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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銀行代理國債業務制度模版

發布時間: 2021-06-07 10:28:28

①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參與者

第八條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一)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二)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第九條上述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
第十條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第十一條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雙邊報價商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在進行債券交易時同時連續報出現券買、賣雙邊價格,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等有關義務的金融機構。雙邊報價商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為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中央結算公司為參與者提供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為參與者提供資金清算服務。

② 銀行可以進行的代理業務包括()。 ABC A.代理國債買賣 B.代理保險 C.委託貸款 D.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是國際貿易經常使用的一種付款保證方式。

③ 求 國債發行預制度

網上普遍流傳說是去年7、8月份推出的。我所知道的具體報道是這樣的:
財政部8月18日至19日在大連召集銀行、保險公司等一、二級市場成員討論國債預發行制度。昨日上午,財政部有關人士做了「中國國債預發行框架設計」的報告,勾勒出國債預發行制度的基本輪廓。

所謂預發行是指債券雖已被核准發行,但尚未正式發行,市場就對該債券先行報價買賣的行為。預發行是對未來即將發行債券的遠期價格在即期進行報價買賣,但資金與債券的交收發生在未來。實際上,預發行就是債券一級市場的一種遠期買賣行為,只是期限一般較短,多在7-10天。據透露,該方案由財政部國債預發行課題小組撰寫,並在數天前發到參會的機構手中。

這份「框架設計」主要從八個方面構建預發行制度。一、發行參與主體包括A、B、C三類:A類為國債承銷團部分甲類成員,B類為國債承銷團其他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C類為非國債承銷團的機構成員。在國債預發行中,交易將分為兩個階段,T-7至T日招標前為第一階段,是基於招標標的買賣;T日招標後至T+2日止為第二階段,進行補倉和分銷,個人投資者不能參加第一階段投資,只能參加第二個階段的投資。個人投資者最小分銷面值金額為1000元,以1000元的整數倍遞進。二、預發行開始於發行公告日,結束於上市前一日,分為報價、買賣、結算和交收四個環節,其中報價買賣為預發行制度的主要內容,結算交收主要是後台服務。三、參與預發行需繳納保證金或保證券。第一階段A類免繳保證金(券),B、C類全額繳付;第二階段A、B類免繳保證金(券),C類全額繳付。保證金提交比率是1年及以下的比率為0.5%,1-5年、5-10年和10年以上分別以0.5%的比率遞增。四、預發行採取實券交割了結方式。五、財政部對凈空頭承銷團成員提供融券服務。六、提出清算代理行的概念,清算代理行受財政部委託進行國債預發行結算資金及保證金的存管、結算,可以對承銷團成員提供融資服務。七、預發行實行二級清算制度,C類通過A、B類買入和清算。清算有兩種方案,一是有限責任賠償,以保證金為現,二是無限責任賠償。八、預發行初期以基準利率國債為主,並將逐漸擴大到所有記賬式國債。

財政部認為,施行國債預發行制度的主要意義在於,推動價格發現,促使承銷商對未來利率水平的看法漸趨一致;並可作為投標價格參考,讓國債最終的定價更加市場化,提高一級市場競標的透明度,從而有效減少當前流行的代投標現象。同時,國債預發行也能規范國債分銷,提高分銷的透明度。而且,在預發行制度下,套利機會就會存在,國債一、二級市場將更加連續。
其他信息:http://cn.biz.yahoo.com/050816/2/bz6i.html

④ 跪求銀行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工商銀行內部控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行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安全、有效、穩健運行,切實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行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銀行內部控制是一種自律行為,是為實現經營目標、防範風險,對內部機構、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經營活動及業務行為進行規范、牽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總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工商銀行所轄各級經營機構、管理部門及全體員工,所稱業務包括本、外幣業務。

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結構和要求

第四條 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在全行建立一個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具體如下:

一、保證法律法規、金融規章的貫徹落實;

二、保證全行發展規劃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現;

三、預防各類違法、違規及違章行為,將各種風險控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四、保證會計記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保證及時提供可靠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保障內部授權、授信責任的全面落實及相關責任人員履行其職責。

第五條 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要求,制定明確的經營方針,完善「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相統一的經營原則。在內部控制建設方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二、完整性原則。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范程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所有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三、及時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進行及時准確的記錄,並遵循效率性原則,外簡內繁;新設分支機構或新開業務種類時,必須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四、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資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五、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全行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六、獨立性原則。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應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第六條 內部控制系統的結構。全行內部控制縱向結構由決策控制、執行控制、監督控制組成。橫向結構由組織結構控制、計劃財務控制、資金營運控制、會計管理控制、電子化系統控制等組成。縱橫結構相互交叉,相互依賴,相互制約,共同構成對全行經營活動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綜合網路體系。

