決策「終身追責」,旨在通過縝密的制度性安排防範國有資產流失。其中,國企高管一旦被認定要對發生的資產損失負責,不僅將面臨從「批評教育」到「免職」等不同程度的組織處理,還可能同時面臨經濟上的嚴懲。
❹ 國資委發文推進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對此你怎麼看
國資公司此前公布的《關於做好2021年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各央企要在2021年上半年度機構進行責任追究制度工作中服務體系自糾自查,與國有企業改革三年行動等改革創新文檔有關每日再對比,從責任主體、專業規章制度、工作方案等層面開展對照材料。
通告緊緊圍繞各央企積極進行共性問題重點審查、科學研究制訂敬業合規管理免除責任事宜明細、完善健全配套設施規章制度、探尋創建管理提升建議體制、開發設計基本建設監管追究責任信息管理系統及其進一步加強監管追究責任隊伍管理等做出了一系列實際的工作計劃。
❺ 國資委採取什麼措施防止國資流失
針對央企經營和投資的監管重磅文件,近日正式出台。國資委印發的《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提出,針對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形成分級分層追責和責任機制,同時對於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另一方面,《辦法》嚴格界定了責任,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並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辦法明確,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准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也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