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央行從二級市場買入債券是什麼意思央行可以買國債請老師解釋一下謝謝。
央行從二級市場買入債券是央行的一種操作,它是央行向市場投放貨幣,提升市場的流動性。
⑵ 央行從二級市場買入債券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央行可以買國債呢。
就比如央行在股票市場買債券,就是在二級市場買入的一種方式。關於一級二級市場的區別,你可以網路一下。
如果市場流動性有問題,則央行通過二級市場買賣政府債券提供流動性。
人民銀行從二級市場買賣政府債券,最大的好處是可以以此形成國債的收益率曲線,為金融市場提供風險定價基準。財政應該增加債券的期限檔次,為市場提供連續的定價基準。
關於央行是否可以直接購買國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9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很清楚,根據該法,央行是不能直接認購國債的。但也有特例存在。2007年,為了籌集中投公司的資本金,財政部發行1.55萬億元的特別國債,其中1.35萬億元分兩期向農行定向發行,發行當天央行從農行購入,另外2000億元分六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
⑶ 央行購買國債的錢是從哪裡來的,自己開機器新印的鈔票還是有其他來源
就是通過存款准備金,這樣一來就促使央行提高存款准備金率了 是政府公開市場上回籠貨幣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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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國債不一定都是為了刺激經濟,比如印度的法定流動性制度 就是強迫銀行購買政府發行的國債,這個制度的目的不是為了刺激經濟,而是為了降低市場流動性,回籠貨幣。因為銀行的部分資本被強迫用於買國債了,就減少對市場的信用釋放。
要知道,長期國債對短期市場流動性是利空,而讓銀行購買債券又進一步收緊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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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兩說的不是一個東西。。我說的前提是流動性過剩 ,政策的目的是壓制通貨膨脹。
⑷ 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有哪些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三)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四)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五)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
(六)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七)經理國庫;
(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一)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督管理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負責本轄區的金融監督管理,承辦有關業務。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及有關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 民 幣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第十七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刷、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條 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
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第四章 業 務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但不得對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准備金後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偽造人民幣、出售偽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變造人民幣、出售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金融監督管理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貸款的;
(二)對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
(三)擅自動用發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失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強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提供貸款或者擔保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⑸ 請問我國央行不能在一級市場進行國債買入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因為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國家財政缺錢時不能要求央行發行貨幣,其中一種做法就是財政對央行發債,由央行認購。
央行不能在一級市場認購財政部發行的債券,但可以在二級市場購買,因為這屬於公開市場操作。
直接認購國債,意味著央行對預算赤字的融資,將導致基礎貨幣增加,形成通貨膨脹。
⑹ 中央銀行為什麼不能購買政府債券
你大超哥的最新答案 記得給我分啊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央行也就是發行貨幣的機構,具有貨幣發行權,政府債券都在老百姓手裡。所以,央行(用現金)購買(老百姓手裡的)政府債券=央行將其印發的貨幣流通到老百姓/市場中去。這就導致市場上貨幣流通量的增多=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因為考慮到這樣的後果,國家自然限制央行這樣做
而且銀行法也規定央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政府債券,而是商業銀行進行認購和包銷,然後向市場發行。央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時候,比如釋放流動性(增發貨幣)以刺激經濟,就會在市場上回購政府債券,這是間接行為。如果央行要回收流動性以緩解經濟過熱,就會將回購的債券賣出,貨幣就會回到央行。
政府債券是被商業銀行(如四大國有銀行)直接認購或包銷的,而不是央行。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第三十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而又允許央行進行公開市場的貨幣政策運用:在公開市場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外匯。兩者是如何理解的。因為這涉及到在政府赤字時,發行國債是否會使貨幣供應量擴張。
⑺ 《中國人民銀行法》疑問_對於央行是否可以購買政府債券,進而影響貨幣供應量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央行,具有貨幣發行權,銀行法規定央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政府債券,而是商業銀行進行認購和包銷,然後向市場發行。央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時候,比如釋放流動性(增發貨幣)以刺激經濟,就會在市場上回購政府債券,這是間接行為。如果央行要回收流動性以緩解經濟過熱,就會將回購的債券賣出,貨幣就會回到央行。
你遇到的問題是直接和間接的問題,政府債券是被商業銀行(如四大國有銀行)直接認購或包銷的,而不是央行。
⑻ 為什麼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在公共市場買賣國債具體是怎麼操作的
這屬於央行的公開市場操作,央行調控經濟有三個政策性工具:再貼現政策、存款准備金政策、公開市場操作。央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目的為了調控貨幣供應量,拿買賣國債來說,當央行購買國債時,賣主要麼是商業銀行,要麼是社會公眾。如果賣主是商業銀行,那麼商業銀行手裡的錢就增加了;如果賣主是社會公眾,公眾又會把得到的資金存入銀行,商業銀行拿這些錢去放貸,經過存款創造機制,兩種方式都使得貨幣供應量成倍擴張。反過來說,如果中央銀行賣出國債,商業銀行和社會公眾的現金就少了,貨幣供應量就成倍減少。公開市場操作實際上就是改變貨幣供應量的「源」——基礎貨幣,來調節貨幣供應量。
⑼ 央行一定要二級市場購買國債在一級市場不一樣嗎
1、國債是由國家財政部發行的,有專門的承銷團成員(每年評選1次,大概30多個機構,一般為大銀行、券商、保險),由他們承銷國債,即對國債進行投標,如果價格中標則在分銷期內再將債券銷售給其他機構。分銷對象是在中登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交易所分銷),或在中債登開立債券賬戶的各類投資者(銀行間分銷)。
A、交易所分銷,基本上也是機構投資者:券商、基金公司、信託等能參與交易所交易的機構。
B、銀行間分銷,只有機構投資者。因為【除了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情況以外,非法人(包括自然人)不能開戶】——from www.chinabond.com.cn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金融監管當局批准可投資於債券資產的其他金融機構加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也就是說所有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各銀行、大小券商、信託、基金、保險等)都可以在一級市場買入。
2、自2009年新股發行改革以來,我國通過交易所發行的股票,都是由承銷商(券商)推介,然後有資格的專業機構投資者進行網下詢價意向申報(含價格、數量等要素),然後確定發行價格或者價格區間。然後機構投資者(未參與之前網下詢價的)以及個人投資者按照已定的發行價格進行網上申購(俗稱打新股)的過程。
上海徐家匯(002561)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月23日完成網上發行申購和網下申購繳款,發行價為每股16元,募集資金11.2億元。位列徐家匯第十大股東的知名學者余秋雨身家暴增8298.24萬元,投資10年回報率高達34倍。
——余秋雨持有的是原始股,而不是從一級市場上買入的。即他在公司上市之前就持有了公司股份。該公司上市後,他手中既有的股份則按照該股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shed Offering,IPO)的定價16元進行計算。他的暴富很像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老闆,上市圈錢而發財。例如:持有華誼兄弟的黃曉明、張紀中,樂普醫療的蒲忠傑等。
⑽ 為什麼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10)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二級市場上購買國債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