第七條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各行要結合本單位經營管理及業務特點,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建立明確、具體、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的內部控制機制。在各項業務經營中,堅持「授權有限,相互制約,事後復核」原則,完善授權審批制度,切實加強對管理人員和一般從業人員的約束和監督。各項業務的開展要制定相應的崗位工作手冊和業務指導書,明確操作規則、程序和各項具體要求,各職能部門、各業務崗位和人員都必須嚴格照章操作業務,不允許違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二、各行必須建立三道控制防線:

(一)自控防線。一線崗位要實行雙人、雙職、雙責,單人單崗處理業務的,要有相應的前台監控和後續監督機制;各業務部門應根據防範本部門所轄業務范圍內各類經營風險的需要,組織開展管轄業務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和控制,並對控制效果承擔控制責任。

(二)互控防線。應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工作機制,建立業務文件在相關部門和相關崗位之間傳遞的工作程序,明確簽字責任。

(三)監控防線。應建立以內部監督部門對各機構、部門及崗位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監督反饋的監控防線。內部監督部門必須認真履行監督職能,加強業務監督,並及時將檢查、評價結果向有關部門進行反饋。

三、各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對以下業務及人員應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度(櫃員制機構例外,但必須有恰當的現場及後續監督控制保障機制):

(一)部門責任分離。

1.資金計劃業務的管理和其會計的核算;資金調撥、授權和賬戶調劑;前台交易和後台結算。

2.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管理和貸款業務會計核算。

3.會計核算和現金出納。

4.電子化系統的軟體開發與業務經辦及應用軟體操作。

5.固定資產及內部財產的登記、保管、領發與賬務核算。

6.現金、有價證券的保管與核算。

7.各項資金(含信貸、財務)及財產損失的確認與核銷。

8.開證申請人資信狀況和償付能力的審查與開證。

9.其他有必要實行責任分離的部門。

(二)崗位責任分離。

1.各項交易業務的授權審批與具體經辦。

2.資信調查、風險評估與貸款審批發放。

3.同城票據交換與清算票據的核算。

4.儲蓄、會計前台業務核算與其事後監督。

5.會計印章、密押、憑證及儲蓄印章、憑證的保管使用。

6.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維護管理與業務操作。

7.國際貿易結算業務中融資業務與結算業務。

8.市場開拓與業務處理。

9.負責賬務處理的人員與負責資金劃轉(含審批)人員。

10.國際結算部門內電傳(訊)人員與密押(控制文件管理)人員。

11.牡丹卡業務中資信審查與發卡、審批與打卡、打卡與建檔、卡片管理與打卡、密碼發放與已打未發卡管理、密鑰A、B參數管理使用人員。

12.其他有必要實行責任分離的崗位。

四、各行要嚴格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資料(包括各類存儲媒體形式的業務數據和技術文檔資料)保全系統:

(一)完整性。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總行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信息資料管理制度,按部門分類積累、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資料。

(二)真實性。各類信息資料應真實准確。

(三)保密性。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對信息資料實行嚴格的密級管理,並嚴格執行收發、列印、交接、歸檔、修改、保管、使用、調閱、登記、銷毀制度。對重要的信息資料必須雙重以上備份和異地存放,調閱需取得相應授權。凡屬「秘密」級以上、涉及資金財產的文件、計劃、報告,通訊密碼、密碼協議、密碼演算法及密鑰,決算報表、法律文書、人事檔案等重要信息資料,必須由專人保管和立卷。切實加強保密控制,防止信息資料被非法修改、泄露或竊取。

(四)安全性。務必保證各類信息資料在採集、錄入、加工、處理、網路傳輸、輸出過程中的安全、准確和完整;重要信息資料必須妥善存放在有保密設施和安全措施的庫房內,備份資料應異地保存,防毀防盜。對信息資料的存取、復制、更正、調閱、使用,必須實施嚴格的操作、授權及責任制度,保證信息資料安全。

五、各行要對營業機構及各重要部位和崗位建立實施完備有效的應急應變計劃。

(一)對意外災害及人為原因可能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或故障,須制訂嚴格的、可操作的、責任落實的、公開的應急預案。加強災害性事故防範和應對演練,確保資金和人員安全,並建立實體保護的保險制度。

(二)對重要及關鍵崗位人員必須具備適當的人員備份。

六、各行要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建立各項業務風險評價、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機制和對違規違章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及時發現問題並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內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盜竊、詐騙。凡違反規章制度的,必須做出嚴肅處理,包括:批評教育、經濟處罰、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經營機構及部分負責人應牢固樹立內控風險意識,對管轄行處及分管業務的內部控制狀況負責,對由於內控不嚴所形成的風險損失承擔領導責任。

