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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眾籌投資詐騙

發布時間: 2021-06-08 00:03:00

① 眾籌與詐騙的區別與聯系

眾籌容易引發非法集資類的詐騙。此類詐騙是非法集資引申出來的加重犯罪行為。
所以只要區別非法集資和眾籌的關系就能解釋您的提問。
一、眾籌和非法集資產生的時代背景和內在的理念不同
二、眾籌和非法集資的運作方式不同
三、非法集資罪作為一種維護金融壟斷秩序的口袋罪名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質疑
是否做到充分及時的信息公開?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一般也只是對重大的經營行為、關聯交易等活動進行信息公開,而且很多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事後方式進行公告的,不夠及時。

② 標盛眾籌涉嫌網路詐騙,我已報警,也請其他受害者迅速報警!

汽車眾籌是被很多人關注的一種集資眾籌,最早起源於汽車產業與眾籌模式結合的嘗試。實際上,汽車眾籌本質上屬於一種投資理財行為,與P2P網貸借貸更相似,投資門檻低。
9月中旬,江蘇連雲港警方破獲當地汽車眾籌平台詐騙案件:一家貿易有限公司利用「某汽車眾籌平台」開展「偽眾籌」騙取投資,製造虛假交易信息實施合同詐騙等不法行為。在短短2個月時間內,有300餘名受害者被騙,涉案金額達到2000多萬元,涉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③ 眾籌到底是騙局還是事實

「籌」很多都是隱藏在真實下的騙局!在我們生活中,「籌」作為大病救助中救人的初衷確實是好的,但是「籌」在法律上的疑問、監管的缺失,審核的缺失、追責的缺失使得它成為了網路詐騙新的溫床。

以下事例是對於「籌」美麗面紗下丑惡面貌的揭露!

具體的工作流程:黃牛找到合適的病患,病患提供自己的信息給黃牛,黃牛將信息交給捐頭兒,之後由捐頭兒進行潤色並發布到眾籌平台。

比如,一個患者治病需要20萬醫葯費用,捐頭兒進行潤色之後按照50萬發布。眾籌成功之後,病患可以得到10萬(可能遠沒有10萬)治病的費用,如果有醫保或者其他保險還能進行相應報銷。黃牛獲得人頭費或者相應比例分成,而捐頭兒到身下的幾十萬餘款。

因此,我希望監管部門能夠做好足夠的監管,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讓「籌」真正幫助到有需求的人,而不是讓「有心人」鑽了空子。同時,也希望大家在捐款的時候保持理性,不要浪費了自己的愛心。

④ 眾籌錢,和非法集資,有什麼不同。謝謝

眾籌錢很多都是籌來的錢做有意義的,非法集資根本就是忽悠人投資的。眾籌方式錢數額不等,單筆或多或少的。非法集資形式每筆錢不少的,通常都是以萬為單位的。眾籌和非法集資最大區別是,眾籌有一定程度真實性的,但是也不排除部分利用眾籌詐騙的,非法集資就是純屬騙局,詐騙外加忽悠,目的就是為了坑受騙者錢的,沒有一點真實性的。

⑤ 眾籌到底是騙子還是創新

眾籌是一個不錯的商業形式,不過投資是有風險的,但是很多眾籌項目在宣傳中都會刻意淡化風險,還有一些投資者自己沒有這方面的認知,完全是憑主觀印象去參與眾籌,就造成了一種現象,眾籌成功了就是真實的良心企業,眾籌失敗了就是騙子。

眾籌的風險有多大,這里給你分析一下,眾籌初期處於我有想法有思路有一定的資源,但是缺錢的狀態,你的錢到位了,那我就可以著手做了,項目一般都是概念性的項目,也就是沒人做到我想法的這個高度的,那我那你的錢去做,做好了大家分錢,做不好大家一起虧,要說風險有多大,那可以說是無限大,不過眾籌發展到一定規模就會有風投融資了,不會靠著眾籌這點錢一直支撐,所以相對的風險也就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所以投資眾籌項目的時候要有心理准備。

⑥ 國宏眾籌被騙,投資者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你好我也被騙國宏眾籌4.5萬怎麼要回,謝謝

⑦ 眾籌和非法集資

眾籌和非法集資的運作方式不同

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一般也只是對重大的經營行為、關聯交易等活動進行信息公開,而且很多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事後方式進行公告的,不夠及時。

兩者行為特徵不同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其中有幾個比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對於非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處」,還有學者認為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罪名立案追訴的標准為:

(1)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

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台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沖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