第三章 組織結構內部控制

第八條 組織決策控制。

一、制衡系統。建立完備的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反饋系統,並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則設置內部機構及部門。

二、決策程序。制定明確、成文的決策程序,全部經營管理決策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並保留可核實的記錄。切實保證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防止個人獨斷專行、超越或違反決策程序。

三、法人授權。完善統一法人體制,堅持授權、轉授權制度,認真執行上級行的經營方針和決策,並嚴格在職責和許可權范圍內開展業務、行使職權。

四、機構設置。按照集約化經營的要求,合理設置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設置機構和網點應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五、關系協調。

(一)縱向協調。應保證指標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執行和經營責任自下而上逐級負責,在系統內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鏈和報告鏈。

(二)橫向協調。建立健全標準的協調程序,明確各部門的協調職能、義務及協調方法和措施,並建立健全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制度,及時消除各種不協調因素。

第九條 人事制度控制。

一、崗位職責。按照目標管理要求,制定規范的崗位責任制度、嚴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標准;明確不同崗位的工作任務,並賦予相應的責任和職權,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約的工作關系;對重點崗位、重點業務、重點憑證及財物要加強監控和管理。任何一項交易業務,必須有兩人以上簽字或授權。

二、調配任用。

(一)錄用調配。嚴格執行國家及總行有關錄用調配工作的政策及規定,制定明確的人員招聘錄用條件,充分體現「公開、公平、競爭」原則。堅持近親迴避制度、幹部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崗位和重要業務崗位輪換制度。

(二)選拔任用。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幹部隊伍建設「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用人原則,制定明確的用人標准,堅持任職資格審查。建立嚴格的組織程序。明確幹部管理許可權,嚴禁任何越權行為。建立選拔任用工作逐級負責制度及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

三、用工管理。堅持國家及總行制定的用工政策、用工計劃和報批制度,不得擅自或越權行事。實施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建立規范的用人單位和員工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嚴格執行機構及工資報批制度。

四、培訓開發。應制定職工教育與培訓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堅持入行教育、崗前培訓、各類專業培訓和定期離崗培訓制度。堅持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定期限的離崗業務培訓和內控知識培訓,增強員工的風險意識、法紀意識和責任意識,確保員工熟悉崗位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考核機制。建立並完善員工考評制度,促進員工積極進取。
第十條 領導職權控制。

一、授權授信。嚴格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有關授權、授信管理辦法及要求,制定並落實授權授信執行、控制、檢查及考核辦法,堅持逐級有限授權、分類區別授權、適時調整授權。

二、權力監督。加強對行政領導權力的監督制約,增加權力透明度。在不涉及失泄密的條件下,公開辦事規則。公開的內容應包括辦事職責、紀律、程序、時限及結果等。

三、定期輪崗。對在同一崗位上連續任職一定年限的分支機構及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實行定期輪崗,對因特殊情況不能輪崗的,應實行指定離任稽核或強制休假制度。

四、任期責任。在行政領導的任期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任期目標責任考核和檢查,必要時進行任期內責任稽核。對任期中演變為不符合任職資格和條件的人員,必須及時調整。

五、崗位離任。各級行負責人員離任應嚴格按規定組織離任稽核。離任稽核應堅持先停職、後稽核、有結論、再安排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 計劃財務內部控制

第十一條 計劃目標控制。

一、目標設計。計劃目標應根據全行統一的經營思想及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計劃目標應具有預見性、先進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

二、運作程序。充分調查研究,預測發展趨勢,評價、選定方案,擬定經營計劃,編制報告。

三、組織執行。按部門、單位有機分解目標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目標考核責任制度,對目標實行系統監測。

四、目標調整。計劃目標與實際情況差距較大時應及時進行調整,目標調整必須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實際出發,以國家和總行政策規定為依據,糾正偏差,使計劃目標切實可行。

第十二條 資產負債比例控制。

一、組織決策。各行應成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委員會,制定工作規則,並對決議事項建立系統、完整的書面記錄和執行反饋的內控制度。

二、計劃監測。嚴格執行上級行下達的資產負債比例或限額,並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測和分析。

三、利率執行。認真執行國家各項利率政策、制度及規定。合理制定內部資金利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利率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並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財務核算管理控制。

一、組織決策。各核算行均應成立財務審查委員會,作為財務開支審查機構,負責審議、分析、監督全行重要財務事項,決議事項應保留系統、完整的書面記錄。

二、管理及授權。

(一)必須真實、准確、及時、完整地進行財務核算,依法建賬,嚴禁搞「兩本賬」或弄虛作假。

(二)財務管理尤其是對各項支出的管理必須實行嚴格的授權控制和管理,根據授權授信制定合理的財務審批許可權,對大額支出必須嚴格實行授權控制。未經批准超限額審批及越權審批的,要追究簽批人的責任。

(三)財務指標的分配、所有財務資金的上劃與下、籌集與使用等,必須歸口財務審查委員會和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門開口子、下指標的,財務部門均有權拒絕執行;財務賬戶必須統一管理,嚴禁私設「小金庫」。

三、各項收入應及時、足額、完整入賬。嚴防跑、冒、滴、漏,任何機構、部門及個人都不得少計、少收、轉移甚至截留任何收入。

四、成本費用。

(一)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改善負債結構,降低負債成本。

(二)加強對各項成本支出的管理。嚴禁亂劃、亂擠、亂沖、亂攤、亂支及虛列支出,各項准備金應按規定提取、使用。

(三)制定並嚴格遵循費用支出控制辦法,加強對費用支出的監督,增加透明度,禁止任何部門及個人濫用職權亂用多支。各項費用支出不得以撥代支。

五、損益核算。確保損益核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准確性,所有應計、應提、應列、應攤、應並的各項財務收支必須按制度規定進行,嚴防損益失實,嚴禁隱瞞或編造損益,嚴禁截留利潤。

六、分析預測。建立健全財務分析制度,完善財務考核和激勵機制;依據管理會計理論,建立成本、利潤責任中心,強化成本控制,推行部門成本核算,建立預決算分析模型,加強對本單位及各項業務的本、量、利分析。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管理控制。

一、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嚴格遵守總行核定的固定資產控制標准,加強對基建項目預決算審查及基建過程中的財務監督;嚴格固定資產增加、減少、折舊等賬務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購建、領用、改造、維修、報廢及實物管理、殘值入賬等各項內控管理制度;購建的固定資產必須登記造冊、納入賬內核算;租賃性資產要視同本行資產納入表外科目登記管理;加強固定資產實物管理,確保賬卡齊全、賬實相符;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二、對儲蓄網點裝修、基建工程項目建設要通過招投標選擇承建單位,對工程項目的預決算要組織力量或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嚴把工程質量關。有條件的地區(城市分行)對辦公用品及批量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推行集團購買制度,通過招投標選擇供應廠商。

第五章 資金營運內部控制

第十五條 計劃管理控制。各行要按照總行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按月編制資金營運計劃,做好資金頭寸預測工作,加強資金頭寸管理;嚴格執行上級行下達的系統內借款、現金、有價證券發行等計劃,並定期進行檢查監測。

第十六條 資金調度及系統內借款控制。

一、資金的調出調入應嚴格按照授權范圍進行審批,並及時劃撥資金,登記相應台賬。對大額資金調撥,資金匯出行必須做好跟蹤監測工作,確保匯出資金及時匯達指定行,以減少在途損失;對當天未入賬的在途資金,應查明原因,並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採取補救措施。

二、申請辦理系統內借款,不得超越授權范圍並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系統內借款的投向應符合總行有關規定,對不予安排的系統內借款申請,主管部門應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市場融資控制。

一、公開市場操作。總行資金營運部參與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應制定並嚴格遵循統一的操作規程;交易的策略、品種、數額應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辦理。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由資金營運部門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再貸款申請、歸還手續;要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辦理再貸款申請,努力降低利率風險損失。

三、同業拆借。嚴格執行總行對資金拆借交易對手、拆借范圍、拆借期限和拆借數量的授權及拆借程序的規定,加強風險管理與控制,積極、穩妥地開展同業拆借業務,並及時、真實地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健全資金拆借考核檢查制度。

四、證券交易。總行資金營運部及被授權的一級分行可參與銀行間證券買賣與回購交易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二級市場交易。證券交易應制訂並嚴格遵循統一的操作規程,切實做到指令、交易與賬務相分離,認真落實事前控制、事後監督等風險控制手段;交易的策略、品種、總額和單筆交易金額應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辦理;所有證券交易只限於場內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場外交易的,須報經總行批准;證券交易部門要及時、真實地報告交易情況。

五、票據轉貼現與再貼現。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關於票據轉貼現與再貼現的政策、制度及規定,積極、穩妥地開辦轉貼現與再貼現業務,調劑資金餘缺。@18>第十八條 證券及現金管理控制。

一、證券管理。嚴格執行總行關於發行和代理發行有價證券的有關規定,不得為企業代理發行債券,不得為企業墊款兌付債券;未經總行批准,不得為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經營機構分銷國債或其他債券。在代理國債發行業務中,要嚴格執行總行分配計劃,分配計劃不足或難以完成時,要及時向總行申請調劑,嚴禁超計劃發行國債;各級行要如實上報國債發行情況,並將國債發行款全額劃至總行。

二、現金管理。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關於現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及規定,加強現金管理,重點控制大額現金支付;建立健全現金管理考核機制。

第十九條 支付風險控制。各級行要對轄內支付負責,根據本行的支付情況,保持適度的備付金比例,確保對外支付;在轄內平衡的基礎上資金頭寸仍然不足時,應及時向上級行請調資金,確保對外支付。

第六章 存款業務內部控制

第二十條 政策控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不得超范圍吸收存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提高或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必須事先報經同級人民銀行和上級行批准。

第二十一條 紀律控制。強化賬戶管理,嚴禁濫設及編造存款賬戶;嚴格各類存款核算管理,嚴禁濫用科目或通過調整賬務及報表等手段轉移、虛增、虛減、瞞報存款;嚴禁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建立健全以計劃完成情況為考核內容的存款考核制度,對考核結果加強檢查監督,對弄虛作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 核算程序控制。制定統一的存款業務核算管理制度及具體的業務操作規程;開辦新的業務品種要事先制定核算制度及業務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要害部位、關鍵環節控制。堅持「制約審核」與「重點監控」相結合原則,加大對業務處理過程的管理控制及監督檢查的力度和頻度。

一、對大額轉賬及現金存取、通存通兌及各項特殊業務,以及對內部往來資金、現金領繳調撥及庫款箱的出入庫、保管等要建立嚴格有效的控制制度。

二、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的印製、保管、領發、使用、交換及過期作廢單(憑)證的上繳、銷毀等應制訂專門制度,嚴格傳遞過程中簽字等責任確認手續。

三、公私印章的制發、使用、保管、移交、銷毀,終端密鑰(操作員代碼)的批准、登記、簽發、更換、查詢、擁有和使用及檢查監督等要嚴格按制度規定執行。

四、櫃員制儲蓄所必須實行嚴格有效的電子監控,按規定配備人員。對現金、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必須堅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換人清點,雙人封存」原則。

五、通存通兌、特殊業務要嚴格按制度辦理,並加強定期、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 監督保障控制。各級存款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輔導、檢查、控制體系,配足、配齊檢查輔導員和事後監督員,明確儲蓄科長、主任、檢查輔導員、事後監督員等各級管理人員責任。

一、檢查輔導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易發案部位及特殊業務的檢查輔導,發現問題立即查詢查清,並建立重大問題報告制度。

二、事後監督部門應對業務過程、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實行全面監督檢查,對要害部位、關鍵環節進行重點監督,發現問題應立即查詢、反饋並及時糾正。

三、檢查輔導員和事後監督員應有完整的工作日誌並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章 貸款業務內部控制

第二十五條 組織控制。各級貸款審批機構必須建立貸款審查委員會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貸款的審查和貸款企業的資信評估。上述兩個委員會都要制定工作規則,並對決議事項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第二十六條 政策控制。

一、貸款投向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經濟、金融政策和全行總體發展戰略及信貸制度規定。

二、貸款投量要遵循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在授權授信范圍以內。

三、必須按照《貸款通則》有關規定,堅持貸款基本條件,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

第二十七條 貸款程序控制。

一、責任分離。建立健全審貸分離責任制度,嚴禁由單人或單個部門單獨完成貸款全過程。任何人不得超越職權或違反程序發放貸款。縣支行貸款可提交上級行信貸部門審查。

二、操作程序。應針對貸款業務調查、(項目貸款)評估、審查、審批、簽約、發放、檢查、監測、收回、不良貸款催收、核銷等各環節制定明確具體的操作規程。堅持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制度。

三、分級審批。應根據信貸政策、貸款種類、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抵(質)押物、保證人及貸款風險度等情況,在授權審批許可權內確定是否貸款,超過審批許可權的貸款必須報上級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 安全保障控制。

一、各級行長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

二、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製度,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合法有效的擔保制度,不良貸款的監管、清收和核銷補償制度,信貸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三、加強信貸風險考核指標體系以及預警預報系統建設,建立並完善信貸管理台賬電子系統,對信貸風險和借款企業經營風險進行監測,對每筆貸款明確責任人員,落實清收責任。

四、信貸部門對貸款的分析、考核、檢查必須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五、發放貸款應使用總行統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必須經

過法律事務部門審查。

六、住房信貸業務應抓好以下控制部位及環節:住房開發貸款的建設項目評定、項目工程保險、有效抵押和第三者保證;個人住房貸款期房和現房的價值評估、有效抵(質)押、房屋財產保險、履約信用保險或第三者保證。

⑤ 商業銀行債券投資業務的風險管理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哪些方面

《商業銀行法》第59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訂本行的義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商業的各項業務都具有很大的風險性,特別是貸款業務,如果管理不嚴格,制度不完善,商業銀行的經營安全就會受到威脅,可能導致信用危機的產生。所以商業銀行必須建立、健全完善、嚴格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信貸資金管理暫行方法》規定,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貸款審查審批制度、完善信貸風險准備制度等。為此,商業銀行要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起貸款責任制和資產風險管理制度,對貸款企業要建立科學規范的信用評級制度,對各類新增貸款和投資項目要認真進行市場調查和預測,進而確定資金投向和調整結構的著力點。此外,要建立貸款三查、崗位分離和審貸職能分離制度,健全貸款制約機制。要積極利用現行的呆帳准備金制度,盡快將呆帳核銷工作開展起來,力爭使每年提取的呆帳准備金能按規定用於呆帳貸款的核銷,防止風險積累。要實行國際通行的風險度管理辦法,參照巴塞爾協議,用量化指標預測和評估各類貸款風險度,據以作為考核貸款質量、劃分貸款審批許可權的依據。 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制度涉及以下內容: (1)業務管理制度。即要求商業銀行貫徹實施其業務活動規則,包括建立、健全儲蓄利率管理制度;建立抵押貸款的保證貸款制度;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加強建立經營效益的考核制度;建立各項會計結算管理制度。以使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 (2)建立現金管理制度,即商業銀行根據的授權,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付活動,即對使用現金的數量和范圍進行控制和管理制度。商業銀行在經營活動中要對現金業務進行監督,對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和現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和檢查,通過制定本行的現金管理制度,來完成現金管理任務。 (3)建立各項安全防範制度。商業銀行有大量的現金、外幣和有價證券,為了防止社會不法分子的違法犯罪活動,和商業銀行內部員工的不法行為,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防範制度以確保資金安全,具體包括對現金庫、銀行帳務、保管箱及消防、安全保衛等方面的防範措施。

⑥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維護投資者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第三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訂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政策。
第四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為財政部開發和維護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用於管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配和接收、核對、記錄承銷團成員銷售和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數據;制定數據傳輸規范,下發系統參數;協助財政部完成資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等。 第五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對象為個人。承銷團成員不得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任何機構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可按照本辦法等規定持有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
第六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以100元面值單位發行和辦理相關業務。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從開始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財政部於付息日或還本日通過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按實際天數計息,不計復利(具體計息規則見附1)。本辦法生效前發行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規則按原辦法執行。
第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可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
第十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託管,國債登記公司為一級託管機構,承銷團成員為二級託管機構。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分別對一級和二級託管賬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資金清算,財政部與承銷團成員進行一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與投資者進行二級資金清算。二級資金清算通過投資者指定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 第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通過各自營業網點櫃台和其他經批準的渠道,為投資者辦理以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
(一)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二級託管賬戶(以下簡稱個人國債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和個人國債賬戶相關業務。
(二)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資金清算。
(三)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付息、還本、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質押貸款等業務,為投資者開立儲蓄國債(電子式)持有證明(財產證明)。
(四)進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政策宣傳,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條件、業務操作規程等信息咨詢和國債託管余額查詢等服務。
承銷團成員應開發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處理系統)用於支持上述業務的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承銷團成員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期次、數量及變動等情況。投資者在同一承銷團成員只能開立一個個人國債賬戶。
如投資者已經在承銷團成員開有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投資者可以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無需重復開戶。
第十四條 個人國債賬戶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 實行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應依法為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信息以及賬戶內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情況保密。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可到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注銷本人託管余額為零的個人國債賬戶。對於連續5年余額為零的只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個人國債賬戶,承銷團成員有權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投資者不可在承銷團成員之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轉託管。
第十八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需在同一承銷團成員指定一個人民幣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投資者可變更資金清算賬戶。資金清算賬戶與個人國債賬戶的開戶人須為同一人。
第十九條 投資者可於發行期內到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認購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單一個人國債賬戶認購的單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不得超過當期國債個人國債賬戶最高購買限額。
第二十條 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後,承銷團成員應向投資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見附2)。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在發行期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提前兌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儲蓄國債(電子式)。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只能按照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並且要按照提前兌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確認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及相關手續無誤後,應立即向投資者支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付息日或還本日營業開始前向投資者資金清算賬戶足額劃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條 由於個人資金清算賬戶注銷或者賬戶信息錯誤導致無法正常完成二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應將無法支付的資金設專戶保留,待投資者補齊相關手續後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條 因法院判決而扣劃給其他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承銷團成員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辦理非交易過戶;因法院判決扣劃給非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變現後劃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辦理開戶、認購、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時,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在其業務處理系統中准確記錄個人國債賬戶和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並保留完整的指令記錄。
如投資者通過營業網點櫃台辦理上述業務,承銷團成員應在辦理完上述業務後向投資者提供紙質業務單據,並保留投資者書面指令備查。
第二十六條 承銷團成員應至少通過營業網點櫃台和電話為投資者提供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及託管余額查詢服務,承銷團成員記載的並經國債登記公司核查通過的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為投資者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額。國債登記公司應建立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對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有疑問的,應先向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提出咨詢;未能解決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仍未能解決的,可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反映。
第二十八條 法定節假日承銷團成員應辦理提前兌取和還本付息業務。如法定節假日在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還應辦理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和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二十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停止辦理當期國債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和國債質押,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第三十條 承銷團成員不得就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及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服務收取費用。投資者申請開通個人國債賬戶的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功能,承銷團成員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承銷團成員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個人國債賬戶憑證的掛失補辦和開立財產證明可收取手續費,其中,提前兌取手續費率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其他三項收費標准由各承銷團成員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執行。辦理其他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如需收費,須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承銷團成員不得因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資金清算而對相關資金清算賬戶增加收費。 第三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採用代銷方式發行,每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數量不超過當期國債最大發行額。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在取得的發行額度內對投資者銷售,不得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發行期結束後,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代銷額度,分別按照計劃分配和競爭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給承銷團成員。具體方式為:
(一)發行開始前,財政部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最大發行額的全部或部分作為基本代銷額度,按比例分配給承銷團成員。未分配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承銷團成員在發行期內抓取。
(二)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系統聯網方式按有關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承銷團成員違反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將被暫停或終止當期國債發行額度抓取。
(三)發行期每日日終,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大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未售出發行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小於或等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當日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
(四)發行期內,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調減銷售進度緩慢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調減出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競爭性抓取。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四條 承銷團成員應按要求向財政部及時足額繳納發行款,財政部按雙方約定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一級資金清算方式分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兩種。定期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暫時持有,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承銷團成員清算資金,並注銷相應債權。不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不晚於付息日或還本日前一個工作日向承銷團成員支付儲蓄國債(電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按有關規定將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數據傳送至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國債登記公司應對承銷團成員傳送的業務數據進行核查,並於次日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核查結果。承銷團成員應於收到反饋當日完成全部數據核對和賬務調整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承銷團成員首次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前,應將下列材料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一)本單位業務處理系統開發方案。
(二)業務處理系統內部測試報告和國債登記公司出具的聯網測試報告。
(三)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單據和相關收費標准。
(四)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如上述各項材料內容發生變更,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 不再具備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機構,對其託管的尚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規定繼續辦理除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以外的各項業務,並做好相關國債託管和資金清算工作。 第四十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承銷團成員和國債登記公司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承銷團成員當地分支網點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債登記公司可對承銷團成員的二級託管賬務進行核查,承銷團成員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國債承銷協議執行,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按照國債承銷協議的規定暫停或者終止其執行協議。
在做出最終處理決定前,財政部有權要求承銷團成員暫停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四十三條 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建議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以下術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是:
(一)發行期:指對於具體期次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銷售當期國債的時間。
(二)提前兌取:指投資者於發行期結束後至還本日前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承銷團成員兌取未到期國債的行為。
(三)質押貸款:指投資者以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為質押品,向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貸款的行為。
(四)非交易過戶:指投資者或相關利益方因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程序,通過承銷團成員辦理個人間儲蓄國債(電子式)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根據本辦法制定《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執行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
附:1.計息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計息規則
一、一般原則
1. 一年按當年實際天數計算。
2. 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計算出的提前兌取執行利率的小數保留位數均按以下規定執行:計算過程保留14位,計算結果保留2位(指百分數,例:2.51%),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3. 付息日應計利息、還本日應還本金、提前兌取應計利息和應扣利息以元為單位,計算過程保留14位小數,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至分),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4. 提前兌取執行利率和應扣除天數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從起息日計算至資金清算日,算頭不算尾)和當期國債發行通知規定的分檔執行。
5.對於提前兌取一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
對於提前兌取二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提前兌取手續費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f為每年付息次數。
其中,執行利率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從上一付息日起實際持有天數為從上一付息日(含)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如提前兌取資金清算前該期國債從未付過息,上述計算時,上一付息日為起息日。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當前計息年度實際持有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年首日(含)計算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1年,N=0)。 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
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一、單據正面式樣
二、單據背面文字
客戶須知
一、本確認書並非債權憑證,僅用於賬務核對,丟失並不影響對國債的所有權。
二、本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流通轉讓,但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兌取或質押貸款。
三、提前兌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並交納相應的手續費。
四、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開始停止辦理提前兌取業務,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五、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執行利率為票面利率。
六、客戶可通過在櫃台列印對賬單或者撥通承辦銀行客戶服務電話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七、客戶可在認購次日起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語音復核查詢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三、印製說明
1. 憑單規格:175×100(mm)
2. 邊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 行標:XXXX銀行為各行印製行標之處。
4. 顏色:字體顏色除各銀行行標之外均為黑色,紙張顏色統一為白色。
5. 字體:表單標題為隸書小三加粗,其餘為宋體五號,最左側一列加粗。
四、列印說明:
1. 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該欄列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 最後一欄由銀行自行選擇列印要素,銀行簽章為必選項,可選項包括經辦、復核和客戶簽字等。
3. 需要復寫列印多聯的銀行第一聯(客戶聯)必須按統一要求,銀行留存各聯字體顏色和紙張顏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說明:
各承銷團成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符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規定格式的認購確認書為客戶辦理業務。從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認購確認書格式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⑦ 中國銀行個人客戶儲蓄國債電子式跨省交易辦理規定

投資人開立託管賬戶後,不可指定本人外省賬戶為資金賬戶,所有債券交易均不可跨省執行(包括提前兌付、非交易過戶、申購/買入、銷戶等所有債券交易),即資金賬戶歸屬地以及債券交易執行網點所屬省需與開立託管賬戶所在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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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商業銀行櫃台記賬式國債交易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債券託管與兌付

第二十七條中央結算公司應為承辦銀行開立債券自營賬戶和代理總賬戶,分賬記載承辦銀行自有債券和其託管客戶擁有的債券。中央結算公司對一級託管賬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承辦銀行應為投資人開立債券託管賬戶,用於記載投資人擁有的債券。經過中央結算公司核查後,承辦銀行所記載的二級託管賬戶余額為投資人擁有的債券數額。承辦銀行應對二級託管賬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承辦銀行和中央結算公司可收取與債券託管業務相關的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承辦銀行應嚴格區分自有債券和投資人託管的債券,不得挪用投資人的債券。
第三十一條投資人可在承辦銀行之間辦理債券轉託管。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應於債券付息日或到期日前不少於一個工作日將債券兌付利息或本金劃至中央結算公司指定的資金賬戶;中央結算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後應提前一個工作日向承辦銀行劃付;承辦銀行應於付息日或兌付日一次足額將該資金劃入投資人的資金賬戶。

⑨ 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與商業銀行代理國債、發行金融債券不是矛盾了么

不矛盾 。
銀行在這個活動中只起到了一個中介的作用,屬於代理銷售。這些金融產品不是有銀行發行的,銀行只負責宣傳銷售,是一個第三方機構。
金融中介機構指對資金供給者吸收資金,再將資金對資金需求者融通的媒介機構。為達成中介的功能,金融中介機構通常發行各種次級證券,如定期存單、保險單等,以換取資金,而因為各種金融中介機構所發行次級證券的差異很大,因此,經濟學家即以這些差異做為對金融中介機構分類的依據。一般而言,發行貨幣性次級證券如存摺、存單等的金融中介機構稱為存款貨幣機構,而這些由存款貨幣機構發行的次級證券不但占存款貨幣機構負債的大部份,一般而言,也是屬於貨幣供給的一部份;至於非存款貨幣機構所發行的次級證券如保險單等,則占非存款貨幣機構負債的一大部份,而且這些次級證券也不屬於貨幣供給的一部份。金融中介機構依是否發行貨幣間接請求權。

⑩ 銀行業中間業務代收代付管理辦法。

代理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代理商業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一)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政策性銀行委託,代為辦理政策性銀行因服務功能和網點設置等方面的限制而無法辦理的業務,包括代理貸款項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指根據政策、法規應由中央銀行承擔,但由於機構設置、專業優勢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商業銀行承擔的業務,主要包括財政性存款代理業務、國庫代理業務、發行庫代理業務、金銀代理業務。
(三)代理商業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的業務,例如為委託行辦理支票托收等業務。
(四)代收代付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例如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代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性收費、代發工資、代扣住房按揭消費貸款還款等。
(五)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此處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受託代個人或法人投保各險種的保險事宜,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代保險公司承接有關的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一般包括代售保單業務和代付保險金業務。
(七)其他代理業務,包括代理財政委託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